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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調查報告多篇

物業糾紛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農村土地糾紛案審理情況調查報告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一項惠及廣大農民的民心工程。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稅,對農村、農民和農業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民依靠土地勤勞致富的積極性,土地作爲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在新形勢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區屬重慶市主城區之一,轄9街3鎮,除魚嘴、復盛、五寶三個農業鎮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農村。轄區農村地處城市周邊,農村土地開發、流轉頻繁,伴隨而來的是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流轉、開發建設等方面的糾紛案件迅速增多。開展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專題調研,分析審理農村土地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審判經驗,對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審理好農民土地糾紛案件,增強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實效性,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發展,城郊農村土地開發日趨活躍,由此引發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已經成爲法院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案件之一。2003年至2022年5月,我院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26件。其中2003年3 件;2022年5件;2022年6件;2022年1-5月12件。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是與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農民的法律意識,國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調整,土地價值提升相關聯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特別是國家取消農業稅後,農村土地價值凸顯,土地糾紛案件上升勢頭迅猛。僅今年前5個月,我院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就佔到近三年來同類案件的46.2%。二是案件類型日益呈現出多樣性。2022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國家開發徵用後,土地補償金、安置費、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分配方面,2022年以後,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違規收回土地、離婚分割承包地等類型的案件不斷增多。三是訴訟主體和法律關係日趨複雜。2022年以前的土地糾紛案件訴訟主體單一,主要是作爲土地承包者的農民與所在村社,2022年以來逐步擴展到承包戶家庭成員之間、承包人之間、村社與流轉租用人之間,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當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糾紛又有侵權行爲,法律關係也更加複雜。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體性上訪事件。大規模開發徵佔農業用地,影響衆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發集體訴訟。這類案件牽涉面廣,案件的複雜疑難程度和社會影響大,稍有不慎容易導致羣體性上訪事件。

(二)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作爲民事案件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五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以及對承包地徵收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這是法律上比較宏觀的劃分。從我院受理案件情況分析,土地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爲以下七種具體類型:

1.村民之間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法律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採取轉包方式流轉。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在履行轉包協議中發生矛盾,雙方不能協調一致,訴請法院解決。這類案件從爭議根源來看又表現出多樣性。一是因轉包地被開發或出租後補償費歸屬問題發生矛盾。轉包土地被開發或租用後,土地補償費、青苗費、附着物賠償費歸原承包人所有或是歸現耕種人享有,雙方莫衷一是,基層組織又協調不了。二是在轉包土地上種植特定作物引起糾紛。村民之間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後,轉包方在地上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滿。原承包人見效益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響土地肥力爲由,阻止轉包人在該耕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和綠化樹木,雙方發生糾紛。原承包戶要求解除轉包協議,收回承包地。

2.村民與村社之間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一是承包人拒不給付承包費產生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魚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戶以村社提供的魚塘不符合使用條件,自己未獲得預期收益爲由,減扣或拒付承包費,其他村民對此不滿,社裏起訴要求給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園開發後因賠償款分配引起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果園並添加種植果樹,合同期限屆滿前果園土地被國家開發徵用,果樹賠償款歸誰引起爭議。社裏稱賠償款是國家賠給社裏的,與承包個人無關。承包人則認爲自己在承包期內添植了果樹,又爲培育果樹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要求分得相應款項。三是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引發糾紛。承包人與村社簽訂協議承包集體所有的荒地種植果樹、林木,後來由於城市擴張,承包戶未種植果樹、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憤,社裏爲平息矛盾起訴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離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糾紛。以前的離婚案件中由於雙方都未提出土地問題,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一般不主動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來由於土地價值大增,當事人因離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況較爲普遍。有的是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要求一併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離婚後單獨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訴訟。

4.土地集中流轉後租金分配引發的糾紛。經承包戶同意,社裏把土地集中對外流轉(多爲出租),合同履行中個別原承包人認爲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裏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爲由,訴請撤銷村集體與他人簽訂的出租協議,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類案件涉案人數衆多,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處理起來頗爲棘手。

5. 未按程序發包或調整土地引起的糾紛。村社幹部隨意將農民的承包地另行發包給他人,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轉包或借給他人耕種後,村社直接將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如有的原承包戶把土地借給其他人耕種,農稅、提留等由耕種人交納,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社幹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原承包人請求歸還土地時,才發現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發包給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權,向法院起訴訟請求返還承包地。二是村社幹部濫用職權隨意調整承包地,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6.因客觀情況發生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致土地流轉租金低廉誘發的糾紛。這類案件主要表現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體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約定承包時間很長,一般爲50年。由於簽訂合同在中央出臺系列惠農政策措施之前,土地價值還未充分體現出來,約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國家的稅費,隨着免徵農業稅及農業補貼政策的落實,純受益性質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滿,村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員承包地引發的糾紛。農民在外打工並在城裏買房安家,舉家遷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戶口已不在農村爲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廢除村社決定,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2篇】涉農司法糾紛化解情況分析調查報告

一.辦理涉農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涉農刑事案件罪名較爲集中,外來務工農民及未成年人犯罪較爲突出。一是犯罪罪名比較集中,且數量較多,主要涉及兩搶一盜,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罪名。二是外來務工農民犯罪比較高,經濟發達,吸引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因種種原因,其中部分人員逐漸聚集,形成團伙,滋生一些擾亂農村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行爲。三是未成年犯罪較爲突出,成爲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2.涉農民商事案件是涉農糾紛主題,數量繁多類型複雜。態勢:一是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等傳統糾紛爲主要類型,其中,受農村道路建設不斷改善與機動車輛普及的影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激增。二是鄉鎮個體經濟發達,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數量較多,民間借貸行爲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相互交叉企業相互擔保的現象較爲突出。三是很多中小企業採取規模裁員,拖欠職工工資,斷保等手段應對經營困境,涉農勞動糾紛顯著增加。四是隨城鎮化進程,園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加快,因土地徵收引發的補償費分配糾紛成爲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成爲。

3.涉農行政案件數量雖少,但辦案難度較大。特別是涉及房屋拆遷,土地徵收等行政行爲的案件,政策性強,牽涉面廣,影響大,有的屬歷史遺留問題,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行政協調難度較大。

4.執行工作成效明顯,但制約有效執行的因素仍然存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

二.當前人民法院服務農村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苦難。

1.因農民法律觀念欠加強和法律程序不夠熟悉,給案件辦理程序運行,法律適用等帶來不利影響。一是法律文書送達難,村民不願提供有效聯繫方式,惡意逃避訴訟,當事人出庭應速率不高。二是案件事實查明難。訴訟能力欠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三是法律適用難,相關法律法規缺失,模糊或者與政策衝突,不能很好指導司法實踐。四是調解工作開展難,矛盾衝突尖銳,對立情緒嚴重。五是判決執行難。

2.涉農案件的辦理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方面難度較大。農村是典型的熟人社會,互惠性關係緊密,農民期望糾紛得到化解的同時不傷害彼此關係,有時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訪,上告,纏訪甚至聚衆鬧事。

3.司法資源配置效果不佳。案多人少,尤其是熟悉農村民風民俗,業務能力強,善於做羣衆工作的一線審判人員數量不足,辦公條件差,保障條件有待提高。

4.訴調銜接機制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訴調銜接機制比較原則,可操作性需加強;二是個別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與業務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委託調解,協助提供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和責任機制。

三.有效化解涉農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1.立足審判執行實踐,有效解決涉農案件辦理難問題。一是完善立法指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議對較爲突出的有關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等爲題作進一步規範,對土地承包糾紛法律和土地承包流轉的具體政策進一步予以完善。二是探索送達方式改革路徑,有效解決送達難問題。拓展送達方式和範圍,加強基層組織聯繫和溝通,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三是加強法律釋明,合理引導農民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四是加大調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五是依據農村被執行人的活動規律和不同時期的履行能力狀況,加大各類涉農案件的執行力度。

