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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借款類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關於金融借款類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1

借款與擔保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廣泛存在的資本運營活動。借款合同制度是促進資金融通和財產流轉增值,實現資本市場繁榮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擔保制度則是融資活動得以高效、便捷、安全運行的重要保障。近年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向縱深發展,信貸政策趨於寬鬆,融資市場異常活躍,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也大量存在。從今年情況看,我院審理的金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件約佔商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正確處理這些案件,對於保護當事人權益,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教育其合理消費等具有重要意義。

2011年以後,形成訴訟的金融借款類合同案件數量增長率劇增,涉同類案件批量上升,案件類型有所增加,雖然案件標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超過24%,是否真實存在借貸和擔保,是否存在借貸公司和擔保公司合謀等疑難複雜點的案件逐漸增多。部分案件法律文書送達難、調解難、執行難。爲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對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堅決貫徹調判結合的原則,克服種種困難,不斷加大調解力度,完善調解方法,但調撤率不僅很難取得明顯提升,甚至呈下降趨勢。上半年年來該類案件的調撤率爲58.46%,相比其他類型的民商事案件明顯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高發原因簡析

(一)政策原因。一方面,2008年以來,爲提高消費水平,拉動經濟發展,國家的金融政策趨於寬鬆和靈活。另一方面,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主體的日趨多元化,對融資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別是近幾年,從中央到地方鼓勵自主創業,許多融資擔保借貸等資質的中小微型企業、農戶經濟公司大力發展,在其缺乏經營資金的情況下,各種資本的互動耦合,促使金融市場日趨活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自然應運而生。

(二)金融機構原因。相當部分金融機構基於內部考覈機制的原因,一定時期內盲目追求信貸指標,忽視信貸質量,對借款人經濟狀況考察力度不夠,對資金流向是否用於何婷約定所在監管不到位,發現風險借貸處理不及時,最終形成訴訟;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簽訂及相關手續的製作細節,瑕疵明顯,埋下隱患。

(三)債務人原因。當前,我國正處社會轉型期,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道德水準低下,相當部分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沒有如期歸還的打算;還有的借款人因其他原因無法歸還債務而乾脆一走了之;同時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純粹因爲追債方的追債方式不妥就一氣之下賭氣不還債,導致利息的增加。

(一)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類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案件數量呈總體上升甚至爆發態勢,但是案件的基本標的額缺只有幾千元不等。受理數從統計數據看,2018年受理案件數與2017年相比,增長40.57%;案件類型較爲集中,主要集中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追償權糾紛以及保證合同糾紛等,其中主要以追償權糾紛居多。

2.原告主體以借貸公司和擔保公司爲主,但呈現日趨多元化趨勢。2017年以前的金融借款、追償權糾紛類案件原告多爲國有銀行及地方性商業銀行,但自2018年開始,民間融資公司提起訴訟的比例亦在攀升。

3.集中性訴訟高發,多起案件指向同一原告。借款企業委託代理人起訴時通常都是集團訴訟,起訴多名逾期不還款的客戶,最多的一次多達100餘名。甚至同一家公司委託數名代理人,例如深圳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我院參與的代理人就有三名,包括一名律師和兩名法律工作者,他們在訴訟請求的處理上也不盡一致。

4.被告送達難,嚴重影響訴訟效率。該類案件因被告數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較大,加之在貸款時所留住址不詳或者貸款後更換了務工地址,電話更換,甚至外出躲債,致使法律文書難以送達,有些案件在窮盡其他送達方式後只能公告送達,嚴重影響了訴訟效率。

5.擔保方式相對單調,以保證擔保爲主。審判實踐發現,此類案件的擔保方式較爲單調,主要爲保證擔保方式,且保證人較多,抵押擔保的情形較爲少見,或者雖然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

6.違規追求高額利潤。小額借款合同多爲格式合同,表現出的主要問題爲約定利息、違約金過高,有大量借款管理費、服務費等費用;規避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除格式合同中約定逾期罰息外,另行與借款人簽訂附加條款,就逾期借款以管理費、諮詢費形式收取逾期利息。

三、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一)借款合同繁多,且約定各不相同。在案件承辦中借款申請表上約定和當事人雙方在網上籤訂的協議約定的借款時間、預計借款時間、本金等不盡相同,造成案件承辦中審查的時間增多,另外每個承辦人在案件承辦中的價值觀點不同,造成代償的本金定位不同。

