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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鎮及農村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爲貫徹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維護集鎮及農村村灣環境衛生,結合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相關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集鎮及農村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鎮鎮域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個人)、施工單位(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二條 建築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處理原則。

第三條 鎮村建辦公室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鎮城管中隊負責巡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條 鎮村建辦負責設置建築垃圾回填場、消納場。回填場、消納場暫用於道路基礎和低窪地回填方式資源利用。

第五條 鎮村建辦在規劃審批建房時,與建設單位(個人)簽訂《建築垃圾處理保證書》,收取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建設單位(個人)按照要求將建築垃圾清運至指定回填場、消納場後,申報村建辦驗收合格的,退還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個人)限期整改,限期內整改合格的,退還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限期內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鎮第三方保潔服務公司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保潔、清運費由建設單位(個人)承擔,可從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由建築單位(個人)交入村建辦財政專戶,專賬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退還時,直接轉入建築單位(個人)銀行指定賬戶。鎮紀委全程監管,隨時抽查資金管理情況。

第七條 農村村灣按規劃建一層平房,建房個人暫交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2000元;二層以上的,建房個人暫交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3000元。集鎮範圍內視建築面積情況,建設單位(個人)暫交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3000元至5000元;商品房裝飾裝修參照農村一層平房標準執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築垃圾清運至回填場、消納場,經查實,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處理建築垃圾的清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一經發現,由鎮城管中隊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隨意隨處傾倒、拋撒、或是在村灣隨處堆放建築垃圾的,由鎮城管中隊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處理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個人)承擔。

本暫行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