2.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從源頭預防涉農糾紛的發生。一是提出司法建議;二是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三是採取巡回法庭公開審判現場諮詢解答等多種形式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3.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加強司法保障與法律服務能力建設。一是優化綜合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之間的資源配置;二是選派政治素質高,熟悉農村工作情況,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組成涉農糾紛合議庭;三是着力解決人民法庭經費和物質裝備保障,人員配備,職級待遇等問題;四是加強對審判人員的民風民俗教育。

4.完善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合力化解涉農矛盾糾紛。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涉農案件,要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大力支持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以訴調銜接工作機制爲典型的多元化糾紛化解方式的功能優勢,以更好的化解矛盾,促進農村社會和諧。

【第3篇】2022年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調查報告:醫患糾紛調研

在現今社會,招聘會上的大字報都總寫着“有經驗者優先”,可還在校園裏面的我們這班學子社會經驗又會擁有多少呢?爲了拓展自身的知識面,擴大與社會的接觸面,增加個人在社會競爭中的經驗,鍛鍊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後畢業後能真正真正走入社會,能夠適應國內外的經濟形勢的變化,並且能夠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處理各方面的問題,我走進了當地醫院,開始了我這個假期的社會實踐。

“熟讀王叔和,不如臨證多。”實踐,就是把我們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客觀實際中去,使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有用武之地。對我們學生而言,實踐就是從學校到社會,從一個學生到一個工作人的角色轉變。只學不實踐,那麼所學的就等於零。理論應該與實踐相結合。另一方面,實踐可爲以後找工作打基礎。通過這段時間的實踐,學到一些在學校裏學不到的東西。因爲環境的不同,接觸的人與事不同,從中所學的東西自然就不一樣了。要學會從實踐中學習,從學習中實踐。而且在中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國內外經濟日趨變化,每天都不斷有新的東西涌現,在擁有了越來越多的機會的同時,也有了更多的挑戰,前天才剛學到的知識可能在今天就已經被淘汰掉了,中國的經濟越和外面接軌,對於人才的要求就會越來越高,我們不只要學好學校裏所學到的知識,還要不斷從生活中,實踐中學其他知識,不斷地從各方面武裝自已,才能在競爭中突出自已,表現自已。

對於我這個只有一年學醫經歷的學生來說,應該從醫院中最基礎的工作開始。來到醫院,我對一切都感到新鮮和畏懼,即使自己曾以病人的身份到過此地。我知道穿上白大褂,自己就不僅僅是一個學生了,而是一個以治病救人,減輕病人病痛爲己任的醫生。當我穿着白大褂,看到病人一個個因痛苦而憔悴不堪的眼神,第一次感到醫生這個職業是這麼的神聖。更加堅定了自己要好好學習醫學知識,做一個好醫生。

在醫院的兩個星期裏,每天都和門診醫生一起上下班。每天耳濡目染醫生怎麼與病人溝通,怎麼收集病情資料,怎麼治療。雖然現在缺乏一些專業的知識,但是跟着醫生還是能學到不少他們臨牀診斷和治療的經驗。這對我以後走入工作崗位,更好的履行醫生的職責毋庸置疑會有很大的幫助。因爲兩個醫生都是從我們學校畢業的,對我這個剛入門的小師弟自認也是相當的照顧。每當我有什麼不懂的問題時,他們都悉心給我講解,都從最基本的開始教我。比如,針刺的手法和灸法、針與灸的結合——溫針的應用、電針的應用及其功能特點、皮內針的應用及其功能特點、穴位注射的應用和功能、拔火罐的方法和分類,以及基本的醫療衛生注意事項等等,還有很多是臨牀具體操作的經驗總結,這些都是隻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所有的這些讓我明白中醫的博大精深以及自己的膚淺。當看到病人進過治療後病痛減輕康復時的笑逐顏開,醫生的成功感得到最完美的體現,醫生的辛苦和努力在病人健康面前變的那麼的渺小。

突然想到現在社會上吵得沸沸揚揚的醫患糾紛,雖然不知道其它醫院的情況,但是在這裏,我絲毫沒有發現醫患糾紛,反而是無比的和諧。我想,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是複雜的,排除病人和社會等方面因素,醫院首當其衝,有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具體來說,就體現在醫生本身。有些醫患糾紛其實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要想解決醫患糾紛,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強醫患溝通,醫學科學是一門實踐性強、風險性高的學科。在生命過程和許多疾病中,還有很多沒有被人類完全認識,有的雖已認識但沒有行之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醫患雙方通過語言進行交流溝通、互相信任顯得十分必要。一方面,醫務人員加強與患者溝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建立良好的關係,才能使患者積極支持、配合醫療工作,才能使醫務工作者有良好的心態從事醫學事業,推動醫學科學的發展。另一方面,患者到醫院看病,希望與醫務人員進行平等交流,獲得尊重,享有充分的權利。患病就診,知道病情是起碼的要求,如果對自己的病情不明白,容易對醫療方案不理解,也可能因此而產生矛盾。醫務人員告之真實病情後,更能贏得患者的配合及家屬的支持,使治療取得更好的效果。醫生對在用藥、檢查、改變治療方案等可能發生的情況,都要根據不同的對象進行有選擇的告知,這樣既尊重了患者,又拉近關係,也可避免可能發生的矛盾。我想如果醫生能真正做好這些,那醫患關係肯定會和諧不少的。

短期的社會實踐,一晃而過,在這其中,讓我從中領悟到了很多的東西,而這些東西都將會讓我終生受用。新的學期開始了,新一輪對醫學知識的吸收和總結也拉開序幕,我會投入百分之百的努力,爭取早日成爲一名優秀的醫務工作者。

【第4篇】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查報告範文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爲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爲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爲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採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後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類型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後表現更爲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佈實施,但是由於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複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範,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說清。

4、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說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幹部決定後,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現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着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臺後,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於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乾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幹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並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幹部制約過少。部分幹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過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後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後,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及建議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儘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爲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爲,對於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於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爲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於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並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於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幹部行爲的監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爲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幹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羣衆意見大的幹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7、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權”,在訴訟中由於農民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現的訴訟後果等對當事人予以詳細的說明。

【第5篇】2022年大學生社會實踐調查報告:醫患糾紛調查

酷暑擋不住探尋的腳步,酷暑擋不住解決問題的熱情。醫患糾紛頻頻出現,到底誰對誰錯?糾紛解決到底該如何進行?暑期,南中醫學生帶你探索醫鬧到底怎麼辦?

7月11起,若水團隊組織開展以“醫患糾紛現狀與調解方法調研”爲主題的暑期社會時間,對南京、蘇州等地的中醫院進行實地調查研究活動。不畏暑日,不畏奔波,若水團隊走訪了南京、蘇州、淮安、連雲港等多家醫院,用一片赤子之心去發現問題根源,去尋找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用科學的數據收集方法,去實地調研,去跟蹤調查,去走訪調解委員會(部門),去尋找答案。

xx年7月20日,若水團隊主要是在仙林中心醫院、江蘇省中醫院鼓樓醫調委進行調查,主要對象是醫生對於醫鬧態度的調查、患者對於醫鬧態度的調查以及醫調委在醫患矛盾中起到的調解作用。

本次調查,醫護人員方面的問卷進行患者和醫生的問卷調查活動。

本次調查,醫護人員方面的問卷我們主要是在醫護人員休息的時候進行問卷填寫,這樣不會給醫護人員帶來工作上的干擾。抽樣方法採取滾雪球模式,並且與網絡調查同時進行,由一位醫護人員帶給另外的醫護人員填寫,循環往復,這種方法能夠大大減少我們的調查難度與節約了我們的調查時間。

患者方面信息的收集,我們主要是通過面談訪問進行調查。我們通過友善的態度、循序漸進地詢問,收集患者對於醫患矛盾方面的看法

— 跟蹤調查

另外一隊,進行跟蹤調查,主要由張敏同學帶領小分隊成員進行。張敏同學經過患者同意,與患者一起體驗全部的掛號、排隊、就診、繳費、拿藥的過程。在進行跟蹤調查的同時也和患者進行溝通,瞭解他們的需求

