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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法滯後影響執法質量需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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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法滯後影響執法質量需引起重視

今年7月以來,市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發現除執法工作本身存在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改進、執法工作面臨不少難題、法制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要素保障工作還不夠全面等問題外,立法滯後等因素影響執法質量情況較爲嚴重,需要引起重視:

一是條文設置有所滯後。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06年3月實施以來,僅於2013年修訂了一條法律條文。十餘年來,隨着新的違法行爲模式不斷出現,原條文的處罰範圍以及處罰標準均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如對新型網絡違法行爲、泄露個人信息行爲等尚未規定,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羣的監護人責任問題缺乏規定等。

二是實體性規定不盡合理。部分條文處罰標準設計不夠合理。如第四十九條對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的行爲人,僅規定拘留並處罰款措施而未規定單處罰款、警告等措施,處罰類型過於單一,動輒拘留,不利於實踐操作及警調對接工作。部分條文的處罰設計存在斷檔,對經營性單位場所及法人處罰力度也不夠大。

三是程序性規定未充分考慮基層執法實際。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相關辦案程序性規定,對案件辦理的程序性要求不斷提高,這雖然有利於保證程序正義得到實現,但同時也造成執法的不便,使辦案成本上升。此外,對何種情形下進入他人住所進行檢查的有關規定不夠明確,不少執法人員因擔心引起行政訴訟糾紛,實踐中較難實施。

四是與其他法律銜接有待加強。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銜接不夠緊密,有的行爲要麼直接構成犯罪,要麼不予處罰,在實踐中大量未列入刑事打擊範圍又存在社會危害性的行爲無法處理。在行政拘留尚未執行完畢直接轉爲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性要求存在一定爭議,刑事拘留後先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需要撤銷也有不同認識。部分違法行爲還存在重複處罰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