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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社情民意:兒童娛樂設施“搖搖車”存在安全隱患應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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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社情民意:兒童娛樂設施“搖搖車”存在安全隱患應加強監管

如今,許多超市、母嬰室、藥店門前都擺放着供兒童玩樂的娛樂設施“搖搖車”,這類娛樂設施在帶給兒童歡樂的同時,也存在諸多的質量安全問題。據央視《共同關注》節目報道過的8歲男童因“搖搖車”殞命的事件後,搖搖車的質量安全更是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工商部門作爲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重要職能部門,應引起重視加強監管。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產品質量令人堪憂。據央視新聞報道,目前市面上的“搖搖車”,大多都出自小作坊生產,且“三無”產品居多,車身上更是很難發現有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質量合格證、安全技術說明書等相關信息。

二是超範圍經營現象突出。當前,“搖搖車”的經營者超市、藥店等,在其營業執照上並無經營娛樂設施這一項內容,其經營“搖搖車”的行爲,明顯屬於超範圍經營。

三是經營者管理不到位。娛樂設施經營者對其娛樂設施具有定期維護、告知設施危險性、張貼提示標誌等義務。但部分經營者缺乏安全經營意識,在其經營過程中,沒有對消費者進行安全提醒和危險告知,也未張貼相應的提醒標誌,更有甚者從未對其設施進行定期維修和保養。

四是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據《特種設備監察條例》規定,由於“搖搖車”高度不到2米、速度未超過2米/秒,所以“搖搖車”並不符合特種設備的相關標準要求,同時也不屬於玩具,尚無法在監管產品目錄中爲其“對號入座”。產業標準的缺失,致使相關監管部門無法對其採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和進行質量檢驗。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加大巡查執法力度。工商部門應強化對“搖搖車”娛樂設施經營者的監管,不斷加大市場巡查執法力度,重點檢查擺放“搖搖車”的商鋪是否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和相關的前置許可。對於檢查中發現證照不齊,不能出示產品質量合格證的違法經營行爲,依法堅決予以嚴厲查處。

二是強化宣傳教育引導,樹立安全經營意識。充分利用紅盾網、地方主流媒體、報刊等媒介,向廣大經營者講解《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並利用日常巡查之機,深入經營“搖搖車”的商鋪,同經營者簽訂《安全經營承諾書》,引導其樹立誠信經營、安全經營的意識。同時,及時發佈消費警示,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搖搖車”堅決予以曝光,以達到震懾違法經營行爲的目的。

三是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執法合力。在立足職能職責分工的基礎之上,聯合質監、安監、文化等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搖搖車”質量安全監管專項執法行動,對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立即要求經營者及時整改。

四是完善和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儘快制定和出臺專門針對“搖搖車”等小型娛樂設施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質量檢驗標準及各監管部門的職能職責,使有關職能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