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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講政治的高度積極迴應人民羣衆司法關切

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堅持 “四個全面”,作爲依法治國重要主體的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人民羣衆反映最爲強烈的問題有兩個,一是立案難,也就是打官司難,二是執行難,也就是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受損,履行兌現難。作爲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必須站在講政治的高度,積極迴應人民羣衆司法關切,全方位滿足司法需求,努力實現習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從講政治的高度積極迴應人民羣衆司法關切

一、“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是“四風”問題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現,嚴重背離了黨的羣衆路線,傷害羣衆感情,損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立案作爲人民羣衆解決糾紛、法院發揮定分止爭作用的第一個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在實行立案登記制之前,法院在案件立案過程中總是因爲這樣那樣的原因,或多或少地存在“生、冷、硬、推”的現象。
  立案難,既有外部原因,又有法院自身的問題。爲此,我們不等不靠,積極迴應社會關切,通過改進自身工作逐步解決了立案難的問題。

1.認真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法官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真正做到司法爲民,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是依法治國、執法爲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每一個方面都內涵豐富,值得每一個法官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只有這樣,法官在面臨人民羣衆訴訟立案的時候,纔不會只考慮自己的困難、得失。解決立案難的時候,才能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辦法總比困難多。
  2.改革不合理的考覈評價體系,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規律的考覈評價機制。案件立案難的形成,部分原因是由於法院系統現存的一些不合理的考覈評價體系所致。法院系統目標考覈中的有關指標的設定存在不合理性成分,導致立案法官在立案審查的過程中過多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立案中甚至出現了審查不應屬於立案審查的問題,使得立案越發困難。比如信訪評估機制就導致某些法院對一些可能有上訪苗頭且通過訴訟途徑不能較好化解矛盾的案件、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未予立案。
  3.重視立案法官的配置,加強對立案法官的培訓培養工作,努力提高立案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學修養和業務水平。
  立案庭作爲法院的“爲民司法之窗,文明司法之窗,和諧司法之窗”,既是人民羣衆表達訴求、參與訴訟、解決糾紛的重要場所,又是人民法院瞭解社情民意、服務涉訴羣衆、聯繫社會各界的橋樑和紐帶。爲此,我們把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法官配置到立案庭並加強對立案法官的培訓工作。這樣,在遇到羣衆前來立案或者進行諮詢的時候,才能保證分清法院的主管與管轄,杜絕收來不該收的案子,確保該收的案子一個不漏。同時,面對錯綜複雜的民商事法律關係,能準確指導訴訟,讓老百姓少跑冤枉路。
  4.增強立案法官的程序意識,嚴格依法辦事,合理合法地疏導羣衆訴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確規定,法院在對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時,起訴只要達到以下4個條件,法院就應當予以立案: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很多法院在立案時,提前介入,出現了實質審查,把很多立案法官自認爲不應當立案的民事案件擋在了法院門外。

5.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切實解決人民羣衆反映的“立案難”問題。針對羣衆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和成因,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起,將原來的立案審查制改爲立案登記制。經過三年多時間發展,如今立案渠道已全面暢通,“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擡高門檻”的問題基本根除。

立案登記制,即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這樣一來,杜絕了各地法院在立案上的“土政策”和鬆緊寬窄不一的問題,做到了有訴必理,有案必立。

一是實行訴前調解,將一部分法律關係簡單,雙方矛盾不尖銳的民事案件,由立案庭法官即時進行調解,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做到繁簡分流,使得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能適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三是最大限度地緩減免訴訟費和執行費,讓羣衆不因無力繳納訴訟費而打不起官司。據統計,僅去年緩交訴訟費、執行費四十餘萬元,免收訴訟費、執行費十餘萬元。

