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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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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篇:股份制公司章程第二篇:股份制章程第三篇:股份制公司3第四篇:股份制公司協議書第五篇:建企業股份制公司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股份制公司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和行爲,保護股份合作企業、 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是全部由企業職工出資,合作勞動,民主管理,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 依法成立後即成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企業名稱:

第四條企業住所:

第五條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第二章註冊資金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企業註冊資金爲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業職工股東佔全部股東總數的100%。 不向非本企業職工社會公衆(自然人)募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2、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3、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4、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本企業職工持股份額佔企業股本總額100%。股東以非貨幣形式作爲出資的,企業成立後半年內,依法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企業登記註冊後,向股東簽發由企業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作爲股東出資的合法憑證。

第十一條股東是企業的股權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並承擔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股東會並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企業新增股本;

5、選舉或被選舉爲企業董事、監事;

6、監督企業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企業剩餘財產;

8、參與制定企業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4、企業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5、以其出資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本企業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但不得向非本企業職工轉讓出資,轉讓後的股權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2、股東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3、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企業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 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爲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議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作出決議;

9、對企業合併、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企業章程。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每兩次股東定期會議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月,具體時間由董事會決定, 臨時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 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會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 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5、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其它決議, 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7、出席股東會的股東達不到上述規定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 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議, 出席的股東仍達不到上述規定時,視爲達到規定數額。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企業經營決策機構, 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 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會議, 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議的決議;

3、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企業合併、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的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 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屬於前條第8、 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

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 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爲企業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企業的出資證明書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企業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二十六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 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六章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企業設總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管理工作,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臵方案;

4、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部門經理等;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8、列席董事會議並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複議一次;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能履行職權時, 可由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企業設立監事會,成員爲3人,全部由股東出任。

第三十條監事會召集人由其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企業職務時進行監督;

3、對董事或經理的行爲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 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費用由企業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企業會計年度爲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第三十七條提取當年稅後利潤的10%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5%列入企業法定公益金。企業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企業註冊資本的10%以上, 可不再提取。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企業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九條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經股東會決議, 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用於彌補企業的虧損、 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企業資本。

第四十二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三條除法定的會度帳冊,對企業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四條企業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勞動用工制度, 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企業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 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六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3、因企業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5、因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四十七條企業依前條第1、2、3、 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

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企業依第4、6項而終止的, 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立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併發布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企業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同意, 不得處理企業財產。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清結:

1、所欠企業職工工資,資金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

4、企業債務和其他債務。

企業清償後,剩餘財產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 應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 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經營期滿前三個月內,由股東會決議,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延期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其民事責任由本企業承擔。

第五十四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修改章程時, 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按本章程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方爲有效。

第五十五條企業章程個別條款修改,經股東會同意, 可作出章程修正案決議,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如涉及登記事項變更時, 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企業董事會,未盡事宜, 由董事會研究決定。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登記主管機關覈准後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

第二篇:股份制章程

企業章程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件》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企業名稱:山東沾化廣通化工有限公司

第二條 住所:

郵政編碼:

第二章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制(合作)

第三章

第四條 本企業設立的宗旨是爲更好地加強企業內部規範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形勢,加速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增加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經營範圍:(以工商局覈定爲準)

第四章 註冊資本

第六條 註冊資本:1500萬元人民幣。

企業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經濟性質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如下:

姓名 性別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1頁出資額 出資 出資比方式 例(%)

第八條 企業成立後,向股東出具股權證書。

第六章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股東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2、 查閱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監事;

4、 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 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認購本企業新增股本;

7、 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企業的剩餘財產。 第十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 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 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4、 遵守企業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非股東職工享有的權利: 1、 企業增資擴股時可以再出資入股;

2、 購買股東轉讓的股本;

3、 被選舉成爲股東大會成員,參與企業決策。 第十二條 非股東職工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勞動合同規定,積極從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2、 其他義務。

第七章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個人股只能在本企業之間轉讓。但遇股東調出、辭退、辭職、除名、退休、亡故等情況,可由企業暫用公積金收購這些股份,然後再由企業向新加入企業的職工或其他老職工轉讓所收購的股份。

第十五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間和離開本企業後的第一個會計年度內,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

股東和非股東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股份取得、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六條 股東自企業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股權。

第八章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和職工代表組成,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其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其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企業增加、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企業章程。

股東大會對第2項、第3項除選舉、更換執行董事、監事外,以及第4項、第5項、第7項作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對第9項作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對第1項,第2項,第3項的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及第6項、第8項作出決議時,採用一股一票方式,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六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 25%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2、 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並由同意決議的成員簽字。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大會的成員簽字。

