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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宣傳標語

目錄

保障性住房宣傳標語
第一篇:保障性住房的標語第二篇:保障性住房分類第三篇:保障性住房第四篇:保障性住房申請書第五篇:保障性住房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保障性住房的標語

1、保障性住房是我省“一號民生”工程

2、保障性住房建設是保民生、促和諧的一大舉措

3、建好保障性住房爲建設國際旅遊島提供有力保障

4、住有所居應保盡保

5、推進民主工程構建住房保障體系

6保障性住房建設要保安全、保質量、保進度

7、保障性住房是黨委、政府的工作重心

8、住者有其屋人民安居樂業

9、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維護羣衆合法權益

10、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

11、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

12、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需要

13、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滿足基本住房

第二篇:保障性住房分類

保障性住房分類

即“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爲降低房價,解決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目前情況來看,首批限價房規定:限價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全部爲90平方米以下。

經濟適用房

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爲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爲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爲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政策性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準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第三篇: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簡稱商品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爲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

着重分析上海市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準。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上海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5年。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財產低於120140元(含12014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財產低於132014元(含132014元)。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爲和贈與行爲,但申請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爲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年滿30週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三年的人士),可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房弊端

經濟適用房已經在風風雨雨中走過了十多個春秋,政府推出經濟適用房的初衷是爲了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國家爲了支持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規定,免收土地出讓金,減免多項稅費,同時各地方政府也在政策措施制定方面予以扶持。這就降低了開發商的建設成本。由於經濟適用房的價格通常要比商品房低10%-20%,因此,在當今商品房價格高不可攀的情況下,經濟適用房便成了市場中的香餑餑。

但從現實情況看,經濟適用房的種種弊端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經濟適用房並不經濟。經濟適用房搞價格雙軌制的基礎是存在一個收入准入線,然後把人羣一分爲二,非此即彼。這條線定低了,買得起沒資格,有資格買不起,經適房銷售不出去;定高了,供應不起。以上海當前經濟適用房的價格爲例,上海劃線在人均年收入27600元,居然比上海平均收入還高,哪裏可能一半的人都可以去住經濟適用房。而且會引發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搖號,不夠分,那就只能搖號,搖號其實是很荒謬的事情。人均年收入27599元的人和收入爲0元的人一樣的機會,還不荒謬麼。任何時候,只要比收入准入線低一元就有機會中大獎,多一元則毫無機會,要去忍受高市場房價。

二房屋質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證。由於開發商、監理部門和買房者存在着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偷工減料現象時有發生,被揭發後還時常以建造經濟適用房利潤低爲由替自己的違規行爲開脫。有些開發商爲了壓縮建設成本,通常要提高住宅的容積率,這就使得經濟適用房大多呈現三大弊端:樓間距太窄、見陽光不多、人多電梯少。而且在部分保障房建設部門官員看來,你本來沒錢買房,政府花大價錢幫你建保障房,已經是莫大的恩賜了,你還有什麼理由挑三揀四的?正是因爲有這種觀點 ,經濟適用房才成爲劣質房。如果這些房子問題成堆,改善

低收入人羣居住條件只能是一句空話。

三市場上不斷傳出部分住房寬裕的官員和高收入者通過各種渠道取得一套甚至多套經濟適用房進行投資或者出租。這樣不僅使政府的補貼以及公衆資源流向了非目標對象,而且給政府權力的尋租提供了機會。經適房價格是周邊商品房一半還不到,每平方米差價5000-7000元,每套住房就可套利30-40萬,即使是有限產權(個人與政府7:3分享),買者也能套利大部分。 事實上,當前中國社會,只要有“利差”,得益最多的一定不是普通老百姓,肯定公務員等體制內人士優先,這些人開低收入證明太容易了,就算假證明被查出來了,能有任何懲罰麼?在尋租成本非常低、尋租收益非常大的背景下,尋租根本無法控制。保障住房一定要從消除謀利空間入手,讓收益與成本基本匹配。否則打着民生旗號的住房保障,只會加劇社會不公正,敗壞政府聲譽。

在經濟適用房各種弊端日漸暴露的情況下,一些專家和學者認爲經濟適用房已經走進死衚衕,強烈呼籲取消經濟適用房制度

筆者認爲,廢除經濟適用房制度不可行,一方面因爲經濟適用房確實是解決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另一方面由於經濟適用房有利於抑制房價的快速上揚。

針對種種弊端,我們需要不斷完善經濟適用房制度。 (這個我感覺太理論太官方了,但是也實在不知道該怎麼提出不錯並能得到執行的建議)

首先要嚴格審覈購房者的資格,避免申請者以僞造的個人信息進行騙購。我們要嚴厲追究騙購經濟適用房的業主責任,並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進行大力度的懲罰以及曝光,對揭發騙購經濟適用房的個人進行獎勵。

