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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的發言(精選多篇)

第一篇:在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的發言

在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的發言(精選多篇)

力抓質量評查強化審判監督

構建四個結合深化內部管理

近年來,我院強化審判監督和案件質量管理的工作先後被上級法院總結、推廣後,促使我們更堅定地認識到,案件質量是法院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也促使我們按照審判工作的內在規律,在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基礎上,努力構建“強審監”的格局,並促進案件質量管理和法官隊伍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院的案件質量評查起步於1998年,歷經三個階段。即初創階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制定評查標準,臨時成立評查小組,對審結案件進行抽查,重點是評查再審改判和省院發回重審案件;探索階段(1999年到2014年),評查工作定位爲賠委辦的一項職能,有了相對固定的機構和人員,採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質量評查標準,仍用抽查方式;完善階段(2014年以來),評查工作定位爲審判監督的職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規律,在成立專門評查小組,評查人員專業化的基礎上於今年正式設立了司法質量考評辦,並將司法質量考評辦作爲院裏的內設機構定編6人,專司評查職責,分類制定案件質量評查(含加分和扣分)標準,使之更加科學、規範,將全部各類案件納入評查範圍,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實現了由抽查式評查向制度化評查轉換,從而標誌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質量評查長效機制。

爲了全面發揮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效能,我們又將其與四個方面工作結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既是一項相對獨立的綜合管理工作,又實現與其他相關工作的良性互動。

一、與審判監督工作結合,強化審監職能

2014年,我院將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定位爲審判監督的職能,實現了評查與監督兩者的直接結合。在積累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自2014年起,案件質量評查機構雖與審監庭相剝離,但通過三個方面的工作銜接,使兩者的職能仍有機地結合起來。

一是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案件,確需啓動再審程序改判的,由評查組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從而實現了由被動糾錯向主動糾錯置換。2014年,評查組在評查中發現2件存在質量問題的案件,即及時提請審委會研究決定再審。

二是在再審以及二審中,對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問題,或帶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向案件質量評查組反饋,由評查組結合評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發出案件質量情況分析通報,或由主管院長公開講評。對於基層法院案件質量問題,則由主管院長帶隊到基層法院當面指導。從而,既增加了再審、二審糾錯的說服力,又加強了審判工作監督指導,實現了由單純糾錯向糾錯防錯置換。

三是再審中發現的案件質量瑕疵問題,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審監庭協同原審裁判庭及有關方面採取妥善措施予以補救,做好當事人工作,不輕易再審改判。並由案件質量評查組按規定追究質量瑕疵責任。這樣既避免了隨意改判,影響既判力,又使原審法官吸取教訓,防止類似問題發生。在此基礎上,我們不斷修改完善再審立案和改判標準,從而實現了由有錯必糾、無限糾錯到依法糾錯、有限糾錯置換。

案件質量評查與審判監督的結合,強化了審監職能,提高了審監質量。而通過近幾年全面評查,強化監督工作,我院審結的案件2014年到2014年當事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明顯減少,分別爲58件、36件、20件,分別佔總結案數的比例爲3.42%、2.47%、1.22%,而2014年,我院僅年底積壓的再審案件就達57件;且再審結案後當事人服判息訴沒有再申訴的。從而徹底扭轉過去審監工作忙於應付申訴複查,疲於奔命,事倍而功半的局面。