— 調查小結

經過簡單調查,發現兒科、腎科、眼科等科室排隊的平均時間超過一個小時,並且若有患者來的晚,該患者將可能排不上號。而且在取藥的時候,患者喜歡就近的樓層進行取藥或者說是不願意爬樓進行取藥,不同樓層的中藥取藥房之間的排隊取藥所花時間不同,在排隊上的耗時一樓的患者與二三樓的患者相比,時間遠遠超過平均取藥時間。

在排隊時候,有的科室離茶水間比較遠,一些年紀較大的患者走路不是特別方便,在這個時候,導醫臺邊上能有簡單提供茶水的地方顯得極其重要。

兩隊成員匯合後,我們對問卷和麪談內容進行數據整理和數據分析,把表現出的問題彙總。而後,我們帶着問題去調解委(部門),交流關於諸多問題,瞭解他們的宗旨和解決辦法。

相信通過這樣的實踐,我們可以更加清晰的看見問題的根本,而不是去聽信那些被輿論誇大的事件。對於善意的受害人,不僅要通過調解,並且要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爲共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同時關於醫院就診,我們通過調查提出兩點建議:

1.完善各個醫院之間相互聯繫,患者健康狀況和用藥情況的詳細數據。

通過互聯網,讓每個給患者看病的醫生都可以瞭解到,患者現在和之前的狀況,可以更精確的做出診斷,避免誤診。並且白紙黑字記錄在案的用藥病史,可以爲醫生提供參考,也可以爲糾紛提供證據,真正做到讓醫生細心,患者放心。

2.在社區裏設立一個掛號的機器,方便年老患者掛號。

3.在社區裏公告處明確醫院班車的時間,給患者提供便捷。

【第6篇】關於整容糾紛的調查報告 七成人認可以貌取人

調查時間:2022年3月

調查地點:互聯網

調查內容:整容糾紛

調查方式:網絡調查

據國際美容整形外科學會,對排名前25位的國家與地區的整形外科醫生和手術進行的調查顯示,2022年~2022年,中國整形手術數量達340多萬例。其中,外科手術類180萬例,非外科手術160萬例。

據武漢《楚天都市報》報道,30歲以上的大齡單身女性成整形主力,且多次整形的人數比例超50%。

由於正規醫療機構的整容手術價格不菲,如今不少年輕女性爲節省費用,竟從購物網站購買藥品(包括肉毒桿菌、玻尿酸、微晶瓷等),然後自行尋找診所甚至自己動手整容。在豆瓣網有關整容的小組裏,像《我自己注射瘦臉針了,你有什麼要問的?》這樣的帖子比比皆是,且人氣頗高。

由於缺乏正規專業的整容指導,這種diy整容帶來的後果更嚴重。網友lara說,她在淘寶網上購買了某種藥品,賣家幫忙找私人醫生注射到鼻子上,她當時覺得挺美,但一週後鼻子開始紅腫,隨後被醫生診斷爲排異反應及感染,需做手術取出假體,費用1萬多元,而且很可能留下疤痕。

按照衛生部的規定,整容屬特殊醫療行業,只有經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整形美容醫院,才能實施整形手術,同時,從業者還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證和整形美容臨牀專業經驗。

然而,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無資質行醫、違規操作、使用不合格產品等現象在整容行業層出不窮。2022年11月5日,衛生部副部長馬曉偉指出,我國醫療整形美容機構良莠不齊,僅部分機構的專業資質達到相關法規標準。醫療整形美容手術事故投訴率高,成爲醫療事故的重災區之一,行業內醫患矛盾比較突出。近幾年,政府對醫療整形美容行業發展的支持力度不大,使得該行業在個別地方監管力度薄弱,甚至處於放任狀態。

我國目前針對整形美容業的法規也相對較少。江蘇省呂厚虎律師在接受《新華日報》採訪時指出,當事人如果發生整容糾紛,一般按照醫療方面的管理規定,先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再確定傷殘等級。一旦手術失敗,整容者不僅要承受身心痛苦,維權之路也比較艱難。

在如此高風險下,爲何整容依然風靡?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71.5%的人認爲社會上以貌取人非常普遍是主要原因;49.4%的人歸因於很多人相信改變外貌就可以改變人生,實現夢想38.5%的人認爲原因是整形廣告極具誘導性。

整容風靡無疑反映出當今社會畸形的審美觀和價值觀。不少女性爲了達到無瑕白皙、魔鬼身材、錐子臉等所謂的美女標準,前赴後繼去整容。一些女性甚至想通過整容變美立刻解決找對象、改善婚姻關係、找到高薪工作等各種難題。

當今社會究竟應該推崇什麼樣的女性美?中國青年報社調中心進行的另一項調查顯示,自信、善良、有氣質分別以80.7%、65.4%和65.2%的支持率排在前三位。在回答你最青睞的女性類型時,68.6%的人首選優雅知性體貼型女性,44.2%的人選擇賢惠勤儉持家型,38.4%的人中意自信獨立女強人。而聰明美貌物質女(17.3%)排在最後。

中國傳媒大學(微博 招生辦)審美文化研究所所長張晶提出,自強、自信、智慧、有書卷氣的女性是最讓人欣賞的,女性除了美麗之外,更重要的是智慧,就像演員要達到表演藝術家的程度,光靠外表肯定不行,還得有內涵和深度。

女性投資外表不如投資心靈。民意中國網一位網友說,與其承受面部僵硬、鼻子萎縮等巨大的整容風險,不如把整容的錢和時間省下來多讀書充電。一個人可以憑藉外表獲得他人暫時認可,但要長久地在社會上立足,還得靠個人能力提升。

整容出現問題後,網友lara把剛整容後變漂亮的照片刪了,不想再看見假的我。希望大家早點兒認識到自然就是最美的,別再經歷像我這樣的痛苦。

希望能有更多的女性能擁有網友lara的心態,認識到女性的內在美比外在美更重要的道理。

【第7篇】關於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調查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爲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爲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爲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

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採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後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類型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後表現更爲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佈實施,但是由於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複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範,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說清。

4、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說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幹部決定後,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現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着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臺後,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於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乾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幹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並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幹部制約過少。部分幹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過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後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後,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及建議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儘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爲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爲,對於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於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爲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於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並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於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幹部行爲的監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爲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幹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羣衆意見大的幹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7、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權,在訴訟中由於農民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現的訴訟後果等對當事人予以詳細的說明。

【第8篇】調查農村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調查報告

基層農村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是多年來困擾基層幹部的一項基礎工作,也是當前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急需解決的問題。近年來,_____派出所利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從經常性地分析研判矛盾糾紛的規律特點出發,深層次地解決問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_____轄區有六個行政村一個居委會,總人口25302人,面積46平方公里。107國道、滬陝高速貫穿全境,鄉村公路四通八達,南臨淮河,北與平橋區的長臺鄉、平昌關鎮接壤,有豐富的河沙資源,以農業生產、種植業養殖業爲主。_____街位置優越,客流物流旺盛,生意興隆。但多年來,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多,矛盾糾紛多,治安環境複雜,刑事治安案件頻發,各類矛盾糾紛尤其複雜突出。加之開發建設,河沙資源紛爭,艾茲病人鬧事,_____收費站引發的即發性矛盾糾紛,歷史矛盾與現實矛盾交織,傳統舊習與現代觀念共存,發展建設機遇和困難挑戰都是前所未有的。諸多因素共同作用,集中反映到社會治安方面來,維穩任務極其艱鉅繁重。總結回顧近年來我所受理、查處、調解、處置的治安安件、矛盾糾紛、羣體性事件,按照分局黨委安排部署,聯繫當前正在開展的大走訪愛民實踐活動,探索 兩個提升工作途徑,針對基層派出所面臨的大量治安案件和矛盾糾紛,我結合多年基層工作的經驗,略談點粗淺的看法,與各位同行共同探討。