其次要對地方政府機關進行嚴格監督,發現違規購房行爲,決不手軟,對違規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從而約束地方政府不去濫用職權,使更多的經濟適用房能夠爲中低收入階層所購買。

第三有很多人質疑開發商在放號的過程中存在着貓兒膩。爲了使放號過程更加公平合理,必須把住房分配與開發商嚴格分開。政府應與開發商各司其職,開發商專心建房,而住房分配則要由政府指定的機構專門負責,並要加強對此類機構行爲的監督。

第四建設更多的經濟適用房用以銷售。倒賣房號現象之所以會普遍出現,還因爲物以稀爲貴。提高經濟適用房項目的建設比例,使更多的中低收入者能夠通過正規渠道買到經濟適用房。這樣可以有效地抑制房價快速上漲,降低資金追逐房地產的熱情,對防止國外熱錢流入、抑制流動性過剩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最後要大力發展廉租房。它可以用來滿足中低收入者的不同需求。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一定的購買力,而對於那些處於生活最低保障線左右的人羣,擁有一套經濟適用房對於他們來說簡直是天方夜譚。政府給予一定補貼的廉租房正好可以滿足這部分人羣對住房的需求。 經適房處境尷尬,“只租不售”的廉租房成爲取代經濟適用房,解決困難戶安居問題的衆望所歸 ,然而最近一些地區卻在醞釀推出廉租房產權“私有化”,成爲爭議的焦點。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覈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爲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爲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爲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保障標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

(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滿3年,且具有申請所在地城鎮常住戶口滿1年;

(三)申請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財產低於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財產低於55000元(含55000元);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出售或贈與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爲。 《通知》規定,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年滿35週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可以單獨申請廉租住房。

今年全國1000萬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給各地財政帶來不小壓力,爲儘快回籠資金,一些地方開始嘗試廉租房“共有產權”或直接出售廉租房的方式來緩解資金壓力,廉租房開始出現不同程度的“私有化”,由租房轉化爲變相購買廉價房。

8月16日,上海市房管局透露本市部分區下半年將會試點廉租房先租後售的政策,並於明年在全市推開。房管局表示此舉目的在於讓困難羣衆有希望逐步改善住房條件。(這邊其實有一個平原縣的案例,但因爲不是上海的,所以不確定要不要放上來)

然而同策諮詢研究部總監張宏偉表示,雖然在當前的保障性住房融資較難的市場背景下,此舉對於緩和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具有一定的作用。出售可讓保障性住房客羣享受部分或全部產權,對於保障對象來說,有了一定的產權保障。但廉租房一旦採取先租後售的方式,長遠來看將導致未來可供租賃的用房逐漸減少。市場受惠覆蓋面,尤其是對於需要租房生活的人羣來說會越來越小,廉租房也就起不到對於這類人羣的市場保障作用。

而克而瑞分析師楊晨青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更是直言,這麼做實質上就是將廉租房的租賃性質變爲了產權性質,不利於保障房爲更多的用戶服務。“我認爲,理想的保障房體系應當是以租賃爲主,這樣的做法與此無疑是背道而馳的。”他認爲,廉租房是用來保障最底層的居住需要,與其讓它先租後售,不如設立更好的退出機制。即當保障對象的經濟實力有所上升後,轉由公租房、經適房進行保障,而退出的廉租房可以轉而提供給需要的人羣。

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有較大區別,廉租房“私有化”或將損害真正的低收入羣體利益,容易造成社會不公,對於各種形式的保障房建設“壓力轉移”方式政府需謹慎對待。

(由於這一事件發生不久,所以好像網上沒有很多不同意見的評論)(馮海寧)其實,廉租房出現“共有產權”並不是因爲1000萬套保障房任務,而是早在兩年前就出現了,有地方政府稱此做法爲“創新”,筆者曾公開撰文指出這是“危險的創新”,很多有識之士也公開反對這種做法,然而,今天廉租房產權私有化非但沒有收斂,反而愈演愈烈,參與這種模式的地方政府越來越多,呈現擴大化、複雜化、失範化趨勢。

保障房管理並不是不能創新,但創新要有邊界,比如,在融資、分配、退出等方面都可以創新,不過創新要堅持基本原則:一是不能背離國家對每一類保障房的角色定位;二是要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從這兩個原則來審視,無論是廉租房“產權共有”,還是“租售並舉”,顯然都越位了。

