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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天然氣管理制度多篇

管道天然氣管理制度多篇

天然氣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爲規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人員、工器具、設備設施和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目視化管理,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範中安全目視化管理是指通過安全色、標籤、標牌等方式,明確人員的資質和身份、工器具和設備設施的使用狀態,以及生產作業區域的危險狀態的一種現場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險和方便現場管理。

第四條本規範中工器具是特指腳手架、壓縮氣瓶、移動式發電機、電焊機、檢測儀器、電動工具、手動起重工具、氣動(液壓)工具、便攜式梯子。

第五條各企業應統一安全目視化管理標識,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種安全色、標籤、標牌的使用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安全色、標籤、標牌的使用應考慮夜間環境,以滿足需要。

第八條用於噴塗、粘貼於設備設施上的安全色、標籤、標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蝕性物質。

第九條安全色、標籤、標牌等應定期檢查,以保持整潔、清晰、完整,如有變色、褪色、脫落、殘缺等情況時,須及時重塗或更換。

第十條企業內部員工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着裝。外來人員(承包商員工,參觀、檢查、學習等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着裝應符合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並與內部員工有所區別。

第十一條所有進入鑽井、井下作業、煉化生產區域、油氣集輸站(場)、油氣儲存庫區、油氣淨化廠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應佩戴入廠(場)證件。

第十二條內部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入廠(場)證件式樣應不同,區別明顯,易於辨別。

第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質,並經所在單位崗位安全培訓合格,佩戴特種作業資格合格目視標籤。標籤應簡單、醒目,不影響正常作業。

第十四條壓縮氣瓶的`外表面塗色以及有關警示標籤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同時,企業還應用標牌標明氣瓶的狀態(滿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安裝、使用和拆除腳手架的作業過程中,應使用標牌標明腳手架是否處於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狀態,限制使用時應註明限制使用條件。

第十六條除壓縮氣瓶、腳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單位應定期檢查,確認其完好,並在其明顯位置粘貼檢查合格的標籤。檢查不合格、超期未檢及未貼標籤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規範定義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應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條應在設備設施的明顯部位標註名稱及編號,對誤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設備設施,應在旁邊設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項標牌。

第十九條管線、閥門的着色應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同時,還應在工藝管線上標明介質名稱和流向,在控制閥門上可懸掛含有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籤。

第二十條應在儀表控制及指示裝置上標註控制按鈕、開關、顯示儀的名稱。廠房或控制室內用於照明、通風、報警等的電氣按鈕、開關都應標註控制對象。

第二十一條對遙控和遠程儀表控制系統,應在現場指示儀表上標識出實際參數控制範圍,粘貼校驗合格標籤。遠程儀表在現場應有顯示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籤。

第二十二條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器具應分類擺放,並設置標牌,標牌內容應參照危險化學品技術說明書確定,包括化學品名稱、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使用紅、黃指示線劃分固定生產作業區域的不同危險狀況。紅色指示線警示有危險,未經許可禁止進入;黃色指示線提示有危險,進入時注意。

第二十四條應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生產作業區域內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緊急集合點設置明確的指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應根據施工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進行安全隔離。隔離分爲警告性隔離、保護性隔離。

(一)警告性隔離適用於臨時性施工、維修區域、安全隱患區域(如臨時物品存放區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域。實施警告性隔離時,應採用專用隔離帶標識出隔離區域。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二)保護性隔離適用於容易造成人員墜落、有毒有害物質噴濺、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域。實施保護性隔離時,應採用圍欄、蓋板等隔離措施且有醒目的標識。

第二十六條專用隔離帶和圍欄應在夜間容易識別。隔離區域應儘量減少對外界的影響,對於有噴濺、噴灑的區域,應有足夠的隔離空間。所有隔離設施應在危險消除後及時拆除。

第二十七條生產作業現場長期使用的機具、車輛(包括廠內機動車、特種車輛)、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設施等,應根據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並做出標識(可在周圍畫線或以文字標識),標識應與其對應的物件相符,並易於辨別。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依據本規範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然氣管理制度 篇二

爲確保天然氣管線及設施的安全運行,及時發現管網燃氣泄露,及時糾正違章行爲,確保燃氣用戶的安全正常使用,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天然氣公司巡視檢查管理制度。

1、管網部分

1.1巡視檢查內容:

1.1.1所有外管網運行管線及庭院中、低壓管線,包括閥門井、凝水缸、放散點、引入管等。

1.1.2調壓站(箱)

2、巡視檢查要求:

2.1對巡視內容要求的外管網、庭院管線及閥門井、凝水缸、放散點等處,每兩個月徒步用手推式檢測儀普查一次。無法用手推式檢測儀管線,用打釺法檢測。

2.2巡線員每天要對所管轄的區域進行巡視檢查:包括調壓站運行情況、管線有無塌陷、有無佔壓管線、管線周圍施工等不安全因素,並對所轄區域的全部閥門井、凝水缸、放散點等用便攜式檢測儀進行檢測,每週一次;燃氣管線周圍的其它井,如通訊井、上水井、下水井等進行檢測,以確定有無天然氣泄漏,每月一次。閥門每年檢修兩次,雨後所有低窪處閥門打開檢查,有水者及時抽掉。

2.3雷諾式、fk式、sn式調壓站(箱)等每天要巡視一次,並注意觀察壓力狀況及其它運行情況。樓棟式調壓箱每月巡視兩次,觀擦設備運行情況及檢測有無泄漏。

2.4巡線人員對檢測出的泄漏點,如泄漏點的濃度超過1000ppm,要就地進行監測、警戒,立即逐級彙報。並立即通知搶險人員進行處理,對低於1000pm的泄漏可在當日向公司領導彙報,以便派人進行分析、檢測、處理。如未能及時處理,巡線員要對泄漏點進行每日追蹤、測試,將結果及時反饋。巡線員在巡線過程中對有疑問的管線、缸、井等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公司領導及時做出處理。

2.5所有巡視檢查情況要及時做好記錄,記錄要求清晰、完整、規範,內容具體、詳細。

2.6巡視檢查實行責任制。若負責自己區域的巡線員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而由其他人發現,未釀成任何後果者,納入考覈。對本區域巡線員一次性罰款100元,對其他發現者獎勵100元。若釀成後果,將進行嚴厲處罰並追究其責任。

2、戶內部分

2.1巡視檢查內容

民用戶內是否有報警器、報警器是否改裝、廚房內是否住人、是否有第二火源、軟管是否過長、軟管是否穿牆、燃氣設施掛壓物品、有無燃氣設施封閉情況、有無私自改管、私接熱水器、私自啓封、盜氣、管道腐蝕情況等。

2.2巡視檢查要求:

2.2.1對普通表民用戶,每兩個月進行一次戶內安全普查。

2.2.2對查出無報警器用戶要進行安全宣傳講解,動員用戶安裝報警器;對廚房內住人、有第二火源、軟管過長、軟管穿牆、掛壓物品等除講解宣傳外,要立即督促整改,消除隱患。

2.2.3在普查中若懷疑有燃氣泄漏,普查人員應立即進行檢查。對不能確定的或有泄漏的要及時上報安全部處理。

2.2.4對私自改管、私接熱水器、私自啓封、盜氣、燃氣設施封櫥、管道鏽蝕等情況要做好記錄,由巡線隊彙總後報安全部處理。

2.2.5無論普通表還是ic卡表,凡是無報警器要每年進行一次漏氣檢測。

2.2.6所有普查情況要做好記錄、登記,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登記、彙總、存檔。

3、公福戶、工業用戶部分

3.1巡視檢查內容:

公福戶、工業用戶的燃氣表運行是否正常、報警器的安裝使用情況、燃氣管線有無掛壓物品、管線腐蝕情況、有無燃氣設施封閉情況、有無私自改動燃氣設施現像、有無管線佔壓情況、有無私自增竈情況、有無盜氣現象、有無漏氣現象、表房有無堆放物品、公福戶有無第二火源等。

3.2巡視檢查要求:

3.2.1對公福戶、工業用戶的檢查週期爲每月一次。

3.2.2對檢查出的公福戶有第二火源、燃氣管線掛壓物品、表房堆放物品等要立即清除整改。

3.2.3對檢查出的私接大竈、盜氣現象要立即封竈、封表,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2.4對燃氣表運行不正常、報警器未正確安裝使用的、燃氣管線腐蝕、燃氣設施封閉、安全操作規程未上牆的要在三日內進行維修、安裝、辦理。對佔壓燃氣管線的要下發違章通知書,並協調有關部門在七日內拆除。

3.2.5對發現有燃氣泄漏的要及時通知搶險人員進行搶修治理。

3.2.6所有普查情況要做好記錄、登記,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登記、彙總、存檔。

城市天然氣管理條例 篇三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城市燃氣管理,維護燃氣供應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器具的生產、銷售和燃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燃氣的科學技術水平。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佈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並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城市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燃氣工程施工可以由負責小區施工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民用建築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燃氣表的安裝應當符合規範,兼顧室內美觀,方便用戶。

