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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精選多篇)

第一篇: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

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精選多篇)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爲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多年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

而深受人民羣衆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爲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我們對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離退休幹部、個體戶,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爲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區上訪。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爲,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爲。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幹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幹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祕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三)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

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幹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瞭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

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範化建設,構築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願,紙上談兵。

(四)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着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糾紛發生後,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爲貴,折中處理,對於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於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說村調委會,就是鄉鎮負責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司法所與司法員對新的人民調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認識上不清,概念上混雜,導致指導上不到位,出現了跟不上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情況。從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但同時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員從理念、認識與行動上與時俱進。

三、創新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一)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佈面廣,隊伍龐大,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了解、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爲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爲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評範圍,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鄉鎮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當前重點是抓好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企業與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繫制度;要規範人民調委會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使矛盾糾紛發生時先有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要認真抓好調解協議質量調研評查工作。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條件下,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後,調解對象範圍的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爲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鄉鎮、社區推行(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人民調解員由駐鄉(鎮)的司法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每個社區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人民調解員,原來擔任社區調解主任或調解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係等方面實行區、縣(市)司法局爲主、社區協助管理。人民調解員由市司法局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公開選任的具體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並統一部署實施。

(四)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加強與改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擺在我們當前的首要任務。加快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求,也是推進基層民主法制進程的必然結果。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並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強指導,切實提高指導管理水平。我們自己認爲調解工作是其中一項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沒有要求,沒有安排,我們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見人民調解工作與經濟建設未能同步發展。有的調解主任反映,他們不知道怎樣抓調委會建設,不知道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工作,這些問題應引起深思。各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要負重加壓,集中精力,抓住社區建設與人民調解改革的機遇,科學制定人民調解指導意見,進一步強化指導與管理。二是加強司法所建設,增強指導管理力量。當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着重抓住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兩所一庭”建設以及國家對司法所建設投入國債資金的良好契機,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進一步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加強司法所業務建設,努力完成收編建所工作,並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個司法所不少於3人的人員配備要求,適當增加地方編制,不斷壯大司法所隊伍。同時按照《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賦予司法助理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指導管理職能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改變給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下創收指標、下達收稅費、聯村辦點等額外任務的現象,真正給司法員減負鬆壓,還司法助理員“專職專用”。三是加強培訓,爲適應人民調解改革做好素質上的儲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人民調解隊伍的培訓工作,逐步實現在培訓的基礎上實行考試、考覈和持證上崗制度。用兩年的時間做到全部持證上崗。要做好人民調解員聘任考覈、頒證工作,保證“人民調解員”的質量。四是加強規範化建設,使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要規範調解工作制度,建立學習、例會、糾紛管理登記、回訪與檔案管理五項制度,用制度規範工作,杜絕調解糾紛的隨意性。要規範文書格式。使用司法部統一制訂的各類人民調解工作文書,嚴格按要求填寫,杜絕文書製作的隨意性。要規範工作紀律與工作方法,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嚴格遵守不收費的規定,防止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要認真貫徹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關於《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通知》要求,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聯繫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與合作,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爲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積極性,穩定基層調解隊伍,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穩定開展,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議市、縣、鄉三級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業務經費按一定數額列入財政預算,對於公開選任的社區調解員(專職)實行月工資報酬制,每月500元,由市、縣(區)二級財政各按50%比例分擔,並由區、縣(市)司法局每月統一發放。鄉鎮首席調解員實行工作補貼,每月100元。要不斷創新思路,拓展渠道,市、縣(區)設立防糾紛激化獎勵基金和人民調解撫卹金。要創造條件,解決調解人員的人生安全、養老保險等後顧之憂,以利於調解人員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二篇: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爲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多年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衆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爲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我們對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本站文章- 本站 幫您找文章]

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離退休幹部、個體戶,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爲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區上訪。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爲,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爲。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幹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幹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祕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

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 三)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幹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瞭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範化建設,構築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願,紙上談兵。

(四)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着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糾紛發生後,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爲貴,折中處理,對於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於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說村調委會,就是鄉鎮負責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司法所與司法員對新的人民調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認識上不清,概念上混雜,導致指導上不到位,出現了跟不上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情況。從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但同時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員從理念、認識與行動上與時俱進。

三、創新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一)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佈面廣,隊伍龐大,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了解、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爲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爲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評範圍,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鄉鎮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當前重點是抓好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企業與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繫制度;要規範人民調委會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使矛盾糾紛發生時先有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要認真抓好調解協議質量調研評查工作。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條件下,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後,調解對象範圍的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爲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鄉鎮、社區推行(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人民調解員由駐鄉(鎮)的司法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每個社區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人民調解員,原來擔任社區調解主任或調解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係等方面實行區、縣(市)司法局爲主、社區協助管理。人民調解員由市

