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爲規範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行爲,防止工會資產損失,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爲。
第二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條 上級工會按照本辦法規定權限對下級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二章 處置範圍和方式
第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閒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爲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等。
第三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全總負責對本級和省級工會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二)省級工會負責對本級1000萬元以下和下級工會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凡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資產處置事項,批覆文件須報全總備案;
(三) 省級工會可根據全總有關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所轄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並報全總備案。
第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申報
1.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審覈、審批權限逐級報送上級工會審覈、審批;
2.申請報告內容: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涉及房屋建築物的要說明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及房屋建築物面積和評估價格、產權歸屬等),資產處置的原因及方式,擬處置後資產情況、土地及房屋建築物情況(具體位置、面積和評估價格、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等),本級總工會審覈意見。
(二)審覈
1.對下級工會報送的資產處置請示,上一級工會須進行調查覈實、覈查,在此基礎上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2.已批覆的資產處置方案不得擅自改變,在實施過程中有重大改變或者出現對原處置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確定的地點變更,土地面積、建設規模、資金投入增加或減少10%及以上等)須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八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爲。
第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協議方式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由全總、省總備案或覈准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爲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全總或省總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十一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工會資產,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報告;
(二)同級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置換是指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爲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三條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規劃涉及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置換事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方政府補償安置意見;
(二)置換給工會的房屋、土地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權屬證明齊全;
(三)置換工會房地產事項要先建設後拆除,房屋、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原面積,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設資金要有保證,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償轉讓所得、政府補助以及工會自籌資金等必須達到總建設資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工會資產置換,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報告;
(二)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應附當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關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
(四)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必須註明經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批准後方能生效),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六)宗地圖、標明資產所處位置的地圖;
(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主管工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包括主管工會關於捐贈事項會議紀要等;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並報主管工會備案。
第六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八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鑑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爲。
報損是指由於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爲。
第十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鑑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覈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覈銷的行爲。
第二十一條 工會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申請文件;
(二)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及時登記入賬,納入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工會資產處置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工會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工會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會資產損失的行爲。
第二十六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全總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前頒佈的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辦法,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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