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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制度

公務用車制度

公務用車制度

一、管理

中心公務車輛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杜絕公車私用。公務用車日常使用管理及公務用車的加油、維修和駕駛員管理由綜合科負責。

二、派車

公務用車實行統一派車制度,綜合科根據工作輕重緩急統籌安排公務用車,原則上辦公室在安排出車時合理用車。首先滿足專項工作用車,儘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須用車時由用車科室/用車人到綜合科領取“車輛調派單”後交由駕駛員方可出車,返回時完善“車輛調派單”並交回綜合科留存,否則按私自出車處理(節假日等臨時用車等特殊情況可電話請示,用車結束後完善相關手續)。

三、停車

中心駕駛員實行應急值班制度,值班時間由綜合科統一安排,除值班車輛外,其餘公務用車結束後,車輛需停放在中心指定停車區域,確保車輛安全。凡未按要求亂停亂放,導致車輛損傷或被盜的,損失由駕駛員全額賠償。非值班車輛因特殊情況不能返回中心停放點的,必須事前報綜合科備案。

四、加油

公務用車實行加油卡統一管理,實行專車專卡,每次加油登記(登記里程數、加油金額等),綜合科建立臺賬統一管理。每輛車每年覈定一次油耗,實行公里數與加油數配套管理,超出覈定部分油費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五、維修

公務用車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包括修理、裝璜、更換輪胎等,未經主要領導允許不得超原配置標準裝修以及增添與車輛行駛性能無關的設備。車輛維修實行申報制,凡需要維修的車輛,由駕駛員填寫《車輛修理(護)審批表》,報綜合科對維修項目進行鑑定,確需維修的,列出維修清單,報分管領導審批。維修過程中更換下來的零配件須由駕駛員帶回綜合科覈實驗收。

六、紀律

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以下“五條禁令”,凡違反禁令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嚴禁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嚴禁酒後駕車和疲勞駕駛;嚴禁公車私用,亂停亂放;嚴禁私自將車輛租借他人駕駛;嚴禁以單位或領導名義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八、其他

因公用私車的,由用車人員填寫“車輛調派單”,用車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後報綜合科並登記,作爲相關用車費用報銷的依據,報銷規定按區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車輛調派單

用車科室


出  車

駕駛員


目的地


 用車人


用車事由


起程公

裏 數


返回公

裏 數


本次行使公里數


派車人:

駕駛員簽字:

出車人簽字:

出車後返辦公室留存。

                                         年  月  日

        車輛調派單

用車科室


出  車

駕駛員


目的地


 用車人


用車事由


起程公

裏 數


返回公

裏 數


本次行使公里數


派車人:

駕駛員簽字:

出車人簽字:

出車後返辦公室留存。

                                         年  月  日

      車輛修理(護)審批表

時 間


車  號


駕駛員姓名


經辦人員


計劃費用


修理項

目或購

買配件


修理廠或汽配店名稱


分管領導

意    見

 

 

                     年 月 日 

備註:1.修理廠憑審批表修理車輛及費用結算。

2.車輛修理完畢驗收後,修理結算單須經駕駛員簽字後纔有效。

3.車輛在外需臨時檢修的,可先按程序進行口頭請示同意後方可檢修,但須事後3個工作日內完善審批表等相關手續。

       車輛修理(護)審批表

時 間


車  號


駕駛員姓名


經辦人員


計劃費用


修理項

目或購

買配件


修理廠或汽配店名稱


分管領導

意    見

 

 

                     年 月 日 

主要領導

意    見

 

 

                     年 月 日 

備註:1.修理廠憑審批表修理車輛及費用結算。

2.車輛修理完畢驗收後,修理結算單須經駕駛員簽字後纔有效。

3.車輛在外需臨時檢修的,可先按程序進行口頭請示同意後方可檢修,但須事後3個工作日內完善審批表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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