(二)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複利計算、擔保方式認定上。我縣自2010年5月以來,民間借貸案件居高不下,此類案件因在民間涉衆較廣,對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有了一定的羣衆基礎,債務人對利息不得計算複利、擔保方式分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等法律知識有一些初步的認知,因而對金融借款合同涉及的複利不予認同,對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理解不足;借貸擔保不規範現象增多,從審結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借貸擔保存在着擔保方式約定不明、擔保身份不明、擔保標的指向不明等問題,從而造成涉及擔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大幅上升。

(三)改變借款用途現象時有發生。曾有當事人陳述貸款後業務員轉貸現象較爲嚴重。部分借款人借款後並未用於合同約定的用途,因爲債務人的信用黑名,,而是事先約定利用該貸款行爲進行信用卡套現。這些行爲不僅擾亂金融秩序,影響經濟安全,也給社會秩序帶來嚴重衝擊。

(四)法律文書送達難,送達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現象增多。債務人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狀況, 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普遍存在。部分債務人長期外出避債,有些甚至舉家外出;有些債務人常年外出打工,家中只有未成年的孩子和單獨生活的老人;部分債務人雖未外出但居無定所,存在借住、租住等情形。上述情形的存在,導致在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無法查找到本人,且其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亦不知曉其下落,法律文書送達難。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致案件缺席審理、判決,從而案件調撤率難以保證。這一現象在同類型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更爲普遍。

(五)執行難。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後,由於被告法律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薄,對法院的判決置之不理,不按照規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義務,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後,對生效判決有牴觸情緒,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不少困難,很難實現案結事了。

(六)借款及擔保過程中涉及犯罪的情況屢見不鮮。這類案件民刑交叉問題較爲突出,金融機構相對方民事權益的保護及金融機構的責任承擔成爲處理該類案件的焦點。

四、建議應對舉措

(一)建立三項機制,積極推進審判專業化

一是建立專業審判機制。強化司法審判服務金融發展的大局的指導思想,正確處理好金融領域中“市場創新、政府監管、司法裁判”的關係,抽調民商經驗豐富、政治素質高的法官,成立金融案件專項合議庭,配備相對固定的書記員、車輛、執法儀器、傳真等設備器材,爲開展專項審判提供了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努力實現金融審判的科學發展、創新發展。切實發揮金融專項審判的集聚效應,防範金融風險,強化金融監管合作,優化財富管理髮展,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是建立健全專家型金融審判隊伍的培養機制。通過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業務機構等合作與資源共享,加快培養既熟悉金融市場運作規則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複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適應當前經濟市場變化,勝任金融審判工作的專業化法官隊伍,以應對金融規模擴展,金融創新加速,金融糾紛日趨專業化、複雜化的趨勢,不斷提高金融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速審理工作機制。對批量涉同類型金融產品案件糾紛實行集中受理、快速立案、快速送達、當庭宣判,構築高效、快捷、便利的“綠色訴訟通道”,盡力縮短審理週期,以確保快速實現債權。簡化財產保全手續,對金融機構提供的財產保全線索,及時進行查封、凍結、扣押,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爲案件調解、執行打下堅實基礎。

(二)提升審判質效,推動金融審判的精細化

一是規範審判活動,提高審判權運行質量。着眼維護金融資本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找準涉金融案件審理的立足點和切入點,依法審理涉金融案件及不良資產處置案件,妥善處理與金融創新業務相關的案件。牢固樹立精品意識,積極開展審判“四個一”精品活動,推進庭審質量、提高文書製作水平、辦精品案、出精品案。

同時,全面加大調解力度,努力拓寬調解空間,力求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促使當事人以和諧的方式解決糾紛、履行義務。堅持將調解、和解貫穿於訴訟全程,重點加強訴前、訴中調解和判後釋法,對於數額不大而又有履行能力的借款人,通過教育引導,催促自動履行還款義務;對於一時難以清償的,積極促成雙方達成還款協議;針對當事人缺席狀況,充分藉助送達應訴文書的有利時機,及時瞭解案情,提前瞭解債務人的意願想法,積極開展調解工作,促使部分案件在送達文書時就達成和解意向或還款撤訴。從而提高調撤率,進而提高服判息訴率、自動履行率。

二是推行繁簡分流,提高審判效率。針對大部分金融糾紛債權債務關係明晰、案情簡單的特點,積極推行繁簡分流,對等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糾紛,特別是同類型批量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推行“模板式”法律文書,儘量做到“當庭審理、當庭裁判、快速結案”,縮短辦案週期,降低金融機構訴訟成本;對重大、新穎或複雜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注重審判效果,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對批量案件儘可能集中開庭、集中宣判,盡最大努力免除金融機構多次往返的訴累,以最快速度、最短時間、最大限度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三)創新工作模式,延伸服務職能