一、農村矛盾糾紛的規律和特點

針對各類矛盾糾紛發生的時間、對象、範圍場所、規律特點,採取不同的方法方式,不同的手段措施及時排查及時化解,及時疏導引導,及時平息事態,嚴防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演變爲刑案,升級爲羣體性事件,甚至發展爲大規模暴力衝突事件,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無異有着重大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歸納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規律和特點:

(一)從時間上看,農閒季節冬閒季節,節日,耕種收穫季節多發各類矛盾糾紛。_____轄區2022年在這個時段矛盾糾紛治安案件發案量佔全年60%以上。

(二)從對象上看,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農業工人,農村從事各種涉農行業人羣中,易發各類矛盾糾紛。

(三)從起因上看,宅基土地林地界限不清,權責不明,村組及主管部門解決不力或久拖不決,積怨矛盾越積越深,進而引發各類案事件。鄰里之間,個人與組織,個人與集體之間,日常生產、生活中動態發生的各類小摩擦、小矛盾解決不及時,不公道,都能引發大的矛盾糾紛,引發案事件。家庭內部矛盾,家庭成員相處不和諧引發的各類案事件在農村地區亦佔較大比例。例如:_____王莊村六裏莊組村民董某與王某,因宅基地糾紛引發矛盾,三翻五次找村委會、土地部門解決沒得到結果,2022年兩家打了兩架,今年三月再次發生打鬥,派出所頗費周折受理查處後,雙方還是不滿意,要上訪告狀,強烈要求處理好他們的土地糾紛。

(四)官僚主義作風,行政不作爲,部門間推諉扯皮,無視羣衆疾苦,侵犯羣衆利益等現象大量存在,是新時期引發矛盾糾紛,甚至羣體性事件的又一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2022年2月,_____居委會居民餘某以衛生院門前道路佔用其耕地爲由,多次到辦事處有關部門反映,無人過問,多次撥打市長熱線,上訪告狀,並堆土堵住通道長達十餘天。類似情況時有發生,屢禁不止,根本改觀任重道遠。

(五)效率低下,執行能力不強,農村幹部對各類矛盾糾紛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毫無疑問更加劇了各類矛盾滋生演化,矛盾雙方不會依法維權,怕打官司麻煩,法律知識匱乏,種種原因交織一起,加之好事者推波促瀾,是激化矛盾糾紛的又一重要誘因。

二、建議和對策

(一)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勤排查,早化解。緊緊依靠鄉村基層組織,廣佈情報信息員,及時獲取相關情報信息,要在深層次,內幕性,預警性上很下功夫。

(二)依託鄉鎮羣衆工作站,在鄉鎮黨委、綜治部門統一領導、組織下,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方面力量,尤其是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力量的積極性,堅持以人爲本和諧爲上的理念,定期研判定期講評,定期排查化解,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和作,形成大調解大排查工作格局。

(三)公安機關要立足本職,對受理的治安案件提高效率,縮短辦案週期,壓縮矛盾糾紛演變空間,彰顯治安處罰力度,弘揚公平正義,提高執行能力,節約辦案成本,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加大對農村地區法制宣傳力度,提高村民法律素質,豐富農村文化娛樂生活,用健康積極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佔領農村思想文化陣地,減少滋生消極腐敗墮落的低級生活情趣,從思想根源上減少發生矛盾糾紛的因素。

(五)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發展爲第一要務的理念。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各類矛盾,在發展中減少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的發揮人民羣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觀能動性,共同創造美滿和諧辛福的生活。

【第9篇】醫療糾紛法律問題的調查報告

關於醫療糾紛法律問題的調查報告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隨着國家改革的不斷深入,衛生改革也逐漸進入關鍵時期。一個值得注意的社會現象是:醫療糾紛的發生伴隨着衛生改革的進程而同步增長,已成爲社會矛盾最爲突出的熱點之一,在近幾年消協投訴統計中,投訴的數量一直排在前三位。這一社會現象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注意,所以,希望通過這次調查,進一步瞭解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提出解決對策,更好地調整好醫患關係,保護好醫患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調查對象一般情況

無錫市錫山區衛生局負責一家區人民醫院、一家婦幼保健所、三家中心人民醫院及九家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的管理監督活動,因管理督查人員少,因此在處理醫療糾紛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二、調查內容

本次調查主要是在錫山區衛生局進行,採用查閱資料以及對該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訪問的方法展開,在調查過程中,主要針對形成醫療糾紛的原因、對醫療糾紛的防範、醫療糾紛發生後的處理這幾個方面進行調查。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1、醫源性因素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有的醫院領導忙於抓經濟創收,忽略了科學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個別醫務人員素質較差,責任心不強,技術不過硬,服務不到位,甚至違章違規,擅離職守,以至在診療中發生失誤,給病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由此引發糾紛。

2、誤解性因素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患者要求醫院提供更優更好服務的願望是正當的,但有的患者和家屬把自己到醫院看病的行爲完全等同於到商家消費,認爲花了錢就該看好病,治不好病或者病人死了就認爲是醫院沒做好工作,就是醫院違約,醫院的錯,就應該減免費用甚至賠償。醫療本身是一種高科技高風險的行業,人們對“高科技”都比較認同,而對“高風險”則認識不足,期望值過高,一旦療效不好、有殘缺或者死亡,往往誤認爲必定是醫務人員出了什麼差錯。

3、誤導性因素

醫療隊伍也象其他社會羣體一樣確實存在某些害羣之馬,醫療糾紛中也確實有一些是醫方的責任,這些都不容置疑。但是,在醫患關係上,特別是在醫療糾紛中,病人作爲弱者往往受到社會輿論廣泛同情,因而越發認爲自己是受害者,加上有些傳媒不當炒作,整個醫務人員的形象受到損害,信任度下降。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下,一旦療效不如人意,往往先入爲主地認爲可能是醫務人員出了錯,從而易於誘發糾紛。

4、故意性因素

個別心懷不軌的人爲賴帳或敲詐,故意挑起糾紛。個別脾氣暴躁者到醫院看病鬧事,甚至還有打罵恐嚇醫務人員和打砸醫療機構等報道。

(二)、關於醫療糾紛的防範與處理

醫療糾紛頻繁發生已成爲影響醫療衛生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僅損害了醫院的形象,影響了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且阻礙了醫學的創新和醫學科學的發展。近年來,錫山區衛生局爲了預防和處理好醫療糾紛,進一步減少醫療糾紛,杜絕醫療事故,確保醫療安全,根據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結合錫山區的實際情況,對醫療糾紛的防範與處理採取了有力措施,使醫療糾紛都得到及時妥善地解決,沒有發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惡劣影響。

1、醫療糾紛的防範

醫療糾紛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多數醫療糾紛通過前期的預防是可以“大事小化”的。

(1)、狠抓醫療護理的管理,提高醫療護理的質量。醫務人員爲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目的是救死扶傷,保障健康,杜絕醫療事故。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求醫務人員既要有高超的技術,強烈的責任心,還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具體規定了“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爲患者服務”。這是醫師在執行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2)、健全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範醫療行爲。落實各項醫療管理法規,在診療工作中認真執行規章制度,是減少醫療糾紛、保證醫療安全、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前提。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執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不僅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義務,而且是從事醫療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動指南,所以,醫務人員在爲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時,一定要嚴格按照醫療護理操作常規來規範服務行爲,只有這樣才能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3)、加強醫患溝通,確保醫療質量。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增加患者對醫療技術侷限性和高風險性的瞭解,加深對醫生的信任,還可以疏導患者的社會心理問題,促進疾病的轉歸,從而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

(4)、樹立高尚醫德,大力推行優質服務。要求醫務人員轉變觀念,牢固樹立“一切以病人爲中心”的服務思想及“病人第一”的服務理念,努力做到“關愛病人,就是關愛自己;善待患者,就是善待親人”,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同時,大力推行優質服務,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方便病人康復。