二、與案件質量責任追究結合,強化審判質量管理

我院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提高案件質量爲目標,以糾防結合、標本兼治爲手段,以查錯、糾錯、評錯、罰錯四位一體爲內容。因此,責任追究是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糾防結合的重要手段。我院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也經歷了責任追究形式、責任處罰手段由單一性向多元化轉換的過程。經過不斷完善,已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了罰當其責、責任法定的原則。我院最初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是單一的錯案責任追究,僅限於因再審、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且合議庭及審委會成員確有過錯的案件(且對何爲錯案沒有界定),而對於案件質量瑕疵責任基本上未追究,其範圍很窄。責任處罰手段是單一的經濟處罰,且由審委會根據錯案程度臨時研究決定處罰金額,其規範性、約束性不強。經過幾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關於案件質量責任追究辦法》,使責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目前的責任追究形式分三個層次,且與責任相適應,規定了處罰手段。第一個層次是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處罰手段是按該《辦法》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同時,根據我院《廉政公正執法獎勵基金制度》,扣罰相應比例的獎勵基金,進行經濟處罰,也就是實行雙罰制。第二、第三個層次分別爲不合格案件質量責任和案件瑕疵質量責任追究兩種形式。由本院《關於案件質量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處罰手段是經濟處罰,實行單罰制。其中,不合格案件是指經評查後量化評分低於60分的案件;案件質量瑕疵,則是指個案中存在的單個質量問題。通過對案件質量責任追究形式的層次化(轉載請註明來源)和追究手段的多樣化,從而使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更科學合理。

二是體現了獎勵和處罰、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是一種處罰形式,是一種約束和負激勵,能給辦案質量差的法官以觸動,但很難充分發揮對辦案質量高的法官正激勵,也就難以調動絕大多數法官的提高辦案質量的積極性。爲了彌補這一不足,我院在崗位目標責任制中,明確了對優秀、良好及合格案件的獎勵辦法,從而實現了獎優罰劣。同時,對受處罰者也不是一罰了之,而是有針對性地加強案件質量責任意識教育。如開展座談討論、責令受處罰者書面檢討責任、通報、講評等形式。

三是規定了嚴格的處罰程序。凡應追究案件質量責任的,由案件質量評查小組提出初步意見,報審委會研究決定,且受處罰者可以申請複議,從程序上保障責任追究的準確性。

通過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機制,促進了法官的案件質量責任意識和法院審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從而大幅度提高了案件質量,增強了審判公信力,降低了申訴率。2014年、2014年,我院一審案件被省院重大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僅佔上訴總案件數的8.3%、5.1%,與上年比分別下降5個、3個百分點;案件質量評查後優良率爲91.1%、95%,與上年比分別提高9個、4個百分點;裁判生效的案件,再審改判的分別爲19件、5件。

三、與廉政監督結合,強化廉政建設

案件質量不僅是體現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時也能從一定側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狀況。2014年,爲了增強案件質量評查的權威性,加強廉政監督,我院曾將案件質量評查組掛靠紀檢監察部門,與紀檢監察工作直接結合。今年,案評組雖作爲一個內設機構從紀檢監察部門中分離出來,但工作和職能上,仍然保持密切聯繫。具體表現在:

一是加強廉政教育。針對評查發現的案件質量問題,特別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問題的案件,對有關責任人由紀檢、監察

部門進行誡勉談話或警示教育,對案件質量問題較多、較嚴重的法官,採取調離審判崗位的組織措施。

二是加強廉政監督。從案件質量評查中,主動發現或收集法官違法違紀的線索,增強廉政監督的主動性。2014年以來,我院針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有關當事人進行回訪或發徵求意見函 312件(次)。同時,結合案件質量評查,我院推行了廉政執法跟蹤監督卡制度,該卡由立案庭立案時填寫並隨案流轉,案件審結後,由當事人填寫主審法官及合議庭其他成員辦案中廉潔、公正情況,並隨案卷移送案件質量評組。案評組對案件評查後,填上評查結論,再將監督卡送紀檢監察部門存檔。如有反映法官辦案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查處。

三是加強廉政約束。針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帶普遍性、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對策,

