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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管理辦法

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管理辦法

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爲建立公司專利管理體系,鼓勵員工技術創新,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促進專利的應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專利包括: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 依法在中國或者其它國家及地區享有的專利申請權;

(三) 依法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授予的專利相關權利。

第三條       專利管理堅持統一管理、注重保護、加強維護、有效獎懲的原則。

第四條       總部研發中心歸口管理公司專利,其職責是:

(一) 制定公司的專利管理制度

(二) 負責公司的專利申請、維護、終止等事項的審覈和辦理;

(三) 負責公司的專利許可、專利權轉讓、專利技術引進、專利信息披露等事項的審覈和辦理;

(四) 負責公司專利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五) 負責公司的專利評估、獎勵、培訓等;

(六) 負責公司的專利糾紛處理;

(七) 負責指導公司重大開發項目的專利檢索和查詢;

(八) 負責組織公司專利評審隊伍,承擔專利的申請、變更、維護、國外申請等事宜的審覈。

第五條     專利管理相關法律事務由公司承擔法律事務的部門負責。

第六條     總部各部門和省級分公司是專利管理工作的承辦單位,其職責是:

(一)     負責本單位的專利申請,提交審批流程,並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二)     負責本單位研發項目立項前的專利檢索工作,避免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其中,重大研發項目的檢索報告須上報總部研發中心。

(三)     負責對所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內容和市場應用前景的分析,提出專利權保護範圍建議。

(四)     負責組織確認本單位內員工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是否屬於職務發明。

(五)     配合總部研發中心處理專利糾紛事務。

第七條     專利的取得與歸屬。

(一) 專利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 在研發過程中產生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經申請並獲得授權;

2. 受讓取得。

(二) 下列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的專利歸公司所有:

1.   員工在執行公司交付的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

2.   員工或其他人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

3.   員工在以任意方式離開公司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公司原來承擔的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

4.   在公司和外部的項目合作、人才培養等活動中形成的,並明確歸屬於中國鐵塔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

上述1-3項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由所在單位上報總部研發中心,公司總部作爲專利申請人,獲得授權後享有專利權。員工非上述1-3項範圍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公司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條     專利的經費管理、實施與運營。

(一)     公司對專利管理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集中使用。專利管理經費用於專利技術調查和專利申請、審查、維護、代理、評級、獎勵、培訓、糾紛處理等。

(二)     承辦單位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並適於採用專利形式保護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應及時提出專利申請。

(三)     公司對授權專利根據技術水平,對生產經營的重要性和預期經濟效益等經濟技術指標進行評級管理。

(四)     公司要積極組織自有專利的推廣實施,鼓勵並扶持實施自有專利。

(五)     承辦單位在採用國內外專利技術時,應要求技術提供方提交有關該技術國內外專利法律狀況、專利侵權分析、市場前景等內容的分析報告,對其進行綜合分析。

(六)     總部研發中心統一管理公司的專利許可、投資、轉讓等事宜,並組織對專利進行經濟、技術、法律論證,提交公司管理層審批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簽署合同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七)     公司實施專利許可、轉讓所獲得的權益,由公司總部統籌安排。

(八)     承辦單位應定期跟蹤公司專利所涉及的技術領域的專利現狀。如發現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被侵犯,應及時將情況書面報告總部研發中心,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材料。

第九條     風險管控與安全要求。

(一)     承辦單位在技術創新活動中,應在技術研發項目立項階段,對相關技術領域中的專利情況進行檢索、分析,避免知識產權風險。

(二)     承辦單位應對技術研發過程中的技術檔案,按公司檔案管理要求進行管理,確保技術檔案完整、真實、安全。

(三)     員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擁有權利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據爲己有,員工離退休、離職、調離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帶走企業所有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

(四)     任何符合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在受理前,均不得公開。

(五)     未經公司總部批准,任何人不得將職務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擅自改變,以個人或他人名義發表、登記或用於商業目的。

(六)     公司對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和國家重大利益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應遵循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七)     員工對未申請專利或已申請專利但尚未公開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技術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八)     涉及保密專利的,公司委託專利承辦單位與涉及保密專利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條       專利的申請、維護與終止。

(一)     承辦單位的專利申請先報總部研發中心審覈,再由總部研發中心進行申請。

(二)     承辦單位的專利申請程序

1.   承辦單位在研發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創新科研成果進行檢索,發現可提交專利申請的,要及時撰寫並提交“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

2.   承辦單位應組織內部相關領域專家(3人以上),對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可酌選)申請進行初步審覈。審覈通過的,按IT流程填寫相關材料報送總部研發中心。

3.   總部研發中心組織對專利申請內容進行審覈。審覈通過的,向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提交專利申請文件,並將相關信息反饋申請單位;審覈未獲通過的,及時向申報單位反饋審查結果、告知理由,並聽取其意見。

4.   承辦單位應及時組織專利發明人與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接洽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事宜。專利申請文件具備提交條件後,由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公司總部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

(三)     發明專利申請後,承辦單位可以要求提前公開。但應當自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向總部研發中心提出申請;承辦單位應在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向總部研發中心提出申請實質審查的申請,由總部研發中心審覈後組織辦理。

(四)     總部研發中心負責及時將專利申請狀態、補正通知等與專利申請相關的更新信息告知承辦單位。涉及到時限要求的工作內容,承辦單位應按照時限要求及時與指定代理機構就相關情況進行溝通、反饋,並將工作內容抄送總部研發中心。

(五)     承辦單位應在發明專利授權日起第二年、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起第三年,向總部研發中心提出專利評估申請,由總部研發中心組織對專利進行評級,做出維護、放棄等決定,並組織辦理相關手續,之後每兩年辦理一次。

(六)     總部研發中心按照公司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對專利證書等法律文件進行保管,承辦單位可根據需要向總部研發中心申請持有專利證書的複印件。

第十一條   獎勵與懲罰。

(一)     公司鼓勵對發明創造和技術成果進行專利申請、推廣和實施,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發明人(設計人)及在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二)     公司對通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和獲得國家正式授權的專利申請進行獎勵。獎勵形式根據當年申報成功數量,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確定。

(三)     由於專利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應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相應處罰。

第十二條   專利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流程固化於IT平臺,全過程公開、透明,並實現成果(不含涉密成果)實時網絡查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部研發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