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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

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遵照市紀委“關於集中開展調研活動的通知”,我們組織人員深入社區(農村)並居民(村民)組集中一週時間,就當前農村和社區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羣衆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層關注的熱難點問題

1、小偷猖獗,打擊乏力,羣衆爲社會治安擔憂。我們在龍泉社區調研時,基層幹部羣衆反映,今年12月16日晚3:40左右,有7個小偷撬宏泰大廈下面的門市,羣衆發現後打110報警,警察30分鐘之後纔到現場。羣衆問,爲什麼這麼久纔來?回答,“我們也要睡覺”,“難道我們不睡覺嗎?”由於警察來的遲緩,小偷搶了一個門市的東西跑了。警察當時只是看了看,給幾個門市說,“你們提高警惕哈,等上班再處理哈”,隨後走了。第二天7:30左右到場,問,“你們進門市沒有?”聽說店主進去過,就說,“現場你們已破壞了,莫法處理”。說完就走了。基層幹部羣衆說,前幾年110反應很快,老百姓滿意,現在越來越差了,導致小偷橫行,年內,社區內有5幢居民樓的供電線路被偷割了5次,最近一次發生在12月21日。現在居民也沒有看見治安巡邏隊的行動了。小偷見屋裏沒人,還撬人家的鋁合金窗子。小偷猖獗,很多居民爲社會治安擔憂。

2、村組集體經濟流失受損問題嚴重。中壩村反映,1990年,原任支部書記馬××以集體名義辦貸款企業,後來廠子垮了,集體無任何收益,廠子相關資產還被辦廠的人賣了,最後,集體要還承擔支付辦企業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銀行爲追款,就把村辦公樓查封,至今沒有落實處理,村兩委也沒有辦公場地。白雲臺社區反映,四居民組原任社長何××,上世紀90年代初,挪用集體公款20多萬元與人聯辦企業,結果,企業沒辦起來,何××已死亡,集體的錢也沒有哪一個採取措施收回。紅巖社區反映,紅巖社區(原巴中市巴州鎮紅巖河村)於1994年與一外來客商簽定土地租用協議辦磚廠,後又幾經轉讓和行政區域調整。目前,有羣衆反映,相關費用沒有收取到位,但當時籤協議的有關人員有的已死亡,有的外出找不到人,磚廠也不復存在,造成集體應收資金無從收起的“懸案”。

二、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原因分析

1、參與村(居)、組事務管理的個別代表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中壩村三組羣衆反映,該組在一宗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相關單位先是避開居民(請你繼續關注本站:)組私自轉讓給第三方,被羣衆發現後,在與居民組商談補償的過程中,個別代表串通“社長”,私下與該單位簽定收取2萬元“轉讓協調費”的補充協議,並私分了該筆費用。而後,由他們再串通幾個“代表”,並不通過羣衆大會,就以單個代表戶下簽字的方式,簽定了一個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協議。此事暴露,引發了羣衆多次擋廠。龍泉社區反映,三居民組在處理拆遷安置中,個別代表要求,自己的補償標準要比別人高些。研究方案總是圍繞是否對自己有利。如果不同意他的理由,還有人甚至推出,那就不當代表了,要去想方設法阻擋。原因分析:(1)個別代表素質低。不能正確定位行使權力,處理問題憑個人的情緒、好惡,超越基層幹部的職權。(2)對代表的管理和開展的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隨意性比較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規定了居民代表的權力,沒有對代表如何加強管理的規定。(3)社會存在的“以權謀私”不良現象的影響。

2、“紅包”背後可能隱藏損害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爲。紅巖社區反映,一在該社區搞房地產開發的商人,爲協調關係,私下給社區基層負責人以紅包的形式分兩次送上現金2萬元。基層幹部認爲,“紅包”之後可能出現開發商壓低對居民和集體補償的行爲,他們便當即向管委會作了彙報並上交了“紅包”。透過這一事件,一些幹部認爲,開發商可能有一些對基層幹部進行微小的商業賄賂行爲。白雲臺社區三組羣衆也曾反映,該組棄土場地應收棄土費數十萬元,而實際收入很少,可能存在有關人員向居民組負責人送“紅包”而使集體應有收益大量流失的嫌疑。原因分析:同樣屬於商業賄賂性質。只是因爲事件、金額、對象都比較分散、微小,隱蔽性很強,沒有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

3、城建、國土執法管理冷一頭、熱一頭。建成區域內,偏重管理。但對規劃區較邊遠的地方,則忽略管理。對單位或開發商的執法管理很快,有力。但對於居(村)民的執法管理,就千方百計推卸責任。主要推給基層幹部,強調基層幹部“爲官一方,守土有責”。處理居(村)民的亂佔亂建,一定要基層參加,但處理單位和開發商的,從不給基層打招呼。龍泉社區反映,在一次處理村民的亂佔亂建行爲的過程中,有執法人員甚至說,“我們不來的,是你們基層幹部喊我們來的”。故意製造村民與幹部之間的矛盾。基層幹部認爲,城建、國土部門沒有履行好執法管理職責。他們要求基層處理村(居)民的亂佔亂建行爲,但基層根本沒有執法的權力。對這種現象,只能勸解說服,配合處理。城建、國土部門在對村(居)民的執法管理,失之於懶、失之於軟、失之於緩,是造成城郊結合部亂佔亂建現象比較嚴重的重要原因。原因分析:主要是管理體制的原因。建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一直是建成區歸市建設局管理,未建成區歸開發區管委會管理,但管委會又不是執法主體,沒有執法職能。

