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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銀行訴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一案專家論證意見報告

關於商業銀行華巖支行訴何繼紅、那博宇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一案專家論證意見報告

關於商業銀行訴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一案專家論證意見報告

 

2008年9月8日下午我院組織了河北理工大學、華北煤炭醫學院、唐山學院、唐山師範學院的崔玉明教授、李國慶教授、金貴賓副教授、呂哲副教授和陳慧娟、唐福齊、趙樹文、董曉楠講師等法律專家,對我院提供的以商業銀行華巖支行訴何繼紅、那博宇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一案改編的案例進行了研討。各位專家在聽取了該案的案情及相關證據後都發表了個人意見。

金貴賓(唐山師範學院副教授):認爲本案抵押合同有效。理由是:1、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物權法》明確規定,違法的標的物不能抵押。本案抵押人對抵押物---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抵押標的物是合法的;2、房地應該一體,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致。但我國又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且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分別登記制度,這就說明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3、抵押權是實現抵押物的價值權,一物上可以設定多重抵押。綜上,本案的抵押合同有效。至於本案是否構成公益事業,我個人認爲,從本案的證據看,其不屬於《擔保法》中所說的公益事業。

呂哲(華北煤炭醫學院副教授):我同意金教授的意見。抵押合同有效。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民辦教育有嚴格的規定,不應僅以建設用途來認定其爲公益事業。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有相關行政部門的批准和登記。即使因此造成抵押合同無效,也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趙樹文(唐山學院講師):抵押合同有效。《擔保法》的第36條的規定的同時抵押,立法本意是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爲避免在實現抵押權時產生糾紛,爲抵押人設定的義務。這一點從新施行的《物權法》就可以理解到其本意。

洪潤潔(華北煤炭醫學院助教):1、房屋抵押有效。土地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健全抵押合同,且本案土地使用權系劃撥,抵押人沒有處分權。2、本案不能認定公益事業,理由很簡單,其是否開辦了幼兒園沒有證據。

崔玉明(華北煤炭醫學院教授):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僅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沒有同時進行登記就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理由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離,抵押權也同樣可以分離,一物上可以設定多重抵押。另外,該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抵押人,即其無處分權。

陳慧娟(唐山師範學院講師):抵押合同有效;幼兒園到底開辦沒有沒有證據,且其也不屬於公益事業。

李慶國(河北理工大學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抵押合同有效。1、本案開辦幼兒園證據不足;2、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本案抵押人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抵押有效;3、土地抵押無效。因本案土地是劃撥地,抵押人沒有支配權,且沒有按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導致土地抵押的無效,銀行應承擔主要的責任。因爲,銀行使用的格式合同,其有嚴格的審查義務。

綜合以上,大多數專家的意見是:1、本案抵押合同有效。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別抵押(分離)。2、本案所謂的“幼兒園”不能構成公益事業。

另有極少數專家意見是,抵押合同房屋抵押部分有效,土地抵押無效,其造成的過錯,應由銀行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