第三篇:司法部門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

積極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避免羣體性突發事件,特別是在新的時期,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勢在必行,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着改革開放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增多,且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羣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有所增加,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容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十分緊迫和繁重。人民調解作爲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訴訟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有效手段,是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人民調解工作也是堅持執法爲民,關心羣衆切身利益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糾紛,大多數都涉及到羣衆的切身利益,羣衆利益無小事。因此,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發展經濟是政績,化解矛盾、保護羣衆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也是政績。

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

(一)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民間糾紛的調解功能。 人民調解組織要適應新形勢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需要,在認真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的調解同時,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等方面的羣體性、複雜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

(二)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矛盾,將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特別是要妥善調處好有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的民間糾紛,努力防止因民間糾紛化解不力而導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惡性案件的發生。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上,科學把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不斷總結經驗,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治理制度、糾紛調解督辦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成爲黨委政府瞭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法制宣傳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分佈廣、貼近羣衆的優勢,在調解工作中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羣衆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尤其是在黨和國家重大政策出臺時,要結合調解條例有針對性地加強與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時效性,從源頭上防範矛盾糾紛。

(四)要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民、利民、親民和不收費的特點和優勢,利用“田間”、“地頭”等羣衆易於接受的方式,及時、就地調解矛盾糾紛。對於那些疑難複雜、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要及時受理、及時調解。

在強化人民調解四項功能的同時,要進一步拓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在積極調解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對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農村人民調解工作,要結合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土地承包、稅費改革、民主管理、生產經營等各種矛盾糾紛。城市的人民調解工作,要主動預防和及時調解市政建設、舊城改革中因拆遷引發的矛盾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矛盾糾紛,協助基層政權組織積極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廠礦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要認真研究解決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積極探索改進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途徑和辦法,引導廣大幹部羣衆理解並支持改革,保障企業改制和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

第四篇: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市司法局

(2014年8月)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爲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衆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爲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

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並重點對瀏陽市的鎮頭鎮、永安鎮,雨花區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開福區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遊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鎮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羣衆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幹部、個體戶,還有轉業、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複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羣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羣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爲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爲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裏上訪,圍堵衝擊黨政機關,靜坐請願,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爲,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爲。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目前全市共建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926個,其中村民調解委員會2786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501個,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508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31個,有調解人員37788名。與此同時,人民調解業務建設也得到了同步發展。全市近五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1900件,年平均調處36380 件。2014年調解糾紛36459件,調解成功35365件,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9%,防止“民轉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維護了省會××的社會穩定與政治安定,促進了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查的6個鄉鎮(街)應建鄉鎮(街)調委會6個,已發文成立的2個,但未掛牌、刻章,工作未展開;應建村(社區)調委會9個,已成立9個,無牌無章的7個,無相對固定辦公室的5個,有糾紛登記的3個,文書案卷都沒有歸檔。9個村(社區)雖然都成立了調解委員會,但僅有4個村可以從辦公室牆上得到印證,而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名冊只有一個村可以提供。9個村(社區)應設272個調解小組,唯有瀏陽市鎮頭鎮鎮頭村有調解小組及成員明細表,其它各村(社區)只能是口頭說明,稱調解小組就是村民小組長兼任,社區就是樓棟(片)的糾紛信息員,村民小組長和糾紛信息員混同於調解小組。由此看來調解組織網絡中確有不少的“斷層”與“空檔”。國務院頒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選舉產生,但執行中走樣。調查的7個村(社區)沒有一個調解委員會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全部是混同於村委會、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設立。

(二)調解隊伍人員數量很大但素質偏低

從全市統計情況看,我市共有調解人員37788人,是全市在編法官人數的31倍。其中60歲以上9447人,佔25 %,國中以下文化15870 人,佔42 %。接受調查的9個村(社區)調解員,共有1732人,其中50-60歲 295人,佔17 %;60歲以上420人,佔 24 %;國中以下文化658人,佔38 %;文盲或半文盲173人,佔10 %;大專以上文化18人,僅佔1 %;有相關法律知識或經過市級以上專業培訓的138人,佔8 %。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創新精神,是目前隊伍中主要問題,工作力不從心,效果事與願違的不乏其人。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具有多樣性、複雜性、羣體性等特點,客觀上要求調解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文化素質、法律素質與調解工作業務素質,否則,調解工作效果難以得到保證,調解工作潛能難以充分發揮。顯然,目前狀況與新形勢的要求相距甚遠。

(三)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從全市統計情況看,3926個調解委員會中專職調解主任300人,佔7 %。從接受調查的9個村(社區)看,調解主任全部是兼任,佔100%,其中有8個村(社區)由村(社區)支部書記兼任,佔90 %,由村(社區)支委幹部兼任1人,佔10 %。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幹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幹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祕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幹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瞭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範化建設,構築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願,紙上談兵。

