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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

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精選多篇)

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近幾年來,**林場等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訪,強烈要求認定爲全民所有制職工,並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我作爲主管全市企業改革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深深體會到市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既勢在必行,又任重道遠。如何在全力支持事業單位推進改革和儘量保障廣大羣衆基本利益這兩個方面,搭建一座和諧橋樑,實現二者的雙贏?帶着這樣的思考,我選擇了農林漁工的養老保險改革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和認真解剖。一、情況複雜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主要分佈在**林場、**林場(即市林科所)、市農科所和市水產良種場四家單位,共445人,其中在職農林漁工256人,已退休農林漁工189人;市農科所還有移民農工144人,其中在職115人,已達退休年齡、人事未辦理退休手續29人;其中市水產良種場20名漁場工人已於2014年12月按工齡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萬元養老保險費實行了“買斷”。未參保的農林工人數較多,情況複雜。1、政策依據不足。全省是從1996年元月起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依據(來自好範 文網)是湘政發3號文件,只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資關係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爲參保對象,而農林漁工不屬於此參保範圍。但這四家單位的農林漁工相繼進入被冠以“事業單位性質”帽子的事業單位工作,因而不屬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致使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兩個養老保險之外。他們強烈要求比照同單位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政策依據不足,因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國沒有統一的政策,全省仍處於試點階段。2、改革方向不明。當前,全國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將事業單位劃分爲行政職能性、社會公益性和生產經營性三大類的改革方向尚未確定。市農科所是我市唯一正處級差額撥款的農業科研機構,改革走勢不甚明確。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級差額撥款林業科研機構,市政府已於2014年將**林場、**林場確定爲公益性林場,擬由市林業局主管轉交市建設局主管,市政府已委託市建設局擬定接收方案。3、身份參差不齊。這些農林漁工中既有建場初期的老資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長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農科所合併而來的,又有從外地移民而來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從外省區調入的;既有編制部門簽發編制計劃、勞動部門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門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給土地按農民對待的,調查報告《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 若按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進場時間長短確認其身份,無法做到公正、公平,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好操作。4、收入來源不一。**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無自營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4萬元,自營收入15萬元,人平每月661元。市農科所每年財政撥款120萬元,科研經費10萬元,人平每月374元。水產良種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自營收入5萬元,人平每月431元。5、參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單位固定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在職人員月平918元作爲繳費基數,現行繳費比例27%,離退休人員月平1012元養老金標準,僅對**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進行測算的結果表明,這三家單位246名在職農林工月繳養老保險費60973元,179名退休農林工月支養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兩抵缺口12014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現有在職農林漁工年齡普遍偏大,收支缺口會呈直線上升趨勢,給同級財政背上沉重包袱。類似這部分農林漁工,部分區、縣(市)還有近2014人,牽一髮而動全身,勢必引起連鎖反應。二、問題突出1、參保無門。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初,農林漁工的問題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於國家、省均無明確政策,一直被耽擱下來。近幾年,這部分農林漁工一直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反映,希望能按湘政發3號文件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也積極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彙報,至今未能很好解決。2、生活無助。這些農林漁工雖然高高興興地在人事部門領回了退休證,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退休待遇;雖然按時,卻不能足額領取退休費,僅爲正常退休費的57%左右,**林場和河洑林場農林漁工人平退休費分別爲450元、600元,市農科所最低,僅爲200元,該單位移民農工到退休年齡,只能享受一次性補助300元;**林場在職不在崗的農林工,單位僅僅發給每月50元生活費,遠遠低於城鎮低保水平。3、心理失衡。這四家單位的國家幹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其中**林場已實行了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人平領取基本養老金分別爲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農林漁工(除水產良種場退休漁工外)僅爲450元、600元、200元,對比同一單位農林漁工退休費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過大,心理嚴重失衡。4、繳費無力。**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的246名農林工,全年需繳納養老保險費731676元,而已參保的國家幹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33476元,全年需繳401712元,兩者合計共繳納養老保險費1133388元。若將移民農工計算在內,全年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150萬元以上,僅憑這幾家單位現有財力是難以承受的。三、積極應對1、深化改革。堅持養老保險低起點、廣覆蓋的原則,採取先改制、後參保的辦法,推進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場改革。參照湘政辦發7號文件,先將這幾家單位改制轉企,將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整體劃歸市勞動社保處管理,未參保的農林漁工統一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移民農工享受國營企業“兩個置換”優惠政策,進入城鎮企業基本職工參保範圍。2、分類管理。改制轉企後,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機制,中人搞過渡”原則,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參保的離退休人員,轉移到勞動社保後,保持待遇不變,今後待遇的調整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進行,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調整後的待遇之差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補足;二是已退休的農林漁工退休待遇,按企業現行標準覈定其基本養老金,與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額部分採取“補差”方式,用林業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補足,實行社會化發放;三是對於以後退休的人員,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將其養老金領取與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掛鉤,覈定養老金髮放標準。