第二十條 企業設立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審定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2、 審議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 3、 制定企業增、減註冊資本方案;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規則

4、 制定企業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5、 聘任和解聘包括經理、會計主管人員等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設經理一名,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負責企業

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2、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 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員以外,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四條

企業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由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企業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糾正其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爲;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第九章

第二十六條 表大會選舉產生。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 檢查股東大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 代表企業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第二十八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法定代表人及其產生程序、任職期限和職權 執行董事爲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和職工代

財務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 企業在依法繳納稅、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 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 彌補企業前年度虧損;

3、 提取稅後利潤的10%做爲法定盈餘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總額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是股東的未分配利潤,只能用於彌補虧損,增加股本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4、 提取5%爲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於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支出; 5、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 提取勞動分紅基金; 7、 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股。 第三十一條 繳。

第三十二條 出資。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條 資金分配製度。 第三十四條 工制度。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據國家現行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度相應的勞動用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參加職工失業、養老、醫療、工企業在規定提取工資、資金總額內,自主決定內部工資、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規定

個人股金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並由企業代扣代企業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

部分,以公積金進行補償,用股金進行補償時要依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覈減股東

傷等保險。隨着企業的發展,建立設立個人帳戶的住房基金。

第十二章 企業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 經營期限屆滿; 2、 被依法撤銷; 3、 破產;

4、 不可抗力;

5、 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七條 企業終止時依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

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 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3、 所欠稅款;

4、 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八條 企業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條

企業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企業章程,修

改後的企業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股東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股東認爲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的爲準。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企業章程由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解釋。 企業登記事項以企業登記機關覈定內容爲準。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篇:股份制公司3

股份制公司

員工入股協議書

經股東各方友好協商,本着誠信、互助、互惠的原則簽訂本合同。股東各方均得按以下條款執行雙方職責,履行此約;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

第二條;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第三條;公司由各股東共同投資組建的股份制責任有

限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主營虧。股東以及出資額爲限公司承擔,公司以及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

第四條;入股時間自2014年月日起入股金額 出資合計人民幣元計元/股,共計100股。

第五條,股東人股總資產;按人民幣元爲總

資產 (以簽約當日覈算100股,此股爲原始股)各股東持股份狀況;

出資人;管理處共出資額:元,股份% 出資人:出資額:元,股份% 出資人:出資額:元,股份% 出資人:出資額:元,股份% 出資人:出資額:元,股份% 出資人:出資額:元,股份%

第六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第七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裝修或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尊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八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有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來源說明好範 文網)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列.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與股東分紅,於本年度的12月底進行結算分配,

如股東在合約期自動離職或嚴重違規、違法被開除者, 股份充公到管理處,不參與分紅及年薪結算。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他出資或者部分出資,應告知管理處,但管理處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1. 必須要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

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3. 同等條件下管理處有優先認購權

4. 但遇股東調出,辭退,辭職,除名,退休等情況,可有公司管理處暫時收購股份,然後再有公司轉出股份;

5.在公司面臨倒閉不得退股,

6.公司在盈利的情況下有股東要退股自己找到購買股份的人,如果找不到後果自付

第十二條;退股、中途退股;

1. 在經營期間自動離職就算自動退股,參加以前分

紅,股金不退, 股份充公到管理處。

2.在盈利的情況下,必須有人買你的股份纔可以退

股,退股時不許破壞店內設施

第十三條 ;原始資產計算;

1. 裝修費用(所有涉及裝修費用都計算在內);

2. 轉讓費用(租憑房子時的費用);

3. 固定資產(美髮專用設備類爲500元以上金額計算);

4. 低值消耗品(購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計算);

5. 其他雜支費用(200元以下的其它雜支費用計算);

6. 折舊攤銷方式;投資額爲:①5萬——30萬,3年;

②30——40萬,4年;③40——50萬,5年

④低值易耗品,爲半年—— 一年,

7.基金提留:每月現金25%。具體爲①風險基金,總現5

金10%;②發展基金,總現金10% ,③福利基金,總金5%

第十四條其他各股東一致同意如下方案並執行:

(1)每月提留三大基金;

(2)每月折舊攤銷;

(3)每月低值消耗品攤銷;

(4)各項開支費用及員工工資發放;

(5)每月淨利潤在當年的年底按出資比例分紅;

(6)如當月無盈利或虧損時從以前的現金業績

(注:卡金)裏墊資,缺多少墊多少;