4、一些單位部門在履行與村組集體的相關經濟合同中,單方違約,損害集體和羣衆利益。楊家壩村五組羣衆反映,某單位在與該組簽定的租地建公墓的合同中明確,該組羣衆可以在用地範圍內剔枝掃葉,使用道路。但該單位卻在並沒有與該組居民協商的情況下,單方建了圍牆,並在圈圍牆的過程中,還多佔了部分土地。該組羣衆的道路、柴木使用權被剝奪,他們有意見。中壩村三組羣衆反映,某單位租用他們的一宗土地辦磚廠,租期將滿,該單位卻避開居民組又私自轉讓給第三方,侵佔了他們在合同中的合法權益和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原因分析:一是個別單位在履行與村組集體的經濟合同中,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同樣把自己看作上級領導,忽略了在經濟合同中的平等單位,獨斷專行。二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法律意識不強,不善於依靠法律手段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

三、加強新時期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建議

1、切實加強開發區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雖然有紀委的編制,但人員配置長期不落實,且設備缺乏,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客觀導致了教育、管理、監督、查處等不能完全到位。建議,對開發區紀委、監察科(室),進一步配齊配強人員(同時配置村級紀檢員),完善必要的設備,落實專項經費保障。

2、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和村(居)民的教育管理。重點是依法辦事(管理)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民主治村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廉潔辦事(管理)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

3、進一步完善開發區的管理體制。重點是有效改變開發區內多頭管理現象,避免“利益面前爭着管,矛盾面前都閉眼”的不良現象。

4、進一步加強對商業賄賂案件的查處。重點是“抓大不放小”,及時對有關線索、現象進行調查,不要等到發展成大案或對集體或羣衆造成較大損失之後才展開調查處理。要善於知微見著,防微杜漸。

5、進一步完善和鞏固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居)民組出讓土地、生活安置、拆遷安置、低保評定、財務審覈、生產資料分配等方面以及對外經濟合同的簽定和執行情況,都必須通過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向羣衆公示後實施,可根據情況選擇個別村(居)民組實行小組會簽制度。

第二篇: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

文章標題: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

遵照市紀委“關於集中開展調研活動的通知”,我們組織人員深入社區(農村)並居民(村民)組集中一週時間,就當前農村和社區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羣衆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一、基層關注的熱難點問題1、小偷猖獗,打擊乏力,羣衆爲

社會治安擔憂。我們在龍泉社區調研時,基層幹部羣衆反映,今年12月16日晚3:40左右,有7個小偷撬宏泰大廈下面的門市,羣衆發現後打110報警,警察30分鐘之後纔到現場。羣衆問,爲什麼這麼久纔來?回答,“我們也要睡覺”,“難道我們不睡覺嗎?”由於警察來的遲緩,小偷搶了一個門市的東西跑了。警察當時只是看了看,給幾個門市說,“你們提高警惕哈,等上班再處理哈”,隨後走了。第二天7:30左右到場,問,“你們進門市沒有?”聽說店主進去過,就說,“現場你們已破壞了,莫法處理”。說完就走了。基層幹部羣衆說,前幾年110反應很快,老百姓滿意,現在越來越差了,導致小偷橫行,年內,社區內有5幢居民樓的供電線路被偷割了5次,最近一次發生在12月21日。現在居民也沒有看見治安巡邏隊的行動了。小偷見屋裏沒人,還撬人家的鋁合金窗子。小偷猖獗,很多居民爲社會治安擔憂。2、村組集體經濟流失受損問題嚴重。中壩村反映,1990年,原任支部書記馬××以集體名義辦貸款企業,後來廠子垮了,集體無任何收益,廠子相關資產還被辦廠的人賣了,最後,集體要還承擔支付辦企業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銀行爲追款,就把村辦公樓查封,至今沒有落實處理,村兩委也沒有辦公場地。白雲臺社區反映,四居民組原任社長何××,上世紀90年代初,挪用集體公款20多萬元與人聯辦企業,結果,企業沒辦起來,何××已死亡,集體的錢也沒有哪一個採取措施收回。紅巖社區反映,紅巖社區(原巴中市巴州鎮紅巖河村)於1994年與一外來客商簽定土地租用協議辦磚廠,後又幾經轉讓和行政區域調整。目前,有羣衆反映,相關費用沒有收取到位,但當時籤協議的有關人員有的已死亡,有的外出找不到人,磚廠也不復存在,造成集體應收資金無從收起的“懸案”。二、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原因分析1、參與村(居)、組事務管理的個別代表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中壩村三組羣衆反映,該組在一宗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相關單位先是避開居民組私自轉讓給第三方,被羣衆發現後,在與居民組商談補償的過程中,個別代表串通“社長”,私下與該單位簽定收取2萬元“轉讓協調費”的補充協議,並私分了該筆費用。而後,由他們再串通幾個“代表”,並不通過羣衆大會,就以單個代表戶下簽字的方式,簽定了一個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協議。此事暴露,引發了羣衆多次擋廠。龍泉社區反映,三居民組在處理拆遷安置工作中,個別代表要求,自己的補償標準要比別人高些。研究方案總是圍繞是否對自己有利。如果不同意他的理由,還有人甚至推出,那就不當代表了,要去想方設法阻擋工作。原因分析:(1)個別代表素質低。不能正確定位行使權力,處理問題憑個人的情緒、好惡,超越基層幹部的職權。(2)對代表的管理和開展工作的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隨意性比較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規定了居民代表的權力,沒有對代表如何加強管理的規定。(3)社會存在的“以權謀私”不良現象的影響。2、“紅包”背後可能隱藏損害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爲。紅巖社區反映,一在該社區搞房地產開發的商人,爲協調關係,私下給社區基層負責人以紅包的形式分兩次送上現金2萬元。基層幹部認爲,“紅包”之後可能出現開發商壓低對居民和集體補償的行爲,他們便當即向管委會作了彙報並上交了“紅包”。透過這一事件,一些幹部認爲,開發商可能有一些對基層幹部進行微小的商業賄賂行爲。白雲臺社區三組羣衆也曾反映,該組棄土場地應收棄土費數十萬元,而實際收入很少,可能存在有關人員向居民組負責人送“紅包”而使集體應有收益大量流失的嫌疑。原因分析:同樣屬於商業賄賂性質。只是因爲事件、金額、對象都比較分散、微小,隱蔽性很強,沒有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3、城建、國土執法管理冷一頭、熱一頭。建成區域內,偏重管理。但對規劃區較邊遠的地方,則忽略管理。對單位或開發商的執法管理很快,有力。但對於居(村)民的執法管理,就千方百計推卸責任。主要推給基層幹部,強調基層幹部“爲官一方,守土有責”。處理居(村)民的亂佔亂建,一定要基層參加,但處理單位和開發商的,從不給基層打招呼。龍泉社區反映,在一次處理村民的亂佔亂建行爲的過程中,有執法人員甚至說,“我們不來的,是你們基層幹部喊我們來的”。故意製造村民與幹部之間的矛盾。基層幹部認爲,城建、國土部門沒有履行好執法管理職責。他們要求基層處理村(居)民的亂佔亂建行爲,但基層根本沒有執法的權力。對這種現象,只能勸解說服,配合處理。城建、國土部門在對村(居)民的