(5)、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制觀念。依法行醫是醫務人員適應新規則自我保護的有效途徑之一。當前的醫患關係既要受道德規範的約束,又要受法律的制約,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在具備良好的醫術的同時,要有依法行醫的'觀念,要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客觀、真實、完整、詳細地記錄患者就診時的身體狀況、疾病的發生、發展及轉歸情況,以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必須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屬完成告知書的簽署,以尊重和保護患者或家屬的知情權,這樣既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又從根本上剷除發生醫療糾紛的內部因素。

2、醫療糾紛發生後的處理

雖然通過採取醫療糾紛防範措施,有效地減少了醫療糾紛的發生,但由於社會環境的影響,一些醫療糾紛仍不可避免,錫山區在醫療糾紛發生後具體處理對策是:

(1)、把握好處理醫療糾紛的主動性 。醫療糾紛發生後,要以積極的態度解決問題,並遵循“小、慎、快”的原則。“小”就是努力將事態程度控制在最小,將知曉糾紛的範圍控制在最小。“慎”就是處理糾紛的過程自始至終要謹慎,說話、表態都要謹慎,要留有餘地。“快”就是處理糾紛要果斷、及時,儘快與患方接觸,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糾紛妥善處理好,把握好主動性。

(2)、嚴格按程序辦事,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思想工作。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始終堅持有理有節的原則,既理解病人及家屬的感情,又不放棄原則。要積極主動、耐心地與患方接觸和溝通,儘量消除誤解,實事求是地查明真相,找出問題,分清責任。屬於醫方的,醫院要勇於承擔責任,以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屬於患方的無理要求,一定要堅持原則,堅決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並妥善保管好病案文書等證據資料。

(三)、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病人期望值過高,難以接受醫療高風險的事實有待糾正。醫學本身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有醫療風險均由醫院和醫務工作者承擔顯然不公,長此以往,必將阻礙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把一種高風險的具有探索性和科學性的工作看似完美無缺,要求醫務工作者能治癒一切疾病,這超越了醫學之所能,是對醫學的片面認識。醫生不是神仙,醫院不是“保險箱”,希望病人、家屬、社會能充分理解醫療是有風險的。

2、醫療關係的定性不清。社會上有一種觀點認爲患者是消費者,醫院是經營者,醫患糾紛的解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民法通則》爲法律準繩。但應該看到醫療行爲是特殊消費,帶有社會救助和福利性質,必須特殊看待,不能等同於“狹義”的消費者概念。

3、新聞導向問題。希望新聞媒體能夠給醫護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業環境,在對醫療糾紛進行新聞報道時,能客觀公正。多報道醫療衛生事業中動人、感人的事蹟,成爲融洽醫患關係的順滑劑,而不是成爲激化醫患矛盾,激發醫療糾紛的催化劑。 四、調查體會和建議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醫院和患者的市場意識也在喚醒,患者作爲消費者的意識在日漸增強,要求得到更好的照顧和享受更多的權益,而醫院作爲經營者的意識卻相對滯後,風險意識和維權觀念薄弱,雖然在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現較多難以應付的醫療糾紛。爲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20xx年國務院頒佈了《醫院事故處理條例》。《條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實施,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爲社會提供醫療服務時,提出了新的要求。

結合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的特點及在防範處理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問題,錫山區對醫療糾紛的防範處理應從以方面加強:

(一)加強對醫患雙方的道德教育,弘揚良好的道德觀。

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道德教育,要求醫務人員以精湛的醫療技術、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羣衆的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還要加強患者的基本道德教育,嚴肅使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要理解醫療活動的風險性和特殊性,在醫療糾紛發生時,一定要理智、客觀地對待。

(二)及時組織醫療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加強內涵建設,確保醫療安全 。近年來,國家陸續頒佈了許多新的醫療法規,從法律角度對醫療活動行爲和醫療糾紛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嚴格落實《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規範、科學地進行醫療活動,消除導致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爲的產生土壤,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權利不受侵害 。

(三)建立新型醫患關係,更新服務理念,實現“零距離”服務。

新形勢下的醫患關係應該是一種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平等參予合作的醫患關係。如果醫院不能尊重患者的權益,不能努力提高服務質素,從而提高病人的信

任度 ,就很難避免誤解性的糾紛;同樣,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尊重醫務人員和遵守就醫道德,不能調整好自己的就醫心態,就容易發生誤會和誤解。因此,我們要求廣大醫務人員摒棄病人“求醫”的舊觀念,更新醫療服務的理念,換位思考,以人爲本,實現“零距離”服務。以病人滿意和贏得病人的依賴作爲我們的服務目標,穩定和健康發展醫院的醫療市場。

(四)建立醫療損害保險制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呈上升趨勢,醫療損害賠償的數額也在不斷擴大,醫療機構承受的特殊職業風險日漸加重,若任其發展必將導致醫療機構和醫生產生強烈的自衛防範心理,造成心理緊張,對醫院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不利於醫患雙方利益的平衡和醫患關係的和諧。建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由醫患雙方均參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無論對醫療機構還是對患者方都會帶來實效,有利於醫患雙方利益的協調平衡和醫療事業的長足發展。

(五)醫療機構要聘請法律顧問

醫療糾紛訴訟的增多,既影響了醫院的聲譽,又幹擾了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還有可能影響其他患者的治療,甚至造成新的糾紛或事故發生。爲能夠專業地、客觀地、高效率地解決醫療糾紛案,醫療機構應該聘請法律顧問或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第10篇】醫療事故糾紛分析調查報告

醫療事故糾紛分析調查報告

在醫療行業中,糾紛是很正常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在這糾紛中,我們要做的是要儘量的和解。小編今天剛好整理了一份醫療事故糾紛分析報告,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情況。

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分析通過對深圳市某醫院2008年6月到2011年6月3年間的87例醫患糾紛案例進行逐一的分析,然後提煉出引起糾紛發生的共性原因,歸納爲六個方面:

(1)業務水平不足。主要包括技術水平或經驗欠缺、漏診或誤診、適應症或治療考慮不當、用藥不當、低級失誤等。

(2)診療效果不佳。包括手術或治療效果差、治死、殘廢、延長住院時間、增加痛苦等。

(3)管理環節疏漏。包括溝通告知不完善、設備或器械故障等。

(4)職業道德缺失。包括工作不認真、責任心不強、違反醫療相關制度規範、對病人不負責、態度生硬等。

(5)併發症和醫療意外。包括病情突變、輸血輸液反應、藥物不良反應、過敏反應、院內感染、麻醉意外等。

(6)治療或搶救不及時。包括未及時安排治療、病情變化未及時發現、延誤最佳搶救時機等。

醫療糾紛的發生特點

此次調查結果顯示:在87例醫療糾紛案例中,外科的醫療糾紛發生數和發生率都遠高於其他科室。在其下轄科室中又以骨科、耳鼻喉-頭頸外科、肝膽外科、泌尿外科發生糾紛較多,且絕大多數與手術有關。由此可見,手術操作的不確定性、即風險性仍是醫療糾紛的主要矛盾。外科作爲一級學科,其下轄科室多,病種多,急症多、術後感染多、病情複雜。外科的治療效果往往較爲直觀,患者對診療效果的過高期望,以及醫患雙方溝通不力等一些繁雜因素,導致了外科的醫療糾紛發生率居高不下。