6.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爲人民羣衆提供更多糾紛解決方式。

法律不是萬能的,司法也不是萬能的,有些案件的所謂“立案難”並不是法院造成的。比如有些糾紛根本就不具備可訴性,不屬於司法糾紛,不應該由法院主管。實際上這些糾紛本應該由政府有關部門加以解決和處理。但在很多情況下,這些糾紛的當事人在求告無門的無奈之下,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這些案件時自然只能不予立案。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立案難的問題,還需要各級黨委發揮統一領導、協調各方的作用,人大、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盡其職,社會各方積極參與,才能夠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二、長期以來,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應執行財產難動,協助執行人難求成爲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頑症。有人形象的戲謔法院的調解爲“空調”,判決爲“白判”。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極大挑戰,黨和政府的形象也因此受損。執行難問題作爲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切實解決執行難”作爲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任務之一。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出了“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目標。爲此,我們下定愚公移山志,以壯士斷腕,破釜沉舟的勇氣和決心,基本解決了“執行難”。此項工作即將接受國家級第三方評估和驗收。

1、推動建立“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協參與、政法委協調、法院主辦、社會各界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執行難的形成是社會多方面問題在審判執行環節的集中反映和體現,必須達成共識,衆志成城,合力攻堅。

2、轉變執法理念方式,發揮執行聯動作用。改變過去執行案子一到手,法官幹警跑斷腿,法院一家喊執行難,單槍匹馬,單打獨鬥的現象和做法。層層建立解決執行難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互相配合。這樣一來,輿論有了,環境有了,氛圍有了,爲解決執行難打下了堅實基礎。

3、克服執行軟、執行亂,杜絕消極執行、選擇執行,做到依法強制執行、規範執行。執行難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執行的強制性發揮不夠,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沒有體現出來。凡是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除了確有困難,無力執行的少數案件外,大多數是被執行人目無法律,感受不到法律的威嚴,規避執行、躲避執行、拒不執行、抗拒執行的代價太低。爲此,我們用足用活法律規定的搜查、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窮盡法律規定的查封、凍結、扣劃等手段。近三年來,拘留被執行人37人,採取搜查措施58人,查封被執行人房產31套、拍賣、變賣12套,凍結機動車車戶63臺,扣劃被執行人存款520餘萬元。同時,克服了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執行,執行規範化建設進一步提升。

4、加大執行信息化建設和投入,向信息化要戰鬥力,執行工作如虎添翼,執行面貌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以前,查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執行人員一家家銀行、信用社挨着跑,還吃力不討好,效果差,效率低。如今,隨着點對點查控、總對總查控和執行指揮中心的建立和全國聯網,每個執行員坐在自己辦公室,就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和其配偶名下在全國所有商業銀行的存款,主流商業銀行已經支持網上凍結釦劃。還能查詢其在支付寶、微信、京東賬戶的存款,查詢其機動車、商品房和開辦工商業的登記信息。執行信息化發揮了極大地便利和優勢。

5、執行懲戒更寬更嚴更迅捷。隨着全國徵信系統的建立和聯網,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完全履行義務,就會及時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其不能乘坐高鐵、動車一等座,不能乘坐飛機,不能使用支付寶和微信,不能進行高檔消費。再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不能參與評先樹模,不能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考,不能參加招投標,不得晉升職務等。極大地壓縮限制了被執行人的生活生存空間,使其無路可逃,只好乖乖履行義務。

6、執行裝備得到保障,硬件建設到位。執行車輛、執法記錄儀、移動終端、錄音筆、錄音電話、車載系統、移動執法箱等裝備一應俱全,極大地提升了執行力和戰鬥力。

7、通過百日執行會戰、“春雷行動”、“夏日風暴”和涉民生、涉金融案件等專項執行行動,打出聲威,形成震懾,體現法律的尊嚴和執行的強制性,營造賴債可恥,履行光榮的輿論氛圍。使很多心存僥倖的被執行人放棄幻想,很多企圖矇混過關的被執行人感受到壓力,提高案件實際執結率和標的到位率。

8、分清了執行不力和執行不能,明確瞭解決執行難的目標和考覈指標。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依法執行完畢;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案件分類管理、對被執行人後續跟進措施缺失、恢復執行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等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將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剔除出“執行難”的範疇。

三、夯實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取得長足進步。

1、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思想認識。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順利推進的根本保證。全面從嚴治黨,基礎在全面,關鍵在嚴,要害在治。作爲最基層的國家審判機關,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領會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其時代背景與歷史意義。要把全面從嚴治黨貫穿到審判執行、隊伍建設、司法改革的全過程,一同謀劃,一同開展,用黨建統領引領審判執行提質增效,隊伍建設煥然一新,司法改革邁向縱深。