執法管理,失之於懶、失之於軟、失之於緩,是造成城郊結合部亂佔亂建現象比較嚴重的重要原因。原因分析:主要是管理體制的原因。建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一直是建成區歸市建設局管理,未建成區歸開發區管委會管理,但管委會又不是執法主體,沒有執法職能。4、一些單位部門在履行與村組集體的相關經濟合同中,單方違約,損害集體和羣衆利益。楊家壩村五組

羣衆反映,某單位在與該組簽定的租地建公墓的合同中明確,該組羣衆可以在用地範圍內剔枝掃葉,使用道路。但該單位卻在並沒有與該組居民協商的情況下,單方建了圍牆,並在圈圍牆的過程中,還多佔了部分土地。該組羣衆的道路、柴木使用權被剝奪,他們有意見。中壩村三組羣衆反映,某單位租用他們的一宗土地辦磚廠,租期將滿,該單位卻避開居民組又私自轉讓給第三方,侵佔了他們在合同中的合法權益和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原因分析:一是個別單位在履行與村組集體的經濟合同中,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同樣把自己看作上級領導,忽略了在經濟合同中的平等單位,獨斷專行。二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法律意識不強,不善於依靠法律手段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三、加強新時期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建議1、切實加強開發區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雖然有紀委的編制,但人員配置長期不落實,且設備缺乏,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客觀導致了教育、管理、監督、查處等工作不能完全到位。建議,對開發區紀委、監察科(室),進一步配齊配強人員(同時配置村級紀檢員),完善必要的工作設備,落實專項經費保障。2、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和村(居)民的教育管理。重點是依法辦事(管理)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民主治村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廉潔辦事(管理)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3、進一步完善開發區的管理體制。重點是有效改變開發區內多頭管理現象,避免“利益面前爭着管,矛盾面前都閉眼”的不良現象。4、進一步加強對商業賄賂案件的查處。重點是“抓大不放小”,及時對有關線索、現象進行調查,不要等到發展成大案或對集體或羣衆造成較大損失之後才展開調查處理。要善於知微見著,防微杜漸。5、進一步完善和鞏固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居)民組出讓土地、生活安置、拆遷安置、低保評定、財務審覈、生產資料分配等方面以及對外經濟合同的簽定和執行情況,都必須通過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向羣衆公示後實施,可根據情況選擇個別村(居)民組實行小組會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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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