婦產科一直是醫療糾紛的高發科室,婦產科尤其是產科的醫療糾紛與其他科室的醫療糾紛有很大的不同,一是產婦的醫療和處理都涉及到胎兒安全,甚至關係到胎兒的生命,責任重大。二是到醫院生小孩是一個高興的事,一旦出現意外,本人和家屬的情緒波動大,不容易調解。患者及家屬懷着焦急和期盼的心情來到醫院,就是希望治好病,解除痛苦,希望醫生技術高超,醫到病除。由於妊娠分娩的特殊性、複雜性和現代醫學的侷限性,妊娠分娩仍然存在許多風險,如母胎併發症和不良妊娠結局的可能性,甚至危及母嬰的生命安全。一些無法在產前檢出的疾病,一旦在新生兒身上被發現,容易導致糾紛。婦產科的護理工作涉及孕產婦和嬰兒,對醫療護理服務的需求較高,難以滿足。當醫療結局與患者的期望出現差距時,往往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此次調查結果顯示數量排在後面的內科,賠付金額是排前列。在其下轄科室中又以心內科發生糾紛最多。內科醫療糾紛反映在診斷上的特點是初診時容易誤診漏診,或者住院期間猝死。內科診斷多以物理檢查或非介入性檢查爲主,診斷思路有一定難度,因此漏診誤診容易發生。如果發現或糾正不及時,常常釀成重大糾紛。內科糾紛也常發生在對治療認識上的分歧。多發生在急危重病員和疑難複雜病員治療過程中,與及出現危重情況後的醫患溝通、處缺乏技巧。

醫療糾紛的影響因素

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們將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歸納爲業務水平不足、診療效果不佳、管理環節疏漏、職業道德缺失、併發症和醫療意外、治療或搶救不及時這六個方面。事實上,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紛繁複雜,不僅有院方的管理和技術因素,也有社會、經濟、文化、法律與患方的因素。因此,我們按照原因的產生源頭將其取二大類進行討論。

一、醫療糾紛與患方因素患方法律意識的增強。隨着人們的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識也有了空前的提高,在就醫過程當中,醫務人員不恰當的一句話或不規範的一個操作都能使患者或家屬看作是一個對其權利的侵犯,而引起醫療糾紛。

患方對醫療知識認知不足。醫療行業的專業性較強,使得醫患雙方的知識不對等。醫學科學有諸多的未知性,很多的醫療行爲具有不可避免的侵襲性。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患方缺乏對醫療行業的瞭解,也會引發醫療糾紛。如患方對疾病本身可能產生的合併症、後遺症,對手術或操作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對某些不良後果,以及對醫療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醫療意外等不理解,認爲上述不良後果的發生是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而對於有些疾病,以現有醫學水平,醫務人員盡最大努力也無法完全治癒。如果患方對醫療結果期望值過高,就會對結果產生極大的失望,不能接受現實,從而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產生糾紛。

二、醫療糾紛與院方因素從醫院內部來看,導致醫療糾紛的原因有業務水平不足、併發症和醫療意外、職業道德缺失、治療或搶救不及時、診療效果不佳、管理環節疏漏等。

帕累託圖分析的結果顯示:在這些原因中,業務水平不足、併發症和醫療意外、職業道德缺失是導致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業務水平不足醫務人員是醫療服務的直接提供者,醫務人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醫療服務的質量和病人的安危。

醫療糾紛案例原因分析顯示:有28例醫療糾紛是因爲業務水平不足所致,佔所有原因的32.18%,在醫療糾紛原因順位中位居第一。醫務人員業務水平不足主要體現在:臨牀經驗不足,對某些疾病診斷、鑑別認識不清,未能及時會診或適應症考慮不當;對疑難病症治療手段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複雜性、風險性認識不夠,缺乏操作經驗,不能有效地防範和減少併發症;缺乏藥理知識,用藥不當,藥物用法用量不準確,未能採取防範藥物副作用的有效措施;不能正確理解或簡單照搬檢查報告結果,不結合臨牀實際情況,造成漏診誤診。

(二)併發症與醫療意外併發症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常見的損害後果之一,對此應當高度重視。

醫療糾紛案例原因分析顯示:有16例醫療糾紛是因爲併發症與醫療意外所致,佔所有原因的18.39%,在醫療糾紛原因順位中位居第二。併發症是指在某一種疾病的治療過程中,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治療行爲有關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併發症包括可以避免的併發症和不可避免的併發症,作這樣的區分在法律上是有很大意義的。如果醫務人員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併發症的發生,則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醫院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務人員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本可以避免的併發症出現,其在主觀上存在過錯,並且和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則醫院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患者到醫院就診希望得到良好的醫治,

但現代醫學水平尚未達到人們預期的目標,在治療過程中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治療後常常產生一些難以避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但病人及家屬不理解,認爲是醫院的過錯,花錢來醫院治病就應當治好。儘管在治療之前醫師會向患者及其家屬告之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在手術同意書上認定簽字,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有的患者出現併發症後仍然找醫院麻煩,要求繼續免費治療或到要醫院作經濟賠償。

(三)職業道德缺失醫療糾紛的原因除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有技術缺陷和管理缺陷外,也與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缺失有關。

醫療糾紛案例原因分析顯示:有12例醫療糾紛是因爲職業道德缺失所致,在所有原因中佔13.79%,位居醫療糾紛原因順位第三。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缺失主要表現在:工作不認真、責任心不強、規章制度不嚴格執行、對病人不負責、態度生硬等。醫生的職業道德和其他職業者相比,具有更特殊的重要性。醫療過程中的任何一點差錯疏漏都可能對病人的健康帶來不良的後果,而不良後果發生後,患者及其家屬很難識別是疾病本身還是醫療錯誤造成的後果,往往將原因歸咎於醫方。一旦醫務人員存在工作不認真,未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缺乏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的責任感,對病人的疾苦反應冷淡,對病人的提問缺少耐心,就極易被患方抓住把柄,導致糾紛的產生。

對策及建議

一、醫患溝通形式與途徑溝通具有交流信息,傳播情感和調節行爲三大功能,是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的重要手段,溝通必須注意:

1、語言溝通的原則

(1)尊重患者;

(2)有針對性;

(3)及時反饋;

2、語言溝通的技巧醫患溝通最重要的是醫護人員的態度。必須誠懇、平易近人,有幫助患者減輕痛苦和促進康復的願望和動機,充分體現爲患者服務的精神。

(1)傾聽;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技巧,耐心、專心、關心地傾聽患者的闡述。

(2)接受無條件地接受。

(3)肯定肯定患者的感受。

(4)澄清了解事情的發展經過,以及事件整個過程中患者的情感反應。

(5)善於提問大體上有兩種方式:一是“封閉式”提問;二是“開放式”提問。我們常常用“有限開放式”提問。

二、與特殊患者的溝通

1、與預後不良患者的溝通技巧如重度殘疾、惡性腫瘤、急危重症、慢性疾病。應充分表達同情心及正向的態度,以中性的立場爲患者謀求最佳的位。心理上的支持非常重要,積極調整患者的情緒,引導患者客觀面對自己的病情,激勵他們高尚的抗病動機。同時要耐心傾聽他們的陳述。

2、疑病症傾向的患者,這類患者的主訴多,但相應的檢查不支持他們的主訴,同時他們往往報怨醫生和工作人員,要及時建議他們看心理醫生或精神科醫生或請心理醫生會診。

3、充滿憤怒的患者,這類患者情緒不穩定,容易和他人衝突,具有對抗心理。這類患者一般多因生病、個人目標受到挫折、生活壓力無法排解、人格異常等原因所致。我們在工作中應以坦誠的態度表達積極協助意向,並設法找出患者挫折及壓力的來源加以引導,我們要避免反轉移行爲的發生。

4、依賴性強的患者,這類患者主觀能動性差,所有的問題都依賴醫生解決,認爲醫生可以給予無限制的'幫助,因此經常糾纏醫生,使醫生只有應付,最後導致醫患關係惡化。所以我們在早期就應認識到,患者的人格問題,或是一種精神疾病的問題,學會保護自我。從這種關係中退出或建議到相關醫療機構就診。

5、依賴性強的患者,這類患許多研究證實,內科病房中大約1/4的患者有各種心理障礙。在門診患者中,約有15%內科明確診斷的患者與心理障礙有關,而40%未明確診斷的患者可能爲心理障礙。就診、治療、出院等就醫過程均時刻影響患者的心理狀態。這些心理問題在臨牀各科中也普遍存在,因此臨牀醫生在診治患者時,應該注意這些身心反應,才能使患者身體及心理健康全面恢復。

