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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1

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化解職能作用

一是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爲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實行“六診”工作法:“預診”見苗頭。突出重大節日、全國兩會、敏感節點和重要活動期,圍繞人頭、苗頭、源頭抓排查。“門診”解民憂。實行警力下沉制度,聽民生、訪民情、解民憂、辦實事。“急診”化矛盾,對一些突發性事件或羣體性上訪事件,整合資源,組織力量特事特辦,限時化解。“出診”抓調處。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和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會診”解難題。對於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案件進行會商確診,由秀洲區人民糾紛調解委員會聯合各專業調委會進行調處化解。“複診”查落實。在調解過程中做到調查覈實、服務諮詢、普法教育、調處化解和穩控措施到位,確保矛盾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二是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構建區、鎮(街道)、村(社區)三級上下成線、左右成片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在全區6個鎮、2個街道,142個村(社區)都依法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並將律師服務引入調解,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在處理矛盾糾紛過程中,更能夠得到矛盾雙方的青睞和信任。同時增加公證服務預防矛盾糾紛。公證機構作爲國家的證明機關,能以其證明行爲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三是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司法局每月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對矛盾糾紛成因、發展規律及特點進行分析研判,彙總梳理後形成矛盾糾紛信息分析報告,報區級各位領導,爲領導提供矛盾糾紛化解處置的科學依據。對排查中發現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羣體性事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敏感性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制定調解預案,整合資源,進行多元化解。

多元化解矛盾糾紛

一是警調銜接模式。秀洲區司法局在各鎮(街道)派出所都建立的司法所駐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接處警,發現屬於糾紛類警情的,直接移交至調解室處理,調解成功雙方簽訂協議並製作調解協議卷宗,然後歸檔,一次調解不成的根據情況進行二次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治安糾紛或者達成調解不履行,由司法調解員移交給派出所案件辦理組民警依法辦理,其它糾紛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的工作流程。

二是訴調銜接模式。以“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原則,提高人、財、物機制的保障,以“爲民服務,解難題”爲宗旨,同時強化專業結合,抓問題,解短板。根據工作需求,建立訴調工作羣,加強法院與司法局的交流,並通過科技助力,加強信息化建設,依託大數據平臺,將數據平臺、微法院與人民調解相結合,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與秀洲區法院訴訟銜接。

三是訪調銜接模式。推動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形成化解信訪問題的新機制、新合力,促進信訪問題依法及時就地化解,對於初信初訪,鎮(街道)和村(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緊緊貼上去,充分發揮調解職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如果積案,以及超級上訪,可以請精通法律、政策的專家型人才和律師,與各級信訪受理主體一道“會診”會商,堅持法治思維,堅持公平公正,堅持依法辦理。

四是調援結合模式。按照“調解優先、調援結合”原則,在審查受理當事人法律援助申請時,認爲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儘可能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及時止爭息訴。對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時按程序做好審查工作,幫助當事人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序解決爭議。

抓基層夯基礎

一是抓隊伍,促升級,構建人民調解網格化管理格局。一是建好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委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推選,調委會主任可由常駐村幹部兼職,鼓勵推選專職調委會主任。二是成立鎮(街道)調委會,主任由鎮(街道)政法副書記兼任,司法所長任副主任。三是更好地發揮區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作用,依託區調處中心成立交通事故調委會、物業管理調委會、勞動爭議調委會等專業調委會,配備專業化的人民調解隊伍。同時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爲一項經常性工作,按照人民調解員的選任條件,不斷調整、充實、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實行分類管理、持證上崗,逐步推進人民調解員職業化建設,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知曉度和公信力。

二是抓制度,促排查,使矛盾糾紛始終處於掌控之中。要充分發揮排查工作在法制教育、預防預警、瞭解案情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堅持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相結合,建立預防、排查、調處、信息報送、定期分析、應急處置、掛牌督辦、聯調、督導檢查、保障等十項機制。對排查出來的矛盾和問題要明確矛盾糾紛調解、上報、轉辦流程,實現流水作業,採取定時、定人、定點、定責的辦法及早進行調解。司法局每月形成矛盾糾紛分析報告,及時掌握全區矛盾糾紛動態,當好區委政府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參謀助手。在排查或調解過程中發現的不屬於人民調解範疇的矛盾問題和羣衆訴求也要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和黨委政府反饋。

