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罰制度
公司獎罰制度
第一條總則:爲嚴明紀律,獎罰分明,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率;本着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訂本獎罰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罰制度本着“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罰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覈情況,隨時、月底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覈;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門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獎200元;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獎勵200元;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獎勵 元;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獎勵100元;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成績突出者獎勵100元;
6、堵住公司經濟漏洞,併爲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獎勵200元;
7、當月全勤,無請假、曠工、遲到者獎勵60元;
8、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爲應當給予獎勵的按成績大小予以獎勵100元至200元;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爲的應給予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0元;
2、值班睡崗一次罰款200元;
3、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10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10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10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2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10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10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不服從分配的罰款2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傳貫徹、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列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或不服從管理者,則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各員工之間相互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200元;
14、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5、參照員工管理制度,違反制度的罰款200元;
第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爲者,給予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並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
損失:
1、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
3、蓄意損害公司或他人財物;
4、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5、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
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7、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9、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爲的;
11、曠工或從事其他兼職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
13、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
15、因行爲不當,失信於公司的;
16、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爲,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員工行爲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二條:公司領導職工發現員工犯有各項《制度》規定的行爲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員工也可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爲,要求處理。
第十三條:辦公室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總經理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四條: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
第十五條:調查、審批員工處罰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之日起,開除處罰不得超過30天,其他處罰不得超過15天。
第十六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形成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並以申辯後之核定作爲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經總經理覈准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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