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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學習心得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學習心得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學習心得

|來源:作者投稿 黃朝成

|單位:貴州省遵義高速公路管理處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第 9 號,以下簡稱“新規”)於 2019 年 4 月 12 日發佈,201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現行適用的《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部令 1996 年第 7 號)和統稱爲《交通行政執法規範》的 5 個規範(交體法發〔2008〕562 號)同時廢止(以下簡稱“舊規”)。十年磨一劍,新規的施行既是行業去粗取精, 更是時代發展要求。新規是指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寶典”,認真學習新規是每一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必需修煉的“功夫”。

一、新規順應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我國大約 80%的法律、90% 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都由行政機關執行,行政執法是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直接體現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設水平。爲貫徹依法行政要求,國務院先後出臺多項措施,特別是實行“雙隨機、一公開”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覈制度),新規貫徹了上述舉措。

新規第 19 條規定了“雙隨機、一公開”內容,第 3 條對推行三項制度作了總要求,第 22 條規定了執法中出示證件表面身份內容,第 75 條對事後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作了規定,第 21 條以及第四章對執法過程中進行文字、音像記錄作了要求,第 66 條、67 條、68 條對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覈作了規定,第 69 條、72 條、73 條對行政處罰決定審查批准作了規定,重大執法決定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審覈的工作機構審覈並提出書面審覈意見。上述規定規範了執法程序、強化了執法監督,有助於提升交通行政執法整體水平和公信力,有助於樹立交通執法新形象、提升法治交通建設水平。

二、新規順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的需要

《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 號)明確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通過整合執法隊伍、理順職能配置,將交通運輸系統各執法門類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進行整合,梳理編制執法工作規程,完善執法程序、改進執法方式、規範執法行爲,提升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效能。新規順應改革要求,爲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擘畫藍圖,與舊規相比,新規有以下幾項重要變化。

一是擴大了規定內容,修訂了行政檢查、增加了行政強制方面的規定。舊規受出臺時間(1996 年、2008 年)所限,着重行政處罰。隨着 2012 年《行政強制法》施行,行政強制成爲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新規適時調整,對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進行了全面規範。其中,第 2 條明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包括公路、水路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爲;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第二節對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尤其是代履行作出了詳細規定,全面規定有助於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盡責。

二是規範了調查取證,明確了各種證據的收集製作、審查認定方法原則。證據對於行政執法至關重要,據以往的經 驗事實,證據的收集製作是交通行政執法的薄弱環節,往往 導致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行政訴訟敗訴等後果,挫傷了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和信心,損害了交通執法部門的威信。新規第四章對交通行政執法中八種證據的收集調取方法、製作固定要求、審查認定原則進行了全面規定,這一方面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有 助於提升交通行政執法的專業性、權威性。

三是對待定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新規第九章對涉案財物的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第 125 條明確了無主物的處理程序;第 100 條、第 101 條明確了拍賣扣押財物抵繳罰款的規定和要求;第 118 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按照結案處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後,將相關案卷材料歸檔;第 25 條明確巡查時可在視線良好、路面開闊地段對涉嫌違法車輛發出停車檢查信號,實施檢查;文書式樣之十六《責令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增加了救濟渠道內容,責令改正作爲一種具體行政行爲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新規順應時代發展趨勢

隨着信息化、數據化、網絡化發展,政府各部門依託“互聯網+”出臺了很多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同時轉變傳統工作模式,提升工作中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新規一方面順應時代發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第 17 條)、網上支付罰款(第 95 條)等便民內容;另一方面根據信息化發展趨勢,改進執法方式,對非現場執法作出了規定。其中,第 18 條、第 33 條明確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通過技術系統、設備實施電子監控開展行政檢查、收集固定證據;第 29 條增加電子數據證據種類,第 49 條明確通過電子監控取得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這些規定爲開展非現場執法提供了依據和指導,規避了現場執法中矛盾激化的風險,提升了交通行政執法智能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新規在增加規定的同時,也取消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期限(3 天)等內容,文書式樣中沒有案件調查報告、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文書模板,這些問題有待相關主管部門在工作中作進一步明確。新規既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提供了指導,同時也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學習新規、運用新規、依法履職盡責是每一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