6、患者主觀能動性差,所有的問題都依賴醫生解決,認爲醫生可以給予無限制的幫助,因此經常糾纏醫生,使醫生只有應付,最後導致醫患關係惡化。所以我們在早期就應認識到,患者的人格問題,或是一種精神疾病的問題,學會保護自我。從這種關係中退出或建議到相關醫療機構就診。

三、推行並完善臨牀路徑管理

臨牀路徑(clinical pathway,cp)是醫院管理者用來改善服務質量及控制醫療成本的方法之一,它是指對服務對象健康負責的所有人員,包括臨牀醫學專家、護理專家、藥學專家、心理學專家、營養師、檢驗人員以及行政管理人一員等,聯合爲某一特定的診斷、治療而制訂的一套最佳的、標準化的服務與管理模式,其內容是根據不同疾病、不同手術、不同醫院、不同科室和不同專業人員而有不同的服務項目內容,一般應包括預期效果、評估、多學科服務措施、病人及其家屬的相關教育、會診、營養、用藥、活動、檢驗與檢查、治療和出院計劃等內容。

臨牀路徑的實施涉及計劃準備、臨牀路徑制訂、實施檢查和評價改進等步驟臨牀路徑在國外經過20多年的發展、應用和研究,其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費用的作用已得到廣泛的肯定。事實上,臨牀路徑的使用也證明,它可以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也可以降低不當治療的危險。許多醫療糾紛的發生都是因爲醫護人員經驗欠缺和對病人醫護過程中治療及處不當造成的。臨牀路徑由於以證醫學爲依據制定了合理的醫護標準,明確了醫護人員工作的要求,再者,變異的記錄也是臨牀路徑重要的一面,假如醫師的處理偏離了路徑的建議,原因必須小心記錄,不僅可以提醒醫護人員所遺漏的醫療處,而且還可以成爲醫療糾紛發生時很重要的證據。

【第11篇】土地糾紛問題的調查報告

中央一號文件下發後,特別是我省落實農業稅全部取消和糧食直補政策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種地積極性,但也由此帶來了一些矛盾,特別是因土地承包問題引發的矛盾尤爲突出,從去年以來,全縣共發生上訪330件,涉及人員在千人以上。

一、土地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從上訪反映的問題來看,造成土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十二個原因。

(一)普通的上訪案是二輪土地承包時農戶由於各種原因未分到承包地問題,約佔上訪案的75%。一是戶口在本村,全家已搬遷外地多年,按照饒河縣二輪土地承包規定未能分到承包地;二是因二輪土地承包前欠集體兩提款、計劃生育罰款或在化解農村不良債務時不願分攤村集體債務等,土地被抽回;三是婚出婚入婦女因兩地承包時間不統一或村定土政策等一些婦女分到土地或地被抽回;四是因當初落戶手續不全或與村有不要地協議未分得地;五是二輪土地承包後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二)特殊的上訪案是機動地發包不合理、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案,約佔有10%。一是機動地發包時間過長,有的長達30年,合同不規範;二是因村欠個人債務,抽出村民地抵債年限過長,農民要求毀約還地;三是農戶之間土地轉包、轉讓,現因政策調整引發合同糾紛。

(三)比較棘手的案件是土地權屬不清,通過行政手段難以解決的糾紛案,紛佔15%。一是地方與森工林場地權屬不清,農戶已開墾多年荒地,有的已辦了國有土地證,有的已納入集體土地臺賬,可林場近年來卻以在其林業區域內強行收回引發矛盾。二是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權屬不清、界限不明。農戶在集體耕地周邊開墾的荒地,已向集體交積累多年,並納入集體土地臺賬,可有的土地卻被土地部門以1983年後開荒地應屬國有荒地,辦理了國有土地證,有的地被鄉政府對外發包引發矛盾。四是集體確實既無地源又無經濟實力解決解決應享受土地承包地未分地的糾紛。

二、對策和建議

(一)強化教育。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村兩委成員及村民的守法意識和合同意識,規範村兩委的發包行爲。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按5個程序簽訂承包合同: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並公佈承包方案;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實施承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同時,扼制村委的各種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苗頭性行爲,將糾紛消滅在萌芽之中.

(二)加強領導。政府必須把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納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的組織機構,抽調得力幹部,集中時間和精力搞突破。各級農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在宣傳政策、制定方案、接待上訪、組織協調等方面發揮職能作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在落實一免兩補政策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及配套改革中,把解決農村土地糾紛作爲重要內容一併推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農村和農民的土地權屬案件要依法加快辦理;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合同仲裁,維護農民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農民羣體性上訪、越級訪和重複訪案件,實行領導包案制,要責任到人,一抓到底。要認真處理好因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上訪問題,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真正做到不迴避、不掩蓋、不推諉、不拖拉,敢於並善於解決各種矛盾,堅決防止因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而引發惡性案(事)件。

(三)政策疏導。穩定和鞏固土地承包關係是保障農民權益、維護農村穩定的基矗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執行不到位,操作不規範導致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混亂錯雜,是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源。因此,各級政府要正視農村土地承包現狀,建立規範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涉農部門和司法部門要開展政策下鄉活動,深入講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政策法規,現場解答農民的問題,讓農民熟悉政策,掌握政策,運用政策。

(四)分流農民。真做好無地和少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積極幫助這部分農民增加收入。各級組織和廣大幹部要認真負責地做好沒有分到或只分到少量承包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積極幫助他們通過承包其它集體資源、發展養殖業和多種經營、外出務工等途徑拓寬增收渠道。對在縣城就業的農民有關部門要進行免費技能,並在稅費徵收上予以優惠,鼓勵閒散農民進城經商,減少農村土地壓力。

【第12篇】委託理財糾紛案件調查報告

關於委託理財糾紛案件調查報告

委託理財糾紛案件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着很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根據上級法院的安排,我們近期對泰安市兩級法院審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我們採取走訪、統計、研討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專題調研,走訪了駐泰三大證券公司,召開了有資深律師、證券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本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05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託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託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託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係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託合同糾紛2件,信託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二)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託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03年之後。在6件委託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託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於1996年,其餘案件均發生於2003年之後,這是由於股市長期低迷,在2003年前後發生的一些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託理財糾紛並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託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託糾紛,還有的定爲一般委託合同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委託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範,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2、審判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於實踐中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託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於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二、關於委託理財的概念

委託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於委託理財現象比較複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着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範圍。因此,委託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

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定義爲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裏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爲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

還有觀點認爲,委託理財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委託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託人掌管,並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爲。委託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託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爲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爲,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爲。嚴格地說,“委託理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爲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託理財現象。

委託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託理財合同泛指委託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託理財合同僅指委託人

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託資產的種類爲標準,委託理財可分爲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金融性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託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三、關於委託理財合同的類型

委託理財合同千變萬化,種類繁多。總體看來,委託理財合同有名實相符的,也有名實不符的。在名稱上,比較多的情況下,稱爲委託理財合同、投資理財合同、委託投資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投資管理合同等;有時,第三方監管合同或委託監管合同是單列的,也有合一的,單列的由委託人與監管人簽訂(委託人與受託人另籤委託理財合同),合一的由委託人、受託人、監管人共籤。委託理財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如委託代理合同、證券(股票)交易(買賣)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國債投資(購買)合同、股票質押投資合同、合作(共同、合夥)投資合同,甚至託管合同、保管合同、國債回購合同、投資諮詢(顧問)合同、信託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委託理財合同作出相應的分類:

(一)根據委託理財的表現形式來區分,實踐中委託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保底和保收益的內容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中;(2)三方監管協議,委託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即委託方、受託方和監管方,監管方一般由證券公司充當。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可能各不相同,實踐中比較多的有委託理財、委託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信息諮詢服務協議、國債託管協議等等。

