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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新版多篇

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新版多篇

民辦學校章程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_______。[名稱應當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_______。[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______。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__元;出資者:__;金額:___元。[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爲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範圍;__________

(二)招生區域;__________

(三)招生對象;__________

(四)辦學形式;__________

(五)辦學形式;__________

(六)辦學層次;__________

(七)辦學規模;__________

(八)規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學管理;學校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達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教材依法審定。學前教育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必須具體明確,與教育局確認許可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爲__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每屆任期__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爲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保證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確保教育活動正常、穩定、安全的開展。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__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爲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爲__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爲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爲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爲___。[法定代表人爲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和審批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3。

第三十三條學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其他的必要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爲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年×月×曰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民辦學校章程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範學校的日常活動,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中國民主促進會XX市XX區委員會舉辦。XX宏教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爲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出資200萬元,作爲學校的出資方,與民進XX市XX區委合作辦學,學校的註冊資金200萬元。出資者不要求回報。

第三條

學校全稱: XX民辦中學

學校地址:XX市XX區運光路40號(郵編:37)

第四條 學校爲普通完全中學,其中國中爲寄宿制,高中爲走讀制。招生範圍:XX市。

第五條 學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人才。

第六條 學校接受XX區教育局、XX區民政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督導和檢查。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委託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準時參加各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和活動,準時上報各類報表和信息。

第七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XX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區民政局。

第二章 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爲學校決策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理事會組成:

(一)學校首屆理事會由舉辦方和出資方協商組建,理事長由舉辦方推薦。換屆時理事會成員由舉辦方、出資方和理事會推選,理事長由新的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

(二)學校理事會由舉辦方、出資方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首屆理事會由7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名單報XX區教育局備案。

(三)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四)理事變更由舉辦方、投資方或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XX區教育局備案。

(五)理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並報XX區教育局備案。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職責的;

3.本人要求解職的;

4.教育行政部門建議罷免的。

第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和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批准學校的重要規章制度;

3.制訂或批准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不得干預在其職權外的學校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理事會議事規程:

(一)議事程序和規則是通過理事會會議提出、討論並通過,秉承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學校發展的根本利益的規則。

(二)學校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或委託其他理事會成員負責召開。

(三)學校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長認爲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提前一週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爲有效。

(四)理事會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理事會的決議需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五)學校理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理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和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覈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6.甚他重大事項。

(六)理事會應對所議議題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理事長簽名即可。形成理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長爲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校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 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XX區民政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聘任校長應當經理事會討論,並報XX區教育局覈准。

第十四條 校長的任職條件:

(一)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條的任職條件;

(二)身體健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女同志不超過65週歲),能確保到崗到位。

第十五條 校長的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的決定;

(二)負責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參加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完成管理部門佈置的各項工作;

(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工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黨支部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制定各個崗位的崗位職責,並報XX區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學校公示《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退費規定》和《學校章程》。

第十九條 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教師資格、任職條件的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簽訂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篇三

第八十三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通過,並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報登記機關覈准後生效。

章 管理體制 篇四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力機構,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

第十二條 第二屆後的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與民主選舉相結合方式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舉辦者(或出資人或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 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八) 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除了按民促法對董事人員組成要求外,應當注重在教職工中選拔推推薦有豐富教育教學經驗的老師參加董事會,實現科學與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以全體董事的2/3以上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學校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學校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校長提議時。

第二十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但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組成人員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覈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爲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爲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學校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爲學校存續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會議議程;

(四) 董事發言要點;

(五)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學校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 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 非經學校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學校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 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學校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爲,或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四)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學校財產;

(五) 不得挪用學校資金,或擅自將學校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 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學校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 不得將學校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 不得以學校資產爲學校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 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泄露學校祕密。

第二十九條 未經學校章程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學校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三十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二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學校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董事長應儘快召集餘任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董事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學校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學校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爲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學校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四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學校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不以任何形式爲董事納稅。董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其所享受的學校工資待遇按學校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學校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董事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三十八條 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爲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董事會或教育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學校董事會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 校長每屆任期三年,校長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七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學校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學校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學校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學校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校長依法是董事會的當然董事。

第四十九條 校長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學校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校長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條 校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校長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校長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校長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 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