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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字體規範

公文寫作規範

公文寫作字體規範

爲了加強對外公文寫作的管理,進一步規範中心公文寫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 公文寫作排版

(一)標題:正文標題用小標宋體字2號,遇標題過長需換行可按“長、短、長”或“正(倒)寶塔形”排版;一級標題“一、”用黑體字3號;二級標題“(一)”用楷體字3號加粗;三級標題“1.”、四級標題“(1)”均需加粗。

(二)正文:仿宋體字3號,一般每頁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行距爲多倍行距1.4倍)。

二、 公文寫作格式

(一)眉首:一般由公文份數序號、祕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會籤人等要素組成。

1.主體: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時間、印章、附註等要素組成。

(1)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或特定詞用引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停頓用空格符或換行。

(2)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應按其性質、級別和有關規定

或慣例依次排列,同性質或級別的機關之間用頓號,不同性質或級別的機關之間用逗號,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角冒號。主送機關一般在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回行時仍頂格。

(3)正文:是公文的主體部分。正文內容要求準確地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精神,完整地表達公文制發單位的意圖、意見和要求。正文一般置主送機關下一行,每自然段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是正文的附屬部分,是補充公文正文內容的材料(包括圖表)。公文如有附件應作附件說明,即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角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件應在公文成文日期之後另起一頁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標識序號(如“附件1”)。附件的序號和名稱應與正文之下的附件說明一致。

(5)成文時間: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爲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爲準。行政機關公文成文日期用漢字年、月、日標全,“零”寫爲“〇”;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置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成文時間置正文右下方,右空4字。

(6)印章:指正文末尾加蓋的發文機關印章或領導同

志簽名章,是發文機關對公文表示負責並標誌公文生效的憑證。

(7)附註:一般是對公文的發放範圍、使用時需注意的事項等情況的說明,公文如有附註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字加圓括號標識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2.版記:一般由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時間、份數和版記反線等要素組成。版記應置於公文最後一頁(封四,亦稱封底),版記的最後一個要素置於最後一行。

(1)主題詞:是反映公文主要內容的規範化名詞或名詞性詞組。上行文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註主題詞。“主題詞”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後標全角冒號;詞目用3號小標宋體字;詞目之間空1字。主題詞按類別詞、類屬詞、文種的順序排列,除類別詞外,最多不超過5個。

(2)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之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3)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印發機關多數不以行文機關名稱出現,而只用機關辦公室名稱,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之下)佔1行位置,用3號仿宋體字。印發機關左空1字,印發時間右空1字。印發時間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爲準,用3號阿拉伯數碼標識。

(4)印發份數:置印發時間之下,右空3字,用3號仿宋體字和阿拉伯數碼標識。

(5)版記中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時間等要素之下分別加一條反線,寬度同版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