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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論文(新版多篇)

法律經濟學論文(新版多篇)

經濟法學論文 篇一

(一)缺乏適宜教材

教學內容隨意,與專業銜接不緊密目前,市面上經濟法教材大致分爲兩類:一類適用於法律類專業,如楊紫烜主編的《經濟法》,這類教材的編著往往匯聚不同學者的觀點,注重理論知識的陳述和法律問題研究;一類適用於財經類專業,如趙威主編的《經濟法》,這類教材的編著注重財務經濟的適用性,以經濟法領域內的財經實務操作爲主。而完全適宜非法學專業使用的教材則幾乎沒有。缺乏適宜教材成爲制約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實效的因素之一。基於經濟法課程本身包含較多單行法,教育者在教學中往往重視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對所有單行法逐一講授,導致非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存在學習內容繁重、重難點難以把握,時間緊、內容不易消化,法律實務能力培養更是難以實現等問題。同時,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脫離專業的培養目標,不能與專業課程之間有效銜接,也直接影響着教育效果。

(二)教學對象存在差異

開課設置不合理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一般會在第一、二學期的通識教育模塊開設《法律基礎》或《法學概論》課程,完成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而經濟法課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學期的專業方向模塊開設,導致法律基礎課程與經濟法課程開設間隙時間過長,知識銜接不緊密。非法學專業學生本身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不夠系統全面,這樣的教學對象和課程開設現狀,導致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時已經遺忘了法律基礎知識,教育者要麼重複複習佔用教學時間,要麼跳躍講授,教學效果受到影響。

(三)教學方式單一

實踐教學不足經濟法課程的任課教師大致也分爲兩類:一類是法律專業科班出身的教師;一類是其他專業出身,後來兼任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教師。法律專業科班出身的教師在教學中多采用講授法,注重理論闡述與科學研究引導,專業術語的過多使用,學者的衆多觀點,課程內容的面面俱到,導致課堂沉悶,學生失去學習興趣;非法學專業教師理論功底薄弱,基礎知識講解不清,案例教學針對性不強,真實案例分析解答能力不足等,同樣導致學生失去學習興趣。同時,由於受到課時量的限制,教師缺乏對學生實踐技能的訓練。

二、非法學本科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方向

高校的人才培養方案是整個教學的核心,依據《教育部關於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結合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教學改革:

(一)明確課程定位

確定課程教學目標非法學專業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定位應不同於法律類、財經管理類專業。課程教學目標決定課程內容,課程內容決定教學方法,只有在準確的課程教學目標的指引下,合理選擇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才能實現教育實效。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目標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兩方面:1.依據專業培養方案確定課程定位。經濟法課程在非法學專業開設,首先要明確其課程定位,即屬於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哪個模塊,與該專業其他課程之間是怎樣的關係。只有準確地把握了課程定位,才能確定課程教學目標,最終實現專業培養目標。以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爲例,經濟法課程建議設置在法律方向模塊中;其他專業同樣建議設置在方向模塊中,作爲全校公選課設置。2.結合專業培養方案確定課程教學目標。經濟法課程無論是作爲專業選修課或專業方向課開設,其目的均是爲該專業的培養目標服務。因此,確定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首先要結合課程所在專業的培養方案,如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結合專業培養方案的培養目標;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應確定爲培養學生法律意識、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主動性,而不能等同於法學專業以培養學生法律科學研究能力或金融學專業以具備經濟領域法律知識及相關實務操作能力爲教學目標。

(二)合理選用教材

符合時代需要課程教材作爲重要的教學輔助資料,選取得當不僅能夠幫助教師把握教學的重難點,而且有利於提升學生自主學習的效率。基於市面上並沒有針對非法學專業編著的經濟法教材,作爲非法學專業的教育者,在選用教材時應注意以下兩方面:

1.緊跟時代步伐,選擇優秀教材。經濟法課程包含較多單行法,而法律本身具有易變性,社會法律現象的變化即引起法律條文的變化,因此在選用教材時應注意出版時間,避免教材內容滯後於現行法律,或不能反映最新法律動態、法律精神。選擇教材時,出版社也非常重要,建議教育者選擇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國家規劃教材。

2.依據專業特點,選擇適合教材。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的目的是爲專業培養目標服務,就其經濟法在專業中的定位而言,其教育目標並非培養高層次法律人才,而是在掌握專業知識的基礎上具備一定的經濟法知識,更好地爲專業培養目標服務。因此,在選用教材時應避免理論性、研究性過強的法學專業大家編著的教材,這類教材僅概念就列舉十幾個學者的觀點,加大了受教育者的學習難度,影響教育效果;也應避免選用財經實務操作性過強的財經類教材,這類教材側重財經實務能力的運用,如稅收法中大量的減免稅計算,與專業相關度不高導致學生學習厭倦。建議教育者在選用教材時選擇理論知識闡述清晰,案例針對性較強,章節前有重難點提示,章節後有問題設置,同時每章有推薦自學篇目的教材。

(三)取捨教學內容

優化課程學時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計劃課時量較少,多則56學時,少則32學時,而教學內容涉及單行法近20門。要想有效實現教學目標,對教學內容進行合理設置尤爲重要,建議教育者可分模塊確定教學內容。

1.課堂教學模塊。課堂教學是完成教學內容的主陣地,針對課程內容繁多、總學時數不足等特點,課堂教學模塊中要注意處理好經濟法所涉及的各部門法之間的取捨關係,切忌面面俱到。應依據專業選擇講授章節,如廣告法在廣告設計專業中應作爲重點內容增加講授學時,而在思政教育專業中則可選擇自學進行。合理地取捨講授內容,才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課堂教學時間完成教學內容。

2.社會實踐模塊。經濟法課程實踐性較強,單純的課堂教學並不能完成教學內容,實現教學目標。因此,在課堂教學的基礎上要合理安排社會實踐。建議教育者可帶領學生去司法機關旁聽或組織模擬審批。此類實踐性教學不僅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培養其法律意識,而且能夠有力提升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

3.自主學習模塊。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繁重,教育者應積極引導學生利用自學完成部分教學內容。自學的內容應結合專業選擇,如前面所提及的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對於廣告法的內容就可採用學生自學的方式進行。但在自學模塊中,教育者需要注意佈置合理的作業引導學習,並抽取時間檢驗學習效果,如自學作業完成後應組織討論並分析講解。

(四)豐富教學方法

提升教育實效依據人才培養方案及經濟法課程特點,教學中應積極採用多元式教學方法,提升教育實效。

1.穩步推進講授法。講授法作爲傳統教學方法,在經濟法課程中對於基礎理論知識的學習非常適用。教育者可採用講授法,完成概念、原則、特點等基礎知識的教學。

2.積極倡導案例討論法、讀書指導法。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積極採用案例討論能夠有效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法律意識。教育者既可自己編撰具有針對性的案例,也可選取真實發生的典型事件作爲案例進行分析討論教學。編撰案例具有針對性,適用於具體知識點的學習,原則上應簡單明瞭、層次清晰;真實案例聯繫實際具有說服性,適用於綜合性複習。讀書指導法主要適用於自主學習模塊,教育者通過佈置、檢查作業等方法引導學生自學部分課本內容或查閱相關學術論文。這一教學方法不僅培養了學生的法律意識,同時幫助其及時掌握學科前沿信息。

3.開展任務驅動法、參觀教學法。任務驅動法主要指通過學生完成教師佈置的任務實現教學目標的教學方法。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教師可針對某章內容設置案例,利用模擬法庭的形式讓學生分角色參與,通過演示,完成教學目標。教育者應注意佈置的任務需符合教學要求,具有針對性,難易適度。參觀教學法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帶領學生去司法機關旁聽,通過實踐活動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培養其法律意識,提升其法律素養。

經濟法律論文 篇二

(一)要有針對性。

當代中職生有自己獨立的思維,認爲自己已長大,成熟,其實閱歷淺,看問題很簡單,欠周全。有時還會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需要我們站在他們的角度去考慮,有針對性的去解決。講道理必須從學生思想實際出發,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師生關係,並學會賞識學生,學生才能信任你。在經常與學生真誠談心中,注重觀察學生的傾向性問題的出現,從而把握其思想的脈搏。比如,我針對學生法制觀念淡薄,但又對學習法律抱無所謂態度的思想狀況,第一堂課上就例舉了某廠長身爲廠長,不懂法,雖爲“公”偷稅,但最終入獄的實例,使一個活生生的法盲展現在學生的眼前。網絡的出現有些學生認爲那是虛擬的,無拘無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網上發表言論,散佈某企業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虛假信息,從而被該企業告上法庭,最終承擔了法律責任的教訓,對全體學生無不是一個深深的震撼,促使學生自覺提高法律觀念。

(二)要有真實性。

當代中職生,雖然有了自己的獨立思維,但網絡信息大量涌現可能會使信息中魚目混珠,特別是大量的負面信息事件使學生從過去學到的完全美好時代一下子掉入負面信息的灰暗時代,再結合聽到的身邊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現,導致其偏聽偏信。他們要求老師能實事求是的說明問題,而不要美化和掩蓋事實。否則對你就會缺乏信任感,對你的教育就會置之不理,認爲是假大空。因此,教師必須對學生要講真話,不要回避,把最真實的事情一面呈現出來,全面分析看待,學生相信了你這個人,纔會相信你的話。比如我在講到“我國法制建設”這一問題時提到腐敗問題就不能迴避,而要向學生講清腐敗問題是共性問題。在我國腐敗確實在少數黨員幹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們不能一葉障目。同時我又列舉了近年來大量的國家對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蒼蠅”,特別舉到山西政界高層的大動驚。從而說明黨反腐敗的力度有多大,最終使學生更加堅信黨的領導,相信明天會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學生爲本,要求教師講究教學方法,能夠把學生帶動起來,使教學由外部的刺激轉爲內部的需求。即通過師生合作探究生成觀點,從而引導學生自覺踐行。這就要求教師教學設計要有趣,把直觀生動的事例引入課堂,設計新穎有引導力的問題,使學生一直處於迫切想探究結果之中。教學方法要多樣,案例教學法就是一種非常好的方法。特別是運用現代的教學手段,使問題更直觀、形象,更有說服力。教學語言或樸實簡練或風趣幽默或凝重,從而把教育寓於具有藝術感染力的豐富多彩的教學活動中。比如講知識產權保護時,我以天津一家手風琴廠爲例。開始大講該廠“鸚鵡”牌手風琴在國內暢銷狀況,隨後話鋒一轉引向進軍日本市場,當談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時,學生們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內因。我順勢引入正題,問題獲得解答後每個同學都無不產生惋惜之情。乘勢我又引到中國產品“貼牌”問題,做外國名牌企業的“打工仔”。引導學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強了學生創中國名牌意識,無形中民族責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時機性。

抓住時機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抓住時機的關鍵在於判斷準確,就是要抓住國內外形勢變化的時期,抓住學生思想的變化時期。這就要求教師平日密切關注學生思想變化,密切關注地區、國家、世界大事,把合適的最新熱點導入課堂,從而引發學生濃厚的興趣。比如由這兩年最紅的“中國好聲音”我引到其贊助商“加多寶”,由其廣告引到與”王老吉”的大戰,從而上升到商標權保護的問題。再如講授《破產法》在講清破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性時,我結合本地區的企業現況,講到陽鋼的破產,不失時機引導學生,使他們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個人擇業的風險和競爭的緊張程度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從而進一步激發他們奮發學習的熱忱和自立自強的決心。總之,我堅信教書必須在“育人”上下工夫,心靈的教育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這需要我們在教學中不斷探索總結,只有這樣才能找到一條可行之路。