(7)合夥股東必須等此店折舊攤銷結算後才考慮繼續合作或

分開

(8)如有股東違約或未滿合約期間提前終止合作按股東協議

履行或到當地法院仲裁。

(9)如聘請企業經營顧問(或加盟託管費)按年限每月分攤

有一年算一年。

(10)員工不承擔分攤顧問費或加盟費,管理費。總經理、店長及其他的管理工資或績效獎勵從費用裏支出。

(12)各股東合同期內,不得與任何人在同區域內做任

何盈利性投資。

(13)每月財務,管理處保管,各股東監督,覈算後各股東

簽字生效。

5 (11)管理工資按每月總業績3%—5%給管理幹部

第十五條;如店在虧損經營,就要拍賣資產按股份比例退。 第十六條; 本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有擔任 第十七條;本公司成立管理處有決策權第十八條;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各股東同意後更正本合同股東各執一 份。

管理處簽字(蓋章)

股東簽名

6 ;

第四篇:股份制公司協議書

股份制協議書

在投資人平等、自願、信任的基礎上,經投資人協商一致,現達成以下投資合作協議:

一、訂立協議各方當事人:

姓名,男,身份證號碼:

姓名,男,身份證號碼:

姓名,男,身份證號碼:

二、聯營組織

三、投資

1、投資總額人民幣)

2、投資情況:

(1)持有公司%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

四、採用執行的經營形式

執行由協議約定者決定,爲公司總負責人,其餘股東與法人代表共同負責公司的一切經營事物,並享用充分的知情權、監督權和檢查權。所有公司的一切支出由協議約定者共同簽字方能做賬,基本做到每月結賬,三月一次清賬,一年一個大清賬。公司的盈虧共同按照比例分擔責任。真正做到相互監督,相互信任,透明辦事,共同把公司經營好,把公司業務做大、做強。

視經營情況,未盡事宜經所有股東協調可做更改。

五、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一) 權利

1、股東會出席權。股東會原則上是、三人共同參加,如果其本人實在不能到公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但會議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可執行。

2、表決權。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並選擇自己滿意的管理者

3、被選舉權。股東依法有被選舉爲董事和監理的權利。

4、股東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權。出資最多的股東有權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的決議會。

5、知情權。公司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體股東成員如實報告公司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股東有權在審議報告的基礎上提出質詢或建議。一旦有股東對公司某項經營內容執行情況提出異議,公司就應該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交股東會討論決定。

6、查閱權。爲確保公司的健康發展,實現共同的經營目標,股東爲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在不影響公司正常活動的情況下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賬簿。

7、紅利發取權。股東有權按出資比例分取經營所產生的紅利。

8、優先認繳出資權。公司新增資本或投資新項目,股東爲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在不影響公司正常活動的情況下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賬簿。

9、股東有臨時會議的提議召開權。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如有要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10、出資轉讓權。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但股東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其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期轉讓的出資額,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爲同意其轉讓。

11、出資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樂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享有優先購買權。

12、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財產在按照法定清償後,如有剩餘

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其出資比例清求分配剩餘財產。

13、其他權利。如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利,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規賦予股東的權利規定。

(二)義務

1、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實手,其它產權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定價額的,應由該出資的股東交補其差額。

2、一年同人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立即抽回出資,這是由經營的性質和公司資本的法定原則所決定的。如公司成立後屬發起人的股東出資後要退股的,必須要等到公積金累積到一定程度,且得到其他股東同意,或有願意接受其轉讓方可轉股;新投資人入股,經全體合夥人通過方可加入持股成爲股東。在入股的第一年內不得退股(可以轉讓);但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但股東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其轉讓的股鏡花水月應當購買該期轉讓的出資額,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爲同意其轉讓。如轉讓或退股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3、遵守公司章程和義務。公司章程是由股東共同制定的,既是公司組織和行爲的基本準則,也是股東行爲的準則,因此,公司章程對每個股東都具有約束力。

4、以其所交納的出資爲限承擔公司責任的義務

5、對公司其他股東的誠信義務

6、保守公司經營相關核心內容的義務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股東會職責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最高權利權構,有權行使以下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政策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投資項目,總經理、高層管理人員或董事,決定投資項目的總經理和特殊職位人員的薪酬待遇。

3、 審議批准總經理對投資項目的年度或季度經營報告和計劃。

4、 審議批准投資項目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准投資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方案。

6、 對增加減少投資經營的項目,投資項目的股權分配,以及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等項作出決議。