第十條 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城市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高層住宅應當安裝燃氣管道配套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城市燃氣經營

第十六條 用管道供應城市燃氣的,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可以多家經營。

第十七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九條 燃氣供應企業和燃氣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職工應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併的,必須提前30日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燃氣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物價部門審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燃氣器具

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的生產實行產品生產許可或者安全質量認證制度。燃氣器具必須取得國家燃氣器具的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質量認證後,方可生產。

第二十三條 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後方可銷售。

取得準銷證的產品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當地《燃氣器具銷售目錄》,並向用戶公佈。

第二十四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核合格,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二十五條 燃氣器具生產、經營企業在銷售地必須有產品售後維修保證措施。

城市燃氣使用

第二十六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第二十八條 燃氣計量應當採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使用規劃,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

(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七)以管道燃氣爲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納氣費的用戶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城市燃氣安全

第三十二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第三十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事故或者接到燃氣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第三十四條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第三十五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迴檢查。

嚴禁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有義務通知燃氣供應企業以及消防等部門。

發生燃氣事故後,燃氣供應企業應當立即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燃氣事故要及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燃氣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實行燃氣事故保險制度。

第三十九條 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啓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施工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供應企業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企業。

(三)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四)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竈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交通運輸工具、燃氣取暖機、燃氣計量器具、鋼瓶、調壓器等。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氣管理制度 篇四

爲了加強用氣管理和排除隱患,預防氣體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2、使用天然氣必須安裝排放廢氣的煙道,廢氣必須排放在大氣中。

3、使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安全性竈具。

4、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5、連接竈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

6、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7、新裝、改裝天然氣線路必須報燃氣公司處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

二、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竈的基本知識。

三、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竈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竈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啓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四、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於室內的天然氣。

五、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後,將點器具靠近竈具燃燒器,最後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六、各種竈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七、竈具每次用氣完畢後,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後,後廚負責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後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竈具閥門。

八、經常做好竈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竈具。

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竈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並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天然氣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爲了規範公司液化天然氣的購銷、監管、儲存、出入庫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氣的安全管理。

3. 參考編制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4.職責

4.1安全質監部

1)對公司液化天然氣的購銷、儲存的操作、管理進行監督;

2)組織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管線所

1)制定液化天然氣場站運行的管理制度或工藝、安全操作規程;

2)對液化天然氣的採購、儲存、充裝操作進行管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5.詳細描述

5.1液化天然氣的安全管理

5.1.1識別

我公司液化天然氣屬於《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易燃氣體類別1。

安全質監部應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公司液化天然氣監管檔案》檔案包括液化天然氣基本信息、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等。

5.1.2液化天然氣的管理

當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時原則上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應參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xx〕142號的要求落實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法。

5.2採購與銷售

1)液化天然氣的採購應從合格供方名錄裏選取;

2)液化天然氣供方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3)液化天然氣採購時,不得委託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也不得對危險化學品銷售單位委託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單位,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查驗入庫;

4)採購時,應向生產或經營單位索取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

5)液化天然氣的銷售,必須有記錄可查。

5.3存儲

5.3.1場站作業

管線所及危險化學品相關子公司應制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的相關規程:

1)場站交接作業指導書;

2)場站安全計量系統問題處理應急作業指導書;

3)液化天然氣場站儲罐外壁冒汗結霜處理應急作業指導書;

4)場站槽車充裝作業指導書;

5)液化天然氣站儲罐手動增壓操作作業指導書;

6)液化天然氣場站低溫球閥作業指書;

7)液化石油氣儲罐高溫季節降溫措施作業指導書;

5.3.2維護、保養

1)液化天然氣的儲存的設備設施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相關單位應制定相關設備設施的維保規定。

5.3.3安全警示

1)場站的入口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2)存放處應設立明顯醒目的禁止警告標誌和安全周知卡,以告知相關人員注意安全;

3)液化天然氣場站的壓力管道、閥門,應有編號及開關狀態牌。

天然氣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範》(q/sy1238-20xx),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並對程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持和審覈。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覈。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並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瞭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並將工作任務分解爲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爲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蒐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覈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八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因素,並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參見附錄b。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十九條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宜選擇半定量風險矩陣法或lec法。半定量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作業條件危險分析(lec法)見附錄d。

第二十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範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

第二十一條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後,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麼要求;

(三)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後,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範圍之內,並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三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具體執行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召開班前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後,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現場監控

第二十五條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爲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作業任務完成後,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f。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天然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爲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建立長效機制,結合本公司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1、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規定的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2、公司系統中以後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類別中的壓力管道分爲三種: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工業管道,其中公用管道中壓力範圍在1.6~100Mpa,且公稱直徑≥200mm的燃氣管道屬於重大危險源。