法律經濟學論文 篇三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理論體系

一、簡述經濟法責任內涵

經濟法法律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公民在行使經濟權利的時候違反了經濟法中所提及的公民的義務和責任而要當事人所承擔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代價。經濟法中的經濟主體和經濟客體的責任和發展是利用國家的微觀調控和宏觀調控實施的,目的是能夠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場經濟爲主體的市場交易中,經營者要合法經營,不得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因此,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具有着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經濟發學界對經濟法責任的內涵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劉文華在其編著的《新編經濟法學》以及張宏森、王全幸編著的《中國經濟法原理》中認爲經濟法責任是由於經濟違法行爲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次,石少俠在其編著的《經濟法新論》闡述,在經濟法中主體違反了經濟法的義務或者經濟法主體出現不當行爲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要由法律主體當事人承擔一切後果;最後,丁關良的《經濟法》一書中提及,違反經濟法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對國家或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而筆者認爲,經濟法的法律責任通俗的理解是當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中規定的相關義務時主體所應承擔的懲罰和代價。而經濟法中規定的義務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主體對市場所遵循的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從而能夠實現社會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行爲,而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也就是經營者就要依法經營,不得有以獲取經濟利益爲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爲。

二、經濟法責任的分類與地位

經濟法責任根據其自身特點和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出不同的分類,其分類也都遵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與微觀調控而分類,都具有其自身價值的特點,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責任的內容和責任的主體的主觀過錯對經濟法所做出的的分類。

一方面,根據法律責任內容進行分類。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是經濟法責任的內同和性質的體現。財產責任顧名思義就是指現實存在的客觀物質,是以財產爲內容的法律責任。其內容包含兩方面,補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補償性責任是指退還罰款或者退還因過失導致的經濟損失;而懲罰性責任顧名思義是指加倍的懲罰或者銷燬違法產品。非財產責任可以分爲行爲責任、信譽責任和管理責任。行爲責任比如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等;信譽責任比如賠禮道歉、警告等;管理責任即規制責任如處分、撤銷法律文件等等。

另一方面,依據主觀過錯分類。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是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重的三個分類。過錯責任顧名思義及是根據人的主觀過錯而判定的,有過錯則需承擔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無過錯責任是指過錯行爲人沒有主觀意識上的過錯行爲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行爲人在犯錯過程中沒有主觀意識的錯誤,如果行爲人的過錯導致了權益的損害,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平責任在經濟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明文規定主觀上的公平又略顯不夠公正,因此,公平責任簡單說是指行爲人沒有過錯的前提能夠將責任合理分擔的特殊責任。但是經濟法中的公平責任更注重公正的體現,通過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裁定,是由司法部門的特殊性質裁定的。

三、經濟法責任理論的構建

法律責任理論是經濟法總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法律責任中的法律法規的總結和概括。因此,構建經濟法責任理論體系就變得尤爲重要,是經濟法學說不斷髮展的必然之路。

經濟法責任的理論基礎構建筆者認爲要從兩個方面考慮:經濟法責任的法理學基礎構建與經濟法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的構建。從法理學角度看,經濟法是調控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是以社會公共性爲基礎的經濟規範關係的法律總稱。是具有宏觀調控關係和微觀調控關係的特殊經濟調整關係。這種宏觀調控與微觀調控的關係與民法中所提及的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是不同的,同時與行政職權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管理關係也是不同的。隨着我國的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發展飛速,經濟法與會適應社會的進步隨之發展起來,經濟法理論的完善可以用“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態勢去形容,經濟發責任理論也將不斷的發展成熟起來。

從經濟學角度看,經濟法的發展歷史告訴我們,經濟法的法規建立是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建立的。世界經濟的發展與穩定與經濟法的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經濟法的發展可以歸結爲三個階段,產生的初級階段是爲了遏制對自由競爭構成威脅的壟斷與經濟集中的發展。第二階段是政府利用政府職能敢於經濟的政策和法律,是一支無形的手進行的宏觀調控。第三階段是經濟法表現的“雙重職能”,他不僅賦予政府協調能力和干預職能,而且也規範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行爲,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作者單位:瀋陽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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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李昌麒:《經濟法》,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

[2] 劉大洪:《經濟法學》,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3] 呂忠梅、陳虹:《經濟法原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4] 石少俠:《經濟法新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經濟法律論文 篇四

這種田莊制的運營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內務府統一管理,內務府將土地出租給農民,再由農民向政府繳納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將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來土地的比例給這些大地主。這樣既能保證每年的糧食產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稅收,還能保證八旗貴族的利益,在當時不失爲一種兩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後期,由於法律的特別優待,一些王公貴族整日無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們經常私賣祖產,把政府分來的田地偷偷的典賣給他人。這種行爲造成土地大量的兼併。統治者爲了改變這種情況又頒佈了法律來加以控制頒佈“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給沒有職業的旗人,有他們來統一耕種。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來這種制度無異於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可就是這種優越的條件也絲毫沒有引起無業八旗子弟的興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種,不久逃離者十有八九,這種制度也不能維持了。有時候對特殊人羣的優待,反而是一種無意間的坑害。

後期由於軍事的需要清朝的統治者在邊疆地區推廣屯田制。前期軍隊在戰爭時期從事軍事活動,在和平時期從事農業生產,這與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點相似。八旗軍戰時爲兵,平時爲民。這種生產方式既能保證軍隊的糧食供給,又能節省部隊平時的開銷,爲中央政府減少負擔。這種生產方式逐步演變成了,軍隊佔有土地後租給農民耕種,農民在歲末向軍隊繳納一定的租金。這樣在能保證軍隊保證戰鬥力的同事,軍隊又有足夠的糧食與經濟收入。當然清朝的統治者也夢想着“江山永固,一同萬年”,在康熙年間皇帝頒佈御詔稱“永不加賦”,這時期中國的人口較之前增加了3倍,這一政策是之前的歷代王朝所不敢嘗試的,這也從側面反映了當時的國家經濟已經發展到封建社會的最高峯。

在經濟方面統治者並沒有意識到商業的重要性,對於商業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範商人偷稅漏稅爲主。統治者似乎認爲商人站在了國家的對立面,而沒有商人也不利於國家的統治。這促使統治者制定較爲複雜的稅制來向商人徵稅。對於商人的成功避稅,貢獻最大的要數當時的官員了,他們熟知法律可以幫助商人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避免沉重的賦稅。一個法律的出臺有積極的一面,同時也有不利的一面雖然皇權對商業有所抑制,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在清朝早期曾經實行“遷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漁住在海邊上的居民也要遷移至內地。雖然這一政策主要是爲了收復臺灣。在當時臺灣島的糧食來源主要是依靠大陸,如果將大陸的居民內遷,以當時臺灣的糧食儲備來看,這些糧食是不足以維持半年的。清代針對商人的法律規定也十分嚴苛,商人禁止穿綢緞,商人一旦從商其子女是不準參加科舉考試的,但即使是這樣也沒有阻止東南沿海一帶的工商業發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業作坊及商業出現了空前的繁榮。由於一些地區的人從事商業,後以地域血緣爲紐帶帶動了整個地區的商業發展從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幫。其中有蘇州一帶的鹽幫,山西一帶的晉商,和安徽的徽商,這些商幫在我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同時隨着商人的財產不斷積累,他們對身份的要求也是越來越迫切。傳統的士農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與這些地位較低的商人的頭腦中。他們大多希望後代能考取個“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爲自己的祖宗買一個官職來衝臉面。統治者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爲了拉攏商人他們頒佈法令准許商人子弟參加科舉,從此商人的子弟獲得了與普通士子一樣的權利,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從側面促進了清末商業的發展。

作者:張妍張橙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經濟法學論文 篇五

(一)對考評體系的定位不準,評價理念落後

教學過程的跟蹤與教學效果考評,是提高、判斷教師培養有效性的基本方法。對教學過程全面、準確地瞭解,合理地調節、控制教學過程,使之向着預定的教學目標前進,是教學評價體系的目標。筆者選擇四所高校(均爲教學型)法學院的六位經濟法授課教師爲調研對象,假設各個年齡段教師數量呈均勻分佈,考慮到各高校都以引進研究生學歷以上教師居多,且經濟法作爲核心課程,四所高校均由三至五年教齡的教師授課,因此,選擇30—35歲教師兩名,35—45歲教師兩名,46歲以上教師兩名;選取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連續四學期經濟法課程的授課內容、學生卷面成績、考覈方式、學生評教等爲分析對象,使用Linkert5分評分法進行相似性對比。結果顯示,兩年四學期授課相似性較高。同一個年齡層教師的授課情況橫比區別不大,連續不同學期授課情況相似性較強,說明課程評價體系對課程實施過程影響不大,授課情況沒有因爲評價結果而改變。分析上述數據結果及座談會內容,可以認爲所調研的四所高校法學院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把經濟法課程的評價過程設定爲:確定目標──確定評價情境──選擇評價方法和工具──判定評價結果四個基本的步驟。在這四個步驟中,判定評價結果是評價的落腳點,是一次完整評價的終點。這種認識屬於典型的泰勒式目標評價模式,沒有把課程評價看作是一種循環,而是把它作爲一種直線式的順序結構,評價體系與課程設計之間不發生相互交融。這種評價是靜態的封閉性體系。

(二)評價主體無資格條件,參與程序混亂

高校課程評價主體由單一專家評價發展到今天普通教師互評、專家組(一般有職稱高、學歷高的雙高要求)評審與學生評價的多主體、立體化評價模式。筆者與同事走訪5家高校法學院,認爲考評過程的多元化主體參與基本確立,但存在以下問題:

1.評價主體的知識背景與評價能力沒有標準。

無論是專家組評審,或者教師互評與學生評價,參與主體須有嚴格的知識背景與評價能力要求。參與調研的5家高校法學院,全部確立了專家組的知識背景要求,3家規定了普通教師知識背景要求,只有一所高校對學生知識背景僅做了二條的資格限定,對評價能力均未涉及。

2.沒有對評價主體進行能力培訓。

任何評價都是在特定的背景中開展的,在評價過程中應遵循什麼樣的規則,如何解釋和使用評價結果、如何使用評價量具都需要進行培訓,從而確保評價過程的專業性、科學性與結果的準確性。參與調研的五所高校法學院都沒有對評教主體有過任何培訓制度和計劃。

3.評價程序混亂。

完整的評價過程要求有評價前的準備工作,評價過程中的有效性要求及評價後效果分析和追蹤要求。調研結果顯示,5所高校對評教均沒有準備程序要求、效果分析及追蹤制度設計,且評價程序混亂,人員隨時更替,操作不標準現象嚴重。

(三)考評方法單一、指標僵化

1.考評方法單一。

考評方式單一是調研發現的主要問題,其中期末閉卷考試(97.3%)、口試(45%)、教師評教(35%)、論文(33.2%)、社會調研(3%)(授課效果可能會採取多種評價方式,所以上述數據不能相加),未見其他評價方式。

