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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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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第一篇: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第二篇: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樣本第三篇:小額貸款公司怎麼開第四篇:小額貸款公司交稅第五篇: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威海市區國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威海市區國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威海世昌大道15號1101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經營範圍:小額貸款的發放、管理和諮詢。

(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如下: ......

第二篇: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樣本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諮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准的業務。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

股東姓名

或名稱出資額

(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爲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請收藏好範文 網)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爲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爲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爲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爲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餘額,不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爲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小額貸款公司怎麼開

小額貸款公司怎麼開? 點擊量: 回覆數:0 舉報 雖然完顏 發表於 2014-12-17 04:25:10

2014—2014年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期。試點期間市(州)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對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確定2—3家擬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期結束後,省政府金融辦將按穩妥、審慎的原則擴大小額貸款試點範圍,成熟一個審批一個,原則上一個縣(市、區)只能設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對各地未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已經人民銀行指導設立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立即收回其營業執照,不得開辦業務。

制定試點方案

各市(州)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並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試點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本轄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市(州經濟金融和“三農”、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試點實施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主管部門、制定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辦法、明確市(州)與縣(市、區)政府的職責分工、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風險處置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承諾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簽訂風險防範責任書

試點市(州)與省政府金融辦簽訂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書後,市(州)政府即可着手開展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

提出籌建申請

試點市(州)擬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由主要發起人組成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當地縣(市、區)政府提出籌建申請。由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初審把關,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州)政府。市(州)政府進行復審並出具審定意見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請的書面決定。 開展籌建工作

籌建申請經省政府金融辦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憑省政府金融辦出具的籌建批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覈准,外資投資按有關規定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爲省政府金融辦批准籌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4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提出開業申請

籌建工作結束後,由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當地縣(市、區)政府提出開業申請,由市(州)政府

驗收合格並批准。申請人應自市(州)政府批覆同意開業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開業批覆文

件和省政府金融辦批准籌建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沒有省

您至少需要準備一下材料:

1.您所在地區申請成立小貸公司申請書

2.籌建工作計劃

3.設立小貸公司可行性報告

4.所要成立的小貸公司章程

5.出資人協議書

6.出資人承諾書

7.公司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

以上是小貸公司籌建階段需要準備的資料,因爲小貸公司成立是有兩個階段,一個是籌建階段,另一個是申請

開業階段。所以開業階段還需要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啊等相應材料!

另外,糾正一下樓上的那位仁兄的說法,小貸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是銀監會管,要歸到金融辦! 政府金融辦的批准籌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小額貸款公司

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

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四篇:小額貸款公司交稅

小額貸款公司交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4]4號)規定,(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3)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爲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綜上,如果你公司是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並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專門爲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就可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計算營業稅時,應以利息收入全額計稅,不能扣減在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

本小額貸款公司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它們的稅率分別爲多少?

你好,合肥市區得小額貸款公司的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覅附加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分別爲5%、7%、3%、2%和25%;印花稅根據賬簿以及不同業務合同分別確定0.05%等稅率。具體請和你的主管地稅機關詳細聯繫。

第五篇:小額貸款公司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發展建議

儘管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速,其所面臨的各種問題卻不可忽視。怎樣較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決定了小額貸款公司未來的發展空間,以及能否真正解決當前我國金融體制中存在的農民和小微企業貸款難、民間資金富集但缺乏投資渠道的“兩難”悖論。

一、制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主要問題:

(一)性質定位不明。《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小貸公司“只貸不存”。這決定了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只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特殊法人。但在《公司法》中對於經營貸款這類特殊商品的公司卻沒有專門的規定。同時,小額貸款公司以工商企業之名進行金融業務操作時,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小額貸款公司與農信社、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一樣承擔支農責任,卻享受不到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和定向補貼政策;無法進入銀行間拆借市場進行融資,享受相對較低的同業拆借利率;在辦理工商登記、稅收徵繳、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抵押、財物監督等有關事務時,也因企業性質問題面臨諸多不便。

(二)後續融資能力不足。可貸資金不足已成爲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最大的瓶頸因素。按照現有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存不貸,主要靠資本金髮放貸款,融資槓桿率只有0.5,與擔保公司的10倍、銀行平均的12.5倍相差很大。(我後附一片分析文章,可以簡單地比較銀行與小貸公司盈利能力)。有的小額貸款公司開業不足一個月,資本金即全部放完,只有爭取銀行融資或等待一年後增資擴股,難以形

成持續盈利的商業模式。儘管人民銀行、銀監會《指導意見》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以升級爲村鎮銀行,但在實際操作中限制非常嚴格。2014年6月中國銀監會出臺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中規定,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最大股東必須是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這就意味着小貸公司要想升級爲村鎮銀行,必須放棄控制權。這大大降低了小貸公司發展的積極性,也限制了其後續融資能力的擴大。

