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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音像設備管理使用辦法

行政執法音像設備管理使用辦法

行政執法音像設備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行政執法辦案過程的便攜式設備。

第三條、日常衛生監督、環保檢查、違法案件的現場檢查、調查詢問、陳述申辯、聽證、合議、送達執法文書、採取強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對人蔘加的行政執法過程,均應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監督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第四條、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執法記錄儀使用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並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妥善保管。

第五條、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行政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到達被監督單位,應當在該單位門口或顯著標志前開啓執法記錄儀,錄製執法人員在現場情況,並同步錄音:“今天是x年x月x日,執法人員xxx、xxx等,到xx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擬定的檢查內容有1、 2、 3 等”

第七條、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等執法事項開始時,首先要對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亮證情況進行記錄。聲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應當與相應文書記載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八條、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九條、鎮政府檔案室負責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傳輸到執法記錄儀信息採集工作存儲系統,按照被監督單位名稱、行政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等項目分類存儲,並在每項執法活動結束後的2日內將全過程記錄的聲像資料交至鎮政府檔案室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半年。作爲行政處罰案件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刻錄光盤、使用手持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

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

公務,或者設罵、倚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突發公共環境、安全等應急事件;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三條、作爲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票移送檢察院、法院的聲像資料,應當由鎮政府檔案室統一提供並複製留存。

第十四條、對行政執法人員佩載、使用執法記錄僅情況及記錄的聲像資料進行抽檢並建立檢查合賬,定期通報執法記錄議的使用、管理情況,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覈。

第十五條、有關人員因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並簽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調用單》後,方可調用。任何個人不得私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其他有關單位、人員需要調取相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並簽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調用單》後,由檔案管理員提供複製信息,並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執法過錯,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制

作執法過程的;

(三)執法不規範或不文明引發網絡、媒體負面炒作或

引發羣衆信訪、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四)對執法記錄信息進行刪改,弄虛作假的;

(五)不按規定儲存、保管致使執法記錄信息損毀、丟夫的;

(六)其他違反設備使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