2.評價指標僵化。

歸納5所高校的教學質量評價表中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以下內容: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過程、教學結果。這種課堂教學評價體系是以“教師中心”、“書本中心”的教學理念爲指導,以確立標準授課方式爲核心,強調教師傳授學生學習書本知識爲教學重點,屬於傳統的凱洛夫教學理論指導下的評價系統。這種評價觀念重視知識性目標的達成,忽視學生情感、態度、價值觀的發展;強調教材的整體性,忽略教師的個性、研究方向及學生差異和教學的針對性;強調傳統講授法的運用,無法對案例講授法或其他實踐性教學方法做出評價;也缺乏對教學發展的監控和總體性評價。

(四)考評結果信度及效度不高

信度是指測量數據和結論的可靠性程度,效度就是正確性程度,信度是效度的必要條件,沒有信度就沒有效度。在教學考評中,信度(也稱可靠性)是指評教主體能否穩定地反映教師實際教學水平的程度,指評價結果的一致性或穩定性;效度(也稱有效性)是指主體評教能否實現預期的目的和效果,即評教的操作過程應當科學、合理,且評教結果應當可靠有效。因此,評教結果是否真實有效,就要看評教的信度和效度。調查結果顯示,多主體評價中,專家評價的信度與效度高於普通教師,學生評教最差,但上述評教結果信度與效度均未達到要求。

(五)考評體系建設研究空白

由於目前經濟法課程多采用傳統的講授法,相應的考評制度也有着僵硬、靜態與封閉性的缺陷,不能監控、發現、糾正整體教學中的問題,亦無法對教師及學生的個性做出評價,導致評價結果信度與效度均不好,評教的有效性低。因此,針對教學法的革新研究,建設開放性、科學的評價體系是目前各法學院管理部門的研究重點。

二、經濟法學課程立體化教學考評體系的構成模塊

高校經濟法學課程“立體交互型教學模式”的目標是培養專業知識全面、專業技能精良、綜合實力強硬、具有良好合作精神、富有凝聚力和競爭力的實用型與創新型法律人才,並以此促進授課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與科研水平的提高“。立體交互型教學模式”的教學目標符合我國高校課程的價值取向,突顯了課程對於人的發展的價值,強調人的個性化生存。“立體交互型教學模式”的教學目標是構建立體化課程評價體系的基本依據。

(一)立體化課程評價體系的特徵

1.注重學生與教師的同步發展。

立體化考評體系修正只關注學生的發展和階段性成績的弊端,將關懷面覆蓋課堂上所有的主體,包括學生與教師,把授課過程視爲立體的動態發展過程,考察、評價學生與教師的階段性發展狀態,及時修正不符合整體目標發展的方式、方法。

2.教育性經驗培養與尊重個性並存。

立體化課程評價體系注重經驗性知識的傳授,更加關注學生情感、意志、個性和價值觀的養成,教師則體現在專業及職業生活質量的提高。

3.立體化考評內容具有開放性,動態性。

立體化評價體系是對多學期授課及單學期課程全過程的評價,在對課程的目標、過程以及結果的評價中,各種因素對課程各部分的評價的影響有所不同,同時這種影響因素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情況下,不斷地變化和重組,所以相同的評價指標和影響因素在不同的評價過程的使用和權重也不同。立體化教學評價體系的基礎是動態的開放性循環系統,在評價過程中不斷地與相關學科進行信息交流和溝通,以保持評價內容和指標及時更新。在評價中的每一次循環,都會根據前一次循環結果調整評價內容或指標,動態要求滿足對教師、學生的個性發展和綜合、持續性考評的要求。

(二)立體化課程評價體系的構成模塊

1.專業、多樣化的考評主體。立體化考評體系的考評主體由四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專業的教學評價人員。

不同於傳統高校教務管理部門人員,立體化考評體系的專業教學評價人員是受過統計學、教育學及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訓練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在評價過程中負責程序的跟蹤、數據正確性判斷和最後結果的統計與分析,還負責對其他類評教主體的培訓及評價行爲的規範性審查。

第二部分,專家組。

這部分主體由授課時間超過五年,講授經濟法至少三年或六學期的教師構成,考慮到目前高校職稱評價體系以科研成果爲主要評價標準,立體化考評體系的專家組成員對職稱不做要求,但嚴格經濟法的授課時間和經驗,以保證對經濟法授課教師的關懷和被評價教師的配合。

第三部分,相關專業教師。

“立體交互型教學模式”中設計了“雙師教學”、“教師與實務部門人員合作講授”的形式,對上述教學法的考評或在課程涉及的經濟學、金融知識的,必須由相關專業有三年以上授課經驗的教師評價。

第四部分,學生。

學生作爲教學活動的直接受衆,其在評價體系中的不可或缺性無需論證,但由於普遍存在的學生主體評教態度不端正、評教能力差、入門資格低等問題,學生評教面臨着信度和效度不高的考驗,提高學生評價主體的入門資格是保證評教結果有效性的重要措施。立體化評教體系要求自願參加評教的學生首先要滿足兩個基礎條件:學習積極努力、成績中等以上,上述同學還必須通過行爲一致性、學習能力與知識儲備量測試,才能進入測評學生儲備庫,儲備庫人選每學期更新。立體化考評體系要求根據不同的授課方法與授課內容,進行評價主體的選擇和組合適用。立體化考評體系提供教師評價,包含授課教師課中、課後獨立的小型評價,專業技術人員與專家組組合評價,相關專業教師單獨或組合評價;學生評價,包含學生互評、學生自評;大型教學評價全部主體均可參與。

2.專業、針對性的評價方法。

立體化考評體系針對客體的多樣性和差異性,保留了紙面試題、調查問卷、口試、技能實演、知識競賽、專題研究、社會調查等考評方法,並依託信息化技術,提供電子檔案袋、評價量規、學習契約、電子試卷等新的考評方法。立體化考評體系要求考慮主觀影響因素:授課主體個性特徵、授課風格、教學方法、學生羣體特徵;客觀影響因素:教學場所、設備、時間,綜合考評目的選擇不同的考評方法。

3.嚴格評價程序制度。

爲規範評價過程,立體化考評體系設計了評價程序制度,包括:

(1)前期策劃制度:由專家組撰寫評價策劃,說明本次評價目的、主體、客體、內容、指標、方法、時間要求、使用工具、方法、預期結論、報告時間、分析主體、結果反饋對象、反饋方法,預算。

(2)審批制度:獨立學期考評由專家組聯合審批。縱向連續性考評項目由院系與專家組共同審批。

(3)前期培訓制度:由專業考評人員分析考評特徵,對考評主體進行培訓,並監控整個考評過程。

(4)考評實施制度:制定不同類型考評法適用的實施要求,如《經濟法案例分析課程口試效果考評實施細則》。

(5)考評結果分析制度:要求所有的教學考評結束後,由考評主體根據分析結果撰寫考評報告。

(6)考評結果反饋機制:所有類型的考評結果都必須通過確定渠道進行反饋,以確保考評結果的公開性。立體化評價提醒是開放的循環體系,考評結果反饋機制確保教學評價與課程設計之間的動態的發展模式。

(7)改革實效評價制度:組織學生對每一種教學改革方式與考試改革方式進行實效評價,總結經驗與不足,促進教學相長。

4.考評體系更新、自檢的完善制度。

立體化考評體系強調與相關學科的互動與自身的動態發展,考評體系完善制度要求對系統本身不斷自檢,刪除過時的方法和工具,保證系統的與時俱進和適用性。

三、高校經濟法學課程立體化教學考評體系運用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教學考評的重要性,避免教學地位的邊緣化

無論是傳統的考評模式還是“立體交互型教學模式”中的立體化考評體系,都面臨着被管理者輕視,被教師忽視的尷尬局面。我國高等教育理念正逐漸轉向“人性化發展”的教育觀,教師與學生的共同、全面發展將是未來高等教育的目標。因此,加大教學考評在整個教學中的作用,建設科學、開放的立體化考評體系不僅是法學科的任務,也是整個學校的任務。

(二)嚴格評教的程序要求

立體化考評體系的科學性,要求評教實施過程必須嚴格遵守程序要求,忽視程序和形式要求必然導致評教結果不確定性。

(三)切實的落實與推行

立體化考評體系的開放性特徵只有在切實落實與長期推行才能顯現。

經濟法學論文 篇六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學、假設

一、問題的提出

提出和確立假設,作爲科學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學史上的許多成功範例所證實。假設作爲科學研究的前提,是較爲系統的科學研究都需要具備的。儘管對於法學是否屬於“科學”尚存爭議,但對於廣義上的科學可以包括法學,或者說法學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學成分的觀點,則殆無異議。正是在此意義上,纔可以把法學同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一起,放入廣義的科學之中,並研究其基本假設問題。這對於法學研究的範式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假設,通常是指在現存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上,對某些事物的存在或與其相關的規律所做的推測性的解說或虛擬性的預設。假設只是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一種推斷和猜測,但這種推測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論,亦非主觀臆測。其重要價值是有助於明確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覺性。因此,若假設確定得當,就會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設是建立和發展新理論的重要方法。通過不斷提出假設,並不斷地證實假設,就能夠不斷地提高認識,從而形成新的理論;同時,即使假設被證僞,也同樣有助於人們糾正錯誤的認識,從而推動正確的理論的形成〔1〕。

對於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說不出某些困難究竟是來自哪些假設。”〔2〕事實上,在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領域,對於學科的基本假設問題的探討是相對較多的,因而其“科學性”也相對較強,特別是其中的一些假設由於確定的條件約束以及數學方法、統計學方法的應用等,更是給人以“精確”的感覺。但是,法學因其在傳統上往往被視爲“正義之學”或關於“正義的藝術”,特別是由於法學學科本身的一些特點以及人們認識上的偏見,致使法學在吸納相關學科的新成果時總是相對滯緩,即使是在對一些基本假設的判定方面,也幾乎未有太大的進展。但是,隨着法學的發展,特別是隨着法學與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繫的加強,以及法學研究對“客觀性”、“科學性”要求的提高,對於法學研究的基本假設問題進行研究的需求也會越來越強烈。

在經濟法學領域,基本假設的重要性更爲突出。這是因爲經濟法與經濟學、社會學等都密切相關,其專業性更強,現代性也更爲突出,因此,在經濟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設問題。但在社會科學乃至各類科學的“假設之網”中,如何找到關鍵性的“紐結”,以使經濟法研究能夠藉以實現“綱舉目張”,實在是一個重要問題。這涉及到假設的提出、選擇和確立的問題。

本文認爲,從研究路徑和框架選擇來看,在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設(如“二元結構”假設),它當然也適用於經濟法學的研究。此外,在經濟法學上,還應關注那些對於經濟法研究有特殊意義的基本假設。由此可以把經濟法學上的基本假設分爲兩類,一類是經濟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共同的基本假設,另一類是在經濟法學上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這些基本假設,對於經濟法學研究,有着重要的意義。爲此,下面將先提出和確立兩類基本假設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體假設,然後再探討這些假設對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並對其侷限性作出相應分析,以求對基本假設的價值有一個較爲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設:二元結構假設