第二篇:在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的發言

力抓質量評查強化審判監督

構建四個結合深化內部管理

近年來,我院強化審判監督和案件質量管理的工作先後被上級法院總結、推廣後,促使我們更堅定地認識到,案件質量是法院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也促使我們按照審判工作的內在規律,在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基礎上,努力構建“強審監”的格局,並促進案件質量管理和法官隊伍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院的案件質量評查起步於1998年,歷經三個階段。即初創階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制定評查標準,臨時成立評查小組,對審結案件進行抽查,重點是評查再審改判和省院發回重審案件;探索階段(1999年到2014年),評查工作定位爲賠委辦的一項職能,有了相對固定的機構和人員,採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質量評查標準,仍用抽查方式;完善階段(2014年以來),評查工作定位爲審判監督的職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規律,在成立專門評查小組,評查人員專業化的基礎上於今年正式設立了司法質量考評辦,並將司法質量考評辦作爲院裏的內設機構定編6人,專司評查職責,分類制定案件質量評查(含加分和扣分)標準,使之更加科學、規範,將全部各類案件納入評查範圍,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實現了由抽查式評查向制度化評查轉換,從而標誌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質量評查長效機制。

爲了全面發揮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效能,我們又將其與四個方面工作結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既是一項相對獨立的綜合管理工作,又實現與其他相關工作的良性互動。

一、與審判監督工作結合,強化審監職能

2014年,我院將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定位爲審判監督的職能,實現了評查與監督兩者的直接結合。在積累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自2014年起,案件質量評查機構雖與審監庭相剝離,但通過三個方面的工作銜接,使兩者的職能仍有機地結合起來。

一是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案件,確需啓動再審程序改判的,由評查組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從而實現了由被動糾錯向主動糾錯置換。2014年,評查組在評查中發現2件存在質量問題的案件,即及時提請審委會研究決定再審。

二是在再審以及二審中,對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問題,或帶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向案件質量評查組反饋,由評查組結合評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發出案件質量情況分析通報,或由主管院長公開講評。對於基層法院案件質量問題,則由主管院長帶隊到基層法院當面指導。從而,既增加了再審、二審糾錯的說服力,又加強了審判工作監督指導,實現了由單純糾錯向糾錯防錯置換。

三是再審中發現的案件質量瑕疵問題,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審監庭協同原審裁判庭及有關方面採取妥善措施予以補救,做好當事人工作,不輕易再審改判。並由案件質量評查組按規定追究質量瑕疵責任。這樣既避免了隨意改判,影響既判力,又使原審法官吸取教訓,防止類似問題發生。在此基礎上,我們不斷修改完善再審立案和改判標準,從而實現了由有錯必糾、無限糾錯到依法糾錯、有限糾錯置換。

案件質量評查與審判監督的結合,強化了審監職能,提高了審監質量。而通過近幾年全面評查,強化監督工作,我院審結的案件2014年到2014年當事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明顯減少,分別爲58件、36件、20件,分別佔總結案數的比例爲3.42%、2.47%、1.22%,而2014年,我院僅年底積壓的再審案件就達57件;且再審結案後當事人服判息訴沒有再申訴的。從而徹底扭轉過去審監工作忙於應付申訴複查,疲於奔命,事倍而功半的局面。

二、與案件質量責任追究結合,強化審判質量管理

我院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提高案件質量爲目標,以糾防結合、標本兼治爲手段,以查錯、糾錯、評錯、罰錯四位一體爲內容。因此,責任追究是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糾防結合的重要手段。我院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也經歷了責任追究形式、責任處罰手段由單一性向多元化轉換的過程。經過不斷完善,已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了罰當其責、責任法定的原則。我院最初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是單一的錯案責任追究,僅限於因再審、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且合議庭及審委會成員確有過錯的案件(且對何爲錯案沒有界定),而對於案件質量瑕疵責任基本上未追究,其範圍很窄。責任處罰手段是單一的經濟處罰,且由審委會根據錯案程度臨時研究決定處罰金額,其規範性、約束性不強。經過幾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關於案件質量責任追究辦法》,使責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目前的責任追究形式分三個層次,且與責任相適應,規定了處罰手段。第一個層次是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處罰手段是按該《辦法》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同時,根據我院《廉政公正執法獎勵基金制度》,扣罰相應比例的獎勵基金,進行經濟處罰,也就是實行雙罰制。第二、第三個層次分別爲不合格案件質量責任和案件瑕疵質量責任追究兩種形式。由本院《關於案件質量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處罰手段是經濟處罰,實行單罰制。其中,不合格案件是指經評查後量化評分低於60分的案件;案件質量瑕疵,則是指個案中存在的單個質量問題。通過對案件質量責任追究形式的層次化和追究手段的多樣化,從而使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更科學合理。

