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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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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第一篇: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第二篇: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所引起的爭議第三篇: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第四篇: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五篇: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規章制度制定程序

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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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規程內部文件

規章制度制訂程序【2014】001號

第一章總 括

第一條、爲了規範公司的規章制度制訂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爲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員工重大切身利益關係的規章制度時,如員工福利待遇、員工獎懲、休假、考勤制度、員工守則等。

第三條、執行本制度時,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企業制定重大規章制度程序的規定。

第四條、本制度僅限於在公司最高管理層及人力資源部門內部公開。

第二章分 述

第五條、公司在制定《員工福利待遇》、《員工獎懲》、《休假》、《考勤制度》、《員工守則》等涉及到員工重大切身利益關係的規章制度時,應將前述各項《規章制度》的草案內容公示於公司公示板。

第六條、在公司公示板,應顯示如下內容(附件1《公司規章制度草案徵詢意見書》示例):

一、題目:公司規章制度草案徵詢意見書

二、正文:

1、徵詢意見書說明

爲了廣泛聽取員工對公司即將出臺的《規章制度草案》的意見,任何員工均有對本《意見書》所涉及到的《規章制度草案》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自《意見書》發佈/發出之日起三日內,員工均可向公司總經理遞交,對《規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見的書面材料,並在書面材料上親筆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發表不同意見的員工只能:

1)向公司總經理遞交

2)三日內

3)必須是書面材料

4)親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點的員工,不視爲其向公司提出了對《規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見,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擬的《規章制度草案》。

對於已發表了不同意見的員工,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人員會代表公司與其充分協商、溝通,以期最終制訂出員工與公司均滿意的《規章制度》。

頁腳聯繫方式什麼的

擡頭

2、《規章制度草案》內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張貼於公司公示板上時,須加蓋公司公章)

2、日期:發佈/發出日期

第七條、當員工對《公司規章制度草案徵詢意見書》無異議時,或雖有異議但經協商、溝通後,已達成一致,公司應以公司公示板張貼的方式向全體員工告知《規章制度》。

告知內容(附件2《公司規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題目:公司規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規章制度公告》說明

經公司與員工協商,雙方對《規章制度草案》達成一致,現將《規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體員工公佈。

2、《公司規章制度》內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張貼於公司公示板上時,須加蓋公司公章)

2、日期:發佈/發出日期

第八條、在《公司規章制度》已經發布後入職的員工,應向其公示所有《公司規章制度》,並讓其簽署《已閱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回執表》。

第九條、本制度自正式發佈之日起生效。

xxxxxxxxxxx有限公司(蓋公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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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所引起的爭議

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所引起的爭議

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範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麼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爲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爲,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於“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後,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並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平等協商的內容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具體制定程序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爲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後集中”。

第三篇: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業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爲加強勞動管理,在本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爲準則。這種行爲準則對單位的全體人員都具有約束力。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應該遵守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是企業的一種內部“立法”行爲,這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重大權利,用以體現和貫徹企業的管理意志。但是,企業規章制度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制定。企業如何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維護經營秩序的作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一、企業職工民主參與

現代企業是以民主管理爲基礎的,它強調全員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經營決策的準確性和透明度。而且,勞動規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體現職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職工認同的情況下,才能確保很好地實施。但是,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不能作爲勞動規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爲職工代表大會僅存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而我國《公司法》只對國有股參股的公司要求有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股東、監事,而對非國有股參股的公司卻沒有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應通過以下程序:

(一)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企業工會參與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並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業在採取上述方式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制定規章制度的證據。

二、規章制度的公示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本企業的全體職工和本企業行政的各個組成部分,所以它必須爲企業的所有成員所知悉。《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目前,在我國的一些企業中,僅將勞動規章制度寫在員工手冊裏就作爲正式公佈,這是不妥當的,此種方式僅是使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爲員工所知曉,而不是對勞動規章制度的正式公佈。企業對規章制度進行公示的時候,要注意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通常,以下方法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一)將規章制度交由每個員工閱讀,並且在閱讀後簽字確認。閱讀規章制度

的簽字確認,可以通過製作表格進行登記,也可以製作單頁的聲明由員工簽字,內容包括員工確認“已經閱讀”並且承諾“遵守”;

(二)在廠區將規章制度內容公告,並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的記錄備案,並可由廠區的治安、物業管理等人員見證;

(三)召開職工大會公示,並以適當方式保留證據;

(四)委託工會公示,並保留證據。

三、規章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備案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勞動政策的執行,因此各國立法都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置於國家的監督之下。在我國,因爲不能將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作爲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報送備案就顯得更爲重要。報送備案的環節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過程_葉t可能存在的問題,預防違法行爲的發生,以此保障勞動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保護全體職工的利益。但是,企業在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企業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生效要件爲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並不影響規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勞動糾紛需要適用企業規章制度時,如果證明規章制度生效的三個要件存在一定困難,那麼,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證明和使規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業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規章制度提供審查和備案服務,建議企業在規章制度制定後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

第四篇: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佈、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制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第五條行政法規應當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爲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彙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國務院職權範圍並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第九條對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國務院。

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起草行政法規,除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爲,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轉變;

(二)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三)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四)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四條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六條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併報送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材料。

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七條報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

(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行政法規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

(一)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三)上報送審稿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十九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反饋的書面意見,應當加蓋本單位或者本單位辦公廳(室)印章。

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就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二十二條行政法規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針政策、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國務院法制機構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部門協商後,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規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的建議;對調整範圍單一、各方面意見一致或者依據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草案,可以採取傳批方式,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直接提請國務院審批。

第五章 決定與公佈

第二十六條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施行。

簽署公佈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

第二十八條行政法規簽署公佈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彙編出版行政法規的國家正式版本。

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爲標準文本。

第二十九條行政法規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條行政法規在公佈後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行政法規解釋

第三十一條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

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訂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公佈或者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

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法規解釋要求。

第三十三條對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覆;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答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擬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修改行政法規的程序,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行政法規修改後,應當及時公佈新的行政法規文本。

第三十六條行政法規的外文正式譯本和民族語言文本,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定。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五篇: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來源: 作者: 日期:2014-10-30 我來說兩句(0條)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釋規定,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該如何操作,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提出草案

依據用人單位的管理、發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規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組織有關人員或部門共同起草,必要情況下,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起草。

2、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修改

3、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

如果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如設立意見箱,在制定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並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能充分體現在規章的制定過程、文本內容中。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大會或者員工參與制定規章的證據,如在集體討論、審議時要求職工參與並簽名,保存建議信、意見書原件等。

4、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根據廣東省勞動廳發佈的《廣東省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辦法》,用人單位制定和修訂勞動規章制度,在審議通過後,應當在15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給予回覆,若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勞動規章制度即行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本文前節【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個要件爲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並不影響規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勞動 糾紛需要適用勞動規章制度時,如果要同時證明規章生效的三個要件存在一定困難,那麼,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序則有着較強的證明效力。有些仲裁 員、法官,甚至拋卻三個要件,而逕行發問用人單位是否有報送勞動部門審查、備案的證明。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定後立即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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