各類科學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決一些現實中的基本矛盾。從哲學意義上說,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內含的互相依存,相輔相成兩個方面,形成一種二元對立的結構,可稱之爲“二元結構”。如同中國道家理論中指出的“太極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結構,其本身也可以層層演化,從而形成更多、更復雜的層級系統。

經濟法學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結構,從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問題和視角,以爲進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礎。依據與經濟法學關聯的緊密度,可以從諸多二元結構,發掘出對經濟法研究最爲重要的三個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即理論-認知層面的二元結構、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

(一)理論-認知層面上的二元結構

先討論理論-認知層面的二元結構,是因爲它對於從總體上和根本上來認識二元結構問題,並形成相應的理論至關重要。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從較爲根本的意義上說,人類的慾望(或稱需求)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基礎性問題。因此,從人類的慾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爲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

人類的慾望是永無止境的。從需要與可能的角度說,正因資源有限,而慾壑難填,才產生了各個學科需要研究的相對專門的問題。針對人類的某類慾望及由此產生的問題進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等各個學科。而在這些學科中,由於人類慾望而形成的各類二元結構尤其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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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人類慾望儘管紛繁複雜,變幻莫測,但仍然可以分爲兩類,即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其中,私人慾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爲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願望;公共慾望則是在各類私人慾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願望。這樣在基本的人類慾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爲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兩類,從而形成一個基本的“公私二元結構”。

在上述的人類慾望的公私二元結構的基礎上,還會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結構,它們構成了社會科學中的幾個重要學科得以展開的基本前提-

在經濟學領域,由於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劃分。人類爲了滿足私人慾望,在經濟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費,以維持自身的存續和繁衍,這些滿足私人慾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場來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滿足私人主體的私慾爲主要目標的私人經濟。此外,由於人類還存在着一些不同層次的公共慾望,因而還需要有一些物品來滿足,這些物品便被稱爲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或非競爭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樣具有獨佔性、消費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適宜由市場來提供,而通常由政府來提供。經濟學上的“公共物品”理論表明,基於人類慾望的二元結構,相應的用來滿足人類慾望的物品被分爲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經濟也被分爲私人經濟與公共經濟。這種經濟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不僅有助於分析和解決許多經濟問題,而且也有助於分析和解決法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領域的許多問題。

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慾望與公共慾望的“二分法”相聯繫,存在着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爲是實現人類的公共慾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於保護私人慾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爲實現私慾的主要領域。這種劃分自黑格爾在理論上予以普及化以來,就一直研討未絕,包括近些年來中國學界對此所進行的相關討論,都說明人們對此類問題的重視,以及它對相關學科的研究的重要價值。事實上,直到今天,儘管人們對於“國社二元結構”存在着各類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進“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的發展,是否要推進社會中間層的發展,以彌補國社二元結構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認的是,國社二元結構,仍然是相關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說,國社二元結構,雖然陳舊,但並未過時。

同上述心理上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社會上的各類公私二元結構相對應,在法學上對於法律也有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這主要源於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有公益與私益之分。法律上的這種公私二元結構,對於整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開,都是非常重要的。自從古羅馬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公法與私法的一般劃分標準以來,相關的討論就一直綿延未絕。其中的一些劃分標準,如主體標準、利益標準、權利結構標準等,都可以展開爲具體的二元結構,關鍵是如何把這些有解釋力的標準融爲一體。由於在法學上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在兩大法系的認同度越來越高,且對於法學的發展已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於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結構,還應當做進一步的研究。無論是否主張在公法與私法之外還存在所謂“第三法域”,無論是否贊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都應當首先對公私二元結構,以及劃分的標準等問題做細緻的研究,以免輕率地得出結論。

可見,只要存在公共慾望與私人慾望,就會存在與之相應的公益與私益,以及與其相對應的公權與私權、公法與私法、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政府與市場、國家與市民等多種公私二元結構,這些二元結構爲相關領域的研究確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礎。從而爲解決認知和理論構築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爲理論-認知層面的重要內容。

上述二元結構假設提供了一個理論研究的框架,它已經具備了托馬斯?庫恩所說的範式(Paradigm)的意義,對於經濟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儘管經濟法學是新興的學科,但它也同樣要繼承法學中的一些共同的東西,這種理論上的二元結構同樣也是適用的。對此在後面還將探討。

(二)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

二元結構不僅在理論-認知層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層面也存在。其中,在經濟層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結構,這些二元結構又影響到制度建設,從而使得相關的制度層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結構,因而可以總稱爲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

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有多種表現,基於其重要性以及對法學、特別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價值,下面主要探討以下幾類:

1.城鄉二元結構

在經濟領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問題,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這些矛盾着的兩個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結構。其中,城鄉二元結構是比較重要的。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經濟結構問題,即城鄉二元結構問題。該問題表現在,如果城鄉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並帶來新的經濟和社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劉易斯的理論被認爲是對發展經濟學的重要貢獻。事實上,經濟上的城鄉二元結構問題,確實是非常現實也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對我國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歷了長期的農業社會發展和資本主義的不充分發育階段,是發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國。過去,突出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差別這三大差別,曾廣爲人知,而其中的前兩類差別,基本上都可以歸於城鄉二元結構的差別,最後一類差別,實際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與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有關。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化,不平衡規律的作用更加凸現。在過去的幾十年,農村和農業已經爲城市和工業作出了重要的、有時甚至是犧牲性的貢獻。雖然作爲一種轉機,最初的改革也煥發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從而使勞動生產率大爲提高,但畢竟由於諸多原因,近些年來出現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而又負擔過重,以及基層管理不當、違法、渙散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的經濟增長和整體目標。因此,如何推進農村、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城鄉二元結構的產生和發展與國家的“區別式”的治理方式有關,即與國家對城鄉所實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關。事實上,在古代社會,國家對於農村的統治是較爲放鬆的。例如,從經濟層面來看,在自然經濟時代,國家的治理或國家與農民的關係,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在很多統治清明的時期,稅收負擔是比較低的,不僅存在“什一稅”,甚至有時稅負爲“三十而一”。這比許多現代國家的稅負都要輕得多。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限於統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觀的情況,國家的統治主要是到達縣一級,而其下的部分則主要是發揮民間的力量。這與近些年來學術界的相關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產生了國家統治與民間治理之間的關係,從而產生了法學需要研究的國家法律規則與民間治理規範之間的關係。在這種延續至今的分級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決農村的很多問題時往往鞭長莫及,一些法律的實施也很難延伸下去,於是不得不搞各種形式的“下鄉活動”,其中也包括“送法下鄉”。此外,由於財政控制的鬆弛,較爲現代的“稅收法定原則”很難貫徹下去,以致於農民負擔過於沉重,於是不得不進行號稱是農村第三次革命的“稅費改革”,以求把具有經濟法性質的財政法、稅法在農村也推行下去。

從成因上看,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有經濟上的原因,也有體制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它帶來的許多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有些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予以解決的,同時它也促進了新制度的形成和變遷。綜觀歷史和現實,恰恰是城鄉二元結構,帶來了制度上的二元結構或法律上的二元結構。

城鄉二元結構對於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結構的形成的影響,有多種表現。例如,它帶來了實質意義上的城市法與鄉村法的劃分。在歷史上,西方國家曾經有過莊園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稱上的劃分,而從現代法制來看,現代法律實際上主要更適用於城市,更適用於工商業,而對於工商業不發達的農村往往是不太適用的。在農村,曾經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適用,它在客觀上推動了國家法與民間法、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的區分,從而推動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結構的形成。

此外,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所體現出的城鄉二元結構,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具體制度的形成。從制度構成上看,同樣存在着二元結構的問題。例如,在我國的財政制度上,在工商業成分較高的縣級以上城鎮,國家財政的約束力、影響力還相對較強,並且至少在名義上各級政權的財政支出是由國家來予以保障的;但是,在農業成分較高的縣級政權以下的區域,國家的財政則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鄉級政府等基層組織自行解決,由此帶來了從基層政權民主建設到政權的合法性,以及官民關係、地方穩定、法治狀態等多方面的問題。與之類似,在稅收制度上,我國區分工商稅制和農業稅制,其中,工商稅制更主要地適用於工商業發達的城市,而農業稅制則主要適用於農業較爲集中的鄉村。同時,在相關稅法的立法宗旨、側重點等各個方面,都突出地體現了城鄉制度的二元結構特徵。

與上述財稅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樣受到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例如,在銀行體制方面,我國有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的類別,它們過去曾長期承擔政策性銀行的職能,這也是城鄉二元結構在銀行機構設置方面的體現。同時,在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布點,業務領域、服務範圍等各個方面,也都體現着二元結構的特徵。上述在財稅、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結構特徵,在計劃制度中當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場規制方面,城鄉二元結構也有其影響。例如,由於城鎮的市場經濟更加發達,因而諸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類的市場規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鎮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於說明:爲什麼經濟法在適用範圍上客觀存在着城鄉差異的問題。由此也可以進一步說明:爲什麼大量的坑農害農事件屢禁不止-這與行政壟斷的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場規制法在農村不能有效實行等因素都有重要關係。這同樣也是城鄉二元結構影響經濟法適用的體現。

2.南北二元結構

與城鄉二元結構相類似,還存在着一系列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並存的二元結構。如南北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等。其中,世界範圍內的南北二元結構,就是一個突出的例證。發達國家較爲集中的北半球與發展中國家較爲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國際經濟關係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結構。

南北二元結構的存在表明,國家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國家之間的競爭還將繼續存在。在不平衡的發展格局中,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如何爭取主動,如何採取較爲一致的行動,爭取在確立競爭規則方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規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關係中處於弱者地位,對於弱勢羣體的權利如何作出特殊保護,以維護實質公平,體現經濟法的一般精神,恰恰應當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任務,因而相關保護制度的確立便非常必要。爲此,在一些規則中,已經專門爲發展中國家制定了保護性的規定,如“普遍優惠制”等,這是發展中國家不斷爭取的結果。但是,在世界經濟加速發展,經濟全球化迅猛推進的形勢下,發展中國家正處於一種很不利的地位,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如何處理好競爭與合作關係,全面加強“南南合作”,也正面臨着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這也是集體行動的邏輯或困難的體現)。因此,如何加強國際協調,並在本國經濟法的法制建設方面把國家協調的有利成果確定下來,甚爲必要。

與上述的南北二元結構相關的是“東西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存在於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其中,國際層面的東西二元結構,是由原來的計劃經濟轉爲市場經濟的諸多國家,同傳統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諸多國家所形成的二元結構。由於在這些領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問題,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國內層面的東西二元結構,即我國較爲發達的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所形成的二元結構,涉及到區域經濟均衡發展、轉移支付、地區競爭、轉讓定價等諸多問題,而這些都與經濟法的制度建設有關,都是在經濟法研究中需要關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決的問題,因此它對經濟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學研究都會帶來影響。

可見,無論是經濟層面的南北二元結構,還是東西二元結構,都是與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直接相關而形成的二元結構,而這些二元結構的存在,又會提出許多具體問題和需求,從而影響到國際和國內層面的經濟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並對整個經濟法研究產生影響。上述對於“地域”上的二元結構的認識,有助於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打通傳統意義上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的人爲界限,從而可以在整體上進行更爲全面的研究。