第二篇: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

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近幾年來,**林場等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訪,強烈要求認定爲全民所有制職工,並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我作爲主管全市企業改革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深深體會到市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既勢在必行,又任重道遠。如何在全力支持事業單位推進改革和儘量保障廣大羣衆基本利益這兩個方面,搭建一座和諧橋樑,實現二者的雙贏?帶着這樣的思考,我選擇了農林漁工的養老保險改革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和認真解剖。一、情況複雜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主要分佈在**林場、**林場(即市林科所)、市農科所和市水產良種場四家單位,共445人,其中在職農林漁工256人,已退休農林漁工189人;市農科所還有移民農工144人,其中在職115人,已達退休年齡、人事未辦理退休手續29人;其中市水產良種場20名漁場工人已於xx年12月按工齡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萬元養老保險費實行了“買斷”。未參保的農林工人數較多,情況複雜。1、政策依據不足。全省是從1996年元月起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依據是湘政發[1996]3號文件,只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資關係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爲參保對象,而農林漁工不屬於此參保範圍。但這四家單位的農林漁工相繼進入被冠以“事業單位性質”帽子的事業單位工作,因而不屬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致使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兩個養老保險之外。他們強烈要求比照同單位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政策依據不足,因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國沒有統一的政策,全省仍處於試點階段。2、改革方向不明。當前,全國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將事業單位劃分爲行政職能性、社會公益性和生產經營性三大類的改革方向尚未確定。市農科所是我市唯一正處級差額撥款的農業科研機構,改革走勢不甚明確。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級差額撥款林業科研機構,市政府已於xx年將**林場、**林場確定爲公益性林場,擬由市林業局主管轉交市建設局主管,市政府已委託市建設局擬定接收方案。3、身份參差不齊。這些農林漁工中既有建場初期的老資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長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農科所合併而來的,又有從外地移民而來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從外省區調入的;既有編制部門簽發編制計劃、勞動部門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門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給土地按農民對待的。若按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進場時間長短確認其身份,無法做到公正、公平,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好操作。4、收入來源不一。**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無自營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4萬元,自營收入15萬元,人平每月661元。市農科所每年財政撥款120萬元,科研經費10萬元,人平每月374元。水產良種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自營收入5萬元,人平每月431元。5、參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單位固定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在職人員月平918元作爲繳費基數,現行繳費比例27%,離退休人員月平1012元養老金標準,僅對**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進行測算的結果表明,這三家單位246名在職農林工月繳養老保險費60973元,179名退休農林工月支養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兩抵缺口12014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現有在職農林漁工年齡普遍偏大,收支缺口會呈直線上升趨勢,給同級財政背上沉重包袱。類似這部分農林漁工,部分區、縣(市)還有近xx人,牽一髮而動全身,勢必引起連鎖反應。二、問題突出1、參保無門。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初,農林漁工的問題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於國家、省均無明確政策,一直被耽擱下來。近幾年,這部分農林漁工一直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反映,希望能按湘政發[1996]3號文件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也積極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彙報,至今未能很好解決。2、生活無助。這些農林漁工雖然高高興興地在人事部門領回了退休證,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退休待遇;雖然按時,卻不能足額領取退休費,僅爲正常退休費的57%左右,**林場和河洑林場農林漁工人平退休費分別爲450元、600元,市農科所最低,僅爲200元,該單位移民農工到退休年齡,只能享受一次性補助300元;**林場在職不在崗的農林工,單位僅僅發給每月50元生活費,遠遠低於城鎮低保水平。3、心理失衡。這四家單位的國家幹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其中**林場已實行了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人平領取基本養老金分別爲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農林漁工(除水產良種場退休漁工外)僅爲450元、600元、200元,對比同一單位農林漁工退休費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過大,心理嚴重失衡。4、繳費無力。**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的246名農林工,全年需繳納養老保險費731676元,而已參保的國家幹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33476元,全年需繳401712元,兩者合計共繳納養老保險費1133388元。若將移民農工計算在內,全年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150萬元以上,僅憑這幾家單位現有財力是難以承受的。三、積極應對1、深化改革。堅持養老保險低起點、廣覆蓋的原則,採取先改制、後參保的辦法,推進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場改革。參照湘政辦發[xx]7號文件,先將這幾家單位改制轉企,將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整體劃歸市勞動社保處管理,未參保的農林漁工統一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移民農工享受國營企業“兩個置換”優惠政策,進入城鎮企業基本職工參保範圍。2、分類管理。改制轉企後,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機制,中人搞過渡”原則,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參保的離退休人員,轉移到勞動社保後,保持待遇不變,今後待遇的調整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進行,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調整後的待遇之差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補足;二是已退休的農林漁工退休待遇,按企業現行標準覈定其基本養老金,與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額部分採取“補差”方式,用林業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補足,實行社會化發

