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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資制度多篇

公司薪資制度多篇

公司薪資制度 篇一

總 則

1.目的

爲了促進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充分發揮每一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爲了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壯大對企業發展的有用人才隊伍,及時去除對企業發展不利因素;公司本着“以公司利益爲中心、以人爲本”的原則,特制定薪資發放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員工、特殊崗位員工、臨時工。

3.權責

3.1.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起草、頒佈,修訂,解釋並監督和執行,各部門配合執行。

3.2.修訂由經營目標的運行情況,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提出指標、調整方案、需要提報修改方案,總經理覈准後,方可修訂。

3.3.隨着企業的健全、發展工資水平將進一步提高和細化。

3.4.此制度經公司總裁覈准後,正式生效施行。

4.工資定義與構成

4.1.公司工資種類定義

4.1.1.試用或實習期,月實習或試用工資**元;另學習或實習,月津貼**元;

4.1.2.月基本工資:**元

4.1.3.月定位工資:**元(特殊崗位特聘人員工資)

4.1.4.記時工資:按效工時計算每小時**元(生產崗位非管理人員);

4.1.5.月技術管理崗位工資**元;(簡稱崗位工資)

4.1.6.其它已含入工資中的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其額度按政策要求;

4.2.人員工資構成;

4.2.1.試用期間人員的工資爲試用工資加月津貼(月津貼簽訂合同後一年內發放,未滿一年扣除月津貼);

4.2.2.管理技術類人員工資構成爲:根據崗位的重要性,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其它津貼等構成工資的水平標準;

4.2.3.市場銷售人員工資構成

根據上崗後的能力,確定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其它津貼、任務完成後的提成,構成工資的水平標準;

5.工資總額扣除項目

此項僅爲正常完成所接受的公司任務者。

5.1.工資總額收入所得稅;

5.2.社會保險等相關福利個人支付項目;

6.3.奉調參加培訓扣除崗位和職務工資;

6.下列情況基本工資不予扣除

6.1.按公司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如婚假,喪假,公休假等;

6.2.因公出差者;

6.3.奉調參加培訓;

6.4.奉派外出考查;

7.員工加薪基本條件與降薪基本條件

7.1.符合以下任意條件的管理類人員可予以加薪;

7.1.1.年累計管理疏漏、得以及時補救未造成損失兩次者;

7.1.2.半年內獲嘉獎兩次以上者;

7.1.3.其它爲公司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嘉獎一次以上者;

7.1.4.無任何違紀等不良記錄,且工作滿1年以上者;

7.1.5.完成工作任務、無違規記錄者;

7.2.符合以下任意條件的管理類人員將予以降薪:

7.2.1.年內造成工作疏漏造成兩次以上;

7.2.2.年內違規受到警告者;

7.2.3.實施其它對公司發展不利的行爲;

7.2.4.違反公司規定者;

8.關於工資考覈的規定

8.1.考覈時間:每月10日對上月公司整體績效進行考覈並實施;

8.2.考覈權責:本規定要求部門於每月5日對上月、季度部門的工作情況及相關資料報至人力資源部,並財務部進行統計報表,報總經理覈准後確認。

8.3.考覈內容:

經對公司運行、市場擴大率、銷售的回款比率、銷售計劃的完成比率、生產合格率、任務完成比率、管理到位率等情況進行考覈。

8.4工資作業流程:

8.4.1.人力資源部向公司總經理提交受考覈部門及人員明細報告;

8.4.2.財務部向公司總經理提交按照本公司制度和標準進行部門和人員工資預測水平計算分析報告;

8.4.3.計算結果提交總經理覈准後,財務部發放;

8.4.4.人力資源部將過程中的文件存檔;

8.5.公司總經辦管理人員由公司總經理考覈確定,發放額度和實施方案由財務部執行。

9.薪資保密規定

目的:

公司爲鼓勵各級員工恪盡職守,且能爲公司盈利與發展積極作貢獻,實施以按勞分配兼顧公平爲原則的薪資制度。爲培養以貢獻爲爭取高薪的風度與避免優秀人員免遭嫉妒起見,特推行薪資保密管理辦法。

9.1.各級人員不探詢他人薪資的禮貌,不評論他人薪資,以工作表現爭取高薪的精神。

9.2.各級人員的薪資除集團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及各級直屬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違反,處罰如下:

9.3.主辦核薪及發薪人員,非經覈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資,如有泄漏事件,另調他職或辭退。

9.4.在公司探詢他人的薪資、吐露本身薪資、評論他人薪資者,給予通報批評;

9.5.若因以上行爲造成其它影響者除以上處理外,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辭退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

9.8.薪資計算如有不明之處,報經直屬主管向經辦人查明處理。

9.9.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此前所有相關制度即刻廢止。公司將保留根據實際情況對此制度的修改權。