一是採取靈活多樣的送達方式,破解送達難。在送達環節,安排專人集中送達,採取電子送達,留置送達,下鄉送達,電話錄音過程記爲筆錄、並由見證人簽字等方式,利用早、中、晚、週末等下班時間尋找借款人較容易的時段進行鍼對性的送達。對於當事人確實下落不明,採取登報、在借款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形式公告,提供審判效率。審理過程中儘量適用簡易程序。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當事人承認欠款事實,有履行能力,能夠送達的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快審快結。

二是建立聯繫機制,構建金融信息交流平臺。強化與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供金融案件的審判動態,定期通報市場行爲中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的突出問題,幫助查堵漏洞,防範風險,增強雙方工作的良性互動;定期組織召開金融司法服務聯席會議,積極開拓與轄區內各類金融機構的互動交流渠道,搭建法院與金融機構信息交流與共享的對接平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指引功能,積極邀請金融機構代表旁聽案件庭審,不斷滿足司法需求。

三是強化司法建議預警功能,拓展商事審判服務領域。始終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金融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開展深入調研,並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議,積極促進金融機構市場行爲的規範,預防和減少金融風險。如對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採取展期或重新簽訂合同以貸還貸,甚至繼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衝抵借款現象,嚴重損害了金融運營的穩定和安全,針對這一問題,及時向相關金融機構發出司法建議,被其採納後效果良好。

四是強化法制宣傳,服務金融市場誠信體系構建。加強法制宣傳力度,開展法官“六進”活動,採用展板、傳單、諮詢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貸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借款、按時還貸的自覺性,積極倡導守法誠信的金融市場風尚,努力營造公平規範有序的金融市場交易秩序。積極開展巡迴審判活動,在方便訴訟的同時,也使廣大人民羣衆受到了最直觀生動的法制教育,真正做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時,以網絡、報刊、電視臺等媒體爲平臺,加強對涉金融類案例的宣傳報道,定期將一些老賴名單在大衆媒體上曝光,將相關信息通報到其單位、金融機構、工商、稅務等部門,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五是加大執行力度,破解執行難。加大執行力度,對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或者採取暴力手段妨礙法院執行人員履行公務的被執行人,堅決採取媒體曝光、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查封、扣押財產、凍結銀行賬戶、拘留、罰款等措施依法懲處。

七是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產生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研分析,分析新常態和特點,探究原因和規律,總結好經驗好做法,統一裁判尺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指導審判實踐。

關於金融借款類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2

 近年來,隨着民間借貸及金融部門借貸業務規模的擴大,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的各類借貸合同類糾紛案件成爲收案數最主要的增長點。現就借貸類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調研如下。

  一、當前借貸類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受理的借貸合同類糾紛案件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與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兩大類。2016年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145件,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439件,共計數量佔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0%,2017年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263件,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684件,共計數量佔民商事案件總數的37%,2018年截止5月2日,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75件,新收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340件,共計數量佔新收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7.5%。可以說,借貸合同類糾紛案件幾乎佔據民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無論是案件數量還是案件總標的額,都遠高於傳統的買賣、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審判工作中,四子王旗法院注重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爲,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依法制裁高利貸等不法行爲,有效維護了四子王旗金融市場秩序。

  二、借貸類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特點

  一是高息借貸問題突出且日益隱蔽化。由於融資困難,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不斷走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有關利息的規定劃了兩條線三個區,第一條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爲年利率24%(即月利率2分),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即月利率3分)以上的借貸合同爲無效。劃分的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通過調研發現,四子王旗在烏蘭察布市範圍內屬於民間融資活躍的地區,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達5分、1角以上,即年利率回報超過60%。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但與此同時,也使債務人不得不接受放貸人所設定的高額利息。實踐中,爲規避“約定利息無效區”的法律規制,出借人往往採取預先扣息、實際履行利率高於約定利率等做法,給法院認定事實帶來困難。

  二是經營性借貸爲主,多爲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房地產業等。傳統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多用於生活消費,是一種“熟人間的交易”。隨着經濟發展環境的變化,四子王旗的民間借貸逐漸轉變爲陌生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和經營性借貸的融資渠道。因受到市場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一部分經營性借貸成爲債權人難以追回的死賬,法院即使判決生效後,債務人也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利益難以得到實際保護。

