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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黨支部制度上牆

黨組織工作職責

非公黨支部制度上牆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保證其在企業的貫徹執行。

二、關注企業發展,主動提出意見建議,團結帶領黨員和員工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任務。

三、支持和引導企業依法經營,處理好國家、企業和員工的利益,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培育壯大積極分子和黨員隊伍,抓好黨員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指導和推動企業的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協調解決企業的實際問題,爲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六、加強羣團組織建設,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羣衆組織按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黨支部書記崗位職責

一、督促、指導企業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黨組織在職工羣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認真履行黨章規定的職責。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瞭解黨員羣衆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三、檢查支部工作計劃和決議的執行情況,按時向支委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抓好支部委員會的學習,按時召開支部委員會和民主生活會,充分發揮支部委員的集體領導作用。

四、協調好黨組織與非公企業經濟組織的關係,爲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創造必要條件。

五、帶領支部成員積極完成上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一、黨員必須按黨章規定,自覺、按期、足額交納黨費。超過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應按黨章規定處理。

二、黨員以其月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動的部分(津貼、獎金)的總和爲基數按比例交納,黨支部負責按規定將黨費上交上一級黨組織。新入黨的黨員,應在批准爲預備黨員後,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爲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繳納黨費。

三、黨員應於每月發工資後,主動按規定將黨費交給黨支部組織委員,支部組織委員應於每季度20日前將黨費上繳黨委。在收繳黨費過程中,要建立帳目,做好籤收手續,做到現金、帳目相符,不發生失誤。總支、支部應每季度公佈一次收繳黨費的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

 

發展黨員制度

一、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抓好黨員發展工作,及時把符合條件的優秀分子吸收到黨內來。

二、加強入黨積極分子培訓教育工作。凡以書面形式申請入黨的,黨組織要建立檔案,在企業工作一年以上,經過培訓教育、民主推薦後,列爲入黨積極分子;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一年以上,經黨員羣衆推薦後,由支委會或黨員大會研究同意,列爲發展對象;被列爲發展對象的入黨積極分子,在發展前要集中進行培訓,堅持不培訓不發展。

三、嚴把發展質量關。黨支部對擬發展對象,由上級黨委委派黨務工作者,實地進行政治審查。對政審合格的發展對象,提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意見。

四、堅持發展黨員公示制度。利用廠務公開欄等形式,在一定時間內對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轉正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羣衆監督。

五、做好預備黨員教育考察和轉正工作。對上級黨組織批准的預備黨員的思想、工作情況進行跟蹤教育。預備期滿後,按照程序辦理轉正手續。

黨員義務

(一) 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爲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羣衆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祕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爲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七)密切聯繫羣衆,向羣衆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羣衆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羣衆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爲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

 

 

黨員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