文章標題: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

遵照市紀委“關於集中開展調研活動的通知”,我們組織人員深入社區(農村)並居民(村民)組集中一週時間,就當前農村和社區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羣衆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一、基層關注的熱難點問題1、小偷猖獗,打擊乏力,羣衆爲社會治安擔憂。我們在龍泉社區調研時,基層幹部羣衆反映,今年12月16日晚3:40左右,有7個小偷撬宏泰大廈下面的門市,羣衆發現後打110報警,警察30分鐘之後纔到現場。羣衆問,爲什麼這麼久纔來?回答,“我們也要睡覺”,“難道我們不睡覺嗎?”由於警察來的遲緩,小偷搶了一個門市的東西跑了。警察當時只是看了看,給幾個門市說,“你們提高警惕哈,等上班再處理哈”,隨後走了。第二天7:30左右到場,問,“你們進門市沒有?”聽說店主進去過,就說,“現場你們已破壞了,莫法處理”。說完就走了。基層幹部羣衆說,前幾年110反應很快,老百姓滿意,現在越來越差了,導致小偷橫行,年內,社區內有5幢居民樓的供電線路被偷割了5次,最近一次發生在12月21日。現在居民也沒有看見治安巡邏隊的行動了。小偷見屋裏沒人,還撬人家的鋁合金窗子。小偷猖獗,很多居民爲社會治安擔憂。2、村組集體經濟流失受損問題嚴重。中壩村反映,1990年,原任支部書記馬××以集體名義辦貸款企業,後來廠子垮了,集體無任何收益,廠子相關資產還被辦廠的人賣了,最後,集體要還承擔支付辦企業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銀行爲追款,就把村辦公樓查封,至今沒有落實處理,村兩委也沒有辦公場地。白雲臺社區反映,四居民組原任社長何××,上世紀90年代初,挪用集體公款20多萬元與人聯辦企業,結果,企業沒辦起來,何××已死亡,集體的錢也沒有哪一個採取措施收回。紅巖社區反映,紅巖社區(原巴中市巴州鎮紅巖河村)於1994年與一外來客商簽定土地租用協議辦磚廠,後又幾經轉讓和行政區域調整。目前,有羣衆反映,相關費用沒有收取到位,但當時籤協議的有關人員有的已死亡,有的外出找不到人,磚廠也不復存在,造成集體應收資金無從收起的“懸案”。二、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原因分析1、參與村(居)、組事務管理的個別代表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中壩村三組羣衆反映,該組在一宗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相關單位先是避開居民組私自轉讓給第三方,被羣衆發現後,在與居民組商談補償的過程中,個別代表串通“社長”,私下與該單位簽定收取2萬元“轉讓協調費”的補充協議,並私分了該筆費用。而後,由他們再串通幾個“代表”,並不通過羣衆大會,就以單個代表戶下簽字的方式,簽定了一個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協議。此事暴露,引發了羣衆多次擋廠。龍泉社區反映,三居民組在處理拆遷安置中,個別代表要求,自己的補償標準要比別人高些。研究方案總是圍繞是否對自己有利。如果不同意他的理由,還有人甚至推出,那就不當代表了,要去想方設法阻擋。原因分析:(1)個別代表素質低。不能正確定位行使權力,處理問題憑個人的情緒、好惡,超越基層幹部的職權。(2)對代表的管理和開展的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隨意性比較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規定了居民代表的權力,沒有對代表如何加強管理的規定。(3)社會存在的“以權謀私”不良現象的影響。2、“紅包”背後可能隱藏損害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爲。紅巖社區反映,一在該社區搞房地產開發的商人,爲協調關係,私下給社區基層負責人以紅包的形式分兩次送上現金2萬元。基層幹部認爲,“紅包”之後可能出現開發商壓低對居民和集體補償的行爲,他們便當即向管委會作了彙報並上交了“紅包”。透過這一事件,一些幹部認爲,開發商可能有一些對基層幹部進行微小的商業賄賂行爲。白雲臺社區三組羣衆也曾反映,該組棄土場地應收棄土費數十萬元,而實際收入很少,可能存在有關人員向居民組負責人送“紅包”而使集體應有收益大量流失的嫌疑。原因分析:同樣屬於商業賄賂性質。只是因爲事件、金額、對象都比較分散、微小,隱蔽性很強,沒有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3、城建、國土執法管理冷一頭、熱一頭。建成區域內,偏重管理。但對規劃區較邊遠的地方,則忽略管理。對單位或開發商的執法管理很快,有力。但對於居(村)民的執法管理,就千方百計推卸責任。主要推給基層幹部,強調基層幹部“爲官一方,守土有責”。處理居(村)民的亂佔亂建,一定要基層參加,但處理單位和開發商的,從不給基層打招呼。龍泉社區反映,在一次處理村民的亂佔亂建行爲的過程中,有執法人員甚至說,“我們不來的,是你們基層幹部喊我們來的”。故意製造村民與幹部之間的矛盾。基層幹部認爲,城建、國土部門沒有履行好執法管理職責。他們要求基層處理村(居)民的亂佔亂建行爲,但基層根本沒有執法的權力。對這種現象,只能勸解說服,配合處理。城建、國土部門在對村(居)民