3.內外二元結構

上述的各類二元結構,與不同地域的經濟發達程度關係更加密切。此外,透過經濟活動與相關主體及其所在地域的關聯性,還可以發現在經濟層面上存在的“內外二元結構”。由於經濟包括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內國經濟與涉外經濟、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因此,在經濟層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種不同類型的經濟所構成的內外二元結構。下面分別略做探討。

從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二元結構來看,一國必須首先發展好國內經濟,這是現代國家十分重要的任務。與此同時,現代國家又必須協調好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關係,因爲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在開放條件下,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已經越來越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了,這不僅導因於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而且也導因於某些領域法律規則的趨同化在客觀上所起到的促進經濟交流的作用。事實上,在強調法制的時代精神感召之下,國內經濟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經濟法制度等),同樣,國外經濟也需要一套相應的法律制度。由於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密切相關,因而對相關的國內經濟法制度於國際經濟法制度加以協調便非常必要。儘管兩類制度總會有許多的差異,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來的。其重要途徑,就是把體現相關國家協調意志的有關國際經濟法規範,適當地轉化爲國內經濟法規範。因此,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二元結構的存在,對於國內與國際層面的某些法律規則的融合和溝通,對於現代通行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等經濟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隨着中國市場化進程的推進以及中國爲融入世界經濟大潮而作出的種種努力,在國內經濟法的立法上,已經越來越在總體上強調:必須改變過去的經濟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內外有別”的狀況,代之以普遍實行的國民待遇(當然也不是毫無差別),從而使各類在中國土地上的市場主體,都能夠至少在形式上有一個基本上可以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法律環境。這些立法努力,將使得內國的經濟法制度與涉外經濟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兩者雖然仍在內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卻越來越大。從而使經濟法制度上的二元結構呈現出一種不對稱的狀態。

從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二元結構來看,這種二元結構與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聯繫更爲密切。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劃分,與地域上的國內與國外並沒有直接的關係,而主要是與從事市場交易的主體是否存在某種關聯有關。因此,內部經濟也可稱爲“內部市場”,外部經濟也可以稱爲“外部市場”。通常,人們關注和討論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關聯關係的外部市場,而對內部市場的研究則相對較少。特別是對內部市場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則探討較少。

所謂“內部市場”,是指組織體的內部機構、成員之間通過經濟活動而形成的市場。它是在“內部人”之間按照一定的“內部規則”從事交易活動而構成的市場。內部市場的存在,使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市場被分成了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使市場主體所遵循的規則被分爲“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這種內外有別的“二元分立”,對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已產生了重要影響。

事實上,內部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恰恰是新興的經濟法不同於傳統私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有助於更全面地認識經濟法的調整範圍(如經濟法是否調整市場主體內部關係,以及對內部關係應如何界定等),同時,也有助於完善經濟法具體制度方面的罅漏。轉(三)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

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對於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對於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等問題尤其具有意義。下面略做一點分析。

從傳統與現代的二元結構來看,傳統與現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會由於人們對“現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現代”界定爲一個時間概念,特別是二十世紀以來的時間段,則可以認爲,傳統社會曾爲一系列傳統部門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產生奠定了基礎,而現代社會則爲現代部門法-經濟法、社會法-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經濟法作爲現代法,其與傳統部門法的重要差別就在於它是產生於現代社會,是爲了解決現代社會產生的諸多現代問題才應運而生的。從而體現出突出的現代性〔3〕。特別是經濟法通過對宏觀調控關係和市場規制關係的調整,來實現對社會秩序、社會公益的保障,以及對社會弱者的保護,對社會本位的強調等,都體現出與傳統部門法的諸多不同。而傳統部門法,如民商法等,對於這方面的保障則很不夠。

此外,現代社會由於普行社會化大生產,分工更加細密,節奏更快,並且已經完成了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過渡,因而“陌生人社會”迅速形成,並在人們之間產生了一種“互賴而又互動”的關係。陌生人社會的主要問題就是信息偏在問題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問題,由此帶來了導致市場失靈的其他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確保現代社會的效率與秩序,本身就是一種公共物品。在私人主體難以提供這種公共物品的情況下,就要求國家建立相應的解決此類問題的制度,調整在現代社會中形成的、同過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經濟關係。由於這些產生於現代市場經濟的新型經濟關係,是傳統部門法所未予預見和未能涵蓋的,從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調整的,因此,建立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決現代社會存在的新型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便是客觀之需。於是,經濟法等現代法便應運而生了。這是在經濟法產生問題上的一種重要解釋。

從工商文化與農業文化的二元結構來看,由於不同的文化直接會影響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許多學者都關注文化對法律制度的產生流變的影響。事實上,工商文化是與大工業、社會化大生產以及商品經濟的發達直接相關的,而農業文化是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相聯繫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實際上對應着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也可能在總體上對應着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在一個國家,由於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兩類文化極可能同時存在。這種情況,不僅會影響一國在立法上的統一性,而且也會影響統一的立法在適用上的統一性。由於經濟法是產生於現代市場經濟,是在工商業高度發達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它主要是與工商文化相對應的,或者說在很大程度上對作爲工商業中心的城鎮經濟更加適用,而對於工商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其適用的空間和效果,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這已經被近些年來相關的研究所不斷證實。就我國來講,經濟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慮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差異,不可能不考慮中國突出的二元結構;同樣,在經濟法實施方面,如何認識因文化上的二元結構所帶來的經濟法實施受挫的問題,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上述的二元結構對於分析經濟法的產生基礎以及所適用的時代等問題,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從三個不同的層面提出和探討了二元結構假設問題,它對於經濟法學的研究具有基礎性和前導性的意義。但是,作爲具體的經濟法研究,僅有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還是不夠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討在經濟法學上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

三、在經濟法學上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

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它們立基於上述的共通性假設-二元結構假設,能夠爲經濟法理論的建構提供更爲具體的前提和方法,對於研究經濟法問題有更爲直接的意義。這些特殊性假設主要有:

(一)雙手並用假設

雙手並用假設其實也是一個二元結構假設。其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的有形之手(實際上也是“看不見的”)。一個國家對於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協調並用。

雙手並用假設的思想不僅在體現在經濟理論上,而且在體現在憲法的規定之中。我國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①。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通過雙手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問題,也有助於更好地說明在法律體系中的私法與公法的關係、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等。事實上,經濟法上的一系列具體假設,主要是在雙手假設的基礎上展開的,它爲相關問題的分析又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單用一隻手來調節經濟,則在相應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現代意義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恰恰是在現代國家雙手並用的情況下,纔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

(二)兩個失靈假設

與雙手假設相一致,在經濟法理論上還有“兩個失靈”假設,或稱“雙手失靈”假設。它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市場失靈假設,一個是政府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着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市場失靈假設在經濟學界已得到了較爲普遍的承認和應用。在假定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本來在配置資源方面應起到的調節作用,在上述諸多領域卻不能有效發揮,因此,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彌補。而從總體上的能力、實力和現實可能性的角度來看,一般認爲,由國家來解決上述市場失靈問題是更爲合適,也更爲現實的。從而,國家被推倒了歷史的前臺,開始了所謂的對私人經濟生活的“干預”或稱“介入”的新時代。

對於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是否必然導致國家的介入和彌補,學者的認識不盡相同。這主要是因爲政府對資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國家已經出現了許多的問題。由於信息不足、濫用權力、腐敗尋租、體制不健、多頭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資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無效的,這被稱爲政府失靈。也就是說,在某些領域,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幹預,在配置資源方面都是無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選擇政府配置,以及對於政府配置所產生的失靈問題如何來解決,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必須要直面的問題。而如果選擇了用政府配置來彌補市場配置,就應對政府配置資源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失靈問題有總體上的把握,特別是應當分析導致政府失靈的具體原因,以便採取相應的解決對策。而對於政府失靈的原因,解釋是多個方面的。如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預期理論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認識。這對於經濟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實,要深入研究兩個失靈假設,必然涉及到失靈原因的探討。對於市場失靈的原因,經濟學界已經探討較多,併爲相關的法學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從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或基本矛盾來看,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以及與此相對應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無論是在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領域,還是在政府幹預的領域,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這些矛盾不能有效協調和解決時,必然會產生兩個失靈的問題。例如,在市場調節的領域是很強調個體的營利性,崇尚效率價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視社會公益性、漠視公平價值,則必然會加劇壟斷、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必然會導致宏觀經濟失序,微觀經濟失範,經濟生活失真,從而使宏觀調控也很難有效進行。同樣,在政府配置資源的領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員也強調自己作爲個體的營利性,並把自己的收益凌駕於社會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效率或經濟效益,而忽視整體上的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則必然會導致政府失靈。

此外,在研究兩個失靈假設的過程中,還會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設等問題,從而使公共物品理論、外部效應理論等都會對經濟法學乃至整個法學的研究產生重要影響。

需要提及的是,兩個失靈的假設也導源於“有限理性假設”。根據有限理性假設,市場主體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在爲自己的利潤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並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場經濟波動,並不能解決市場調節的滯後性、盲目性等問題。同時,政府也同市場主體一樣,是“理性的經濟人”,但由於它並不能獲取全面的信息,並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認識的侷限性還體現在,政府也是由人來組成的,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壞,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個方面,同樣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驅使,就極可能在配置資源方面產生低效率或無效率的情況,從而產生政府失靈。

事實上,即使假設政府的組成人員都是大公無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優秀的,但由於信息偏在問題的普遍存在,由於政府很難非常迅速地對瞬息萬變的經濟生活作出相應的調節迴應,因而就非常容易導致政府失靈的問題。正因兩隻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雙手並用,才需要綜合協調。同時,也正是在這樣的框架之下,纔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餘地。

(三)利益主體假設

利益主體假設,即假定在經濟法上,各類主體都有自己的獨立利益,爲了各自的利益,都會採取有利於自己的行動,都會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從利益的性質來看,經濟法上的主體,可以大略分爲國家一方(調製主體),以及與國家相對應的另一方(調製受體)。

上述的國家一方,要考慮國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時,還要在一定程度上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也要兼顧個人利益的保護。此外,從公共選擇的理論來看,在國家的各類機構中,組成這些機構的成員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實際上是多重的,涉及到複雜的、多層次的法律保障問題。

上述與國家相對應的另一方,從經濟意義上說,主要是市場主體(或稱之爲“市民”),從社會意義上說,主要是社會成員或社會實體、組織等。這些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體的存在,纔可能有法律規制的可能性。

經濟法制度的實施必須儘量對各類主體的利益給予公平的、有效的保護,以實現各類主體利益的平衡。爲此,在經濟法上,不僅要像傳統私法那樣更關注私人主體的利益,也不僅要像傳統公法那樣更側重於國家利益的保護,而且更要全面兼顧各類主體的利益,即不僅要在總體上兼顧國家與私人主體(企業、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顧各類主體的具體利益,這些具體利益表現爲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利益、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經濟法在法益保護方面又具有許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爲假設

