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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作風建設問責制度和通報曝光制度

學校作風建設問責制度和通報曝光制度

學校作風建設問責制度和通報曝光制度

爲進一步構建學校教職工監督體系,強化教職工的責任意識,嚴肅學校工作紀律,轉變工作作風,防止和減少過錯,提高工作效率,落實工作職責,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工作實際,特制定問責制度和通報曝光制度。

一、問責對象

問責對象爲所有從事教育教學和後勤服務人員。教職工問責制根據教職工崗位職責進行,是對教職工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學校工作,或者損害教職工或學生的合法權益,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爲,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其中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二、問責原則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的原則;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三、具體問責對象及內容

問責對象或所在部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問責:

行政問責

行政問責的對象爲學校管理人員(學校中層幹部及以上幹部)。

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1.部門內不團結,與其他部門工作不協作,影響工作正常開展。

2.因拒絕、放棄、推諉等情形而未完成職責內和學校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的。

3.未執行上級和學校領導指示、決策,影響政令暢通和學校整體工作部署的。

4.對教職工提出的申報、建議不辦理、不答覆,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

5.因工作失職、瀆職,影響校園穩定,出現失火、盜竊、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對上瞞報、虛報、遲報突發事件和事故的。

6.在發生各種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等事關師生生命財產安危的緊急時刻,拖延懈怠,推諉塞責,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

7.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截留挪用資金,亂收費的。

8.在工程建設、物資設備採購中,出現問題,造成損失的。

9.在人事調配、職稱評聘、科研項目評審、評優等工作中,不按程序,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10.應追究責任的其他事項。

教師問責

教師問責對象爲所有任課教師(包括合同制教學人員)。

1.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現象的。

2.違反社會公德或其他與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爲,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在質量抽測、督導評估、視導等重要活動中出現考覈質量不達標,給學校聲譽帶來嚴重影響的。

4.因教學不當引起學生、家長上訴、上訪的。

5.在學校各項經濟活動中違反財經紀律和制度,有違規收費行爲的。

6.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學校做出的決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7.隨意調課,亂辦班、組織或變相組織訂購教輔資料等辦學行爲不規範的。

8.在學校中鬧糾紛,不團結,在教職工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9.在教學工作中經常遲到、早退,一學期累計曠課2節以上的。

1 0.應追究責任的其他事項。

班主任問責

班主任問責對象爲所有班主任(包括代課班主任)。

1.品行不良、體罰學生、侮辱學生,影響較壞。

2.漏報學生學籍、助學金等工作的。

3.對違紀學生不談話,無教育談話記錄,無轉化問題生教育談話記錄。

4.不善於團結任課教師,無聯繫、溝通。當着學生的面對任課教師或其他學科教師隨意評頭論足或蔑視、貶低。

5.不按時召開班委會和班會,會議無記錄,不認真組織開展班級活動。

6.30%的家長對班主任教育工作不滿意。

7.安全教育及措施不力,班裏出現不安全行爲,並造成不良影響。

8.在學生中亂收費(學生、家長投訴且情況屬實)。

9.應追究責任的其他事項。

行政工作人員問責

問責對象爲全校教輔人員(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員)。

1.上班拖拉鬆散,經常遲到,學校督查兩次不在崗的。

2.學校師生到各科室報投服務,而報投部門未履行職責,或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教學及其它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的。

3.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師生報投服務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拖延不辦或未給予明確答覆的。

4.因工作瑕疵,造成師生反覆報投服務的。

5.因工作人員失職、推諉扯皮、行爲失當等,影響教學及其它工作的。

6.對要求限期解決有關後勤服務事項,未按期完成,且事先未說明情況,對教學工作造成影響的。

7.因不主動檢查,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或處置不當,造成安全事故的。

8.在後勤服務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

9.應追究責任的其他事項。

四、責任追究的方式

1.誡勉談話。

2.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職稱晉升資格。

3.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4.調整工作崗位,低聘或者緩聘。

5.給予行政處分。

6.經濟賠償。凡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責任輕重、損失大小,按一定比例實行經濟賠償。

五、問責程序

校長可根據下列情況啓動問責程序:

1.師生、家長和其他組織向學校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舉報。

2.上級主管部門在學校專項考覈評比中提供的學校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材料。

3.上級機關的指示或建議。

4. 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問責程序啓動後,校長或主管該問責對象的校級領導應當責成問責對象彙報情況,聽取問責對象意見。校長或主管該問責對象的校級領導聽取情況彙報和意見後,認爲問責事實清楚的,提出處理建議,提請行政辦公室討論決定問責方式;認爲需要進一步調查覈實的,可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覈實。督查室在行政會決定後1 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面通知行政問責對象。問責對象對處理有異議,可自收到處理意見起七日內,向學校領導申請複覈。

六、問責制的解釋與施行

本辦法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