的執法管理,失之於懶、失之於軟、失之於緩,是造成城郊結合部亂佔亂建現象比較嚴重的重要原因。原因分析:主要是管理體制的原因。建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一直是建成區歸市建設局管理,未建成區歸開發區管委會管理,但管委會又不是執法主體,沒有執法職能。4、一些單位部門在履行與村組集體的相關經濟合同中,單方違約,損害集體和羣衆利益。楊家壩村五組羣衆反映,某單位在與該組簽定的租地建公墓的合同中明確,該組羣衆可以在用地範圍內剔枝掃葉,使用道路。但該單位卻在並沒有與該組居民協商的情況下,單方建了圍牆,並在圈圍牆的過程中,還多佔了部分土地。該組羣衆的道路、柴木使用權被剝奪,他們有意見。中壩村三組羣衆反映,某單位租用他們的一宗土地辦磚廠,租期將滿,該單位卻避開居民組又私自轉讓給第三方,侵佔了他們在合同中的合法權益和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原因分析:一是個別單位在履行與村組集體的經濟合同中,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同樣把自己看作上級領導,忽略了在經濟合同中的平等單位,獨斷專行。二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法律意識不強,不善於依靠法律手段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三、加強新時期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建議1、切實加強開發區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雖然有紀委的編制,但人員配置長期不落實,且設備缺乏,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客觀導致了教育、管理、監督、查處等不能完全到位。建議,對開發區紀委、監察科(室),進一步配齊配強人員(同時配置村級紀檢員),完善必要的設備,落實專項經費保障。2、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和村(居)民的教育管理。重點是依法辦事(管理)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民主治村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廉潔辦事(管理)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3、進一步完善開發區的管理體制。重點是有效改變開發區內多頭管理現象,避免“利益面前爭着管,矛盾面前都閉眼”的不良現象。4、進一步加強對商業賄賂案件的查處。重點是“抓大不放小”,及時對有關線索、現象進行調查,不要等到發展成大案或對集體或羣衆造成較大損失之後才展開調查處理。要善於知微見著,防微杜漸。5、進一步完善和鞏固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居)民組出讓土地、生活安置、拆遷安置、低保評定、財務審覈、生產資料分配等方面以及對外經濟合同的簽定和執行情況,都必須通過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向羣衆公示後實施,可根據情況選擇個別村(居)民組實行小組會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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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執法管理,失之於懶、失之於軟、失之於緩,是造成城郊結合部亂佔亂建現象比較嚴重的重要原因。原因分析:主要是管理體制的原因。建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一直是建成區歸市建設局管理,未建成區歸開發區管委會管理,但管委會又不是執法主體,沒有執法職能。4、一些單位部門在履行與村組集體的相關經濟合同中,單方違約,損害集體和羣衆利益。楊家壩村五組羣衆反映,某單位在與該組簽定的租地建公墓的合同中明確,該組羣衆可以在用地範圍內剔枝掃葉,使用道路。但該單位卻在並沒有與該組居民協商的情況下,單方建了圍牆,並在圈圍牆的過程中,還多佔了部分土地。該組羣衆的道路、柴木使用權被剝奪,他們有意見。中壩村三組羣衆反映,某單位租用他們的一宗土地辦磚廠,租期將滿,該單位卻避開居民組又私自轉讓給第三方,侵佔了他們在合同中的合法權益和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原因分析:一是個別單位在履行與村組集體的經濟合同中,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同樣把自己看作上級領導,忽略了在經濟合同中的平等單位,獨斷專行。二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法律意識不強,不善於依靠法律手段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三、加強新時期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建議1、切實加強開發區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雖然有紀委的編制,但人員配置長期不落實,且設備缺乏,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客觀導致了教育、管理、監督、查處等不能完全到位。建議,對開發區紀委、監察科(室),進一步配齊配強人員(同時配置村級紀檢員),完善必要的設備,落實專項經費保障。2、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和村(居)民的教育管理。重點是依法辦事(管理)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民主治村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廉潔辦事(管理)觀念意識的教育和強化。3、進一步完善開發區的管理體制。重點是有效改變開發區內多頭管理現象,避免“利益面前爭着管,矛盾面前都閉眼”的不良現象。4、進一步加強對商業賄賂案件的查處。重點是“抓大不放小”,及時對有關線索、現象進行調查,不要等到發展成大案或對集體或羣衆造成較大損失之後才展開調查處理。要善於知微見著,防微杜漸。5、進一步完善和鞏固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居)民組出讓土地、生活安置、拆遷安置、低保評定、財務審覈、生產資料分配等方面以及對外經濟合同的簽定和執行情況,都必須通過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向羣衆公示後實施,可根據情況選擇個別村(居)民組實行小組會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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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

