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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聘用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一、村聘用工作人員

行政村聘用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村聘用工作人員,是指村級組織確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協助村兩委會班子成員從事村級日常性事務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村聘用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能貫徹執行黨在基層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大局意識,能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級班子集體決議履行職責,帶頭遵紀守法,履行村規民約;

3、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勝任農村工作;

4、思想解放,作風務實,有改革創新意識和艱苦創業精神,熱心爲羣衆服務,善於做羣衆工作;

5、公道正派,清正廉潔,作風民主;

6、身體健康,精力集中,年齡要求男在45週歲以下、女在40週歲以下。特別優秀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爲村聘用幹部:(1)受到治安刑事處罰、黨紀政紀處分的;(2)有經濟或其他問題正在立案審查或已被公安部門確定爲治安重點對象的;(3)參與非法組織或非正常上訪的;(4)因身體狀況不佳或長年在外等原因無法履行職責的。

三、村聘用工作人員的職數及聘用程序

1、幹部職數。堅持“精簡高效、從緊配備、能兼則兼、一人多崗”的原則,嚴格控制村聘用幹部職數。

2、聘用程序。由各村班子集體商議提出聘用意向人選和相應崗位後,報鎮黨委審覈。鎮黨委組織力量做好人員考察工作。考察結束後經鎮黨委研究後,提出建議人選。建議人選由各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聘用人員。

村應與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期原則上結合聘用幹部的工作實績、民主評議和實際年齡,實行一年一聘,達到規定年齡上限的聘用合同自行終止(除鎮黨委審覈同意繼續留用的特別優秀人員之外)。

新聘用工作人員實行三個月的試用期。待遇標準爲村兩委會委員的八折執行,酬金由各村自行負擔。

四、村聘用工作人員的管理使用及考覈獎懲

1、認真落實好村聘用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目標責任制。按照職責要求,用定量、定性的形式分解落實到每個村聘用幹部,做到責、權、利相一致,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2、切實增強聘用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聘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納入村幹部培訓計劃,根據所涉及工作參加村幹部培訓。

3、不斷加大村聘用工作人員的培養使用力度,對工作出色、實績明顯、羣衆公認度高的聘用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充實村級班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辭退或自動解聘:

(1)對不能與村集體工作保持一致的,工作不負責任、有嚴重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失的;

(2)有以權謀私行爲、羣衆反映較大,經查實的;

(3)有違法、違紀行爲的;

(4)試用期內不適應工作崗位的;

(5)連續二年民主評議不合格票超過40%的;

(6)超過規定年齡上限的(除鎮黨委審覈同意繼續留用的特別優秀人員之外);

(7)其他應責令辭退或自動解聘的行爲。

五、其他事項

1、本辦法由鎮組織辦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