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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精品多篇)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精品多篇)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xx市**職業培訓學校(如單一美髮師培訓,名稱爲xx市**美髮職業培訓學校)。辦學地址:xx市**路**號,郵政編碼:******,電話:*******。

第二條 辦學性質:自願舉辦、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從事非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培訓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第四條 辦學規模:日常在校生達到**人,全年培訓****人。

第五條 辦學範圍:(如初級**員,中級**師、高級**師)。

第六條 辦學類型:(應載明獨立辦學、合作辦學或部分合作辦學)。

第七條 培訓形式:(如短期培訓、長期培訓)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則、規章的規 定爲準。

第二章 資產與經費

第七條 學校註冊資金**萬元,固定資產**萬元,由***投資舉辦(並應載明屬於個人、集體或民營等非財政性經費)。

第八條 必須載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報

第九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董(理)事會,董(理)事會每屆二年,董(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董(理)事會成員有***、***、***、***等人,(說明:應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組織,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理)事長由出資單位推選或個人出資者擔任,每屆任期二年,董(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一條,學校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及課酬;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董(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董(理)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意見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覈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董(理)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理)事對董(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理)事會記錄由董(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十七條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四條,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與教職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組織參加社會保險,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 學校自行終止及善後處理

第十八條 本學校由於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終止,並由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培訓科覈准。

第十九條 本學校終止前,須完成最後一批學員的培訓工作,妥善解決教職員工終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經濟補償。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部門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本學校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同意、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令規定辦理外,由董(理)事會修改補充,並在董(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 篇二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範的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學校名稱應體現行政區劃、尺寸、性質、組織形式的內容要求,統一使用xx市××職業訓練學校。學校名稱不得違反《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三條學校地址:。

(學校地址應清晰準確,標明學校所在行政區域,如xx市××區××路(街)××號)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格。通過訓練,提高參加訓練的人在職業技能等方面。(應註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格,明確學校設立的目的。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五條學校性質:×××(單位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自願舉辦非營利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的雙曲餘弦值。的雙曲餘弦值。(其中,必須明確記載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六條學校的舉辦者:。

(如果是聯合學校,各舉辦者的上述信息應具體、明確、真實。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七條學校審查機關:。

第二章是學校的學校內容。

第八條是學校的辦學內容

(一)辦學規模如下:

(例如,年訓練××人。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二)辦學水平:一年以下短期×××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培訓。

(例如初級、中級、高級)。

(三)辦學形式如下:

(如普通全日制教育、業餘、遠程教育等)

(四)辦學範圍如下:

(面向社會、××系統或××省(市、縣、區)等)

(五)開設專業:

(應按國家職業標準填寫規範專業(職業、工種)名稱)

(6)招生對象如下:

(城鎮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富餘勞動力等)

第九條學校與學生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養目標、學習內容、收費標準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學校實行。(例如,雙證制度,即培訓結束的學生,發行河南省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政府批准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合格的,發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三章是學校資產的來源和性質。

第十一條學校辦學資金爲:萬元,由。

等部分構成,具體出資者和出資方式如下

的雙曲餘弦值。的雙曲餘弦值。

(舉辦者可以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爲學校出資。以知識產權和其他無形資產爲學校投資的,應當將其評價爲固定資產額。爲了共同辦學,必須締結共同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各方出資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舉辦人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集資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集資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國家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收取的捐贈財產,不屬於舉辦人出資)

第十二條是學校的經費來源。

的雙曲餘弦值。的雙曲餘弦值。註冊資金是萬元。

(一)舉辦公司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援助;

(三)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訓練的合法學費等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依賴於舉辦者的持續投入、學校積累,也可以是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等合法收入。學校批准成立後,舉辦人投入學校資產爲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資金,也不得侵佔和私分。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一屆(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及其負責人由舉辦者選拔出生,由此人員組成的變更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執行。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員代表等)組成,設立(理事長、社長)一人。其中有5年以上教育教育經驗的人。(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員代表等人組成,至少5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育經驗,教育員工代表人數應確定比例,國家機關員工不得擔任其成員。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次任期。

年份。(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任期一般爲3~4年。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滿未及時改選,或在任期內辭職,(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改選的(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職前,原任(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的職務。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與舉辦者有關的,與舉辦者推薦的教職員代表有關的,由教職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員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的變更由決定。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向審查機構申報。

第十四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行使以下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用或解僱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計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查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結束

(7)決定學校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過1/3以上組成員的建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必須在1/2以上的理事出席後才能進行。討論以下重要事項,必須得到2/3以上組成員的同意

(一)聘用或解僱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計劃;

(四)審查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結束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董事長、董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的主管(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代其行使職權。