與上述的利益主體假設直接相關,既然各類經濟法主體都是利益主體,則必然要爲實現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相應的理性行動。而在行動的過程中,則可能採取合作的態度,也可能採取不合作的行爲。不管怎樣,行動者都要既考慮自己的情況,又要考慮相關主體的情況,以求在互動的博弈過程中,努力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博弈可能存在於各個領域。它既可能在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展開,也可能在國家與國民之間展開,還可能在市場主體之間展開。對微觀層面的主體行動進行博弈分析是很有價值的。

各類主體之間的行爲,既然都屬於博弈行爲,則參加博弈的主體就需要關注其他行動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對於各類主體而言,分析“別人的”預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係到在博弈活動中的成敗得失。與此相關的一個重要假設,便是“理性預期假設”。該假設會提醒人們:任何主體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當國家要採取某種行動時,必須要分析該行動所影響的主體將會如何思想、如何行動。而這對於確保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效果,從而對於確保經濟法的調整實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設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爲假設,既然各類主體都是利益主體,因而必然會關注自己的產權,必然要求產權界定明晰,也必然會關注爲取得產權和保護產權所花費的成本;同時,既然各類主體之間都在進行着博弈行爲,則參加博弈的各方,便都會關注自己在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標,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與其相對應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體所從事的博弈行爲過程中,交易成本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由此便在博弈行爲假設的基礎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設。

隨着近些年來學術界對產權經濟學或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深入,特別是法學界對法律經濟學認識的普遍提升,人們對於有關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論已經耳熟能詳。基於該理論,在經濟法的研究上,不僅要重視微觀主體或稱私人主體的交易成本問題,而且還要重視國家的交易成本問題,特別是國家與國民之間,以及國家機關內部的交易成本問題。同時,應重視本益分析方法在具體經濟法問題上的運用。

以上提出的五種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價值,它們具體體現了“二元結構”假設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對稱性”,有助於學界在達成一些基本共識的前提下,把經濟法理論進一步向前推進。當然,以上僅是列舉了一些較爲重要的基本假設,此外還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設,但限於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開。

此外,提出上述假設本身並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假設的方法在經濟法學上的價值,以及如何將其用於經濟法研究。爲此,還應研究各類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價值是什麼,其相互之間是否存在內在聯繫;同時,儘管前面在探討各類假設時也涉及到了經濟法學的相關問題,但仍然有必要對各類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應用問題做一些探討。

四、各類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價值及其應用

經濟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學界所認同的一個大略的“基礎”,而基本假設的提出和確立,恰恰主要是爲了解決這個問題。儘管認識需要不斷深化,因而對於“基礎”的認識也處於不斷的變動之中;儘管對於“基礎”本身的追求是否恰當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從研究的效率,從研究的整體推進的角度來說,對於基本假設這類較爲基礎的問題,還是應當有明晰的認識。

在法學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藉助於上述的基本假設,就是因爲這些假設最貼近於一般的個體、最能夠反映一般性的情況,與基本的人性、與市場行爲的一般情況,也都最爲接近。上述基本假設,大都來自經濟學(以及相關的社會學),而按照一代宗師馬歇爾的理解,經濟學是最貼近人類生活的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與經濟學密切相關的經濟法學的研究,或者是整個法學的研究,才需要藉助於這些一般性的假設,發揮其在研究理論和實踐問題上的獨特作用,以解決法學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學(而不是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的距離,比經濟學和社會學相對更遠的問題。由於法律畢竟只是一種“寫照”,畢竟總是存在着相對於現實的滯後性,並且,這種滯後性在片面強調“法制原則”的情況下還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過借鑑,形成經濟法學上的基本假設,來拉近法學研究與現實的距離,以確保法學研究更有價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討表明,從直接的價值來看,上述各類基本假設爲經濟法研究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框架、範圍和基礎,這也是上述假設被稱爲“基本假設”的直接原因。它們對於進一步深入研究相關問題,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別有助於理論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類基本假設,實際上也爲經濟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這也是其重要價值的體現。從研究方法上看,對於新興的、具有突出現代性的經濟法來說,尤其應當注意方法的綜合性,這本身也是必要的範式轉換。事實上,法學研究不僅不能只注重單純的“階級分析”,而且也不能僅注重單一的“權利義務分析”。今天的法學研究,尤其應當多注意從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營養,其必要性導因於法律調整領域的廣闊性以及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繫。由於客觀的世界是普遍聯繫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與相關社會科學研究的社會關係存在着內在的聯繫,因此,相關學科之間自然應當打通。特別是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與各類主體的“微觀特點”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類的較爲根本性的東西,因而往往可以作爲法學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礎。而法學本身則更爲“上層”一些,它需要通過相關學科的研究來發現和體現自我。

紐拉特曾指出,從科學史上看,假設總是會頻繁地產生和消失,沒有任何對它們進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這並不影響對相關假設之間的內在聯繫進行研究。作爲一個走向成熟的學科,其基本假設應當至少在邏輯上是自洽的,並且應當在內在聯繫上存在一致性。爲此,有必要對上述各類基本假設之間的內在聯繫做一些探討。這些探討,有助於更好地認識基本假設對於經濟法研究的價值,也有助於更好地認識其應用的問題。根據上述對各類基本假設的分類及其具體內容,可以發現各類假設之間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在聯繫: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本身就存在着內在的聯繫。對相關層面的概括,也僅具有源自不同視角的相對意義。其中,理論-認知層面,更主要考慮了主體的價值;經濟-制度層面,更主要考慮了地域或稱空間的影響;社會-文化層面,更主要考慮了實質上的不同時間的影響。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與在經濟法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其他假設也存在着內在的聯繫。例如,在二元結構假設中,理論-認知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假設提供了一個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與市場的對峙,體現了不同主體的重要價值,從而爲兩個失靈假設、利益主體假設、博弈行爲假設等奠定了基礎;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體現了空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問題,即提出了兩個失靈假設等各類假設產生的重要現實基礎,也是其他各類假設的現實體現;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主要體現了時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關假設產生的更深層次的現實基礎,同時,也是各類假設所需要面對的問題。

最後,在經濟法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各類假設,在其相互之間,也存在着內在的聯繫。例如,從形式上看,兩個失靈的假設在經濟法理論上是很基本的,但兩個失靈假設作爲一種“對結果的描述性假設”,又與雙手並用假設(這是對手段的假設)直接相關。而無論是兩個失靈假設,還是雙手並用假設,在更深層次上,它們都離不開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爲。而在這兩個深層次的分別側重於主體和行爲的假設中,又包含了理性預期假設、不確定性假設等,同時,它們還都與交易成本假設直接相關。

可見,上述各類假設是連爲一體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從而它們可以成爲經濟法研究的重要基礎性假設,使經濟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展開。

同時,各類假設與一些具體分析方法的內在聯繫也值得關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結構假設,與系統論上的系統分析,特別是結構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體分析方法等有關;雙手並用假設,也與系統論的思想和方法等有關;博弈行爲假設,與博弈分析方法有關;利益主體假設,與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關,等等,從而使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論意義,提高了基本假設在解決經濟法理論問題上的應用價值。現略舉幾例予以說明:

1.從二元結構假設來看,它爲經濟法提供了一個從心理到經濟,從政治到社會,從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這樣的框架中,有助於人們認識經濟法究竟是公法,還是公法與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實上,二元結構的假設雖然較爲宏觀,但它畢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邊緣,從而使研究者能夠以一定的(雖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狀態)區域爲“基地”進行研究。在公與私之間的模糊地帶,是否有所謂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間,是否能夠存在與公法、私法相併列的社會法,人們的認識不盡相同。不過,根據二元結構的假設,結合客觀實際,從總體上說,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認爲經濟法只能屬於公法,而不是屬於第三法域或社會法〔5〕。因此,二元結構假設有助於分析經濟法的性質問題。

2.從雙手並用假設來看,如果一國僅用一隻手,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一方面,經濟法雖然要保障國家對經濟運行的調控,要保障國家對市場秩序的規制,但它並不是傳統的行政強制;另一方面,雖然經濟法的調整直接作用於市場經濟,並直接關係到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但它畢竟不是單純的市場調節,更不是傳統的自由放任。雙手的協調並用,使雙手都能夠更揚其長而避其短,從而體現經濟法的調控與規制手段的特點,體現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調控與規制所發揮出的調製功能,與傳統的市場調節與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實上,雙手並用所體現出的合力,是對傳統的調節經濟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矯正。

可見,透過雙手並用假設,不僅有助於理解經濟法的產生問題,而且也有助於理解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對市場經濟的綜合調整等問題,從而不僅有助於認識經濟法的獨立性,而且也有助於認識其與相關部門法的內在聯繫。

3.從兩個失靈假設來看,該假設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已經佔有重要地位。近些年來,經濟法學界一般都把市場失靈的存在作爲探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點。按照目前較爲流行的理論,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本身無法解決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因而就需要由國家來介入或稱干預。而國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則主要是經濟法。上述的解釋,是目前較爲通常的解釋。這種解釋當然有其合理之處,但有些方面還有待於再進一步細化。從雙手並用假設來看,正是由於存在市場失靈,因而對經濟的調節纔不能僅用市場調節這一隻手,而是還要用國家調節這隻所謂的“有形之手”。但是,在運用國家之手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政府失靈的問題。而政府失靈的存在,主要導源於政府的失控。從現在影響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論來看,一般多是基於政府權力的不斷膨脹,才認爲有必要強調對政府的權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論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權論”主張,實際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贊同。但經濟法不同於傳統的行政法,它不是單純地強調要限制政府的權力或國家的權力,而是要通過如何適度分權,以及如何適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努力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因此,經濟法必然會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並因而不同於傳統的行政法。

兩個失靈假設表明,經濟法不僅要通過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而且也要通過相關的規範,來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兩個失靈的存在,對於經濟法產生和存續必要性的問題,有很強的解釋力。因此,兩個失靈假設,對於探討經濟法的發生論問題很重要。它更有助於說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更有助於認識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特殊性。

4.從利益主體假設來看,在經濟法研究上重視各類主體的利益,真正關注不同主體客觀存在的利益,有助於認識經濟法調整方面的問題。只有充分地認識到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認識到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的獨特利益;認識到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一致的利益和衝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類主體之間去平衡利益,才能讓各類主體更好地去代表和實現某一種利益。從規範的層面看,經濟法主要是規定和解決相關主體的權力或權利的問題,但從更深的層面上看,則是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如何協調和平衡的問題。利益既是經濟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經濟法不斷完善的重要源泉。沒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體,沒有相應的利益主體假設,就無法說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動力機制等相關方面。因此,利益主體假設,對於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發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舉例表明,經濟法學的各類基本假設,對於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都很有價值。事實上,在理論研究領域,以上述的“二元結構”假設和其他各類假設爲基礎,在經濟法理論上已經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結構”。例如,在調整對象理論上,存在着宏觀調控關係和微觀規制關係的二元結構;在體系理論上,有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二元結構;在主體理論中,有調製主體與調製受體的二元結構;在行爲理論中,有經濟調製行爲與市場對策行爲的二元結構;在責任理論中,有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的二元結構,等等。此外,在財稅法、金融法、競爭法等相關部門法理論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關二元結構爲基礎的具體的二元結構。這些都是二元結構假設與其他假設應用的成果,對於增進經濟法理論的體系化或嚴謹度,形成內在和諧統一的“理論”,是很有價值的。