  三是“系列案”現象嚴重。同一主體涉訴的系列案增多,一些民間借貸案件中,債權人或債務人比較集中,借貸供需雙方主體的重複率高。一債權人多債務人情形下,例如該旗現有一批“職業放貸人”,一般是利用農牧民手中的惠農補貼、禁牧補貼等作抵押,長期從事放貸業務;在多名被告,一名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往往是大量對外舉債的企業或企業主。有的案件中還存在借貸資金鍊關係。即在直接與被告發生借貸關係的原告名下,背後還有大量實際出資的隱名出借人,這些隱名出借人往往是欠缺投資渠道、盲目逐利的普通老百姓,形成一系列“串案”,這類案件社會影響較大,傳導性較強,易呈集中爆發態勢,一旦無法收回借款,老百姓的多年積蓄無法收回,容易引發連環訴訟,產生信訪、上訪等問題,甚至引發羣體性事件。

  四是存在部分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的情況。特別是銀行採取“多戶聯保”的借款形式,因部分農牧民的風險防範意識差,在借款合同簽了字或出借了自己的戶口簿,借款被他人使用。當金融部門的債權得不到實現時,根據法律規定只能起訴作爲借款人的諸多農牧戶,由此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五是金融借款、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互有交織。在實踐中,部分當事人盲目向金融部門貸款,沒有基本理財規劃。當銀行貸款到期後,又向小額擔保公司、個人進行民間借貸來償還銀行貸款,俗稱借新還舊的倒貸。此外,民間借貸屬體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監管。民間放貸人基於自己的利益判斷作出趨利性選擇,在高額利息回報的誘惑下,容易產生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爲,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民事、刑事法律關係交織的情況,給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增加了難度。

  六是部分特殊主體推波助瀾。一些國家工作人員、銀行從業者等特殊人員,以營利爲目的,將個人閒置資金,或利用自身信譽、職務影響獲得的資金,包括公務員信用貸款等,出借給以 “吃利息差”爲職業的社會人員,再由其高息貸給資金需求者。部分借貸類案件的背後就涉及公務員、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等,更有個別人員自己或通過家屬出面直接從事高息放貸活動。

  三、借貸合同類糾紛案件高發的原因

  一是部分金融機構落實貸款業務“三查制度”不規範。個別信貸人員對申請貸款主體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疏於管理,甚至存在違規操作,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狀況、借款用途、有無還貸能力疏於審查,造成貸款到期無法收回。

  二是部分借款人貸款動機不純。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但由於現實需要和投機及賭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款,只要能借到錢,有些當事人根本沒有還款打算。

  三是經濟形勢引發借貸糾紛。例如該院很多當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房地產等產業,因受到自身經營水平、氣候、市場等客觀因素的影響,經營不善的情況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種養物減產收成不佳、商品房滯銷等虧損情況,就會使自身經濟狀況更加惡化,進一步喪失還款能力。

  四是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大部分的金融借款及民間借貸基本上都設定擔保,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就應當在保證期間內承擔還款義務,但絕大多數保證人,因法律知識欠缺,且信貸工作人員或職業放貸人沒有就擔保責任向其釋明,認爲擔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續,而且也沒有認識到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盲目地承擔保證責任,在糾紛發生後,單純地認爲“錢不是我借的,誰借的誰還”,不願履行還款義務。

  四、借貸類合同糾紛案件高發的危害

  一是形成一系列社會隱患。當前,四子王旗民間借貸市場的高息借貸現象普遍存在,借款人受多種因素影響,借款到期一般難以償還,還款期限拖得越久利息累積的越多,很有可能因鉅額債務造成企業破產、家庭破裂。同時,部分民間借貸常會伴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爲,比如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等,有的借款人在借了高利貸之後無力償還高額利息,被催款後“欠債逃跑”,甚至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亡案件也時有發生。正是民間借貸所引發的許多社會矛盾愈演愈烈,造成諸多社會不穩定因素。例如四子王旗已發生數起因暴力催債引發的惡性事件。

  二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由於民間高利借貸行爲隱蔽性強,資金來源大多集中在親友熟人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通過事先約定高息的行爲大多屬於“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情形,外界一般很難發現。產生借貸高息的證據難以審查,但民間高利借貸任其發展下去,不僅嚴重擾亂金融借貸市場秩序,而且還擾亂金融部門儲蓄市場秩序,破壞金融市場穩定。 

  三是增加人民法院審理執行難度。部分民間借貸類合同糾紛案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甚至違法的利益,存在規避法律的現象,在審判工作中,法官通過現有證據難以查證是否存在高利借貸行爲。此外,部分債權人依據借據起訴時,因債務人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律文書送達難、案件事實認定難、案件調解率較低,從而造成該類案件執行難度加大,執行到位率低。