三是抓案件,促化解,確保矛盾糾紛“零激化”。人民調解歸根到底是化解一個個具體的矛盾糾紛,要落實 “八心工作法”,即爲民請命要真心,幫助羣衆要誠心,接待羣衆要熱心,理解羣衆有愛心,爲民辦事要盡心,調處過程要耐心,言談舉止要細心,遇到困難有信心。根據不同案件和當事人的特點,靈活確定調解時間和地點,採取有針對性的調解策略和方法,合理藉助外力,內外形成合力,在“調”字上做文章。找準調解切入點,換位思考,將心比心,以法爲度,以理爲據,以情爲基,以誠取信,設法緩和對立情緒,盡力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形成由律師擔任所長助力的制度,引導律師、公證人員、法律工作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發揮好縣重大民間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的作用, 

四是抓培訓,促規範,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能力和水平。要不斷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納入培訓計劃,確保培訓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實行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幹部觀摩審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技巧和工作水平。要規範人民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書要做到說理清楚、表達充分、要件齊全;卷宗要排列有序,裝訂規範,要有完整的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

五是積極探索以人民調解爲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三調聯動”機制。人民調解組織要與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調解情況溝通協調製度,及時瞭解和掌握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維持、變更、撤銷的情況,聽取合理化建議,不斷改進人民調解工作。把確實調解不了或不適宜調解的案件,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複議、仲裁等合法渠道進行解決,人民調解組織要把調解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提供給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提高辦案時效。

同時,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落實“六統一”即調委會標牌、印章、標識、制度、程序、文書統一,規範建立了一卷兩賬兩表,即矛盾糾紛調查案卷、矛盾糾紛排查臺賬和矛盾糾紛調解臺賬、矛盾糾紛排查統計表和矛盾糾紛化解統計表,建立了人民調解二室二廳,即接訪室、調解室、調解大廳、窗口接待大廳,人民調解工作“四上牆”即調解員信息上牆、制度上牆、程序上牆、調解箴言上牆。

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2

爲了幫助廣大基層調解幹部更好地做好調解工作,我院與區司法局聯合舉辦了這一期培訓班。根據安排,我今天跟大家談一談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我主要從宏觀方面講,具體的一些工作要求其他幾位同志都會講到。我主要講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認清形勢,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在這裏,有必要跟大家講一講我們國家的發展歷程。中國真正走上現代化的道路是從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的。現代化的基本特徵是:市場經濟、民主政治、法治國家、多元文化、開放社會。而中國在1978年以前的情況則與此完全相反,是計劃經濟、權威政治、人治國家、單一文化、封閉社會。因此向現代化的轉變對於中國來說是一種根本性的轉變。這一轉變過程先後在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領域中逐漸地展開,從而使中國社會發生了和繼續發生着深刻的變化。弄清楚這些變化的狀況及其發展的脈絡,對於我們認清形勢、做好工作很有幫助。 

  經濟層面,過去計劃經濟時代農民集體勞動吃大鍋飯,後來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進入21世紀以後,國家倡導現代農業生產模式,比如搞農業產業化、田園化建設,由此引發土地承包地調整、土地流轉等糾紛,此類糾紛涉及區域廣、涉及人數多、處理難度大。同時,由於城市的擴張徵收農村土地,引發徵地補償糾紛、外嫁女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等一系列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在這吉州區這個中心城區尤爲明顯。過去農民是以種糧種地爲主,家庭收入主要來源於土地,現在就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農村“空心化”留下老弱病殘,由此引發農村社會老齡人員無人照料、留守兒童利益難以保障、暴力犯罪滋生等問題,比如,我院今年就受理過留守兒童溺水死亡案件。

  政治方面,過去農村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的三級管理體制,現在農村管理模式轉變爲村民自治管理。目前村民自治也存在些問題,一方面大多村民文化水平有限,法制觀念淡薄,對村民自治表現出漠視和消極的態度,有些地方宗族勢力趁機把持或操縱選舉,由此引發選舉權糾紛。另一方面,經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表決決定的事項,由於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往往沒有財產,一旦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情況,村民小組無力爲此承擔法律責任。

  文化層面,現代社會的個人自由觀念、權利意識浸染到農村,尤其是年輕人身上,比如現在的年輕人家庭觀念、婚姻觀念都比老一輩人要開放,導致農村婚姻低齡化現象普遍,通過相親認識閃婚也很常見,這種不成熟的婚姻使農村離婚率越來越高,引發一系列彩禮返還、離婚、小孩撫養糾紛。