五、各類基本假設的侷限性

前面探討的各類基本假設,儘管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意義,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侷限性,對此也必須要加以分析,以求對基本假設做更恰當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設的侷限性,首先來自假設本身的侷限性。由於這些假設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學科的假設,許多假設不僅本身尚需要不斷地得到驗證,而且是否適合於法學研究,是否有利於推進法學研究,也需要隨着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檢驗。

其次,二元結構假設的侷限還體現在,它雖然已是各學科的學者都比較認同的,但並不是法學本身能夠有效證明的。限於自身的特點,法學要在很大程度上從其他相關學科吸取營養,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設等。但在上述假設的可靠性和證實性方面,法學很難大有作爲。這對假設方法的應用也可能會產生影響。

再次,各類假設都具有一定的相對性。爲此,在運用這些假設的過程中,不應把各類假設絕對化。即應採行“相對論”,而不是“絕對論”。具體言之,一方面,上述這些假設作爲經濟法的基本假設是否都合適,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當性,還有待於接受理論和實踐的檢驗,還需要接受時間的考驗,還有待於人們認識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類假設實際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簡明,更有說服力,等等。而作爲“模型”,其本身就是有侷限性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任何理論都是有侷限性的,任何觀點也都是一種“偏見”。爲此,就應當以一種開放的、包容的、建設性的考慮,來看待各類基本假設。而在這些假設的基礎上,所能夠建立的理論框架,也纔是可以不斷更新和不斷髮展的。

例如,在對二元結構認識方面,並非要強調“兩極論”,即並非認爲二元結構中只存在完全對立的兩極。事實上,在這兩極之間的過渡地帶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國的哲學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兩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兩端,要以兩端爲起點才能知道何爲“其中”。但關鍵是現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兩端爲何物,因而也就很難作到全面地認識相關問題。二元結構的假設,恰恰是要給出兩端、邊界,也就是給出進一步分析的基礎。

二元結構假設的相對性是很明顯的。例如,經濟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曾經包括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結構,而這些劃分並不是絕對的。在兩極中間還會存在一些混合的領域。例如,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還會存在第三部門,在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之間,還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結構只是提供了一個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臺,對於具體問題必須作具體分析。爲此,哈耶克認爲,把整個服務領域界分爲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業已爲人們接受的二分法,是頗具誤導性的;對於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在商業領域與政府治理之間(也就是在私營部門與公共部門之間-作者注)保有一個第三領域,即獨立部門(Independent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門)是至關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結構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論者引申出經濟法就應當以第三部門爲依託,以社團爲主要主體呢?恐怕至少在現實的條件下還不能。儘管第三部門也是很重要的,儘管社團也有其重要的價值,但誠如伯爾曼所認識到的那樣,自20世紀以降,教會早已不再構成對世俗權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經濟和社會秩序內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團體或行業的習慣,在立法和行政機構的控制下已經失去了效力〔7〕。

因此,儘管需要有第三部門的適度發展,儘管也需要對第三部門的壯大作出一些積極的倡導,但在現實中其地位無疑較爲式微,無法和無力全面地替代國家,也無法真正成爲社會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結構的假設以外,其他的假設也都具有相對性,特別是在經濟法研究上有特殊意義的基本假設。這些假設,儘管在經濟學等領域都已經成爲一些重要理論或重要假設,但是這些假設在經濟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適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於相關的研究,都還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考驗。

正因如此,對經濟法上的基本假設需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尤其要認識到這些基本假設是經濟法理論展開的前提和基礎;這些基本假設不僅確定了經濟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宗旨、性質等問題,而且也確定了經濟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這種有針對性地確立起來的研究方法,對於確保經濟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註釋

[1]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不可或缺。

[2]經濟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同傳統部門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是不同的。例如,民商法所要解決的主要是私人主體之間的私益衝突,而經濟法則要解決私益與公益之間的衝突,由此它們的調整方法、價值取向等會有所不同。

[3]在馬歇爾看來,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人類一般性生活事務的學問;它研究個人和社會活動中與獲取和使用物質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關的那一部分。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頁。

「參考資料

〔1〕張鴻驪。科學方法要論[M].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8.127-128.

〔2〕〔4〕[奧]奧托·紐拉特。社會科學基礎[M].華夏出版社,200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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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守文。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80,358,371.

〔6〕[英]弗裏德利希·馮·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三卷)[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344.

經濟法律論文 篇七

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點就是經濟法律中確定利益平衡關係的“度”。在經濟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如何保證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關鍵看如何確定利益平衡點。因此,在整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律在內,利益平衡點的確定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根據前人研究,筆者認爲,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找尋:

(1)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找尋。經濟法律約束市場經濟活動,也就是保證經濟行爲主體的根本利益。經濟法律的制定,包括經濟利益平衡點的制定都是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主體利益。因此,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尋找。經濟活動直接反映了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只有充分認清經濟活動中,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才能真正找到確保經濟活動長期繁榮昌盛的利益平衡點。

(2)應當從利益的追溯中確定。利益永遠是經濟活動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規範和約束也是經濟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根本條件。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與市場經濟中的利益訴求保持一致。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是市場經濟利益的法律表現。

(3)應當符合時代要求和客觀實際。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當隨着時間、空間、政策、主體等活動不斷的發生變化。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處在計劃經濟階段,經濟活動中的利益以服從國家的利益安排爲主。而21世紀,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年代,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更應當注重經濟活動中每一個主體的利益。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使每一個主體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證,實現權力與義務的平衡。

2.如何追求經濟法律利益平衡

經濟法律的利益與平衡關係與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利益關係緊密關聯。因此,如何找到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實現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須要在充分認識當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礎上實施。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續發展爲最根本的目標,因此在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過程中,也不能脫離這些基本要求。筆者認爲有以下三點:

(1)立法部門要充分考慮利益平衡實際。立法部門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權利。經濟活動中所有行爲的法律規範都出自立法部門。因此立法部門要在充分考慮當前市場經濟實際的情況下,綜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法律。

(2)執法部門要全面反饋經濟法律的不足。經濟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執法部門要及時找出法律制定與事實相悖,或者偏頗之處。這樣,執法的過程就成爲了糾正經濟法律不足的重要環節。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發現法律中不符合經濟法律利益平衡標準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立法部門。

(3)經濟活動主體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經濟活動的主體是經濟法律的主要規範對象,也是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訴求主體。因此,經濟活動主體能夠最深刻的感知到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問題,特別是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問題。經濟活動主體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經濟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問題及時反饋。

3.小結

經濟法律的利益與平衡問題,是經濟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基本問題之一。經濟法律的利益和平衡關係的確定就是找到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點的問題。要想確定利益平衡點,就要在經濟法律的立法、執法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各自權限,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接受經濟活動主體的監督。

法律經濟學論文 篇八

關鍵詞:高效;經濟法律通論;體系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14-0257-02

法律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法制社會裏它是一切行爲的基本準則,在任何一個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社會裏,經濟交往無處不在且堅守經濟法律規則,經濟法律成爲經濟交往順利實現的基本保障,中國經濟取得的巨大成就離不開國家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換句話說,是經濟法律提供了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框架,爲經濟主體的市場準入提供了充分的保障,爲他們的交易行爲和參與提供了有效指引。所以,高等教育作爲向國家輸送高層次專業人才的主要渠道,各門課程的開設和講授都應該達到高效性,就經濟法律通論這門課程來講,它的高效應該體現在課程定位有針對性、講授內容有主次性、學生參與有充分性,以及理論實踐有緊密性等方面。這樣,經濟法律通論課程的開設才變得有意義,才能夠有效配合其他課程培養出真正地懂經濟、會管理、知法律、熟應用的高層次經濟管理人才。

一、經濟法律課程開設的作用

1999年,教育部在“經濟學類專業課程結構、共同核心課程及主要教學內容改革研究與實踐”和“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結構及主要教學內容改革研究與實踐”等兩個項目調研的基礎上,批准經濟類和工商管理類各專業的核心課程共計17門,其中就包含經濟法。《經濟法律通論》以市場主體參與經濟交往的各項內、外部活動爲中心,介紹法律規制其活動中的作用,是經濟管理學科發展不可缺少的支柱性課程。同時,將民法、經濟法、商法等融合在一門課程裏學習,實現了經濟管理類學生對與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全盤掌握和了解,從這一點講,《經濟法律通論》和爲法學專業學生開設的《經濟法》課程的主旨是完全不同的。再有,《經濟法律通論》課程內容涉及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知識產權法等具體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與其他專業課程內容的相互銜接、支撐和補充,真正實現了“一個具有內在關聯性和邏輯性的工商管理類經濟類專業核心課程體系”的改革目標。所以,如果《經濟法律通論》課程能發揮好其在經濟管理類專業中的作用,必將爲這類人才培養提供切實的保障,因此,該課程本身教學的高效性非常重要。

二、經濟法律通論教學體系缺乏高效性的具體表現

1.課程專業定位不明確。這裏所說的定位不明確,不是指《經濟法律通論》應向哪些專業學生授課的不明確,而是說在確定該課程以經濟管理類學生爲授課對象後,沒有更加細化針對不同專業的定位。經濟法律通論課程是一門研究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學科,旨在幫助學生掌握經濟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運用經濟法律之理論分析處理實務問題。因此,從一開始,經濟法律課程無論從教學還是教材,都接受了大而全的觀念,不管學生屬於經濟管理中的哪個專業,《經濟法律通論》的授課老師都會把教材中所有的內容面面俱到地涉及。嚴格來說,這樣的課程定位只顧及經濟管理大類,而忽視了二級學科方向,換句話說,這種定位不能滿足不同專業學生對經濟法律課程的不同需求。

2.教學內容安排欠合理。教學內容的安排很多時候和課程定位有關,當經濟法律定位是爲經濟管理類學生服務時,教學內容就大而全,幾乎包含了很多分支的法學學科,授課老師也是極盡所能灌輸所有相關法律,但這麼多的教學內容在實際講授中其實是難以實現的。按照教育部要求和一般高校制定的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的培養方案,所有課程時數都很有限,按照必修課54學時算,每一法律的講授時間少則1學時,多則6、7學時,很難對某個專業很重要的法律進行鍼對性地講解,再加上法律內容分散,學生對一節課所學法律幾乎來不及迴轉消化。這種安排是不合理的,不但沒有達到普及經濟法律知識的目的,更沒有爲其他專業課程的講授起到知識鋪墊的作用,效率是極低下的。

3.學生參與方式單一化。目前,中國教育的一個誤區就是被動學習已經成爲習慣,老師講學生聽是常態,老師缺少提問的環節。造成這種境況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學生從國小到大學對呆板的教學模式的審美疲勞,二是教師對學生參與方式的多樣性設計還是不夠的。尤其像經濟法律這種應用性很強的課程,僅以簡單的提問、討論吸引學生遠遠不夠,參與度低就直接影響到知識的吸收,影響對這門課程的興趣。