二、重大危險源控制要求

公司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監督與控制全面負責,因此,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全面負責。

1、建檔備案: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立管理檔案,在每年3月底前將有關資料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申報登記備案。

2、報告與覈銷:對本單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申報登記備案;對於已經不再構成的重大危險源的,也要到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及時覈銷。

3、重新評估: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運營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

4、資金投入:單位主要負責人(投資人)要落實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5、人員教育: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6、信息告知:要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後果、應急救援和逃生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個人。

7、安全評估:至少每3年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屆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進行安全評價並符合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要求的,可以不必進行安全評估。

8、設施管理: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警示牌,並加強對現場檢測監控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9、檢查、檢測:要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以及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檢驗、檢測;並做好記錄。

10、隱患整改:要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資金、責任人、期限進行整改。

三、重大危險源的事故應急救援

1、應急預案:要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應報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2、應急設施:應明確指揮中心的位置、設施、通訊方式、物資場所,列出應急設備清單,描述與武警、消防、衛生、防疫機構的關係及搶險已具備的基本設施,描述現場及隨身攜帶的可用的危險監測設備及使用人員和保存場所,列出可用於搶險的個體防護裝備和保存場所,列出與有關機構應急聯防簽訂的互援協議。

3、培訓演練:確定培訓設施、內容和方式,制定年培訓、演練計劃;按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並確保合格者上崗;描述定期檢查演練的步驟和責任;描述進行公衆通告的計劃,及執行計劃和確保效果的責任;描述對需要現場應急人員進行培訓的方法和確保效果的責任;描述需要更新安全宣傳材料、檢驗通訊設施和搶險設施的頻度和責任;每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4、預案維護:每年進行一次維護,明確維護負責人及其責任,確定年更新和修訂預案的方法和檢查標準。

天然氣管理制度 篇八

一、目的:

爲加強對公司圖書的`管理,提高圖書利用率,鼓勵員工多讀書、讀好書,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lng工藝、電氣、儀表、設備維修、質量安全環保、化驗、財務、綜合管理、運銷、勵志、人生、職場、名著、政治軍事、飲食健康、各類報刊等。

三、閱覽室開放對象

只供本公司內部員工使用,不對外開放。

四、閱覽規定:

1、閱覽室書籍報刊雜誌原則上只允許在閱覽室閱讀,如實需外借,必須在管理員處做好相關登記,借閱時間爲每天8:30―21:30,其他時間概不受理;

2、每人每次借閱圖書不可超過三本,借書時須在管理員處填寫《閱覽室圖書借閱登記本》;

3、員工還書時應將所借閱圖書交予管理員驗收,驗收後將圖書放回書架內;

4、借閱的資料若遺失或嚴重損毀時,借閱者得依下列方式於一周內辦妥賠償手續:讀者要愛護圖書,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撕毀、污損塗寫等,違者照章賠償。

①借閱者自行購買原版數據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數據或影印本抵償;

②以購回相同書籍賠償,若因套書無法單本購買,則買同等價錢之書籍賠償;

③損壞輕微,可以修護復原者,其修護費由借閱者負擔。

五、圖書管理:

1、由青年委員會人員負責閱覽室的日常管理,並負責圖書的購買、整理、盤點等;

2、每週五進行盤點;

3、新購圖書除按順序編號外,應將書名、出版社名稱、作者、購買日期、金額及其他有關資料詳細登記於《閱覽室登記總簿》;

六、閱覽室入室規則:

1、保持室內安靜,嚴禁喧譁、嬉鬧、起鬨,走路腳步要輕;

2、講究文明禮貌,衣着要整齊,禁止穿拖鞋、背心進入,違者謝絕入內;

3、保持室內清潔衛生,不得隨地吐痰、扔紙屑、果皮及其他雜物;室內不準吸菸、吃零食;

4、愛護公物,不得污損牆壁,嚴禁在桌、椅、書架等用具上亂刻、亂寫、亂畫,違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5、閱讀完畢後,請將書籍放回書架上,並擺放整齊。

七、保護書籍:

1、用書籤夾住閱覽的頁次,不可摺頁、不可做記號;

2、借閱之圖書不可亂畫或撕毀;

3、看書時應將書平放在桌上,輕輕的翻頁。

天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1、天然氣用戶必須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氣規定。

2、管線、閥門、爐具等設施要做到無缺件、無破損、無漏氣,安全可靠,靈活好用。

3、爐具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廚房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確保空氣流通,用戶用氣時要打開抽油煙機或換氣扇。

