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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管理制度

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管理制度

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管理制度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單位公務用車和綜合執法用車平臺的車輛管理,嚴格用車紀律,提高執法用車使用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及我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性質:

局公務用車包括機要通信用車、後勤保障用車及業務用車。機關通行用車僅限於保證領取、送達文件的及時性和保密性;後勤保障用車用於日常後勤保障事宜使用;業務用車用於機關食堂日常採購、拉運物資所用。

調研用車僅限於區領導調研使用。

綜合執勤執法車輛僅限於執法單位在本區開展執法執勤工作使用,其他性質用車一律禁止使用執法執勤車輛。

二、車輛的日常管理:

按照“五個統一”,即“統一產權登記、統一調度派遣、統一定點加油、統一定點維修、統一定點保險”的原則組織運行,嚴禁公車私用,杜絕違規用車。

(一)統一產權登記:所有車輛包括綜合執法用車平臺的執勤執法用車產權全部登記在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綜合執法用車平臺的執勤執法用車產權安裝北斗導航定位系統,用於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覈查使用軌跡。

(二)統一調度派遣:凡符合規定的執勤執法出行,各執法單位均可向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用車申請,經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調度員按“序次保障、相對固定”的原則審覈後派車,實行統一派車和登記制度,車輛鑰匙由專人進行保管。

(三)統一定點加油:車輛由車輛加油員統一定點加油,加油後拍照上傳至平臺。

(四)統一定點維修:車輛由車輛安全員統一定點維修保養,維修後根據修理廠維修單內容及金額上傳至平臺。

(五)統一定點保險:車輛保險由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定點投保,根據保單內容及金額上傳至平臺。

三、明確管理責任主體,落實車輛集中管理、定點停放制度。非工作時間和無執法公務活動時間,所有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不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換停車點。確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過夜的,須提前向局主要領導報告,並確保泊車安全。凡未按要求亂停亂放,導致車輛損傷或被盜的,由相關責任人全額賠付,並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

四、駕駛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駕駛和遵守交通法規意識,確保用車行駛安全。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後駕車、超速行駛及其他違法駕車行爲,如有違章等情況,根據使用記錄顯示由用車單位或駕駛員本人負責;如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應做應急處理,保護事故現場,聯繫交警、保險公司並及時向機關事務管理局彙報,出現交通事故和人爲車損全部由用車單位或駕駛員本人承擔。

五、由於車輛流動分配使用,執法執勤人員個人及辦公物品請勿遺留在車內。

六、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車輛使用的日常監督、維護和專項檢查,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七、本制度從2020年3月30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