文章標題:當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報告

遵照市紀委“關於集中開展調研活動的通知”,我們組織人員深入社區(農村)並居民(村民)組集中一週時間,就當前農村和社區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羣衆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一、基層關注的熱難點問題1、小偷猖獗,打擊乏力,羣衆爲社會治安擔憂。我們在龍泉社區調研時,基層幹部羣衆反映,今年12月16日晚3:40左右,有7個小偷撬宏泰大廈下面的門市,羣衆發現後打110報警,警察30分鐘之後纔到現場。羣衆問,爲什麼這麼久纔來?回答,“我們也要睡覺”,“難道我們不睡覺嗎?”由於警察來的遲緩,小偷搶了一個門市的東西跑了。警察當時只是看了看,給幾個門市說,“你們提高警惕哈,等上班再處理哈”,隨後走了。第二天7:30左右到場,問,“你們進門市沒有?”聽說店主進去過,就說,“現場你們已破壞了,莫法處理”。說完就走了。基層幹部羣衆說,前幾年110反應很快,老百姓滿意,現在越來越差了,導致小偷橫行,年內,社區內有5幢居民樓的供電線路被偷割了5次,最近一次發生在12月21日。現在居民也沒有看見治安巡邏隊的行動了。小偷見屋裏沒人,還撬人家的鋁合金窗子。小偷猖獗,很多居民爲社會治安擔憂。2、村組集體經濟流失受損問題嚴重。中壩村反映,1990年,原任支部書記馬××以集體名義辦貸款企業,後來廠子垮了,集體無任何收益,廠子相關資產還被辦廠的人賣了,最後,集體要還承擔支付辦企業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銀行爲追款,就把村辦公樓查封,至今沒有落實處理,村兩委也沒有辦公場地。白雲臺社區反映,四居民組原任社長何××,上世紀90年代初,挪用集體公款20多萬元與人聯辦企業,結果,企業沒辦起來,何××已死亡,集體的錢也沒有哪一個採取措施收回。紅巖社區反映,紅巖社區(原巴中市巴州鎮紅巖河村)於1994年與一外來客商簽定土地租用協議辦磚廠,後又幾經轉讓和行政區域調整。目前,有羣衆反映,相關費用沒有收取到位,但當時籤協議的有關人員有的已死亡,有的外出找不到人,磚廠也不復存在,造成集體應收資金無從收起的“懸案”。二、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原因分析1、參與村(居)、組事務管理的個別代表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中壩村三組羣衆反映,該組在一宗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相關單位先是避開居民組私自轉讓給第三方,被羣衆發現後,在與居民組商談補償的過程中,個別代表串通“社長”,私下與該單位簽定收取2萬元“轉讓協調費”的補充協議,並私分了該筆費用。而後,由他們再串通幾個“代表”,並不通過羣衆大會,就以單個代表戶下簽字的方式,簽定了一個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協議。此事暴露,引發了羣衆多次擋廠。龍泉社區反映,三居民組在處理拆遷安置工作中,個別代表要求,自己的補償標準要比別人高些。研究方案總是圍繞是否對自己有利。如果不同意他的理由,還有人甚至推出,那就不當代表了,要去想方設法阻擋工作。原因分析:(1)個別代表素質低。不能正確定位行使權力,處理問題憑個人的情緒、好惡,超越基層幹部的職權。(2)對代表的管理和開展工作的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隨意性比較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規定了居民代表的權力,沒有對代表如何加強管理的規定。(3)社會存在的“以權謀私”不良現象的影響。2、“紅包”背後可能隱藏損害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爲。紅巖社區反映,一在該社區搞房地產開發的商人,爲協調關係,私下給社區基層負責人以紅包的形式分兩次送上現金2萬元。基層幹部認爲,“紅包”之後可能出現開發商壓低對居民和集體補償的行爲,他們便當即向管委會作了彙報並上交了“紅包”。透過這一事件,一些幹部認爲,開發商可能有一些對基層幹部進行微小的商業賄賂行爲。白雲臺社區三組羣衆也曾反映,該組棄土場地應收棄土費數十萬元,而實際收入很少,可能存在有關人員向居民組負責人送“紅包”而使集體應有收益大量流失的嫌疑。原因分析:同樣屬於商業賄賂性質。只是因爲事件、金額、對象都比較分散、微小,隱蔽性很強,沒有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3、城建、國土執法管理冷一頭、熱一頭。建成區域內,偏重管理。但對規劃區較邊遠的地方,則忽略管理。對單位或開發商的執法管理很快,有力。但對於居(村)民的執法管理,就千方百計推卸責任。主要推給基層幹部,強調基層幹部“爲官一方,守土有責”。處理居(村)民的亂佔亂建,一定要基層參加,但處理單位和開發商的,從不給基層打招呼。龍泉社區反映,在一次處理村民的亂佔亂建行爲的過程中,有執法人員甚至說,“我們不來的,是你們基層幹部喊我們來的”。故意製造村民與幹部之間的矛盾。基層幹部認爲,城建、國土部門沒有履行好執法管理職責。他們要求基層處理村(居)民的亂佔亂建行爲,但基層根本沒有執法的權力。對這種現象,只能勸解說服,配合處理。城建、國土部門在對村(居)民

第五篇:關於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調研報告

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是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部分,也是農村黨的建設的重要方面。農村黨組織基數大,黨員人數較多,既同羣衆接觸最緊密,又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直接實施者,起到了承上啓下的作用。農村黨員幹部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着黨和政府在羣衆中的形象,影響着黨和政府在羣衆中的威信。搞好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對於改善黨羣關係、幹羣關係,維護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威信和形象,加強黨的執政能力,提高黨的執政地位,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爲此,我們從*月*日開始,採取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和問卷調查等方式深入農村進行調研,共訪談各類人員*名、召開各種座談會*場次計1*人、發放調查問卷*份,回收調查問卷*份。通過調研,我們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有了較爲深入的瞭解。

一、當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當前,農村黨組織在貫徹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方面,各項工作卓有成效,大多數地方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是做得比較好的,得到了人民羣衆的認可。但是,對照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部分農村黨員幹部在思想觀念、道德水準和工作作風等方面都產生了許多不適應的問題,特別是少數黨員幹部不廉潔、不民主、不公道、不依法辦事的問題已經成爲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影響農村穩定的重要因素,具體表現在:一是部分村居組織制度不夠健全、落實不到位,村務公開不夠及時;二是少數村幹部以權謀私,貪污、侵佔、挪用公款;三是個別村居財務管理混亂,幹部鋪張浪費,揮霍公款;四是有的村居幹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徇私舞弊,工作失職;五是少數村居幹部官僚主義嚴重,羣衆觀念淡薄,工作獨斷專行,作風簡單粗暴,對涉及土地徵用、出租等重大事項不民主決策,憑關係、憑感情,個人說了算等等。這些現象的存在,影響了黨羣幹羣關係,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政治的安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幾點:

