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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範本(多篇)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範本(多篇)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1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覈,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後第一年爲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爲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週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政教處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行政值周人員。

3、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由行政值周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辦公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當月績效工資;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績效工資;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職工的產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衆。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爲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羣衆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具體辦法參照相關評先規定。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後,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爲主,物質爲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爲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爲集體,對不良行爲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爲學校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爲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架,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2

爲進一步加強我校人事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阜寧縣教育局人事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我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職論處。

3、育齡女職工在備孕、懷孕前以及預產期必須提前告知計生專幹,便於學校統籌安排。

二、考勤

1、學校全體教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專人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遲到、早退按每4次折算成一天事假計入績效工資考覈。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職論處。因公外出,亦要調好課務,填好調課表報教導處存檔,並及時告知考勤人員。

4、嚴禁教師間擅自調課。擅自調課,經學校查實的,原任課教師和代課教師各罰款每節課50元。

5、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職論處。

6、學校的“半日研修”、集中學習、例會等集體活動,均進行正常的考勤,無故缺席一次罰款20元。周前會無故缺席的,一次罰款50元;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一次罰款20元。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優、評先、職稱評聘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均需安排好自己的課務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由校長批准;一個月以上的,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批准。

3、教職工每學期請假5天的'(含病事假)不扣款;超過5天的,按每天80元扣款。病事假達兩個月的,除扣款外,扣發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無故不上班按曠職處理,每天扣款120元。連續曠職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職時間超過30天,按勞動合同處理。

5、根據2016年最新《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取消晚婚晚育假。

⑴、婚假: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教職工可准假7天。

⑵、女職工的產假及其配偶的護理假:女職工的產假執行國家規定準假128天(包含寒暑假和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同時男方護理假15天。

⑶、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准假15天;懷孕大於4個月流產的准假42天。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的,可給3天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職論處。

注:本細則由校民主議事會負責解釋。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3

一、爲了使學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規範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和激勵機制,促使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從而全面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和辦學效益,學校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實施《聘用合同制》。

二、實施聘用制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聘用的原則;競爭上崗原則。

三、實施聘用制的範圍:學校在編教職員工;新接受和新調入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

四、聘用的條件:

受聘者必須具備崗位所規定的學歷、資格和達到職後培訓所規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須具備教育工作者應具有的職業道德。

受聘者必須適應學校工作各項要求,能勝任工作,保證質量。

受聘者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按工作規範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受聘者必須履行學校規定的各項義務。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委及區教育局文件規定的工作量,堅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須接受學校的考覈,在聘用期內考覈爲合格以上等級,方可連續聘用。

五、違約責任:學校與聘用人員一經簽訂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約束。學校和受聘人均應嚴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不能擅自解除或變更;如違約,則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六、爭議的處理: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和教工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當事雙方應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級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七、聘用期限:學校從崗位需求實際出發,按教師的考覈等第、骨幹教師的認定等第、崗位的性質與教師簽訂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爲一年。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應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