公司薪資制度 篇二

一、工資結構:

1、月度工資總額=基本工資(50%)+管理績效工資(10%)+業績考覈工資(40%)+管理提成(1.5%)+客戶開發提成(2%);

2、年終獎金:具體方案另行獨立制定。

二、基本工資確定及年薪設定:

根據區域(或渠道)任務目標、工作經驗、業務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定與月度考評掛鉤;年薪基本設定根據基本工資+管理績效工資+業績考覈工資+管理提成+客戶開發提成+年終獎金,模擬測算額度:

津冀三個重點大區內部省區和其他外部省市只設立城市經理。

三、工資覈算方法:

1、月度基本工資爲工資標準的50%;

內蒙古聖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經理渠道經理薪資考覈方案

2、月度管理績效工資爲工資標準的10%,發放標準如下:

3、業績考覈工資爲工資標準的40%x月度業績指標達成率;

發工資)

4、管理提成:爲所轄區域或渠道內既有客戶或其他人開發的客戶的月度回款的1.5%;當月發放月度回款1.0%,餘下部分,視區域或渠道經銷商的庫存消化情況發放(消化70%以上的,須經銷商出具相關證明,且由大區經理和事業部總經理審批確認後予以發放);

5、客戶開發提成:爲自己直接開發客戶的首次回款額的2%(以後的回款一律只覈計維護性營銷提成)。

6、年終獎金:具體方案另行獨立制定。

公司薪酬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的設立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力爭體現員工個人價值、貢獻大小,保障職員生活安全的需要,促進公司與職員共同發展。

第二條 薪酬福利的內容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福利內容包括:

1、工資;

2、年終獎勵;

3、津貼;

4、"四金"

1)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2)社會統籌醫療保險;

3)社會統籌失業保險;

4)社會住房公積金;

5、內部醫療保障;

6、有薪年假。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以下人員:

1、公司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

2、公司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以下全部職員(簡稱職員);

3、公司向子公司派出人員。

第二章 員工工資

第四條 員工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補貼構成

第五條 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執行職務等級工資制。

第六條 職員執行職級等級工資制。職員分爲高級經理級職員、經理級職員、一般職員等三個職級,每個職級又分別爲3個工資等級(詳見《浙江納德物業管理有限薪級標準》)。

第七條 工資的確認:

1、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公司批准錄用或聘用時,必須進行工資確認,明確工資待遇;

2、職員經公司批准試用時,必須進行工資確認,明確工資待遇。

第八條 工資的調整:

1、根據公司人員年度考覈成績和公司經營業績,公司每年年初調整一次工資。

2、工資調整的標準爲:

總體評價優:晉升二級;

總體評價良:晉升一級;

總體評價一般:保持原工資級別。

第八條 特殊的工資調整

1、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經批准調整工作部門和職務,其工資可作出相應調整。

2、職員經批准轉正或調整工作部門、崗位、職級等,其工資可作出相應調整。

3、薪酬行情發生變化時,人員工資將作出相應調整。

第九條 公司執行工資保密制。員工如對個人工資有疑問,應直接詢問綜合服務部經理。

第十條 員工當月工資的支付時間爲下月16日,支付的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稅費處理:

1、員工個人所得稅自理;

2、員工個人所得稅由財務部門代扣代繳。

第三章 員工津貼

第十二條 員工津貼包括以下幾部分:

1、交通補貼;

2、誤餐補貼;

第十三條 津貼發放的對象

凡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均可享受公司發放的交通補貼和誤餐補貼。

第十四條 員工在確認、調整工資的同時,確定享受津貼的具體待遇。

第十五條 員工享受津貼的具體辦法詳見公司其他相關規定。

第四章 員工年終獎勵

第十五條 員工年終獎勵是指:公司在每年年終以員工的年度考覈成績爲依據,除工資、津貼以外,給員工發放的一次性現金獎勵。

第十六條 員工年終獎勵的對象:具有年度考覈成績的員工。

第十七條 員工年終獎勵的計算公式

員工年終獎勵=基本年薪×係數

第十八條 員工年終獎勵計算公式中的係數依據員工年度考覈成績而確定。

第十九條 員工年終獎勵的發放按公司有關規定具體執行。

第五章 員工的"四金"

第二十條 員工的"四金"包括:

1、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2、社會統籌醫療保險;

3、社會統籌失業保險;

4、社會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四金"屬國家法定員工福利。凡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必須參加公司員工"四金"的繳納。

第二十二條 員工"四金"的繳納和享受的標準按照國家每年頒佈的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員工"四金"中涉及的個人付費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六章 員工內部醫療保障

第二十四條 凡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均須參加公司出資投保的團體商業醫療保險。

第二十五條 公司以員工享受團體商業醫療保險所得的保險費,支付員工住院醫療費用中公司應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員工自離職之日起,不再享有團體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