  雖然是基層治保員、調解員,但是所面臨的是土地承包、鄰里宅基地糾紛、選舉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都很複雜,有時看似簡單但背後往往有着相當複雜的“歷史性”,所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非常不易。

  二、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化解矛盾糾紛要注意深入調查研究,充分了解掌握情況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調解時不要急於求成,而是要深入調查,儘量瞭解糾紛的來龍去脈。只有深入調查,掌握翔實的第一手資料之後,才能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首先要分別向雙方當事人詢問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瞭解雙方的要求及其理由,並根據需要向有關方面調查覈實。其次,調查不僅要在雙方當事人中進行,還要在與糾紛有關聯的單位和個人中進行,糾紛的全過程,甚至細節,都應在調查範圍之內。不僅要了解糾紛發生的直接原因,也要了解它的間接原因,不僅要了解表面原因,也要了解深層原因。一個優秀的人民調解員都必定是本街道、本村或本單位的“百家通”。熟悉轄區每家每戶的情況,具有了解羣衆個性特徵的本領。這樣才能根據自己所掌握的糾紛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很快採取具有強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從而確保調解工作取得成效。

  (二)調查瞭解情況要注意形成並固定證據

  1、調查時注意發現和固定證據,調查過程製作調查筆錄,如關鍵證人提供的證詞,要使之以“證人證言”的面目上升爲證據。當事人爲了自已的利益,有時會隱瞞證據,也有可能因法律知識欠缺而忽略證據。調查人員要善於發現這些忽略和被忽略的證據,並將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固定下來。

  2、調解過程全面如實記錄。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不論調解是否成功,調解員均應如實記錄調解過程,把爭議雙方口頭講的東西全部記錄下來,並要雙方簽字或摁手印,有意識地將其轉化爲證據,避免日後當事人反悔否認。

  (三)調解處理矛盾糾紛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原則

  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具體來說,要遵守以下原則:第一, 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第二, 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第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調解處理矛盾糾紛要注意講究工作方式方法

  針對不同性質的矛盾糾紛和不同的糾紛當事人要有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症下藥,有的放矢。要注意自身的可塑性。

  積極勸導矛盾雙方換位思考,促使其發現自身過錯,爲化解糾紛矛盾創造主動條件。找準病根,對症下藥,把依法調解與道德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做到情、理、法的統一。

  對當事人易衝動發火的,不能強行調解,應等待時機再行調解。對他們說批評教育的話,提出要求的話,特別要注意說話方式和說話時間,以免引起當事人的反感和敵視。

  對家庭糾紛,通常來說,婚姻家庭糾紛多發生在家裏調解工作會比較好做。但一旦發生在其他公共場合,這種矛盾往往就會升級。所以如果發生在家裏的就在家裏私下調解,如果已經發生在公共場合的,調解就要注意給當事人挽回面子、留個臺階。

  對文化水平低的,不要一開始就講法律知識,而是從身邊小事談起,以情動人。直到當事人基本想通後,再對他進行法律教育,這樣才能意識到自己行爲的嚴重性。

  對好強詞奪理的當事人,不要正面直接指出他的不對,而是慢慢地一次次做工作,讓當事人一點點改變想法,最終認識到錯誤。

  三、與司法機關的銜接與配合問題

  (一)規範製作調解文書

  人民調解工作要使用規範的人民調解文書,如《人民調解申請書》、《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人民調解調查記錄》都按要求規範填寫使用。如果調解成功,要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的內容務必要填寫清楚,因爲它關係到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概括來說,調解協議要寫清楚以下幾點: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然後由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這樣調解協議就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如果當事人認爲不需要製作調解協議,那麼調解員應當記錄這個口頭協議的內容。

  (二)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工作

  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如果仍不履行告知對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將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調解員應當配合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在法院執行工作中,調解員也要協助配合,促進執行案件和解,參加重、疑、繁執行案件的配合銜接。

  司法協理員應接受法院的委託開展調解工作,參與立案調解、訴訟調解、執行和解等工作;協理法院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執行等工作;向法院提供或協助調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住所、財產狀況和其他線索;及時向法院反映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要求,協助做好息訴服判和信訪工作;協助做好司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