(一)基層組織建設乏力。一是工作責任感不強。農村基層組織處在農村工作最前沿,是各種矛盾的交匯中心,村幹部官小責任大,利輕擔子重,政治上發展前途不大,而且經常面對各種困難,因此一部分農村基層幹部工作責任感退化,有的甚至擅離職守、不辭而別。二是人才匱乏。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文化政治素質相對較高的人大量外流,幹部後備力量嚴重不足,選人難的矛盾日益突出,不少村級班子拉人湊數,素質難以保證。三是家族觀念嚴重。農村地域的特殊性,決定了以宗族爲核心的利益小團體在一定範圍內依然存在,宗族勢力成爲影響農村發展與穩定的一大隱患。有的村書記、主任各執一派,長期對立,因此導致相互羣毆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影響惡劣。

(二)思想政治教育薄弱。村幹部工作難度大、任務重、經濟收入低,使部分幹部價值觀發生轉變,有的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把等價交換的原則引進黨內生活。在這種利益趨使下,少數村幹部夾在幹部與農民雙重身份、帶頭富與帶領富雙重任務等矛盾中間,自律意識明顯下降。另一方面,少數村支部軟弱渙散,常年不開展組織活動。農村黨員中不承擔義務、不參加活動、不繳納黨費的“三不”黨員已越來越多。一些基層幹部宗旨觀念淡薄,工作熱情衰退以至貪污腐化、違法違紀。

(三)思想認識不夠到位。一些村級領導班子,甚至是主要領導,思想認識不夠到位,沒有把抓黨風廉政建設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貫徹責任制的積極性不高,工作被動應付,對責任範圍內幹部身上存在的問題不敢指出,不敢批評。個別農村幹部甚至錯誤地認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抓得太緊會束縛手腳,會影響經濟工作和事業發展,會影響農村幹部的工作積極性,把抓經濟建設和抓黨風廉政建設對立起來。由於思想認識不夠到位,工作缺少成效,存在求太平,過得去,別出大亂子的思想,輕視抓黨風廉政建設,不能及時將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形成之初、萌芽之時。

(四)制度不健全,工作落實還不夠。在村級財務的處置、重大工程的發包、土地轉讓款的使用等羣衆關注的重大事項上,缺少規範的操作制度和必要的制約手段,從而造成了村內部財、物管理比較混亂的情況,給一部分人鑽了空子。如:項裏街道雙河居委會原計生專幹馬輝擅自將其收取的土地流轉金25000元借給其內弟用於經營性活動受到了區紀委的查處。在制度建設上,一些地方不從實際出發,圖形式、搞花架子,對已有的黨風廉政工作制度落實不夠。制度、規章訂了不少,真正執行落實的卻很少,既削弱了農村黨風廉政工作的實際成效,又在羣衆中造成了不良影響。

(五)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考覈與追究工作有待加強。有的同志認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是一種務虛的工作,沒有硬指標、硬任務、沒有真正的責任。由於認識上的偏差,抓工作時往往認爲“軟任務沒有硬指標,抓不抓沒有大防礙”。具體表現在:

一是責任不明確。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關健在黨委,直接責任在支部。但這種責任的內涵是什麼,一些支部不夠明確,儘管簽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但到底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在工作機制上,得不到體現,因而這種責任只是寫在紙上,說在嘴上,往往是幹好幹壞一個樣,干與不幹一個樣。二是目標不具體。有的同志認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是虛的,可高可低,可多可少,可縮性大,把握不準,沒法衡量。一些支部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缺乏全面分析、認真思考,對於諸如提高班子的戰鬥力要在哪些方面體現,增強防腐拒變能力要達到什麼標準,發揮黨員隊伍的作用應有什麼要求等問題,往往是模糊的概念,因而任務不能落到實處,產生檢查沒尺度,好壞憑印象的思想。三是激勵、處罰措施難實施。雖然在鄉村都實行了如黨風廉政責任制、包村責任制、聯繫點制度等基層組織建設責任制,本來應有一些

激勵、處罰作用,但由於責任不明確,目標不具體,導致了一些獎勵、處罰措施難以實施,在獎勵、處罰上往往是象徵性的,沒有起到激勵先進,鞭策後進的作用。一些鄉鎮和部門尚未建立全面、系統、有效的檢查考覈機制,對下屬單位(村居)的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情況缺少定期和比較規範的檢查、考覈。不少地方還存在着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大,追究效果不理想的現象。

(六)監督機制不盡完善。監督機制停留在紙上,沒有能夠很好地解決“不敢腐敗”問題。有些黨員、基層幹部怕報復、怕傷和氣、怕抓不準、怕被人說出風頭、怕招來麻煩,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會監督。對於一些應公開的政務、村務以及一些敏感、重大的問題,一般幹部瞭解的少,想監督而又不能監督。一些黨員幹部彙報思想、報告工作不及時,不全面,有的只向主要領導彙報,而不向一般黨員幹部通報,羣衆看起來是霧裏看花。有的在民主生活會上避重就輕,輕描淡寫,不批評別人,也不願別人批評自己。尤其是在村一級,黨員羣衆的主動監督少,被動監督多,不出問題無人問,出了問題踏破門,以致一些村幹部鑽了監督不暢的空子,成了無人監督的特殊幹部,工作中隨心所欲、違法違紀,甚至成爲村霸,橫行鄉里。如:陳集鎮陳中村原黨支部書記陳軍、原村委會主任李宜庭在得知村民陳某舉報村幹部經濟問題後多次對陳某進行辱罵毆打,最後受到了紀檢部門的處理。