7、 審議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8、 修改公司的章程。

9、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七、股東會的表決方式:

股東大會表決採用一人一票和多數通過相結合的協商表決方式,有效表決按優先順序依次爲:

1、 經佔有2/3以上股份的股東們通過。

2、 在所佔股份等同的情況下,以人數佔多的股東一方通過爲準,在對下列重大事項作出決

議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才能形成決議:

1、 改變公司的名稱和經營項目。

2、 處分公司的不動產

3、 轉讓或處分公司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 以公司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 增加新股東。

八、稅後利潤的分配

按照下列順序先後進行分配

1、 按規定所交的滯納金和罰款。

2、 彌補上年的虧損。

3、 發放吊嗓工獎金後按個人投資股權(包括特許股)比例進行分紅。

九、退股要求

1、聲名退股。即自願退股,要求是投資在入股一年後職出現退股事由,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東,在客觀上不會給公司經營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經得全體股東同意後可以退股。

2、當然退股。即法定退股,是指投資人因某種客觀情況並非基於投資人自願而退夥。 如投資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無民事能力人;個人喪失賠償能力;被法院強制執行沒收在公司的全部個人財產份額。當然退股以實際發生之日 爲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是指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將某一投資人從公司當是除名,退回(或不退回)其全部(或部分)股資,使其退夥的法律行爲。將投資人除名的事由爲:以公司經營事務的使得謀取私利;其個人行爲給公司經營帶來很壞的聲譽影響;缺乏誠信並惡意詆譭和損害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造成的損失由其全部負責賠償,並且視情節輕重經股東會討論,扣除其股資的50%(或全部股資)。

4、公司經股東大會討論決定除名的,必須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有自接到除名通知書之日起,除名生效,在公司退還(或不退還)其股資後完成被除名人退夥形式。如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在接到除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保護。

5、退股(退夥)的結果是退股人脫離由原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不再參與分紅經營事宜,其他股東應當與退股人進行退股結算,根據退股時公司的財產狀況退還其財產份額(可以退還貨幣,也可能退還實手),如退股人退股時,公司財產少於公司債務的,退股人應當按照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虧損部分。

十、其他

在經全體討論通過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合夥股東所委託的代表,爲成立公司將要經營的項目所的加盟及租賃經營合同協議,屬全體股東所有,並向全體股東負責。

本協議書共份,每份頁,除留一份在公司備查外,各投資人自持一份,經全體投資人簽名(按手印)後生效,至公司破產、解散或個人退股後失效,其他未盡事宜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並簽字後生效,如有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年月日

股東:年月日

股東:年月日

第五篇:建企業股份制公司

企業股份制

本項目本公司與美國,歐洲的合作伙伴共同傾力推出,志在爲準備走向國際化的企業提供面向全球/區域競爭的管理方案。

基本概念

1. 股份

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

a.股份是構成股本的成分,並且是股東的計量單位,也就是說,股本由股份構成,股本的總額就等於全部股份金額的總和

b.股份是股東的權利義務來源,並且是股東的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也就是說,股東的權利義務來源於其所擁有的股份。每個股東的權利義務在全部股東的權利義務上的相對地位等於這個股東所擁有的股份在全部股份中所佔的比例。

股份具有不可分性,但可爲數人所共有。每個股份所代表的股本額一律平等,並且可以自由轉讓。

2. 股本

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確定的由股東認購股份出資所構成的財產總額。由於股本是在本公司章程中公開聲明的財產總額,所以股本也叫名義資本。股本又是公司在設立登記時所填報的財產總額,所以又叫註冊資本。

股本原則

1. 股本確定原則:

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本總額,並且必須由股東認定股本總額的一定比例。

2. 股本維持原則:

指公司在存續中,必須經常維持與已發行股本總額相當的顯示現實財產,以具體財產充實抽象股本。

3. 股本不變原則:

指股本總額一經公司章程規定,即不得隨意變動。如要變動,則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定的增加股本或減少股本的程序。

3.股東:股份的持有者

4. 發起人:

指公司成立前參與公司設立活動、制定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的人。由於發起人必須認購一定比例股份,因而在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即當然成爲股東。

5. 認股人:

指除發起人外認購股份的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後即成爲股東。

6. 股票:

股票是表彰股東權的有價證券。

公司實體設立的程序

1. 訂立章程:發起人訂立章程

2. 確定股東:發起人認領股份

3. 確定出資:發起人繳納股權

4. 設置機關:發起人選任董事、監事

5. 設立登記:董事、監事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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