4.理論實踐結合不緊密。經濟法律課程開設的目的是爲了讓經濟管理類學生把所學的專業知識放在國家經濟法律的大環境下融會貫通、學以致用,但要把經濟法律這門課程本身學好,就離不開與實踐的結合。法律來源於生活,但又被生活所檢驗。經濟法律課程涉及的各項法律規定來源於經濟交往,因此各項經濟糾紛的實務處理纔是學生進一步理解法律規定的最佳途徑。舉例來說,侵權中的過錯推定原則,講理論就只能告訴學生,法院先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將承擔責任,受害人只需要舉證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如果用實踐案例解釋該理論就變得淺顯明白:某高空懸掛物墜落致路人傷害,該路人只需證明自己的傷害是由該墜落物造成,而樓上的各住戶需要舉證證明路人的損害與自己無關,若某住戶證明該路人受傷害時自己家中無人,則不必承擔責任,其他不能證明損害與自己無關的住戶就要分擔該路人的損失。可以說,理論實踐結合不緊密,實踐環節受到條件限制,學生在接受知識時就只能機械化記憶,很難運用理論對現實問題做出判斷,影響教學效果。

三、建設高效的經濟法律通論教學體系

1.課程定位應更加細化。《經濟法律通論》課程在定位上應該進一步細化,因爲這門課程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僅要把課程本身給學生講清楚,還要讓它起到爲其他課程進行知識鋪墊的作用。所以,高校可以根據自己經濟管理類的專業設置,使該課程定位爲爲經濟管理類各專業服務,就更具有針對性。經濟法律通論的定位就應該是給所有專業學生介紹基礎經濟法律規定、基本交易規則,以便學生一方面瞭解經濟法律的基本知識,一方面也初步接觸其他課程相關概念,併爲更深層次的專業法律學習打好基礎。

2.教學內容應有針對性。確定好經濟法律課程的定位,下一步就是有針對性地安排教學內容,使其與其他課程融會貫通,並可以緩解課時緊張的壓力。根據不同專業特點調整教學大綱,經濟專業由區域經濟研究的內容,因此可以對市場主體略講、對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如價格法、財政轉移支付、環境與自然資源等法律多涉及一些;又比如金融專業,機構設置、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很重要,沒有專門開設金融法的學校,可以考慮民法原理講解的基礎上,主講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競爭法、知識產權法、銀行法等內容。當然,經濟法律也要與其他課程內容比對,對於其他課程裏已經講過的內容,應該把它們調整出經濟法律的教學大綱,對於沒講過的法律內容,要根據該專業特點有針對性地講解。

3.學生參與方式要實現多樣化。學生參與方式的多樣化是實現經濟法律通論教學高效性的重要內容,做到這一點首先要明確學生的這種參與應該是主動的而非被動的,這就要求教師所設計的參與方式能夠激發學生的興趣。其次在參與方式上,可以讓學生提前準備,講授過程中讓學生通過角色扮演、帶問題分組質疑的方式參與理論思考,也可以競賽的方式對部分內容分組搶答,另外,模擬法庭也是一個很好地吸引學生參與的途徑。在參與環節上,經濟法律課程教學的前、中、後都可以設計學生互動,如在某一內容上課前,讓學生準備道具、準備案例、準備問題,關注即將講授的課程內容;在授課中,就一案例讓學生嘗試使用理論解決問題;在授課後多佈置作業也是提高學生參與度的方式,這也有利於知識的鞏固和督促學生之間的課後討論。最後,我們應該認真審視美國等的大學課堂,學生對不懂的地方隨時提問,老師也不介意教學內容被打斷;教師拋出現實案例,激發學生課後展開討論,學生參與方式非常多樣。

經濟法律論文 篇九

我國三次產業間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狀態,我國經濟的主體是第二產業,工業作爲主要產業部門導致高能耗成爲必然,低能耗的第三產業和服務業比重偏低,發展滯後。由我國在資源與環境保護問題上所面臨的國際壓力決定的。國際輿論對我國的發展道路表示質疑,並認爲我國的環境污染已經超越國內經濟問題的範疇。2009年召開的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普遍關注中國等發展中大國的減排問題,並且試圖要求中國等發展中大國在此次大會上承諾具體的減排目標。儘管《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我國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再次在這樣的國際會議上重述,也給我國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在低碳經濟領域的積極實踐表明,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是可持續發展的時代潮流,以能源環境技術爲核心的新一輪國際發展實力的競爭浪潮即將形成。誰在能源環境技術創新中領先,誰就將主宰綠色發展的潮流,誰就是未來世界的最大贏家。我國能否在未來幾十年裏走到世界發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應對低碳經濟發展調整的能力。

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法律規制

(一)有關發展低碳經濟的國際性法律到目前爲止,有關發展低碳經濟的國際性法律主要有兩個:一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二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公約》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生效。我國於1992年簽署並於1993年1月5日批准了該《公約》。《公約》由序言、26條正文和兩個附件組成。《公約》主要目的是應對因CO2等溫室氣體排放引起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公約》正文中規定的“目標、原則和承諾”是其核心內容。《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爲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公約》第三條規定了各締約方爲實現最終目標和履行《公約》各項規定而應遵循的五項基本原則:公平原則或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應當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的原則;預防原則;促進可持續發展原則;國際合作和開放經濟體系原則。《公約》第四條規定了各締約方應作出的承諾即應承擔的義務。《〈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議定書》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參加聯合國第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議定書》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我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議定書》共28條,主要內容是明確規定了定量減排指標,規定了履行《議定書》的靈活機制等。2007年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召開了《公約》締約方第十三次會議和《議定書》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艱苦談判,會議最後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巴厘島路線圖”確定了今後加強落實《公約》的領域,對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主要發達國家的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由於《議定書》對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主要發達國家的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一規定截止的時間是2012年。2012年以後的減排時間表和額度怎麼安排?這正是本次哥本哈根會議希望解決的問題。但會議並沒有獲得具有法律意義的結果,而只是將中美等5國提出的一份非約束力的協議作爲會議成果。201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六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六次締約方會議在墨西哥坎昆召開。會議最終達成的兩項決議,分別是《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進一步承諾特設工作組決議,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決議。不過,在各經濟體減排溫室氣體、發達經濟體爲氣候基金提供資金等問題上,尚未出臺量化目標。(二)有關發展低碳經濟的外國立法英國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書中率先提出了低碳經濟的理念之後,又於2008年正式通過《氣候變化法案》。該法案的目標在於提高碳管理水平,促進經濟轉型。這使英國成爲世界上第一個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約束性長期框架的國家。該法案提出,英國將在1990年基礎上,到2050年至少減排CO2量的80%。該法案還要求制定5年一次的“碳預算”,2009年4月,英國政府宣佈新的財政預算時,也同時宣佈了2008至2012年的碳預算,將到2012年的減排目標細化到22%。2009年7月,英國又公佈了詳盡的《英國低碳轉型》國家戰略方案。這份方案涉及能源、工業、交通和住房等社會經濟各個方面,同時出臺的配套方案有《英國可再生能源戰略》、《英國低碳工業戰略》和《低碳交通戰略》等[5]。美國雖然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但也重視以立法的形式規制低碳經濟。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該法案的主要內容爲:戰略性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穩定配額交易價格的“限制———交易體系”;配額分配鼓勵科技投入並保護美國的消費和就業;主要獎勵碳捕獲和碳儲存技術;技術、適應和低收入援助;國際合作。奧巴馬出任總統後,提出新能源政策,預計到2030年,所有新建房屋都實現“碳中和”或“零碳排放”,成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量交易。2009年2月,美國出臺《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投資總額達7870億美元,主要用於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2009年3月,美國衆議院能源委員會向國會提出《2009年美國綠色能源與安全保障法案》,該法案由綠色能源、能源效率、溫室氣體減排、向低碳經濟轉型4個部分組成,該法案構成了美國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6月,美國衆議院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該法案不僅設定了美國溫室氣體減排的時間表,還設計了排放權交易,試圖通過市場化手段,以最小成本來實現減排目標。印度政府一直重視運用環境友好、提高生產技術、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等方式來滿足國內可持續發展的需求。爲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勵新能源的運用,印度政府於2001年頒佈《能源法》,其意義在於調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國家的長效發展。印度氣候變化的國家行動計劃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印度政府於2008年6月30日的《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根據印度憲法,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範圍都以公民基本權利爲限,儘管印度憲法沒有明確賦予法院違憲審查的權力,但這爲法院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爲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提供了可能。”[6]此外,丹麥、德國等國還通過加強科技立法來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丹麥爲發展低碳經濟建立起了由政府、企業、科研機構與市場互動關聯的社會支撐體系。在這一體系裏,科研機構組織專家對低碳技術項目進行科研攻關;中小企業積極投身於科研成果的商業化運作,並以市場爲導向及時反饋低碳技術的使用效果;政府不僅對低碳技術研發進行宏觀引導,還通過稅收激勵、價格補貼、優先採購低碳技術產品等措施對低碳新產品進行扶持,確保新技術成果被廣大消費者接受。德國不僅推出了世界上第一個涵蓋所有政策範圍的《德國高技術戰略》,還專門制定氣候保護技術戰略,確定了未來研究的四個重點領域,即氣候預測和氣候保護的基礎研究、氣候變化後果、適應氣候變化的方法和氣候保護的政策措施研究等。(三)我國有關發展低碳經濟的立法目前,與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有關的國內法律主要有:《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煤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等。除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外,國務院制定了一些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了一些相關的部門規章,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一些相關地方性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行政規章。另外,我國還制定並實施了《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2000~2015年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規劃要點》、《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十五”規劃》、《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節能減排全民行動實施方案》等規劃與政策,這些規劃與政策雖然本身不是法律,但卻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立法的不足之處

發展低碳經濟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儘管有相關法律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法律仍存在一些不足。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不完善當前,低碳經濟作爲我國重要的經濟發展方式已被確立,但其規定卻是由諸多繁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加以調整的,法律體系不完善。一是作爲國家根本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但此條文的規定與將發展低碳經濟作爲國家基本發展戰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其內容也不能涵蓋低碳經濟發展的全面要求。二是到目前爲止,作爲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中,還沒有一部專門引導和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三是即使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與其他的法規、規章等,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法律之間、法律與法規、規章之間存在不協調的現象。這種情形對發展我國低碳經濟有着一定的負面影響。(二)能源基本法缺位目前,我國已經施行《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單行法律。在能源問題日漸成爲關係國家安全的領域,制定一部系統的、綜合規範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行爲、反映低碳理念的基本法就非常必要。能源基本法的出臺將健全中國能源法律體系,爲能源領域單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有助於解決能源單行法之間以及能源單行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不僅如此,關於規範能源諸如石油天然氣、原子能、太陽能、風能、地熱等專門性法律至今還未出臺。(三)現行有關低碳經濟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由於長期受到“宜粗不宜細”立法思想的影響,目前我國相關的低碳經濟的法律條文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夠從“細”做起,不能有效規範、調整和解決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四)有關低碳經濟法律內容相對滯後《煤炭法》、《電力法》、《礦產資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低碳經濟法律內容的規定與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吻合,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不相適應。(五)公衆參與制度不到位,法律引導作用乏力2010年3月“中國低碳與能源發展論壇”指出,“發展低碳與低碳經濟,絕不僅僅是靠政府、靠政策推進的事,而是關乎全世界每個國家、每個區域、每個產業、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事業。”[7]在我國的各行各業,人們缺乏普遍參與“低碳行動”的意識,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低碳”或“低碳經濟”是什麼,法律在這方面也沒有相應迴應,法律引導作用乏力。

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