二、當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熱點、難點及農民羣衆盼望解決的具體問題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重視程度不夠。近年來,農村經濟發展存在嚴重的不平衡,村級集體經濟薄弱,村級組織運轉困難,受經濟因素的困擾,鎮和村幹部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上,黨風廉政建設擺不上應有位置。村級集體經濟薄弱不僅激化了矛盾,削弱了農村黨組織和黨員的戰鬥力,同時也使有些村幹部對廉政建設喪失了信心,個別村出現了“無錢辦事,無人管事”的局面,有的甚至每到年關,出現了“支部關門,幹部躲債”的現象,更談不上抓黨風廉政建設了。

(二)少數基層幹部作風不實。表現在羣衆意識和民主意識不強,決策不民主,喜歡搞“一言堂”、“家長制”,在領導崗位上幹得時間越長越明顯;做官不爲民,對上負責多,對下負責少,對己負責多,對公負責少,對事關羣衆利益的子女上學、看病用藥、拆遷補償等問題,關心得不夠,解決得不多,脫離了羣衆,背離了黨的宗旨;法制觀念和紀律觀念淡薄,有少數幹部作風粗暴,損害了黨的形象。

(三)基層幹部的選拔任用機制不夠完善。一些村主要幹部黨性原則不強,政治素質不高,往往憑一時一地的印象,把四平八穩的老好人、近親繁殖的“家庭兵”、漫天許願的說客選進村級班子,致使工作難以開展。有的村幹部蓄意限制優秀青年的發展,致使農村幹部後繼乏人。有一個村30年僅發展了2名黨員。有的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是連襟關係。還有的地方羣衆思想觀念落後,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受到農村宗族勢力的影響,選舉的幹部幹不好,任命的幹部幹不長。有一個村的書記因挪用公款受到撤職處理,在沒有退賠的情況下,又被該村現任書記吸收到村委會班子中來,並任命他負責村委會主任工作。2014年9月,某村支部副書記因工作失職、侵佔公款等問題受到撤職處分,不到兩年又被鎮黨委任命爲該村的支部書記。

(四)經濟違法違紀問題增多,貪圖享樂、揮霍浪費之風蔓延。近幾年,雖然廣泛開展了農村財務清理,積極推行了以農村財務審接等制度,但由於問題較多,少數農村黨員幹部私慾膨脹,利用手中的權力,大肆損公肥私,目前,農村黨員幹部經濟違法違紀案件所具有的案值高、數額大、違紀主體廣泛的特點與黨政機關已趨於一致。如:龍河鎮戚圩村原黨支部書記朱本強貪污公款和侵佔集體資金近20萬元;古城街道新苑居委會原黨支部書記黃仲祥先後三次夥同單位會計私分集體資金12.5萬元。此外,相當一部分農村基層幹部講排場、比闊氣,有的甚至在集體虧空嚴重的情況下,不惜借貸用於揮霍享受,出門辦事租用轎車,頻繁出入飯店、賓館和休閒中心。如:項裏街道雙河居委會原黨支部書記王伯平多次夥同村幹部在城區洗浴中心用公款集體嫖娼受到了組織的處理。

(五)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部分農村基層幹部羣衆觀念淡薄,工作作風粗暴,不依法行政的現象十分突出,特別是執行一些突擊性任務時,常常採取強制性辦法,有的甚至目無法紀,由此釀成嚴重影響農村穩定的羣體性事件,造成農村幹羣關係緊張,已經直接影響到了基層政權建設。如:羅圩鄉郭莊村在2014年徵收道路捐款等六項費用時因爲工作方法簡單而引發了與羣衆的衝突。

(六)財務管理混亂。鄉鎮對村(居)的財務管理實行“村帳鎮管”,鄉鎮會計覈算中心主要監管村(居)財務是否符合財經制度,是否符合上級和鄉鎮的有關規定等事項。村(居)支部書記或村(居)委會主任負責把關,報帳員具體管理,村民理財小組審查收支情況是否真實、合理等。但在財務管理中,以上各環節不同程度存在問題。一是鄉鎮監管單位沒有發揮作用。管理體制不順,責任不明,會計覈算中心的主任由財政所長兼任,對村帳監管並沒有真正負起責任,而農經服務中心有的處於癱瘓狀態,有的雖有專職工作人員,但只是對村(居)帳務進行記帳、算帳,並沒有起到監管作用,導致有的村(居)2014年村居合併以來沒有一本完整的帳簿,財務管理長期處於失控狀態。二是村(居)財務管理混亂。有的村(居)書記或主任在村級財務管理上沒有充分發揮把關作用,甚至帶頭違反財經紀律,貪污、侵佔、挪用集體資金;有的村級會計業務能力不強,記帳不及時。如:某村會計沒有經過鄉里委派,也沒有經過業務培訓,對接管的2014年至2014年4月份的財務不清楚,拿不出一本完整的帳簿,收支僅憑白頭據爲記帳依據。有的村(居)財務設帳外帳,坐收坐支,非生產性支出較大。有的村民小組,長期只有小組長負責的小組財務帳,無人監管。三是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