二是體現了獎勵和處罰、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是一種處罰形式,是一種約束和負激勵,能給辦案質量差的法官以觸動,但很難充分發揮對辦案質量高的法官正激勵,也就難以調動絕大多數法官的提高辦案質量的積極性。爲了彌補這一不足,我院在崗位目標責任制中,明確了對優秀、良好及合格案件的獎勵辦法,從而實現了獎優罰劣。同時,對受處罰者也不是一罰了之,而是有針對性地加強案件質量責任意識教育。如開展座談討論、責令受處罰者書面檢討責任、通報、講評等形式。

三是規定了嚴格的處罰程序。凡應追究案件質量責任的,由案件質量評查小組提出初步意見,報審委會研究決定,且受處罰者可以申請複議,從程序上保障責任追究的準確性。

通過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機制,促進了法官的案件質量責任意識和法院審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從而大幅度提高了案件質量,增強了審判公信力,降低了申訴率。2014年、2014年,我院一審案件被省院重大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僅佔上訴總案件數的8.3%、5.1%,與上年比分別下降5個、3個百分點;案件質量評查後優良率爲91.1%、95%,與上年比分別提高9個、4個百分點;裁判生效的案件,再審改判的分別爲19件、5件。

三、與廉政監督結合,強化廉政建設

案件質量不僅是體現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時也能從一定側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狀況。2014年,爲了增強案件質量評查的權威性,加強廉政監督,我院曾將案件質量評查組掛靠紀檢監察部門,與紀檢監察工作直接結合。今年,案評組雖作爲一個內設機構從紀檢監察部門中分離出來,但工作和職能上,仍然保持密切聯繫。具體表現在:

一是加強廉政教育。針對評查發現的案件質量問題,特別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問題的案件,對有關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誡勉談話或警示教育,對案件質量問題較多、較嚴重的法官,採取調離審判崗位的組織措施。

二是加強廉政監督。從案件質量評查中,主動發現或收集法官違法違紀的線索,增強廉政監督的主動性。2014年以來,我院針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有關當事人進行回訪或發徵求意見函 312件(次)。同時,結合案件質量評查,我院推行了廉政執法跟蹤監督卡制度,該卡由立案庭立案時填寫並隨案流轉,案件審結後,由當事人填寫主審法官及合議庭其他成員辦案中廉潔、公正情況,並隨案卷移送案件質量評組。案評組對案件評查後,填上評查結論,再將監督卡送紀檢監察部門存檔。如有反映法官辦案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查處。

三是加強廉政約束。針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帶普遍性、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在此基礎上,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規範性文件,加強約束,防止類似問題發生。如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二審、再審改判中,因爲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規範,認識上有差異導致改判的比例較大,且這種改判一審和原審法官不服,有損裁判的既判力,我院即由一名副院長牽頭,民一庭、民二庭參加,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注意的若干問題(試行)》。

由於加強執法的廉政監督和防範,從而促進了我院的廉政建設。如2014年以來,我院就《法官法》規定的“十三種不得有的行爲”,先後4次組織人員到基層法院所在地的賓館、餐館等場所進行突擊暗訪,除第一次發現3人中餐接受當事人請吃外,再沒有發現違禁行爲;2014年,全市法院除中院主動暗查發現3人違反審判紀律受處分外(另在暗查中還發現3人違反了其他紀律給予了處分),僅1人因被舉報經查實受到紀律處分,受紀律處分的人數較上年下降63%;中院機關從2014年以來,實現了“零處分”。

四、與法官考覈、考評結合,強化法官隊伍管理

案件質量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觀標準,因此,我院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過程中,始終把加強對法官工作業績的考覈、考評作爲評查的一項重要職能。我們主要通過推行三項制度來實現這一目標。