  五、有效處理借貸類合同糾紛案件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協調聯動,嚴厲打擊四子王旗非法金融活動。建議建立由旗委領導,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公安、工商、銀監局、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內的信息互通,聯防聯動協調機制,堅持依法治理,多方施策,以提高對借貸糾紛的分析研判和預警能力,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五部委於2018年4月16日聯合下發的銀保監發【2018】10號《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爲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精神,要堅決取締和杜絕混入民間借貸活動的高息借貸、賭博借貸、地下錢莊等非法活動,查處、打擊此類行爲背後的涉黑涉惡勢力犯罪,穩定社會秩序,增強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感。要保持高壓態勢,妥善利用個案,通過抓典型、促規範、促進民間借貸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第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一是強化調解工作,促成案結事了。引導借貸市場逐步規範,積極使用調解手段,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二是加強對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性的審查,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關係,在審理執行中發現有可能存在高息借貸、賭博借貸、虛假訴訟、非法吸收存款等違法情形的,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必要時可依法予以移送。三是堅持能動司法,充分發揮民商事、刑事審判和執行等各項司法職能作用,維護信貸秩序,增強市場信心,保護和引導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三,加強教育引導,營造誠信氛圍。該院要進一步通過送法下鄉、發佈典型案例、組織庭審觀摩、巡迴審判的方式,對羣衆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傳,讓羣衆直觀瞭解簡單必要的借貸相關法律知識,避免合法權益受損,不斷提高羣衆風險預防意識,規避高風險投資行爲,向包括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機構負責人在內的企業、個人進行法律風險防範提示;要加大案例宣傳力度,及時通報司法機關打擊處理的高息借貸、賭博借貸、非法集資等情況,增強羣衆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民間融資機構的合法經營意識。

  借貸類合同糾紛案件的妥善處理事關經濟金融秩序健康發展,事關社會發展穩定大局,此類糾紛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一定程度上在四子王旗已發展成一個社會問題。一些反映出的問題亟待解決,如何更好地增強羣衆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金融活動,需要引起全社會各界的共同關注。

借款與擔保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廣泛存在的資本運營活動。借款合同制度是促進資金融通和財產流轉增值,實現資本市場繁榮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擔保制度則是融資活動得以高效、便捷、安全運行的重要保障。近年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向縱深發展,信貸政策趨於寬鬆,融資市場異常活躍,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也大量存在。從近五年情況看,我院審理的金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件約佔商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二。正確處理這些案件,對於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表一:全院近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收結案數

年度

收案數

結案數

2010

132

130

2011

343

340

2012

487

485

2013

654

652

2014(1-5月)

204

202

   表二:全院近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收結案數量柱狀圖

關於金融借款類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從表一、表二看,我縣法院2010年受理一審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32件,到2011年激增至343件,增幅達159.85%;2011年至2012年增幅爲41.98%;2012年至2013年增幅爲34.29%。

表三:訴訟標的額變化趨勢圖

關於金融借款類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第2張

從表三看,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涉案標的額從2010年的677萬元激增至2011年的2178萬元,增幅達221.71%;2011年至2012年增幅爲38.98%;2012年至2013年爲35.84%。涉案數量及訴訟標的金額均呈逐年遞增態勢,不僅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同時成爲了影響金融市場繁榮穩定、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大隱患。也顯示出金融借款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亟需加以規範和整頓。

表四:結案方式及調撤率

 

年度

判決

調解

撤訴

其他

調撤率

2010

46

62

19

3

64.62%

2011

128

159

43

10

62.35%

2012

198

244

36

7

59.18%

2013

270

306

39

9

56.73%

2014(1-5月)

131

107

19

2

49.42%

2011年以後,形成訴訟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數量增長率逐漸趨於平穩,但總體數量仍居高不下。涉同類型金融產品案件批量上升,案件類型有所增加,疑難複雜案件逐漸增多。部分案件法律文書送達難、調解難、執行難。爲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對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堅決貫徹調判結合的原則,克服種種困難,不斷加大調解力度,完善調解方法,但調撤率不僅很難取得明顯提升,甚至呈下降趨勢。近5年來該類案件的平均調撤率爲58.46%,相比其他類型的民商事案件明顯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高發原因簡析

(一)政策原因。一方面,2008年以來,爲提高消費水平,拉動經濟發展,國家的金融政策趨於寬鬆和靈活。另一方面,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主體的日趨多元化,對融資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別是近幾年,從中央到地方鼓勵自主創業,大力發展中小微型企業、農戶經濟,在其缺乏經營資金的情況下,兩者的互動耦合,促使金融市場日趨活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自然應運而生。

(二)金融機構原因。相當部分金融機構基於內部考覈機制的原因,一定時期內盲目追求信貸指標,忽視信貸質量,對借款人經濟狀況考察力度不夠,對資金流向監管不到位,發現風險借貸處理不及時,最終形成訴訟;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簽訂及相關手續的製作細節,瑕疵明顯,埋下隱患;同類型金融產品推廣數年,已到清理不良資產,覈銷呆壞賬的節點。