(三)稅負水平偏高。按現行稅制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要交納5.6%的營業稅及附加和25%的所得稅,稅收上無優惠政策。這對衝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使得小額貸款公司面對借款人時只能儘量選擇高利率,影響了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支持效果。以一家註冊資本金爲5000萬元的公司爲例,以平均貸款利率18%和資金使用效率90%計算,按營業額的5.6%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再除去營業費用以及繳納25%的所得稅後,在不產生壞賬的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的年收益率比傳統制造業略高,與銀行業相比相距甚遠。而且,農商行(農合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還可以以3%左右的極低成本從人民銀行獲得再貸款,無形中降低了稅負負擔。

(四)風險分散機制缺乏。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風險分散機制。第一,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在縣域開展經營活動。由於不可預測的市場變化和自然災害,再加上擔保機構不足,保險體系不健全,財政補貼有限,使得中小企業和“三農”客戶的小額信貸回收存在較大風險。第二,小貸公司作爲幾乎以貸款爲唯一經營業務的金

融企業,卻不能查詢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更不能登錄,嚴重影響了小貸公司的正常業務開展。隨着小貸公司數量越來越多、貸款金額越來越大,全國數千億的貸款遊離於徵信系統監管之外,這對整個金融行業都將是個越來越大的風險隱患。

二、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明確金融機構定位。小額貸款公司雖不吸收公衆存款,但也是經營貨幣信用業務的企業,理當屬於金融業範疇。應明確把小額貸款公司定位爲金融機構。對於小額貸款公司在開展與小額貸款活動相關的同業合作、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等金融活動時,應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待。

(二)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一是對信貸投放支持“三農”達到一定比例的小額貸款公司,享受與農村金融機構同樣的財稅政策,並允許稅前計提風險準備金,鼓勵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拓寬貸款資金渠道。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的限制,提高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槓桿率。三是適當擴大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如允許經營規範廣、管理水平高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拆借、票據貼現、資產轉讓等業務,提高資金利用率,增加小額貸款公司盈利空間。

(三)建立小額貸款風險分散機制。一是加強與擔保機構、保險公司的業務合作,分享客戶資源,實現利益捆綁,風險共擔。二是探索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基金。政府每年拿出原給予企業的貼息成

立風險補償基金,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放貸過程中產生的不良貸款,經過財政審覈認定屬於小額貸款公司盡職的,可通過風險機制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償。三是構建完善的徵信體系。小額貸款公司除了通過組建行業協會,着重加強縣域內公司間交流與信息共享外,還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充分利用其他商業銀行的客戶信用信息。可適時將小額信貸公司接入央行徵信系統,提高審貸效率,防範信貸風險。

(四)適時放寬對小貸公司升級爲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的嚴格限定。這一規定是在銀行業監管能力和監管資源有限情況下的一個選擇。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於民間資金辦銀行還存在種種疑慮和擔憂。對小貸公司升級爲村鎮銀行實行嚴格限制,也與這種不信任的心理有關。其實,真正的金融監管不是控制“準生證”,而是對金融機構實行合規監管。所以,當前需要做的是如何進一步制定適應村鎮銀行特點的監管標準,加強監管力量,而不是限制小貸公司升級爲銀行,行政性地限制其發展的空間。

三、站在具體經營的角度,我還想特別補充如下建議:

1、小額貸款的發展雖有障礙,但並非不可爲,只是難爲。要發展,必須找準定位、找準市場、找準目標客戶。要在銀行的夾縫中求生存、求發展,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利用大股東自身的產業鏈、上下游客戶,首先依託“圈子型”的客戶開拓市場,逐漸拓寬業務渠道。股東一般對圈子型的客戶比較熟悉,甚至有長期合作關係,知根知底,對客戶的資信狀況比較瞭解,貸款的前期調查比較方便。由於實業方面有業務合作,相互有資金兌付,通過合法的約定,可以方便扣收貸

款本息。

2、這裏談點內幕。很多人認爲開小貸公司會賺大錢,如果嚴格按照4倍利率,按一年期6%算,4倍24%的利息收入。我測算過我們公司4年來每年的利息收入及費用,大概各種費用(包括稅費、工資、辦公費用、計提準備金等),要佔10個點多點,也就是還可剩不到14%左右,但獲得這個利潤率的前提是沒有任何風險損失。短期能保證,長期你能保證沒有呆壞賬?所以必須得違規,我們公司實際是按三分在放貸。踩了紅線,就得做兩套賬。兩套賬就有很多需要特別小心的地方,不然會露馬腳。

3、經營過程中,絕對要處理好跟市金融辦的關係,主要是地方金融處。處長陳廷釗是我們豐都人,人行、銀監繫統出來的,業務還是很熟。本身小貸公司的定位不明,監管不是太嚴,這是有利條件,但如果金融辦、人行認起真來,要想捉住你的尾巴,也是很容易的。所以需要一些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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