從九部委2014年聯合發佈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來看,並沒有允許地方政府搞“共有產權”。對於地方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是基本常識,地方政府豈能自作主張搞創新?在筆者看來,“共有產權”並不是什麼“創新”,而是地方政府在玩轉嫁融資、投資責任的把戲。 廉租房之所以出現“共有產權”,目的是通過保障對象購買廉租房來緩解地方政府資金壓力。在中央不斷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責任的今天,廉租房“共有產權”顯然是政府責任擔當倒退的體現。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是最值得警示的問題。也就是說,廉租房本該政府來投入,但地方政府卻讓低收入羣體來“買單”。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三章對廉租房保障資金的五種來源規定很清楚,地方政府爲何不依法籌集資金,卻要讓低收入羣體來“買單”?筆者以爲,要麼是地方政府“懶政”,要麼是保障房資金挪作他用,要麼是地方政府財政投入不積極。當然,這也與中央部門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夠有關。

其次,警示低收入羣體利益受損。一方面,對購買廉租房“共有產權”的低收入羣體來說,本沒有購房能力,卻被迫拿出一筆資金來購買廉租房,增加了債務負擔。另一方面,對於等待分房的低收入羣體來說,由於本該流動的廉租房固定化了,那麼,可用於安排他們居住的廉租房房源就不足,不能滿足需求。

再者,警示產權式保障房弊端多多。比如,有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在不少地方變成了公務人員的“權力房”;再如,“共有產權”的廉租房轉嫁了政府的責任、增加了低收入者負擔、違反了國家廉租房制度等等。因此,筆者建議理應早日終結產權式保障房,進入無產權的住房保障時代。

另外,還警示保障房制度不完善,監管責任沒有落實。如果《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產權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對違規者有相應罰則,如果《住宅保障法》早日出臺,對廉租房進行規範化約束,或許就不會出現廉租房產權私有化問題了。如果監管部門在廉租房“產權共有”現象剛露出苗頭時就叫停,也不會愈演愈烈。

毫無疑問,廉租房產權私有化是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到位釀出的惡果,對此,必須要早日糾錯。此外,該糾錯的還有變味的公租房。據報道,廣州市有關部門日前表態,廣州公租房將實行通過用人單位籌建公租房爲主、政府提供公租房爲輔的方式。建設公租房本該政府來擔責,竟轉嫁給用人單位。這同樣需要糾錯。

第四篇:保障性住房申請書

保障性住房申請書

同仁縣民政局:

我是村的村民,名字叫年齡性別女,現如今家中有十口人,包括父母親二老,哥哥嫂子及他們的女兒(侄女),弟弟弟媳,我的妻子,還有一個正在上大學的妹妹,我們同聚在一棟房子裏,本來全家上下老老少少共聚一堂享受着天倫之樂,可是這美好景象的背後正在被一種無形的東西所注視着,威脅這種共聚一堂的局面,我們疲憊不堪的身軀依舊堅持着,而堅持這種局面的唯一力量就是那七畝地,哥哥和嫂子也曾努力積極的四處尋找過工作,但是由於年齡偏大,因此也被宛然拒絕,遭很多打擊後,他們還是回來幫助這個家種那七畝地,爲我們這樣艱苦的生活而出一份自己微薄的力量,我年老的父母親操碎了心,只能默默流淚,心有餘力而不足,每當看到父母親微笑後面的悲傷,讓我對改善這樣的生活而心急如焚,卻始終無能爲力,絲毫沒有改變,現在各種物品的價格飛速上漲,再加上妹妹上大學,她的生活費及學費,整個家的開銷也有增無減,真是雪上加霜,我和丈夫原有的一點積蓄也已消耗殆盡,原本想買一間房屋,現在這個希望也已經被現實所破滅,哥哥嫂子和弟弟弟媳也需要一個自己的一間房屋,畢竟哥哥和我及弟弟因爲空間不夠,而在地上鋪毯子睡,我們沒有奢望過要

一個如老虎般敞開四足安香睡一晚的大牀,只是不想在這件狹小又潮溼幾乎看不見一絲陽光的房屋內鋪地毯睡,我又是一個女人,而且承擔着整個家庭的生活是否能夠正常進行,所以,會顯得這麼無力。

現在聽說縣裏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

住戶,我們非常高興。在村裏也一直沒有申請,只是不想給國家和社會添麻煩,維持到至今,現在已(來源好範 文網:)經筋疲力盡,無能爲力,因此,我們夫妻商量,無論如何這次也應該申請一套房子,親戚們也都很支持我們。可聽說這次申請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緊張,我們夫妻非常擔心,怕又買不上房

子。但考慮到以我們目前的住房條件,特向你們提出申請,希望領導們考慮實際情況批准我們一套住房。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第五篇: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

一 歷程 1.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羣衆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是中央政府進一步加強民生建設的重要舉措。2014年底,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一是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二是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三是開展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建設的試點。