(會長、會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決議的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召開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通知會議時間、場所、內容等全體成員。(至少10天)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或其他人出席,委託書必須註明授權範圍。(理事會、董事會或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不委託、不出席的視爲棄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應創建會議記錄。形成決議時,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成員審查、簽字。會議記錄和記錄由負責人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學校可以設立監事會,監事由舉辦者選擇和交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和學校級管理人員,防止濫用職權,侵犯學校和教職員的合法權益。

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選舉-名召集者,監事會教職員代表由學校教職員民主選舉產生。

第21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機構財務:

(二)監督理事(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爲

(3)理事(董事)或校長行爲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理事(董事)或校長糾正。

(四)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22條監事會執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必須經過半數以上監事的決定同意,有效。監事會任期每次爲年,任期滿,可連選。監事不得兼任學校(理事、董事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五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23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我,身份證號碼,居住地。

(章程中應明確載明×××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選由理事長、董事長、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校長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和政治權利,在中國內地定居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經費使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長(主要負責人)的直系親屬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財務會計制度中載明經費支出範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後,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 取得合理回報。

(要求〈或不要求〉。本條是辦學章程必列條目)

第二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淨收益的——(不低於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本條內容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要求合理回報及比例由理事會、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決策會議確定。合理回報的比例、回報的操作過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示與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於公佈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及向社會公示的與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等相關材料報審批管理機關備案。(此內容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填寫。)

第二十九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 (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本條內容限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

第三十條 學校存續期間,學校經費和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和辦學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七章 學校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學校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如:連續兩年未招生的;辦學許可證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要求,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章程。學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爲: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並在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學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本章程一併向社會公告後生效。

說 明:

一、此文本旨在爲全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制定章程提供範例。

二、民辦學校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範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三、( )內文字爲制定基本要求。

四、學校章程須用A4紙雙面打印。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爲永久。

第五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爲: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爲1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11、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爲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爲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爲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第四篇: 培訓學校章程範本

爲了進一步提高班級課程質量,完善班級管理體系,加強中心與各班級的信息交流,現將班級管理體制規定如下

培訓班的開課制度:

一、各培訓班必須在中心統一申報時間內申報有效,過期不予受理。

二、培訓班必須通過中心審查才能開始。否則,就不認證。

三、學校團委支持各培訓班老師的課時費(考證類培訓班除外),其他費用由行解決。

四、中心統一招生結束後,各培訓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開始。

五、各培訓班應及時向中心反饋培訓班信息。

六、各培訓班必須嚴格組織審查,合格者才能順利畢業。

七、各培訓班課程內容由各培訓班負責人與培訓班輔導老師協商決定。

八、培訓班負責人對其他培訓班的觀察和交流由各培訓班負責人自行商量決定。

日常制度:

一、學生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先進,責任感強,尊敬師長,樂於幫助人,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質提高,遵守法律,不浪費,不文明行爲。

二、勤奮學習,勤奮鑽研,目標明確,不浪費時間,學習積累,不衝突,不投機,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

三、學生團結友愛,互相幫助,關心集體,維持榮譽。

四、學生應自覺遵守校規,愛護公物,節約水電,保持校園清潔衛生。

五、愛護教學設備,無故損壞必須賠償。

六、關閉個人通信工具,如有特殊情況,應放在“;振動”;文件。

七、積極參與課堂討論,按時完成作業。

八、不遲到早退,不隨便進出教室,教室內不接電話。

九、學生專心聽講,認真記錄。

管理制度:

一、各學生(包括旁聽生)的出勤率必須達到班級總學習時間的70%以上,特殊情況下不能出勤的人必須寫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向學生本人所屬的學院指導員申請),缺勤一次以上(包括一次)自動退學。

二、,每個培訓課程必須在一學期內提交至少兩份通信稿,開課時必須提交一份通信稿,並附上相關信息,如照片。培訓課程必須在學習中旬或結束前提交第二份通信稿。

三、各培訓班一學期必須檢查四次以上。如果我們沒有上課(沒有請假),一切都不會結束。

四、自覺保持教室衛生清潔,如果中心成員發現將垃圾留在教室或損壞公物,該學生將取消期末班級的評價資格。

五、各培訓班負責人必須嚴格向學生們傳達授課紀律,嚴格管理。

六、每個學生必須通過最後的審查結束。

七、各培訓班的培訓學生畢業時,必須提交學習心得(一式兩份、電子版、手寫版)。

八、培訓班負責人學期結束後,必須提交工作總結

九、每學期結束後,評價5%的優秀學生,評價優秀學生必須提出對這個班的操作,管理上的`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