一是案件質量臺帳制度。由司法質量考評辦(過去的案件質量評查組),對各業務庭和法官個人,建立了詳細的案件質量臺帳,分別記錄其結案數、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數、受案件質量責任追究以及執行審判期限等情況,對法官個人審結的每件案件經評查後的得分情況也進行了登記。案件質量臺帳按月、季、年度分別進行累計,並通報到全院。從而既爲法官考覈、考評提供了客觀依據和量化依據,又對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對法官能力的評價發揮正確的導向作用。

二是法官檔案制度。我院爲法官專門建立了三個方面的檔案,即廉政檔案、教育培訓檔案、政績檔案。其中,政績檔案,主要是按季度登記法官完成案件審判的數量和質量情況,同時,將法官年度的案件質量臺帳一併歸檔。

三是法官晉職晉級、評先評優與案件質量掛鉤制度。我院在每年的法官考覈、考評以及每次的法官晉職、晉級中,均將其案件質量作爲一項重要的依據,並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發生違法審判,或辦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兩次以上案件質量責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評先、評優、晉職、晉級資格。

由於發揮了案件質量評查在法官考評考覈中的作用,從而加強了法官管理,促進了法官隊伍素質的提高。2014年以來,中院機關法官通過參加在職學歷教育,取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達26人,使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達到84人,佔法官人數的75.5%。另有11人、32人分別正在參加法律碩士研究生、本科學歷教育。近幾年來,我院在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和法官晉職、晉級中,均經過了民主測評程序,而每次民主測評,均能基本實現黨組意圖和幹警意圖的一致,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於案件質量評查爲對每個法官的評價,從工作能力和業務方面,提供了使黨組和幹警能夠統一思想認識的客觀基礎。也正是由於我院加強了對法官的業績考覈,在幹部提拔中,堅持以政績論英雄,從而徹底杜絕了用人上的各種不正之風。

第三篇:在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的發言

力抓質量評查 強化審判監督

構建四個結合 深化內部管理

近年來,我院強化審判監督和案件質量管理的工作先後被上級法院總結、推廣後,促使我們更堅定地認識到,案件質量是法院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也促使我們按照審判工作的內在規律,在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基礎上,努力構建“強審監”的格局,並促進案件質量管理和法官隊伍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爲了全面發揮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效能,我們又將其與四個方面工作結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既是一項相對獨立的綜合管理工作,又實現與其他相關工作的良性互動。

一、與審判監督工作結合,強化審監職能 一是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案件,確需啓動再審程序改判的,由評查組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從而實現了由被動糾錯向主動糾錯置換。2014年,評查組在評查中發現2件存在質量問題的案件,即及時提請審委會研究決定再審。

二是在再審以及二審中,對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問題,或帶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向案件質量評查組反饋,由評查組結合評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發出案件質量情況分析通報,或由主管院長公開講評。對於基層法院案件質量問題,則由主管院長帶隊到基層法院當面指導。從而,既增加了再審、二審糾錯的說服力,又加強了審判工作監督指導,實現了由單純糾錯向糾錯防錯置換。

三是再審中發現的案件質量瑕疵問題,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審監庭協同原審裁判庭及有關方面採取妥善措施予以補救,做好當事人工作,不輕易再審改判。並由案件質量評查組按規定追究質量瑕疵責任。這樣既避免了隨意改判,影響既判力,又使原審法官吸取教訓,防止類似問題發生。在此基礎上,我們不斷修改完善再審立案和改判標準,從而實現了由有錯必糾、無限糾錯到依法糾錯、有限糾錯置換。 二、與案件質量責任追究結合,強化審判質量管理

我院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提高案件質量爲目標,以糾防結合、標本兼治爲手段,以查錯、糾錯、評錯、罰錯四位一體爲內容。因此,責任追究是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糾防結合的重要手段。我院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也經歷了責任追究形式、責任處罰手段由單一性向多元化轉換的過程。經過不斷完善,已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了罰當其責、責任法定的原則。我院最初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是單一的錯案責任追究,僅限於因再審、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且合議庭及審委會成員確有過錯的案件(且對何爲錯案沒有界定),而對於案件質量瑕疵責任基本上未追究,其範圍很窄。責任處罰手段是單一的經濟處罰,且由審委會根據錯案程度臨時研究決定處罰金額,其規範性、約束性不強。經過幾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關於案件質量責任追究辦法》,使責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目前的責任追究形式分三個層次,且與責任相適應,規定了處罰手段。第一個層次是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規定,