2.十一五時期

“十一五”期間,我國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爲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過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五年間,全國1140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和360萬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解決。到2014年底,我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已達7%到8%,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0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3平方米。

3.十二五時期

從2014年起,我國將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加速跑”階段。保障形式繼續以包括廉租房在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在內的政策性產權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實物住房保障爲主,同時結合租金補貼未來五年,全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大約是過去10年建設規模的兩倍;同時,每年還將改造農村危房150萬戶以上。

2014年全國就將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比上年增長70%以上,創歷年之最。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透露,2014年的1000萬套保障房可以在11月底前實現全部開工。

通過大規模保障性住房建設,到“十二五”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住建部網站報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再次重申,今年開工建設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開工標準是,規劃設計的永久性建築工程已進入基礎的結構施工。對於僅是搭建施工現場圍護設施,或僅是開挖基坑的,不計入已開工的項目和套數。

從市房管局獲悉,上海再立保障房建設“軍令狀”——今年確保新建和籌措保障性住房16.58萬套、1100萬平方米,供應11萬套、770萬平方米。對符合廉租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進一步放寬共有產權保障房准入門檻;完善公共租賃房供應。改善更多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爲更多年輕人解除後顧之憂。

同時,今年上海繼續執行全裝修住宅建設比例要求,即新出讓地塊嚴格執行外環線以內60%以上、其他地區30%以上的比例。不僅要抓建設,更要抓管理。建設單位對全裝修工程分戶驗收,並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4.重拳整治

自2014年11月起,北京、河北、河南等地相繼出臺了新的保障房管理辦法,將保障資格審覈標準、操作辦法、監督方式和退出機制做了嚴密設計。

審覈階段突出四大改變:一是要求申請戶所在社區幹部必須入戶審覈;二是社區、街道、縣區和市州房管部門四級聯動審覈;三是金融、車管、房管、稅務、戶籍管理等多達十多個與個人財產、家庭狀況密切相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嚴密審覈;四是增加公示程序。

5.退出機制

退出機制已經成爲各地房管部門探索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個新方向。201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公租房新規中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爲3年,最長不超過5年。這一內容爲租賃對象在適當條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

6.違規懲處

爲了加大對騙取保障房資格者的懲處力度,河北省新出臺終身禁入制,對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人,處三萬元罰款,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河南省2014年注重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爲實行從嚴從快處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廖英敏認爲,對於違規申請者的懲罰問題,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違規者家庭狀況一般,懲罰力度可以小一點,如果是比較富裕者或者國家公職人員,則可以加大懲罰力度。

二 經驗總結

1.社會意義

(1)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於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新增1000億元中央投資的安排原則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發展最爲需要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下大力氣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順時應勢之舉。

(2)產業帶動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相關產業具有很強的帶動效應。權威測算顯示,2014年新增的75億元廉租房建設投資及其所帶動的地方和社會投資,可以拉動鋼材消費量65萬噸,水泥消費量50萬噸。同時,此次國家還安排了17億元中央投資用於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這可以拉動鑄鐵消費量兩萬噸,鋼材消費量10萬噸,

水泥消費量30萬噸。

(3)刺激消費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還爲今後擴大消費創造了有利條件。加快建設保障性住房,大力推進廉租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實施遊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鄉居民消費環境和條件的有效舉措,都將有利於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擴大消費。 三 建議

在保障性住房問題上,地方政府當前重建設、輕管理現象非常普遍,導致保障性住房面臨六大突出問題。

1.設計滯後

地方保障性住房規劃佈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後。少數地方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在離城市中心較遠的地方,配套設施沒能同步建設,建成後遲遲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內部空間結構不合理,影響了使用功能。

2.質量隱患

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設計、施工、監理、驗收質量把關不嚴,個別工程還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存在質量安全隱患。

3.管理漏洞

家庭和個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資產等情況基礎信息不足,覈定有一定難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請弄虛作假、申報不實以及工作人員協助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程序和條件審批、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等現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羣衆意見很大。

4.資金短板

建設資金籌措和徵地拆遷壓力比較大。2014年建設任務比去年有較大增加,一些地方資金籌措存在一定困難,中西部地區資金壓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時完成徵地拆遷,拉長了建設週期。

5.政策不周

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總體上帶有探索性質,包括政策、機制、保障範圍、保障方式等,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工作中,還存在着政策邊界不夠清晰、利益調節和退出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同時,也有前後政策如何更好銜接的問題。

6.法制不全

現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規範性文件形式發佈的,雖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約束。雖然我國於2014年發佈《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覈及退出

管理辦法》,但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管控效用並不大。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是通過立法,在法律層面上確定嚴格准入及退出機制管理,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資源的分配公平。

所以說,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管理機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運轉、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得以體現的根本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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