(五)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着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遵循儒家“和爲貴、禮爲賢”的理念,糾紛發生後,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爲貴,折中處理,對於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於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說村(社區)調委會,就是鄉鎮(街道)負責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司法所與司法員對新的人民調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認識上不清,概念上混雜,導致指導上不到位,出現了跟不上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情況。從新的人民調解制度實施以來,接受調查6個鄉鎮(街道)、9個村(社區)都沒有正式運作。其內務建設、文書規範化管理上也大同小異。調查中所接觸的調解員絕大多數人有規範文書格式、加強內務建設的意識,但行動與實踐往往滯後。調查的6個鄉鎮街道雖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個村(社區)一案一卷一檔的沒有一個,有3個村(社區)有案情與處理結果登記,有4個村僅在調解主任隨身攜帶的記錄本中有記錄,還有2個村(社區)美其名及時清結,實際上是塞進了自己的“電腦”,自稱“記住則好,忘記也正常”。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但同時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員從理念、認識與行動上與時俱進。

三、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建議

(一)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佈面廣,隊伍龐大,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了解、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爲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爲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評範圍,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社區)、鄉鎮(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當前重點是抓好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企業與鄉鎮(街)、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繫制度;要規範人民調委會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使矛盾糾紛發生時先有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要認真抓好調解協議質量調研評查工作。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條件下,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後,調解對象範圍的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爲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縣(市)的鄉鎮、城市的社區推行首席(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的首席人民調解員由駐鄉(鎮)的司法員擔任。社區首席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即在每個社區範圍內進行公開選聘,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首席人民調解員,原來擔任社區調解主任或調解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首席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係等方面實行區、縣(市)司法局爲主、社區協助管理。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市司法局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公開選任的具體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並統一部署實施。

(四)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加強與改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擺在我們當前的首要任務。加快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求,也是推進基層民主法制進程的必然結果。人民調解工作搞得好,香不了,做不好,臭不了,幹部視爲“吃搭菜”的狀況,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並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強指導,切實提高指導管理水平。調查中暴露的問題,除了認識上原因外,指導不力、缺乏科學具體的指導方法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方面。調查的3個社區中就有一個社區主任直言相告,社區工作很多,我們自己認爲調解工作是其中一項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沒有要求,沒有安排,我們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見城區人民調解工作與社區建設未能同步發展。有的調解主任反映,他們不知道怎樣抓調委會建設,不知道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工作,這些問題應引起深思。各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要負重加壓,集中精力,抓住社區建設與人民調解改革的機遇,科學制定人民調解指導意見,進一步強化指導與管理。二是加強司法所建設,增強指導管理力量。當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着重抓住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兩所一庭”建設以及國家對司法所建設投入國債資金的良好契機,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進一步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加強司法所業務建設,努力完成收編建所工作,並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個司法所不少於3人的人員配備要求,適當增加地方編制,不斷壯大司法所隊伍。同時按照《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賦予司法助理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指導管理職能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改變司法所長長期是“光桿司令”和身兼數職的現狀,切實改變給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下創收指標、下達收稅費、聯村辦點等額外任務的現象,真正給司法員減負鬆壓,還司法助理員“專職專用”。三是加強培訓,爲適應人民調解改革做好素質上的儲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人民調解隊伍的培訓工作,逐步實現在培訓的基礎上實行考試、考覈和持證上崗制度。用兩年的時間做到全部持證上崗。要做好首席人民調解員聘任考覈、頒證工作,保證“首席人民調解員”的質量。四是加強規範化建設,使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要規範調解工作制度,建立學習、例會、糾紛管理登記、回訪與檔案管理五項制度,用制度規範工作,杜絕調解糾紛的隨意性。要規範文書格式。使用司法部統一制訂的各類人民調解工作文書,嚴格按要求填寫,杜絕文書製作的隨意性。要規範工作紀律與工作方法,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嚴格遵守不收費的規定,防止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要認真貫徹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關於《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通知》要求,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聯繫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加(本站向您推薦)強與有關部門溝通與合作,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爲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積極性,穩定基層調解隊伍,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穩定開展,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議市、縣、鄉三級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業務經費按一定數額列入財政預算,對於公開選任的社區首席調解員(專職)實行月工資報酬制,每月500元,由市、縣(區)二級財政各按50%比例分擔,並由區、縣(市)司法局每月統一發放。鄉鎮首席調解員實行工作補貼,每月100元。要不斷創新思路,拓展渠道,市、縣(區)設立防糾紛激化獎勵基金和人民調解撫卹金。要創造條件,解決調解人員的人生安全、養老保險等後顧之憂,以利於調解人員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五篇: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市司法局

(2014年8月)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爲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

,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衆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爲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並重點對瀏陽市的鎮頭鎮、永安鎮,雨花區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開福區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遊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鎮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羣衆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幹部、個體戶,還有轉業、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複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羣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羣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爲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爲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裏上訪,圍堵衝擊黨政機關,靜坐請願,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爲,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爲。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目前全市共建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926個,其中村民調解委員會2786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501個,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508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31個,有調解人員37788名。與此同時,人民調解業務建設也得到了同步發展。全市近五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1900件,年平均調處36380件。2014年調解糾紛36459件,調解成功35365件,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9%,防止“民轉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維護了省會××的社會穩定與政治安定,促進了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