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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早制定出臺確定食品複檢機構程序規定

應儘早制定出臺確定食品複檢機構程序規定

應儘早制定出臺確定食品複檢機構程序規定

產品抽檢是行政監管部門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的重要手段。當檢驗結果不合格時,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對結果有異議的,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申請重新檢驗,既是對檢驗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的嚴謹,也是充分保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合法的權益的體現。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就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檢驗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檢的權利;2015年2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及複檢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但在實際工作中,食品複檢程序還是不夠明確,有些程序不知如何操作。近期,筆者在工作遇到某企業生產的保健食品經檢驗結果爲不合格規定。該企業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了複檢申請。收到複檢申請後,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確定複檢機構過程中就碰到許多客觀存在的問題,給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帶來很多工作上的困惑,也嚴重影響監管部門的行政監管工作。

[申請複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到底幾日內提出複檢申請?

《食品安全法》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食品安全法》 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複檢申請”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複檢申請,並說明理由”。到底是七個工作日還是五個工作日?讓基層執法人員難以適從。

2、到底什麼叫利害關係?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複檢機構與複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託等利害關係的,不得接受複檢申請”。這裏的日常檢驗業務委託利害關係到底指的是什麼?

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爲:如果某食品檢測機構對某生產經營企業實施了監督抽檢檢驗或是評價性抽檢檢驗,這種情況應不屬於利害關係;但如果這家生產經營企業委託了某食品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過檢驗,就應該認定爲“日常檢驗業務委託利害關係”;但是,上述事例中的某生產企業認爲,這不算日常檢驗業務委託利害關係。理由是:保健食品標準審覈以及保健食品註冊過程中的檢驗,一直以來均由原省一級疾控中心檢驗機構承擔,應不算日常檢驗業務委託利害關係;所生產的保健食品有的檢驗項目是委託標準審覈單位進行檢驗,有日常檢驗業務委託,但沒利害關係;有的日常檢驗業務委託都發生在幾年前,應該已經沒有利害關係。

還有存在其它問題,比如日常檢驗業務委託等利害關係的證據材料應由誰負舉證責任?故意隱瞞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法律法規未明確;至於利害關係的具體表現,誰對利害關係具有認定權,法律法規亦無明確規定。

3、到底如何隨機確定複檢機構?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由受理複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佈的複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複檢機構進行復檢”。具備保健食品複檢資格的檢驗機構較少。以本省爲例,筆者瞭解的情況是,除了原疾控中心的檢驗機構以外,本省只有海關部門的檢驗檢疫機構具備。在這次收到保健食品複檢申請書後,才新增加了食品檢測院、藥品檢測院2傢俱備保健食品複檢資格。也就是說,本省範圍內只有4傢俱備保健食品複檢機構。雖然在全國範圍內複檢機構總數還是有很多,隨之而來問題就是:隨機確定複檢機構是如何隨機確定?由哪些部門或人員參與隨機確定過程?怎麼做才能保證公平公正地有機確定?如果出現生產企業在廣東被隨機確定到了西藏省的複檢機構,如何保障樣品傳遞、檢驗時間和質量安全?

4、如何傳遞複檢樣品?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複檢機構應當在同意複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調取的方式是郵寄還派送?或者是複檢機構派人來取?初檢機構派人送?交接過程當事人是否要在場簽字確認?調取樣品的費用是財政保障還是哪一方承擔等等一系列問題,都會影響到複檢的真實有效和合法準確性!

[建議對策]

隨着國家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檢驗檢測作爲重要的技術手段,對食品的抽驗檢驗頻率和品種的覆蓋只會越來越大,越來越廣。今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檢驗不合格的食品提出複檢的情況也只會越來越多,那麼必須要儘早明確食品複檢程序規定,既保護了食品生產經營合法權益,也保護了初檢機構的合法權益,從而更大可能地起到維護了全社會的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

第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考慮到立法層級關係以及基層監管部門的實際情況,建議還是統一到上位法《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七天內申請複檢爲宜。其它隨機確定複檢機構程序,應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進行詳細規定,並形成一套有完整文字記錄的文書,如實記錄複檢過程,達到規範複檢程序的目的。

第二,明確日常檢驗業務委託等利害關係的含義。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裏,對是否屬於利害關係的關係應採取列舉式進行明確,這可以避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複檢機構與其是否屬於有日常檢驗委託業務往來等利害關係;進一步明確發生過日常檢驗委託業務的時限等等;

第三,明確確定複檢機構的範圍和方式。《食品安全法》規定是在公佈的複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複檢機構進行復檢。就全國範圍來說,這個名錄的範圍確實太廣,不具備可操作性。建議以本省區域爲中心加上週邊所有接壤的省份中所有的複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一般不得少於三個省份的複檢機構。這樣而來就不會出現廣東省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複檢機構被隨機確定到西藏去了。就確定方式來說,最好由複檢申請人和收到複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採取抽籤的方式確定,對複檢申請人來說,這是最公平公正的做法。

第四,明確複檢樣品的傳遞方式。複檢樣品的傳遞關係到複檢結果。爲保證複檢結果的準確性、合法性,原則上應同意由複檢申請人和初檢機構共同傳遞複檢樣品。如果複檢申請人聲明放棄這項權利,複檢樣品的傳遞方式也應由複檢機構和初檢機構協商確定,複檢樣品傳遞的條件應按着包裝說明書標示的儲運條件進行傳遞。

第五,明確複檢申請人及複檢機構的法律責任。有明確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纔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中並未明確複檢過程中的複檢申請人、複檢機構和初檢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利害關係的舉證責任應劃歸於複檢機構和複檢申請人共同承擔;故意隱瞞利害關係的複檢機構和複檢申請人的法律責任應當更加嚴格。檢驗作爲保障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手段,其公證力、公信力應予以最高保障,因此對故意隱瞞利害關係的相關單位,造成後果的應取消複檢機構的複檢資格和生產經營企業的許可證照,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在確定食品複檢機構的過程中,可能還存在其它一些未碰到的現實問題或情況,這需要進一步探討研究。有關部門也應根據基層單位在工作中碰到的實際問題,及時研究對策,要依法用科學嚴謹的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安全監管能力,保障人民羣衆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