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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史志辦公室志稿校對打印工作制度

東鄉縣地方史志辦公室志稿校對打印工作制度

地方史志辦公室志稿校對打印工作制度

爲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志稿質量,根據中志組印發《地方誌書質量規定》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佈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結合我辦工作實際,現制定志稿校對打印工作制度。

第一條   凡由我辦承擔的志書、年鑑和其他出版物的校對工作,均納入本工作制度管理範圍,實行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問責制。

第二條   校對時至少兩人爲一組,每次校對實行三校制,進行交叉校對。

第三條   分組安排打印校對任務,由組長負總責,責任校對負責具體工作,對每個校次的校對均需有詳細記錄並保留校樣,成稿由組長、責任校對簽名。

第四條   參與稿件校對打印工作的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校對職責,按質量和時間要求完成校對任務,不得敷衍了事,也不得脫離原稿擅自校改。

第五條   校對工作應及時進行,每10萬字三校次時間不超過兩週。

第六條   校對打印差錯率(不含原稿錯誤)規定:初校<3/10000;二校<2/10000;三校<1/10000。對所送校樣差錯率>3/10000的,應退回重新校對。

第七條   交清樣的稿件,應由各組組長做責任校對,並通讀三校樣,其差錯率應<1/10000,確保錯誤率在地方誌書質量規定的允許標準之內。

第八條   每萬字文字差錯兩個字以內(含標點符號),免於扣罰。錯3~5字,每字5元;錯5字以上,每字扣罰10元(指超過5個字以後的字數)。

第九條   人名、地名、職務、數字等重要信息差錯,按一般事實差錯計算,扣罰20元/處。

第十條   文字差錯如出自原稿,而責任校對不能校出的免責。

第十一條   打印志稿時做到節約紙張,頁面整潔。

第十二條   志稿打印後,要及時檢查有無遺漏,錯打、格式不符合志書體例要求的問題,確保志稿打印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