2、抓好廉政教育,推動幹警作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是基礎,監督是關鍵。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全面從嚴治黨,爲隊伍建設提出了新要求。一年來,針對法官幹警的思想、政治、紀律、作風等實際情況,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教育措施,收到了較好的成效。一是用好紅色教育資源,傳承紅色基因、紮實開展好主題教育。組織幹警分兩批赴富平習仲勳紀念館、銅川照金和延川縣樑家河參觀,接受革命傳統教育和紅色洗禮,感受老一輩革命家和先烈爲了建立新中國,不惜拋頭顱、灑熱血的英雄氣概。親身體驗習近平總書記無私奉獻的精神,矢志不渝的信念、真摯爲民的情懷、務實擔當的品格、帶頭實幹的作風。重溫了入黨誓詞,傳達了黨員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決心和信念,使全體法官幹警上了一堂生動鮮活的主題黨課。二是通過召開黨風廉政建設會議、組織學習各級紀委對違規違紀違法典型案例的通報、院領導進行廉政授課等方式方法,做到廉政教育時時刻刻講在嘴上、抓在手上、落實在行動上,警鐘長鳴,從內心深處築牢拒腐防變的堤壩。三是爲進一步提高幹警素質,轉變工作作風,按照縣委縣政府《千陽縣轉作風、強督查、抓落實效能提升年活動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寶雞市中級法院《關於開展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大學習、大培訓、大調研”活動的意見》,我們在全體幹警中開展了“抓學習、轉作風、強素質、促工作”效能提升年活動。四是按照上級要求,認真開展幹部作風問題排查整改和“馮新柱案”以案促改活動。成立領導小組,結合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實際,制定方案,建立問題清單和整改臺賬,實行銷號管理。通過排查整改,及時發現解決了存在的問題,促進了各項工作追趕超越。引導幹警堅持問題導向,把自己擺進去,把問題說出來,確保活動紮實開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五是組織全院幹警開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支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黨紀黨規和法律學習7次,組織進行測試2次。讓全體幹警心中有法紀、爲人有規矩、做事有戒懼。

3、強化主體責任,嚴肅監督執紀問責。認真貫徹《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爲的若干規定》要求,加強紀律檢查,真正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嚴格執行“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不闖禁區,不越紅線。立足審判執行本職崗位,認真開展“村霸”、“沙霸”和“一桌餐”、“節日糾四風”等專項治理,助力精準扶貧脫貧、生態環境保護和市場環境規範。

充分發揮審務督察在整風肅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過日常督察、專項檢查等方式組織有關部門對全院幹警履行職責、遵章守紀、庭審紀律、工作作風和接待當事人態度等方面進行實際查究、跟蹤問責,及時發現和糾正個別幹警上班遲到早退、串崗溜號、工作時間玩手機、外出不請假等不遵守工作紀律問題。一年來,先後開展審務督察14次,重點督察開庭不準時、隨意離庭、接打電話、着裝混亂、合議庭成員不齊等不規範現象。

加強公務用車的日常監管,抓住逢年過節等重要時間節點,嚴防警車濫用、公車私用等問題發生,先後抽查節日及下班後車輛使用情況10次,對存在的個別不規範問題及時提醒,用鐵的紀律培育好的作風。

讓隨案廉政監督卡發揮應有作用而不是擺設,及時解答了21名案件當事人的電話質詢,認真聽取其對審判執行中法官幹警和案件存在的疑慮和看法,耐心解答,消除了當事人的誤解。先後對重點崗位的4名中層幹部進行了日常廉政談話,敲響廉政警鐘。對5名新任命和提拔同志進行了任前談話,對4名新調入人員進行了廉政培訓。對一年之內5件發回重審案件,回訪了當事人及家屬,瞭解辦案法官廉潔情況,徵求他們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對個別不規範問題及時提醒糾正,確保司法權公正高效廉潔運行。

重點監督檢查利用司法潛規則獲取不義之財以及在辦案法官與案件當事人之間充當訴訟掮客的人和事,有效遏制了審判執行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謀私等違法違紀行爲的發生,實現了連續十一年幹警零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