處罰手段是按該《辦法》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同時,根據我院《廉政公正執法獎勵基金制度》,扣罰相應比例的獎勵基金,進行經濟處罰,也就是實行雙罰制。第二、第三個層次分別爲不合格案件質量責任和案件瑕疵質量責任追究兩種形式。由本院《關於案件質量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處罰手段是經濟處罰,實行單罰制。其中,不合格案件是指經評查後量化評分低於60分的案件;案件質量瑕疵,則是指個案中存在的單個質量問題。通過對案件質量責任追究形式的層次化和追究手段的多樣化,從而使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更科學合理。

二是體現了獎勵和處罰、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是一種處罰形式,是一種約束和負激勵,能給辦案質量差的法官以觸動,但很難充分發揮對辦案質量高的法官正激勵,也就難以調動絕大多數法官的提高辦案質量的積極性。爲了彌補這一不足,我院在崗位目標責任制中,明確了對優秀、良好及合格案件的獎勵辦法,從而實現了獎優罰劣。同時,對受處罰者也不是一罰了之,而是有針對性地加強案件質量責任意識教育。如開展座談討論、責令受處罰者書面檢討責任、通報、講評等形式。

三是規定了嚴格的處罰程序。凡應追究案件質量責任的,由案件質量評查小組提出初步意見,報審委會研究決定,且受處罰者可以申請複議,從程序上保障責任追究的準確性。

通過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責任追究機制,促進了法官的案件質量責任意識和法院審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從而大幅度提高了案件質量,增強了審判公信力,降低了申訴率。2014年、2014年,我院一審案件被省院重大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僅佔上訴總案件數的8.3%、5.1%,與上年比分別下降5個、3個百分點;案件質量評查後優良率爲91.1%、95%,與上年比分別提高9個、4個百分點;裁判生效的案件,再審改判的分別爲19件、5件。

三、與廉政監督結合,強化廉政建設

案件質量不僅是體現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時也能從一定側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狀況。2014年,爲了增強案件質量評查的權威性,加強廉政監督,我院曾將案件質量評查組掛靠紀檢監察部門,與紀檢監察工作直接結合。今年,案評組雖作爲一個內設機構從紀檢監察部門中分離出來,但工作和職能上,仍然保持密切聯繫。具體表現在:

一是加強廉政教育。針對評查發現的案件質量問題,特別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問題的案件,對有關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誡勉談話或警示教育,對案件質量問題較多、較嚴重的法官,採取調離審判崗位的組織措施。

二是加強廉政監督。從案件質量評查中,主動發現或收集法官違法違紀的線索,增強廉政監督的主動性。2014年以來,我院針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有關當事人進行回訪或發徵求意見函 312件(次)。同時,結合案件質量評查,我院推行了廉政執法跟蹤監督卡制度,該卡由立案庭立案時填寫並隨案流轉,案件審結後,由當事人填寫主審法官及合議庭其他成員辦案中廉潔、公正情況,並隨案卷移送案件質量評組。案評組對案件評查後,填上評查結論,再將監督卡送紀檢監察部門存檔。如有反映法官辦案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查處。

三是加強廉政約束。針對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帶普遍性、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在此基礎上,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規範性文件,加強約束,防止類似問題發生。如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二審、再審改判中,因爲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規範,認識上有差異導致改判的比例較大,且這種改判一審和原審法官不服,有損裁判的既判力,我院即由一名副院長牽頭,民一庭、民二庭參加,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注意的若干問題(試行)》。 四、與法官考覈、考評結合,強化法官隊伍管理

案件質量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觀標準,因此,我院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過程中,始終把加強對法官工作業績的考覈、考評作爲評查的一項重要職能。我們主要通過推行三項制度來實現這一目標。