(三)債務人原因。當前,我國正處社會轉型期,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社會成員法律意識淡薄,道德水準低下,相當部分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沒有如期歸還的打算;還有的借款人因生產經營失敗無法歸還鉅額債務而乾脆一走了之;同時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純粹爲了將所借款項另行高息轉貸賺取利息差額,由於受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影響,我縣自2010年5月因民間借貸案件“井噴”式爆發,最終導致大量金融機構的貸款不能收回;有的合法經營者,由於技術、管理上存在短板,特別是對金融風險估計不足,導致經營資金鍊斷裂,無法正常償還貸款;對擔保人而言,受利益驅使或礙於人情關係簽字擔保,一部分人對擔保後果雖有一定認知,但主觀上沒有承擔風險的意識,更有相當比例的擔保人對擔保後果則一無所知,當主債務人無法歸還欠款,被金融機構催要欠款時,絕大部分擔保人拒絕償還借款,導致訴訟的產生。

三、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身份同時兼具。爲了保證貸出的款項安全回收,除了對少數信譽程度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外,金融機構對外發放貸款時,大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因而,從金融機構起訴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來看,多數與擔保合同有牽連。具體表現爲,金融機構向借款人主張償付借款本息,同時向擔保人一併主張權利,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具有密不可分的特殊性,如農戶聯保貸款,二個或二個以上農戶貸款,都是借款人,同時又互爲擔保人,

(二)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複利計算、擔保方式認定上。我縣自2010年5月以來,民間借貸案件居高不下,此類案件因在民間涉衆較廣,對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有了一定的羣衆基礎,債務人對利息不得計算複利、擔保方式分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等法律知識有一些初步的認知,因而對金融借款合同涉及的複利不予認同,對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理解不足;借貸擔保不規範現象增多,從審結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借貸擔保存在着擔保方式約定不明、擔保身份不明、擔保標的指向不明等問題,從而造成涉及擔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大幅上升。

(三)改變借款用途現象增多。貸款後轉貸現象較爲嚴重,相當一部分借款人借款後並未用於合同約定的用途,而是轉貸謀取利益,且集中轉貸給同一人現象屢見不鮮;“私貸公用”現象時有發生,諸如企業負責人、會計或村委會主任、會計、村黨支部書記等將所借款項用於本企業或村辦企業的生產經營等。這些行爲不僅擾亂金融秩序,影響經濟安全,也給社會秩序帶來嚴重衝擊。

(四)同種或同類金融產品引發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佔很大比重。如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糾紛中,農戶聯保貸款合同糾紛佔全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70%左右,其他類型金融產品引發的糾紛數量所佔比重不大,但涉案金融專業知識點增多。

(五)法律文書送達難,送達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現象增多。債務人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狀況, 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普遍存在。部分債務人長期外出避債,有些甚至舉家外出;有些債務人常年外出打工,家中只有未成年的孩子和單獨生活的老人;部分債務人雖未外出但居無定所,存在借住、租住等情形。上述情形的存在,導致在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無法查找到本人,且其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亦不知曉其下落,法律文書送達難。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致案件缺席審理、判決,從而案件調撤率難以保證。這一現象在同類型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更爲普遍。

(六)申請進入執行程序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增多,造成自動履行率低下。2010年至2013年我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1024件,佔到執行案件總數的30%以上。尤其是2013年,佔到執行案件總數的近50%。2010年以來,新收金融借款合同執行案件數量一直呈上升態勢,總數量居高不下。

(七)借款及擔保過程中涉及犯罪的情況屢見不鮮。這類案件民刑交叉問題較爲突出,金融機構相對方民事權益的保護及金融機構的責任承擔成爲處理該類案件的焦點。

四、我院的司法應對舉措

(一)建立三項機制,積極推進審判專業化

一是建立專業審判機制。強化司法審判服務金融發展的大局的指導思想,正確處理好金融領域中“市場創新、政府監管、司法裁判”的關係,抽調民商經驗豐富、政治素質高的法官,成立金融案件專項合議庭,配備相對固定的書記員、車輛、執法儀器、傳真等設備器材,爲開展專項審判提供了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努力實現金融審判的科學發展、創新發展。切實發揮金融專項審判的集聚效應,防範金融風險,強化金融監管合作,優化財富管理髮展,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是建立健全專家型金融審判隊伍的培養機制。通過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業務機構等合作與資源共享,加快培養既熟悉金融市場運作規則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複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適應當前經濟市場變化,勝任金融審判工作的專業化法官隊伍,以應對金融規模擴展,金融創新加速,金融糾紛日趨專業化、複雜化的趨勢,不斷提高金融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速審理工作機制。對批量涉同類型金融產品案件糾紛實行集中受理、快速立案、快速送達、當庭宣判,構築高效、快捷、便利的“綠色訴訟通道”,盡力縮短審理週期,以確保快速實現債權。簡化財產保全手續,對金融機構提供的財產保全線索,及時進行查封、凍結、扣押,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爲案件調解、執行打下堅實基礎。