放;三是對於以後退休的人員,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將其養老金領取與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掛鉤,覈定養老金髮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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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

近幾年來,**林場等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訪,強烈要求認定爲全民所有制職工,並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我作爲主管全市企業改革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深深體會到市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既勢在必行,又任重道遠。如何在全力支持事業單位推進改革和儘量保障廣大羣衆基本利益這兩個方面,搭建一座和諧橋樑,實現二者的雙贏?帶着這樣的思考,我選擇了農林漁工的養老保險改革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和認真解剖。

一、情況複雜

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主要分佈在**林場、**林場(即市林科所)、市農科所和市水產良種場四家單位,共445人,其中在職農林漁工256人,已退休農林漁工189人;市農科所還有移民農工144人,其中在職115人,已達退休年齡、人事未辦理退休手續29人;其中市水產良種場20名漁場工人已於2014年12月按工齡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萬元養老保險費實行了“買斷”。未參保的農林工人數較多,情況複雜。

1、政策依據不足。全省是從1996年元月起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依據是湘政發[1996]3號文件,只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資關係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爲參保對象,而農林漁工不屬於此參保範圍。但這四家單位的農林漁工相繼進入被冠以“事業單位性質”帽子的事業單位工作,因而不屬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致使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兩個養老保險之外。他們強烈要求比照同單位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政策依據不足,因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國沒有統一的政策,全省仍處於試點階段。

2、改革方向不明。當前,全國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將事業單位劃分爲行政職能性、社會公益性和生產經營性三大類的改革方向尚未確定。市農科所是我市唯一正處級差額撥款的農業科研機構,改革走勢不甚明確。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級差額撥款林業科研機構,市政府已於2014年將**林場、**林場確定爲公益性林場,擬由市林業局主管轉交市建設局主管,市政府已委託市建設局擬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參差不齊。這些農林漁工中既有建場初期的老資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長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農科所合併而來的,又有從外地移民而來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從外省區調入的;既有編制部門簽發編制計劃、勞動部門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門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給土地按農民對待的。若按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進場時間長短確認其身份,無法做到公正、公平,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好操作。

4、收入來源不一。**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無自營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4萬元,自營收入15萬元,人平每月661元。市農科所每年財政撥款120萬元,科研經費10萬元,人平每月374元。水產良種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自營收入5萬元,人平每月431元。

5、參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單位固定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在職人員月平918元作爲繳費基數,現行繳費比例27%,離退休人員月平1012元養老金標準,僅對**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進行測算的結果表明,這三家單位246名在職農林工月繳養老保險費60973元,179名退休農林工月支養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兩抵缺口12014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現有在職農林漁工年齡普遍偏大,收支缺口會呈直線上升趨勢,給同級財政背上沉重包袱。類似這部分農林漁工,部分區、縣(市)還有近2014人,牽一髮而動全身,勢必引起連鎖反應。

二、問題突出

1、參保無門。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初,農林漁工的問題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於國家、省均無明確政策,一直被耽擱下來。近幾年,這部分農林漁工一直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反映,希望能按湘政發[1996]3號文件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也積極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彙報,至今未能很好解決。

2、生活無助。這些農林漁工雖然高高興興地在人事部門領回了退休證,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退休待遇;雖然按時,卻不能足額領取退休費,僅爲正常退休費的57%左右,**林場和河洑林場農林漁工人平退休費分別爲450元、600元,市農科所最低,僅爲200元,該單位移民農工到退休年齡,只能享受一次性補助300元;**林場在職不在崗的農林工,單位僅僅發給每月50元生活費,遠遠低於城鎮低保水平。

3、心理失衡。這四家單位的國家幹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其中**林場已實行了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人平領取基本養老金分別爲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農林漁工(除水產良種場退休漁工外)僅爲450元、600元、200元,對比同一單位農林漁工退休費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過大,心理嚴重失衡。4、繳費無力。**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的246名農林工,全年需繳納養老保險費731676元,而已參保的國家幹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33476元,全年需繳401712元,兩者合計共繳納養老保險費1133388元。若將移民農工計算在內,全年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150萬元以上,僅憑這幾家單位現有財力是難以承受的。

三、積極應對

1、深化改革。堅持養老保險低起點、廣覆蓋的原則,採取先改制、後參保的辦法,推進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場改革。參照湘政辦發[2014]7號文件,先將這幾家單位改制轉企,將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整體劃歸市勞動社保處管理,未參保的農林漁工統一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移民農工享受國營企業“兩個置換”優惠政策,進入城鎮企業基本職工參保範圍。