一是案件質量臺帳制度。由司法質量考評辦(過去的案件質量評查組),對各業務庭和法官個人,建立了詳細的案件質量臺帳,

分別記錄其結案數、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數、受案件質量責任追究以及執行審判期限等情況,對法官個人審結的每件案件經評查後的得分情況也進行了登記。案件質量臺帳按月、季、年度分別進行累計,並通報到全院。從而既爲法官考覈、考評提供了客觀依據和量化依據,又對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對法官能力的評價發揮正確的導向作用。

二是法官檔案制度。我院爲法官專門建立了三個方面的檔案,即廉政檔案、教育培訓檔案、政績檔案。其中,政績檔案,主要是按季度登記法官完成案件審判的數量和質量情況,同時,將法官年度的案件質量臺帳一併歸檔。

三是法官晉職晉級、評先評優與案件質量掛鉤制度。我院在每年的法官考覈、考評以及每次的法官晉職、晉級中,均將其案件質量作爲一項重要的依據,並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發生違法審判,或辦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兩次以上案件質量責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評先、評優、晉職、晉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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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

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

××,男,漢族,現年50歲,福建省××市人,中共黨員好範文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114!,現任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兼任泉州市人大法制委員,全國法院幹部法律業餘大學法律專科學歷。因工作成績突出,2014年他榮獲“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光榮

稱號。其先進事蹟如下:

一、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

在思想、政治上,能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的精神,在“保先教育”活動過程中,自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宗旨意識、服務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保持高尚的精神情操,提高自身政治素質。

二、敬業愛崗,恪盡職守,超額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一是當好司法公正的表率,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擔任庭長以來,自行承辦了一些疑難複雜的骨頭案件;2014年以來,共審結複查案件、再審案件、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減刑假釋案件等類案件共計154件,參加院審委會審議案件達500多件,超額完成院裏下達的崗位責任制500以上。在所審結的案件中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正確,無出現錯案或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在擔任審委會委員討論案件時,能認真聽取承辦人的回報,審閱每份案情報告,認真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發表自己的審判意見。(二是當好審判監督的標杆,紮實推進審判監督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紮實推進各基層法院規範審判監督庭的職能;2014年以來,全市法院建立了審判監督庭,形成三個分立的工作格局。成立伊始,許多基層法院對審監庭要做什麼,要怎麼做,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爲解決新矛盾,他本人經常深入到各基層法院加強這方面的業務指導,介紹、推廣中院及各地法院開展這項工作的經驗;督促基層法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院《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適時召開兩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會議,交流審判監督工作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基層法院的好經驗;建立各項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由於工作突出,在全省審判監督工作會上,市轄××、惠安法院在會上作了典型經驗介紹。通過調研、探索、指導與監督,統一了全市基層法院對審監工作的思想認識,逐步規範了審監庭的職能,建立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有力地促使成立伊始審監工作有序的開展。

建立案件質量評查制度,抓好全市法院案件質量評查,以評查促公正,以評查促效率。案件質量評查系審監庭一項新的業務,在××庭長主持下,2014年中院制定了《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質量監督檢查的方法、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細化了各類案件質量監督檢查在審判程序、實體裁判、文書製作等方面的內容和標準,並逐步建立起案件質量評查機構及網絡,中院審判質量評定辦公室設在審監庭,他是評定辦公室副主任。根據文件規定,審監庭定期對各類案件開展質量評定,××庭長能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每次質量評查方案、重點和要求,逐步形成全面監控的多方位、平面化、整體化的審判質量監督評估局面,有力的促進了全市法院審判工作質量的提高。好範文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114!