(二)提升審判質效,推動金融審判的精細化

一是規範審判活動,提高審判權運行質量。着眼維護金融資本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找準涉金融案件審理的立足點和切入點,依法審理涉金融案件及不良資產處置案件,妥善處理與金融創新業務相關的案件。牢固樹立精品意識,積極開展審判“四個一”精品活動,推進庭審質量、提高文書製作水平、辦精品案、出精品案。

同時,全面加大調解力度,努力拓寬調解空間,力求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促使當事人以和諧的方式解決糾紛、履行義務。堅持將調解、和解貫穿於訴訟全程,重點加強訴前、訴中調解和判後釋法,對於數額不大而又有履行能力的借款人,通過教育引導,催促自動履行還款義務;對於一時難以清償的,積極促成雙方達成還款協議;針對當事人缺席狀況,充分藉助送達應訴文書的有利時機,及時瞭解案情,提前瞭解債務人的意願想法,積極開展調解工作,促使部分案件在送達文書時就達成和解意向或還款撤訴。從而提高調撤率,進而提高服判息訴率、自動履行率。

二是推行繁簡分流,提高審判效率。針對大部分金融糾紛債權債務關係明晰、案情簡單的特點,積極推行繁簡分流,對等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糾紛,特別是同類型批量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推行“模板式”法律文書,儘量做到“當庭審理、當庭裁判、快速結案”,縮短辦案週期,降低金融機構訴訟成本;對重大、新穎或複雜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注重審判效果,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對批量案件儘可能集中開庭、集中宣判,盡最大努力免除金融機構多次往返的訴累,以最快速度、最短時間、最大限度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三)創新工作模式,延伸服務職能

一是堅持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積極爭取黨委支持及政府各部門協調配合,構建聯動機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力量和資源,形成化解金融風險與矛盾糾紛的合力。尤其是從維護全縣穩定、促進發展大局出發,審慎處理涉及重點骨幹企業金融糾紛案件,審理中積極、主動向黨委和人大彙報,不斷加強與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門溝通,最大限度的協調化解糾紛。如我縣某重點民營企業向工商銀行借款250萬元,並由縣直企業提供擔保,影響較大。在審理環節,我院主動向黨委、人大進行了彙報,取得理解和支持。在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下,三家企業最終與工行達成了還款協議,涉案各方及社會各界反映良好。

二是建立聯繫機制,構建金融信息交流平臺。強化與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供金融案件的審判動態,定期通報市場行爲中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的突出問題,幫助查堵漏洞,防範風險,增強雙方工作的良性互動;定期組織召開金融司法服務聯席會議,積極開拓與轄區內各類金融機構的互動交流渠道,搭建法院與金融機構信息交流與共享的對接平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指引功能,積極邀請金融機構代表旁聽案件庭審,不斷滿足司法需求。

三是強化司法建議預警功能,拓展商事審判服務領域。始終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金融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開展深入調研,並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議,積極促進金融機構市場行爲的規範,預防和減少金融風險。如對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採取展期或重新簽訂合同以貸還貸,甚至繼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衝抵借款現象,嚴重損害了金融運營的穩定和安全,針對這一問題,及時向相關金融機構發出司法建議,被其採納後效果良好。

四是強化法制宣傳,服務金融市場誠信體系構建。加強法制宣傳力度,開展法官“六進”活動,採用展板、傳單、諮詢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貸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借款、按時還貸的自覺性,積極倡導守法誠信的金融市場風尚,努力營造公平規範有序的金融市場交易秩序。積極開展巡迴審判活動,在方便訴訟的同時,也使廣大人民羣衆受到了最直觀生動的法制教育,真正做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時,以網絡、報刊、電視臺等媒體爲平臺,加強對涉金融類案例的宣傳報道,定期將一些老賴名單在大衆媒體上曝光,將相關信息通報到其單位、金融機構、工商、稅務等部門,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關於金融借款類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3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金融借款合同關係的發生日益頻繁,鑑於金融行業的不斷改進,這兩年此類糾紛案件雖略有減少,但案件總數仍然不少。爲進一步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筆者對近兩年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統計分析,現從此類案件的特點、產生的原因及審理意見等方面進行以下分析:

案 件 受 理 情 況

       2010年我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60件,涉案標的5903397.13元,調解6件,撤訴8件,判決46件(缺席判決12件),,調撤率23.3%。其中徽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起訴的分別爲6件、10件、44件,其中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起訴的佔案件總數的73.3%。

       2011年我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40件,涉案標的7161669.97元,調解1件,撤訴7件,判決31件(缺席判決15件),審理1件,調撤率20%。其中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徽商銀行、農村商業(合作)起訴的分別爲1件、2件、3件、34件,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起訴的案件佔案件總數的85%。

       2011年與2010年相比,案件總數下降33.3%,標的額增長21.3%。

案   件   特   點

       一、起訴方絕大部分爲農村商業(合作)銀行,根據我院10年及11年案件受理情況的分析,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起訴的案件佔同類案件總數的比例,由73.3%增長到85%,所佔比重已經遠遠超過其他銀行。爲何會如此?筆者認爲,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近期由農村合作信用聯社改制而成,較之其他銀行,其起步較晚,發展較緩,貸款管理制度較不完善。此外,其所面臨的主要貸款戶集中在農民、個體工商戶,貸款風險相對較大。

       二、涉案貸款的期限較短,貸款標的額不大。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現金,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同時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提供保證或抵押擔保,保證擔保一般爲連帶責任擔保,抵押擔保一般爲房屋抵押。

       三、缺席審理佔案件總數比重較大。以2010年爲例,案件總數爲60件,判決46件,缺席判決12件,缺席判決佔案件總數的20%,缺席審理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有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所以缺席審理。還有一部分借款人認爲借款是事實,但是自身無還款能力,擔保人則認爲錢不是我貸的,和我沒關係,所以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也拒不到庭。

       四、大部分案件所涉的《借款擔保合同》內容完備,手續齊全。在所審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均有書面合同,合同對借款的種類、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包括擔保期限)和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均有明確約定。此外,借款人、擔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證明、擔保程諾書等相關手續。

       五、此類案件一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雙方有調解的意願,但往往因爲借款人無償還能力而最終無法調解成功。

糾紛產生原因

       一、金融部門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控制信貸風險。特別指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起訴的案件大部分是改制前的農村合作信用社遺留下來的,正是由於當時的信貸管理非常不規範,才導致放貸資金難以收回,尋求司法救濟。目前,金融部門的信貸管理已經有所完善,但仍有需要改進之處。主要體現在:

       1、貸前審查不嚴,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審查不清,盲目房貸,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2、金融機構對貸後貸款資金用途等監督不力;3、擔保制度流於形式,對保證人的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未能進行嚴格審查。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1、生產經營虧損,無力償還貸款;2、法律意識淡薄,罔顧合同約束力,惡意拖欠貸款。

       三、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不瞭解連帶擔保所造成的法律後果,認爲擔保知識履行一定的手續,因此在貸款人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時,就算有還款能力,也拒不承擔。

審理意見

       一、由於這類案件大多屬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直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且在起訴手續、傳喚當事人、審理程序以及審限等方面都可以簡化處理,尤其是送達,可以選用電話通知,大大節約了審判資源,提高了審判效率。

       二、加大調解力度,對於一次性償還卻有困難的借款人,可以多作金融機構的工作,以期其同意借款人以分期的方式還款,最終促進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如此,不但能夠結案了事,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減緩執行的壓力。

       三、對於有還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應及時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強制執行,以便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的權威。

       四、對於不法分子利用開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僞造擔保人手續等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結語

       最後,筆者認爲,隨着金融機構貸款管理制度地不斷完善,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案件將會越來越少。完善的貸款制度和完備的借款擔保手續一方面保證了貸款資金的收回,另一方面卻提高了貸款資金髮放的要求,使得越來越多急需資金的市場主體及公民個人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爲解決資金問題,他們繼而會轉向民家借貸。結合目前中國大的經濟環境,例如信貸緊縮、樓市調控,不少規模較小的房地產企業資金鍊趨緊;礦業行業高速發展,急需大量資金的注入;經濟不景氣,出口急速減少,小企業生存環境不樂觀,急需融資等等,導致民間借貸的需求大增。另外,受股市大跌、樓市不振的影響,越來越多的資金從樓市、股市中撤離,正好迎合民間資本借貸高漲的需求,逐漸成爲居民新的“投資渠道”。民間資本借貸的高回報更是吸引了越來越多的資金蜂擁而入。當前,在中國民間借貸呈現出瘋狂態勢,因民間借貸引發糾紛的可能也會不斷增加,這應當引起司法的廣泛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