(二)根據合同中關於虧損負擔和贏餘分配的約定來區分,委託理財合同可以分爲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型。受託人保證到期返還委託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託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託人賠付。(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託人保證到期返還委託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託人保證委託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託人予以補足;對盈利部分,則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餘分成,虧損分擔無約定型。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則沒有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託人事後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託資產損失,受託人書面承諾補足委託人全部或部分損失。(6)盈餘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於盈餘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出資,以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託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託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根據在證券、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人名義的不同,委託理財分爲委託代理的投資理財和信託投資理財。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爲委託代理型投資理財。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受託人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爲信託投資理財。

四、關於合同主體

委託理財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監管人三類。其中,受託人的主體是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委託人的範圍。委託理財糾紛的委託人,其範圍的確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因爲委託理財糾紛均爲因委託理財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爲能力的,原則上均可以成爲委託人。

(二)受託人的範圍。實踐中,受託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諮詢(顧問)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私募基金等民間性機構,也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

上述受託人可以分爲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券商,第二類是非金融機構,主要涉及投資公司。對於前者,證監會已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作出相應規定。對於後者,則尚存爭議。肯定意見認爲,既然“代客理財”列在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內,且強行法又未作禁止,應認定其具有理財資格;否定意見則主張,委託理財屬於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宜介入。我們認爲,投資公司在受託理財時基本處於監管盲區,而目前理財活動往往涉及鉅額資金,一旦失控勢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鑑於此,今後宜適度限縮受託理財的主體範圍,將該業務視爲許可經營項目爲妥。

五、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及案由的確定

(一)對委託理財合同性質的認識

我們認爲,委託理財合同是一種新類型的合同。

首先,委託理財合同實際上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臨時性的合夥關係,雙方分別用不同的客體,即委託方以貨幣、受託方以勞務進行投資。委託人開立賬戶後,在合同有效期內由受託方負責該合夥人的具體運營,憑藉其專業知識和投資技巧進行具體操作。雙方內部對該合夥人進行期貨投資而產生的虧損和盈利進行劃分,但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協議期內交易的盈虧都體現在該賬戶內,一旦協議期滿,清倉結算後,雙方就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次,委託理財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保底條款有人提出,由於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由受託人承擔全部虧損,會使受託人的義務單方加大,是不公平的。並非理性投資主體的行爲。其實,保底條款並非當事人不理性的行爲。委託理財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有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資金和投資專業知識在很多時候並不爲相同的主體佔有。委託方的目的是使其貨幣增值,但缺乏使其貨幣增值的手段。對受託方來說,雖然具有可以使貨幣增值的技能和知識,但“巧婦難爲無米之炊”,沒有相應的貨幣資金爲載體,其技能是沒有價值的。爲了將二者有機結合,實現“共贏”,委託理財便應運而生了。

最後,無論委託理財合同如何歸類,但只要此類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受到法律尊重與保護。申言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慎重,不能以監管爲由阻礙其創新。法律規定應來源於現實需要,對於委託理財行爲,我們應該因勢利導,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要視其爲洪水猛獸,以法律沒有規定爲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一切行爲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關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確定

案由的確定關係到法律關係的識別和案件的定性。對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案由的確定,實踐中五花八門,很不統一,主要有代理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代理糾紛、一般委託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託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有的同志認爲,應當將委託理財糾紛作爲一種新的案由單列出來,使之成爲一種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認爲,從委託理財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看,這類合同無非就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種複合,不能將其作爲有名合同對待,對此類糾紛應細化分流,區別案件類型,分別確定案由。

我們認爲,對委託理財糾紛作更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處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委託理財類合同雖然千變萬化,但細分起來只有五種典型情況:

1 、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實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案由定爲借款合同糾紛;

2 、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屬於信託行爲,應將其認定爲信託合同糾紛;

3 、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爲委託合同糾紛;

4 、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爲合夥合同糾紛。

5、對存在前面幾種合同之複合情況的合同,由於合同法對複合合同的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宜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對其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有名合同的規定。

六、關於委託理財合同及保底條款的效力

(一)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事後評價。目前,對此類合同的定性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較大分歧,實踐中首先依據何種法律規範對其進行調整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爲,在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上,不應拘泥於合同的性質,關鍵要從法理高度對其本質內容進行研判,依據《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確定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判斷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有效與否,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把握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虛僞表示、隱匿行爲、惡意串通、假借名義損害國家、集體、自然人合法權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視爲合同無效;同時,有效性應當也源於法無明令禁止即爲許可,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禁止委託的資產實施了委託理財,合同應爲無效,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信託法》的規定,委託理財不應採取許可制和專營制方式。

在此次調研中,金融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託理財合同無效成爲在確定合同效力時爭

論最大的問題。我們認爲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託理財合同無效。

(二)保底條款的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託理財合同中委託人向受託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託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爲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迴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我們認爲,對保底條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理由是:

1、基於市場主體投資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人們發明了委託理財合同這種投資方式。實踐中典型的委託理財合同,徒有委託的外殼,其具有與一般的委託或信託合同明顯不同的本質特徵,即受託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爲條件,並原則上承擔受託行爲的所有風險。金融性的委託理財與通常意義上的投資行爲也有差異,是對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由於絕大多數委託理財合同中都約定有保底條款,對委託理財合同所包含的法律關係是什麼,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對於這樣一種具有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雙重功能的新類型的商事合同,我們簡單地用委託合同或信託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將它定性爲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並不是科學客觀的態度。因此,審判實踐中我們也沒有理由運用委託合同或投資行爲的屬性,去闡釋委託理財合同,並認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

2、迄今爲止,我國法律、法規中禁止金融性委託理財的規定,僅見於《證券法》第143條關於“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規定。但依體系解釋方法,從該法第194條對違反第142、143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看,禁止接受全權委託和承諾保底收益僅僅是針對券商的經紀業務。其他的禁止保底條款的規定主要表現爲人民銀行的規章,如《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等,而這些規章又顯然是從強化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的規定,且信託投資公司的現實運作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管均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爲依據,上述規章顯然不能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國家現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可保底條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問題。當事人此前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其無法預見會發生無效的後果。認定保底條款約定無效,對當事人明顯不公。

3、在委託理財關係中,由於委託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和合同約定由受託人全權負責等原因,受託人的獨立意志和受託權限都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其在享有較大權力的同時,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當然應當負有較大的責任。從委託人權益的救濟渠道方面來看,受託人在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強於委託人,處於實際上的優勢地位,如果發生糾紛,由委託人舉證或者識別受託人是否存在過錯頗爲不易。此外,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夠、惡意虧損現象較多等問題。保底條款則爲解決一直存在的委託成本問題提供了一種剛性的約束,有利於督促受託人勤勉敬業,防止道德風險。

4、雖然從維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保底條款採取有限承認的態度,對於平衡作爲鉅額委託理財合同委託人的上市公司和作爲受託人的證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這種觀點缺乏法理支持,從構建金融機構信用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負面效應。顯失公平是指在締約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我們不能忽視2000年前投資股市曾有的高額利潤,而僅僅根據近幾年股市低迷導致的鉅額虧損來推斷保底條款顯失公平。投資證券市場的高風險、高利益是基本常識,對於因股市週期性的漲跌導致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解釋爲正常的商業風險更令人信服,從而排除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餘地。至於參照合同法關於調低違約金的規定,僅僅保護法定利率收益,實際上將委託理財當作了儲蓄,不符合市場催生委託理財這種融資投資方式的目的。

【第13篇】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查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爲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爲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爲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採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後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類型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後表現更爲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佈實施,但是由於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複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範,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說清。

4、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說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幹部決定後,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現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着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臺後,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於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乾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幹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並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幹部制約過少。部分幹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後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後,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及建議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儘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爲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爲,對於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於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爲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於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並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於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幹部行爲的監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爲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幹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羣衆意見大的幹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7、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權”,在訴訟中由於農民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現的訴訟後果等對當事人予以詳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