5、用戶停止用氣時必須關閉氣管線主閥門和爐具閥門。

6、所有爐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東營地區燃氣要求,嚴禁使用自制爐具。

7、外來探親人員用氣時,必須先學會操作,瞭解用氣常識和注意事項後方可用氣。

8、如發現室內有天然氣味,應迅速打開門窗進行通風,此時不準點明火和開關電器,要立即查找漏氣部位,及時消除隱患,經檢查確實無天然氣味方可用氣。

天然氣管理制度 篇十

一、概況:

化機廠使用的管道天然氣體爲公司儲運部直供氣,在機動車間煤氣站降壓後分爲兩路分別輸送至各生產車間和新建千噸級廠房熱處理爐。降壓前管道內氣體壓力爲0。4mp,降壓後管道內氣體壓力分別爲0。05mp(供生產車間)和0。1mp(供新建千噸級廠房熱處理爐)。在生產穩定的狀況下其主要成分爲甲烷。爲了有效控制風險,確保我廠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事故風險主要表現:火災、爆炸、窒息、高溫灼燙

二、管道氣使用一般管理規定

1、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的主要成分的理化性質,掌握燃燒、爆炸、窒息的應急處理技能和急救知識。

2、車間各緩衝罐必須標示“天然氣”中文標示,緩衝罐油漆、編號、無鏽蝕。

3、車間管道只用於設備製造過程中的加溫預熱,不得用於烤火取暖等與生產無關的用火。

4、車間必須每天檢查一次緩衝罐、閥門、接頭等管道構件和安全附件,保持完好、無泄漏。並認真填寫化機廠《管道天然氣使用檢查表》。

5、使用管道天然氣前作業人員必須對專用加熱工裝進行檢查,接頭連接處必須綁紮牢固。在加溫過程中作業人員需關注燃燒情況,出現熄火等異常狀況時,應及時關閉閥門。

6、點火時,必須兩人配合。一人點火,一人開閥門。點火程序:先點燃火種,後開閥門送氣。嚴禁“先送氣,後點火”。點火時,點火人與點火點距離1。5米以上(使用點火棒點火),防止燒傷。

7、車間使用管道天然氣加熱時,使用的橡膠管不得橫穿車間安全通道。特殊情況橫穿安全通道時應加防護措施。

8、加熱工裝固定、支撐牢固。周邊3米以內無易燃物和電器設施。周邊10米內無危險化學品及各類氣瓶。加熱時,嚴禁用易燃物(木質材料等)做管道支撐。

9、天然氣加熱結束後,作業人員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加熱工裝、橡膠管等歸位定置擺放。

10、車間必須安排專人每天對天然氣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時處理使用中的異常情況。

11、機動車間煤氣站接到儲運部“停氣或送氣”通知後,立即報告生產部調度室,由生產部調度室通知用氣相關單位,各單位在接到天然氣通知後必須安排專人檢查天然氣閥門關閉情況。

12、機動車間每天對廠公用管道(含廠區外)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三、半封閉、封閉空間(設備內、筒節內)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作業前,車間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作業人員對該作業項目進行危害識別,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2、車間使用管道天然氣在封閉或半封閉空間內加熱時,必須落實通風措施,防止因缺氧自熄。

3、點火後,作業人員必須檢查加熱火焰是否燃燒正常,經確認後方可作業。作業過程中必須安排專人監火。

4、因生產需要夜間持續使用天然氣加熱,車間必須安排專人對燃燒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火焰已經熄滅,必須立即切斷氣源,並使用壓縮空氣對封閉空間吹掃,待檢測合格後方可點火。

5、直徑較大的工件反扣後內部加熱,必須將工件下端墊高。下平面與地面距離不得小於400mm。

6、作業人員在半封閉、封閉空間內作業,同時需要在內部加熱,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落實通風、監護等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方可作業。

四、車間內管道檢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1、全廠統一檢維修管道及設施,由機動科統一組織實施。各車間必須按照機動科要求,落實各項防範措施。車間臨時檢維修,必須向廠機動科、安保科申請,待批准後,方可實施。

2、檢維修前車間必須切斷氣源。嚴格執行盲板管理制度。

3、對檢維修管道,必須使用氮氣充分吹掃置換,排氣口用橡膠管引至廠房外空曠處排放。同時,掛牌警示。

4、用火作業前,必須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經檢測合格,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後,方可用火。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管理制度。

5、檢維修完畢後,檢查各部位完好無泄漏。

6、檢維修作業中,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及廠高處作業等各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