三、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踐行者,取得人大的工作支持與理解。

每年省、市“兩會”期間,是羣衆上訪最多的期間,爲能及時接訪羣衆,該院每天都安排人員值班,接待當事人的來訪。“兩會”以後,省、市人大對會議期間的來訪件,都列入督辦件。對於這些督辦件,能做到件件登記,並落實到每個承辦人,並採取組成合議庭聽證審理。對於申訴無理的,當場給予作解釋息訴工作,對主審法官作不通的,××都會耐心的去再做工作;對認爲申訴有理的,及時報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這些案件的當事人經過法官作耐心細緻的釋疑工作,大部分服判息訴,據此,省市兩級兩會的信訪逐年減少,2014年,兩會期間的來訪件103件,而2014年下降至22件,2014年繼續下降至19件,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2014年,××同志被人大聘任爲法工委委員,並協助泉州市人大草擬了《泉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暫行規定》。

第五篇: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事蹟

文章標題: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事蹟

**,男,漢族,現年50歲,福建省**市人,中共黨員,現任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兼任泉州市人大法制委員,全國法院幹部法律業餘大學法律專科學歷。因工作成績突出,2014年他榮獲“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光榮稱號。[本站文章-文

祕114網幫您找文章]其先進事蹟如下:

一、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

在思想、政治上,能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的精神,在“保先教育”活動過程中,自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宗旨意識、服務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保持高尚的精神情操,提高自身政治素質。

二、敬業愛崗,恪盡職守,超額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一是當好司法公正的表率,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擔任庭長以來,自行承辦了一些疑難複雜的骨頭案件;2014年以來,共審結複查案件、再審案件、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減刑假釋案件等類案件共計154件,參加院審委會審議案件達500多件,超額完成院裏下達的崗位責任制500以上。在所審結的案件中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正確,無出現錯案或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在擔任審委會委員討論案件時,能認真聽取承辦人的回報,審閱每份案情報告,認真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發表自己的審判意見。

二是當好審判監督的標杆,紮實推進審判監督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紮實推進各基層法院規範審判監督庭的職能;2014年以來,全市法院建立了審判監督庭,形成三個分立的工作格局。成立伊始,許多基層法院對審監庭要做什麼,要怎麼做,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爲解決新矛盾,他本人經常深入到各基層法院加強這方面的業務指導,介紹、推廣中院及各地法院開展這項工作的經驗;督促基層法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院《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適時召開兩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會議,交流審判監督工作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基層法院的好經驗;建立各項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由於工作突出,在全省審判監督工作會上,市轄**、惠安法院在會上作了典型經驗介紹。通過調研、探索、指導與監督,統一了全市基層法院對審監工作的思想認識,逐步規範了審監庭的職能,建立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有力地促使成立伊始審監工作有序的開展。

建立案件質量評查制度,抓好全市法院案件質量評查,以評查促公正,以評查促效率。案件質量評查系審監庭一項新的業務,在**庭長主持下,2014年中院制定了《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質量監督檢查的方法、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細化了各類案件質量監督檢查在審判程序、實體裁判、文書製作等方面的內容和標準,並逐步建立起案件質量評查機構及網絡,中院審判質量評定辦公室設在審監庭,他是評定辦公室副主任。根據文件規定,審監庭定期對各類案件開展質量評定,**庭長能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每次質量評查方案、重點和要求,逐步形成全面監控的多方位、平面化、整體化的審判質量監督評估局面,有力的促進了全市法院審判工作質量的提高。

三、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踐行者,取得人大的工作支持與理解。

每年省、市“兩會”期間,是羣衆上訪最多的期間,爲能及時接訪羣衆,該院每天都安排人員值班,接待當事人的來訪。“兩會”以後,省、市人大對會議期間的來訪件,都列入督辦件。對於這些督辦件,能做到件件登記,並落實到每個承辦人,並採取組成合議庭聽證審理。對於申訴無理的,當場給予作解釋息訴工作,對主審法官作不通的,**都會耐心的去再做工作;對認爲申訴有理的,及時報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這些案件的當事人經過法官作耐心細緻的釋疑工作,大部分服判息訴,據此,省市兩級兩會的信訪逐年減少,2014年,兩會期間的來訪件103件,而2014年下降至22件,2014年繼續下降至19件,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2014年,**同志被人大聘任爲法工委委員,並協助泉州市人大草擬了《泉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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