2、分類管理。改制轉企後,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機制,中人搞過渡”原則,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參保的離退休人員,轉移到勞動社保後,保持待遇不變,今後待遇的調整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進行,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調整後的待遇之差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補足;二是已退休的農林漁工退休待遇,按企業現行標準覈定其基本養老金,與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額部分採取“補差”方式,用林業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補足,實行社會化發放;三是對於以後退休的人員,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將其養老金領取與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掛鉤,覈定養老金髮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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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

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

兩會期間,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是普遍關注的一個熱點。社會上流傳着幾種說法包括:國家推行事業單位改革是爲了減輕國家財政支出,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將套用企業辦法;事業單位推行養老保險制度之後,員工的待遇會大大降低等。 那麼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究竟是怎麼一回事?究竟是否可行呢?

正方: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勢在必行

清華大學養老金工作室主任楊燕綏教授: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是從公平與正義角度出發的。她指出現在事業單位跟企業養老金之間比較有三個不協調。第一,事業單位大家不交養老金,不繳費,工作40年,將來退休怎麼也有20年,工作期間不繳費,20年退休去領養老金,不繳費領養老金這總是不公平的。第二就是身份壁壘,大家都是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在國家機關差距就這麼大,養老金差距這麼大,這確實是不公平的。所以身份壁壘,而且他們之間互相流動也沒有辦法。第三是待遇差距,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比企業確實是高了很多,在養老金裏有這麼大的差距,確實在影響社會和諧。

中國社會科學研拉美研究所所長鄭秉文教授:鄭秉文教授表示應建立一個混合型統籌結合模式,它的基礎是瑞典目前實行的民意賬戶制度這麼一個理論基礎。簡單講就是不管是統還是帳,每一個參保人都有一個銀行賬戶,國家的利率每年是固定給的。國家的利息和自己的繳費構成養老金,事業單位和企業進行同樣地操作。

江西財經大學產業經濟碩士、現任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採購辦公室副主任鍾萬里:他認爲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制約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主要表現在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守現有工資,步步提高,只能增,不能減,反映在崗位上就是隻能上不能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守"鐵飯碗",不願離開事業單位半步,只能進不能出。 日本流通經濟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勞動與社會保障系主任呂學靜提出了幾點建議。改革之前要先進行事業單位的分類;第一類,有行政職能的要納入公務員的勞動保障體系,另一部分具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職工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堅持逐步實行與企業相同的替代率原則,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議實行法定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稅收激勵機制。

人社部發言人尹成基表示,關於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重點是建立一個相互協調的退休待遇的增長機制。

鳳凰網網友指出: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勢在必行,之所以反對聲多,阻力很大,原因在於沒有找到突破點和切入口.如果公務員養老改革率先與企業同步,那麼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就應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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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祕書長,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學系碩士唐鈞: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須三思而行謀定而動。他認爲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牽連甚廣,牽扯到多方利益,需小心謹慎。

全國政協常委、復旦大學教授、圖書館館長葛劍雄建議暫緩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他指出事業單位的待遇和公務員相比並不高,如果要進行改革首先在事業單位內部如何使退休工資更加合理。並認爲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都不應該做。

中央黨校《學習時報》副編審鄧聿文認爲養老金改革應重在提高企業養老金標準,直到最終縮小與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標準差別而不是僅僅去改事業單位。

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全國政協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遲福林: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試點要特別慎重。他認爲以知識分子爲主體的事業機構的養老保險應當是一個要逐步提高它的水

平的問題,而不是降低它的水平的問題,它有一個逐步和國家機關公務員相對接的問題,而不是讓他的差距越來越大的問題,這樣纔有利於知識分子有一個良好的預期,纔有利於實施我們的人才強國戰略。

第五篇:設計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關於長期曠工人員的彙報

設計研究院現有五名事業單位職工長期曠工,現將五人情況彙報如下:

一、長期曠工人員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

1、補繳欠繳及滯納金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上述五人需補繳欠繳養老保險及滯納金xxxx元,如五人不予足額補繳,我院做爲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將承擔一定法律風險。

2、職工考勤管理

根據集團《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規定,連續曠工30天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60天以上的,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日前爲胡瑜、xx辦理補繳欠繳事宜時,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經辦機構辦事人員以口頭通知我院,今後不再辦理補繳欠繳業務。

三、建議

上述七人均爲長期曠工人員,建議儘快與其聯繫,以書面通知形式要求限期返崗,如不返崗,建議按照集團《考勤和休假管理規定》,連續曠工30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0天以上的,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爲避免以上情況再次發生,院加強勞動紀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