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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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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一

一.請假首先需經各小組負責人處報備、申請

二.經小組負責人同意後則到行政部報備、申請

三.請假需提前寫請假條、並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後補請假條則先有各小組負責人提前代填寫請

假條交行政部,待請假人回來到行政部補簽字

五.管理層請假需向上級主管報備、申請

六.各部門原則上一天只允許有一個同事請假、超出一人則

扣罰小組負責人當月獎金50元/累加翻倍(獎金無則補助里扣除)(特殊情況除外、特殊情況需向××報備、未報備按本規定處理)

七.(各小組負責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請假權限、請假2

天需找××報備、申請。3天(含)以上需經××同意方可請假

八.以上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

九.本通知即下發之日開始執行

請假的管理制度 篇二

學生請假考勤制度

一、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按時到校,按時上課,按時參加學校的一切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二、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要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爲曠課處理。

三、非重病或特殊事故不的請假,更不得以口頭或他人代請假,請假時須由醫生正經和家長親筆簽名,可由家長代請。

四、學生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在校內外出必須經主管人員簽字方可,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主管部門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批准。

五、凡正常休息日學生必須離校,特殊情況不走的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

六、凡開學後,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按時到校者,需用電話迅速說情理由,並在第二天之前由家長到政教處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有病需長期治療的學生,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一年,休學期滿憑醫院證明辦理付息手續。

八、凡請假期滿仍不能上課或會回校者,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處理。

九、請假手續

1、請假須由班主任調諧請假條,簽署意見報政教處審批。

2、請假期滿返校後,須到主管部門銷假,逾期不銷假者,以曠課處理。

3、請假條一式三份,主管部門、班主任、班長各一份。

4、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十、每班設立點名冊,即每節課均考勤登記。考勤情

況每週公佈一次,切忌把考勤表上報主管部門,學期結束後將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十一、班主任要及時將學生缺勤情況通知家長,未經

請假批准,學生整天缺課,班主任要主動與家長聯繫,瞭解情況,將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報。

十二、一學期內無故曠課24節課(三天)給與警告處

分,曠課滿40節(五天)給與記過處分,曠課滿80節課(十天)做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家長,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學生學籍。

請假的管理制度 篇三

工作人員請假制度

爲了嚴明工作紀律,規範工作秩序,根據《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科室負責人請事假:

①請事假半天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批。

②請事假1天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③請事假2天以上的,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2、科室其他工作人員請事假:

①請事假半天的,報本科室負責人審批。

②請事假1天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③請事假2天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主任報告。

④請事假3天以上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3、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審批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續假手續者,一律視爲曠工。

4、因事請假一次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二、病假

1、工作人員因病需離崗休息,必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由本人寫出申請:

①請病假5天以內的,科室負責人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審批,由分管領導向主任報告;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主任報告。

②請病假6天以上的,科室負責人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2、幹部、職工因病到醫院檢查治療半天以內的視爲上班。

三、其它假

工作人員的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天以內的,各科室負責人需分管領導同意並報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2、5天以上的,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四、其他事項

1、辦公室班子成員的事假、病假、年休假等,由本人寫出申請,均報主任審批。

2、工作人員的請假、休假情況,經批准後需將請假條統一交分管紀檢工作的領導處備案。

3、請假事由必須與事實相符。

請假制度 篇四

爲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規範請假行爲,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病假、休假及其工資福利待遇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手續

1、請假必須履行審批手續。1天(含1天)以內的,由處室審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內的,由分管局長審批;3天以上的,由局長審批。

2、請假手續應在事前履行,並安排好手頭工作。特殊情況事前未能請假的,要及時補辦請假手續。不上班,又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3、請假3天以上的,應填寫《請假單》,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由所在處室留存;一份及證明材料交人教處,作爲年底考覈依據。請假結束後要及時銷假。

4、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應向分管局長報告,並報局長。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請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應提供病歷,並出具醫保定點醫院或醫療機構的證明。

2、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覈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及其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覈部分之和的70%計發,其它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xx年不滿20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覈部分之和的8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覈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請事假。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停發本人的單位考覈部分的工作性津補貼。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

4、當年度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未參加考覈的人員,年終一次性獎金不予發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滿一年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發目標考覈獎。

四、年休假

1、鼓勵機關職工按照規定休假。年休假由各處室根據工作情況,結合個人要求統籌安排。

2、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可扣除節假日天數後順延。

3、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未安排休假的,經局長同意,可與下年度休假期合併使用。

五、探親假

1、工作滿1年,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親假。

2、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請探親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六、婚假

1、機關幹部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的(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時給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的(男25週歲,女23週歲),延長婚假10天。

2、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休完,逾期作自動放棄。

七、產假

1、女職工生育時給予產假90天。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年滿24週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婦女方產假30天。

2、產假期滿後,因身體不好,上班有困難,需要繼續休息的,持醫院證明、本人申請,經研究批准,可再請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

3、女方產假期間,給男方護理假7天;女方爲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10天。護理假應在女方產假期間用完,過期不補。

4、妊娠3個月內自然或人工流產的,給予休假20—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給予休假90天。男性結紮,休息7天;女性結紮休息21天,如在產後結紮的增加產假14天。女性放節育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

八、喪假

1、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九、附則

1、本制度如與國家及省、市有關新出臺政策不符的,以國家及省、市規定爲準。

2、本制度由人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