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稅貸”業務操作規程
***“銀稅貸”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全面落實普惠金融政策,提升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金融服務水平,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精準落實信貸支持政策,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貸款新規》《***信貸業務操作規程》《***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銀稅貸”是本行推出的,針對轄區內客戶通過繳納各項稅款而確定的,用於其生產經營週轉的人民幣貸款業務。其中大中型、小微型企業單戶授信額度原則上在1000萬元業內,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授信額度原則上在500萬元以內(含)。
第二章客戶准入條件
第三條“銀稅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合規操作的前提下,企業類客戶重點支持納稅信用爲A、B級的客戶;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可根據客戶納稅信用等級、近一年的納稅總額、納稅起徵點、合作事項、貢獻度、資源等情況綜合考量後單項發放。
第四條准入基本條件
(一)大中型、小微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覈准登記的企(事)業 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 借款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行信貸政策,生產經營正常且合法合規,財務狀況較好,發展前景良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 借款人成立及實際經營1年(含)以上;
4. 借款人近12個月誠信交稅,無稅務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情況;
5. 借款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爲A級、B級;
6. 借款人應如實反映整個生產經營過程的資金活動情況,並自願接受本行的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7. 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
8. 本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小微企業主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年齡在18週歲(含)以上,客戶借款年齡加上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65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 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3.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原則上實際持續經營滿12個月以上,有穩定的盈利模式和現金流;
4. 小微企業主須爲小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業主要股東或企業的實際控制人;
5. 借款人小微企業借款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爲A級、B級;
6. 借款人小微企業近12個月誠信交稅,無稅務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情況;
7. 符合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個體工商戶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年齡在18週歲(含)以上,客戶借款年齡加上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65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 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3.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原則上實際持續經營滿12個月以上,有穩定的盈利模式和現金流;
4. 具有貸款用途所對應行業的經營經驗;
5. 借款人近12個月誠信交稅,無稅務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情況,沒有欠繳的稅款;
6. 符合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授信要素
第五條授信額度、授信期限、利率
(一)授信額度
大中型、小微企業、企業主額度評定主要依據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之和的繳納情況,納稅總額以全年的納稅額爲評定基準;個體工商戶以個人納稅起徵點爲評定基準,以下爲具體額度
測算表:
1. 大中型、小微型企業授信額度測算表
稅務評級 擔保方式 | A 級企業 | B 級企業 | ||||
授信額度 納稅額 | 信用 | 抵質押 | 保證 | 信用 | 抵質押 | 保證 |
10000 元 (含)以內 | 0-50 萬元 (含) | 0-200 萬元 (含) | 0-200 萬元 (含) | 0-30 萬元 (含) | 0-100 萬元 (含) | 0-100 萬元 (含) |
10000 元 -20000 元 | 50-200 萬元 (含) | 200-500萬元 (含) | 200-500萬元 (含) | 30-100 萬元 (含) | 100-400萬元 (含) | 100-400萬元 (含) |
20000元以 上 | 200-300萬元 (含) | 500-1000 萬 元(含) | 500-1000 萬 元(含) | 100-200萬元 (含) | 400-700萬元 (含) | 400-700萬元 (含) |
2. 小微企業主授信額度測算表
稅務評級 擔保方式 | A 級企業主 | B 級企業主 | ||||
授信額度 納稅額 | 信用 | 抵質押 | 保證 | 信用 | 抵質押 | 保證 |
10000 元 (含)以內 | 0-30 萬元 (含) | 0-100 萬元 (含) | 0-100 萬元 (含) | 0-20 萬元 (含) | 0-50 萬元 (含) | 0-50 萬元 (含) |
10000 元 -20000 元 (含) | 30-100 萬元 (含) | 100-200萬元 (含) | 100-200萬元 (含) | 20-40 萬元 (含) | 50-100 萬元 (含) | 50-100 萬元 (含) |
20000 元以 上 | 100-200萬元 (含) | 200-500萬元 (含) | 200-500萬元 (含) | 40-100 萬元 (含) | 100-300萬元 (含) | 100-300萬元 (含) |
3. 個體工商戶額度測算表
擔保方式 授信額度 納稅起徵點 | 個體工商戶 | ||
信用 | 抵質押 | 保證 | |
30000 元 (含)以內 | 10-20 萬元(含) | 100-200萬元(含) | 100-200萬元(含) |
30000-50000 元 | 20-40 萬元(含) | 200-400萬元(含) | 200-400萬元(含) |
50000 以上 | 40-50 萬元(含) | 400-500萬元(含) | 400-500萬元(含) |
(二)額度測算表根據納稅額度及納稅起徵點測算,借款人具體授信額度可根據借款人實際經營情況調整。
擔保方式:信用、抵質押、保證,其中抵押方式可採用不動產、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流轉土地、採礦權、在建工程、存貨(含 活體)等抵押均可;質押方式可採用應收賬款、股權、收費權、經營權、專利權等權利質押均可;保證方式的保證企業、保證人其生產經營正常且合法合規,需具有一定的擔保能力。個體工商戶貸款保證人還可以是本行服務範圍內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正式在編在崗位人員。
(三)貸款期限:“銀稅貸”產品貸款授信期限原則上最長
不得超過3年,用信期限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1年,也可根據企業經營情況確定。
(四)貸款利率:通過信用方式發放,執行利率區間爲LPR 基準利率-5.5,通過抵質押、保證發放,執行利率爲LPR基準利率-5.1,具體根據客戶貢獻度、業務合作種類等確定。
第四章業務資料及其他要求
第六條“銀稅貸”業務操作流程和所需資料遵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其他涉及的信貸制度執行,其中同存量客戶原流動資金貸款組合使用的,無需重複提供基礎資料,按照貸款用信流程上報;新增客戶按照綜合授信流程上報。
第七條出款方式:企業使用借據出款,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可採用富民卡或借據形式發放,需按照相關規定採取受託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出款。
第八條結息方式:採取按季結息、到期還本方式;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季結息分期還本。
第九條還款方式: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週期及貸款授信期限等情況,可採取分期還本(按照中長期分期還款要求執行)、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按季付息的還款方式,具體由借貸雙方協商合理確定,通過借款合同加以明確。
第十條風險控制
營業部及各支行要嚴格按照本行信貸政策、制度規定審查借款人准入條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經營狀況、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負債情況綜合確定貸款額度,本產品須認真研判風險,在風險嚴控、審慎安全的情況下發放。
第十一條本產品在執行過程中對於符合我行潛在客戶、優質客戶、資源型等相關利率、期限、擔保事宜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審議。
第十二條貸後和檔案管理按照本行貸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操作規程由***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本操作規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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