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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日常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行政日常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行政日常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機制,建立規範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蔬,使公司各項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辦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事務管理由集團副總領導,行政辦公室執行管理(下文稱總辦),各企業司設分管職能人員。

第二章關於文件收發管理

第三條總部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的所有報告呈文及外送文件,都必須通過總辦登記辦理、呈報,不得積壓遲誤。屬於急件的應在接件後及時報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公司的文件由總辦負責起草和審覈,公司總經理簽發:集團各部門的文件由部門負責起草和審覈,部門總監簽發。

第五條文件簽發後,送總辦祕書處統一安排打印,打印後送回起草部門校對,校對無誤後方能複印、蓋章、發送。

第六條文件的原稿應送總辦保存備查。

第七條屬於機密的文件,核稿人應註明"機密"字樣,並確定報送範圍,由專人印製、報送。

第八條文件統一由總辦負責發送。送件人應將文件內容報送日期、部門、收件人等事項登記清楚,並向文件簽發人報告報送結果,機密文什由專人按覈定的範圍報送。

第三章關於印章管理

第九條集團和所屬各公司的印章(含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業務專用章)必須按規範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十條印章實施使用前留印鑑、專人保管、使用時領導審批和使用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集團的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由總辦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專人保管。所屬各企業的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由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使用公章,凡會令本公司、企業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常務副總經理批准,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不會令本公司、企業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但涉及的事項較重要,必須經集團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或各企業總經理批准,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集團或下屬公司使用合同專用章,必須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同意的《經濟合同審批表》(見《合同管理制度》附件)才能使用,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使用業務專用章,必須經主管業務部門經理以上的領導批准才能使用,並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企業的財務專用章和銀行帳戶印鑑的保管和使用,按《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企業均設立印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印章使用制度。

第十七條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和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常務副總經理批准,並籤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公司後,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覈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和合同書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十八條嚴禁將印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員工隨身攜帶各種印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常務副總經理批准方可帶出。

第十九條對外地銷售中心或長期派駐外地之機構的合同專用章,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管理,按集團關於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公司規定的,應報總經理批准。否則一切後果由主辦人員承擔。

第二十條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違反印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關於重大事項請示報告

第二十二條所謂重大事項係指:

1.公司增加固定資產;

2.重大的經濟合同簽訂;

3.涉及大額(一般指5000元以上)的對外禮儀行爲;

4.副總經理級(含)以上人員外地出差達兩天(含)以上或請假兩天(含)以上;

5.公司發生重大事故,如:法律訴訟、人員工傷、經濟損失等;

6.涉及對外投資項目:對內新產品開發和較大新工藝設計改革事項;

7.與合作方或合資方有意見矛盾;

8.其他對公司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各類事項。

第二十三條發生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集團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口頭彙報,事後將詳細處理情況用文字報告形式送總辦,依文件收發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出差或請假應填寫《員工因公出差(郊縣、外省市)審覈表》(見本《須知》P144表二),並於前兩天送總辦,依文件收發程序辦理。

第五章關於辦公用品,低耗品領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關於辦公用品開支原則按集團《關於費用開支的規定》第三章條款執行。

第二十六條凡職工進出公司涉及領或交還辦公用品的,需憑人才資源部調令到總務處辦理有關的必要手續。

第六章關於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務車輛是爲服務客戶、公司領導和接送員工上下班使用,所以公務車輛的管理甚爲重要。使用公務車輛必須依照規定辦理,嚴禁公車私用及無效益使用。

第二十八條有關公務車輛申請使用規定如下:

1.除交通車早晚各開一班外,其餘時間所有公務車輛的使用均需填(車輛使用申請表》(見附件一)申請,經總辦祕書處排定後才能用車。

2.(車輛使用申請表》應於使用前一日中午十二時以前送達總辦祕書處,以利安排及協調公務車輛。

3.有關安排的順序以客戶使用爲先、總公司領導其次、其他子公司領導再其次。如有特殊情況由主管副總經理協調處理。一般管理人員,在無特急事宜的一般情況下,目的地在本市區內的,不派專車。

第二十九條有關公務車輛的行車記錄規定如下:

1.有關公務車輛的行車需填寫(行車記錄表,(見附件二)。

2.《行車記錄表》由司機填寫,使用者籤認,每月彙總呈送總辦,以利統計分析公務車輛的使用情況並向各使用單位結算費用。

3.集團內實行有價有償使用車輛結算制。有關收費標準請參照《公務車輛使用收費標準表》(見附件三)。

第三十條有關公務車輛的交通安全與違章事項規定如下:

1.公務車輛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駕駛,使用者負有監督的責任,嚴禁爲趕時間而違反交通法規。

2.遇有交通事故或違章行爲,必須立即回報總辦,並依照法規處理,切勿私下解決。

3.因交通事故或違章行爲而造成的金錢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因此而使公務車輛安排產生困擾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處罰。

4.發生交通事故,公務車輛駕駛員經裁定無違章行爲,其任何損失均由公司負責。

第三十一條有關公務車輛的保養與維修規定如下:

1.保養均需在一定里程數內進行,嚴禁超過規定里程數而未做保養工作。

2.駕駛員每日早晨發車前應檢查車況,並隨時保持車內與車身的清潔、光亮,如發現車況有問題應及時回報總辦並速修復。若強行行駛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3.保養及自然磨損的維修費用由公司負責,發生事故或碰撞的維修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4.每輛公務車輛的保養及維修均需填寫(保養維修記錄表》(如附件四),每月彙總送總辦,由主管行政副總審批。

5.駕駛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年檢工作,若因時間延誤所造成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三十二條有關公務車輛的停放與駕駛員休息的規定如下:

1.公務車輛進入公司,下客(貨)完成時,應立即停放在專屬車位上,嚴禁任意停放。

2.駕駛員沒有派車任務時,應及時保養或清潔車輛或在駕駛員休息室休息,嚴禁串崗或外出。

3.駕駛員是以服務客戶與公司領導爲原則,因此其上下班時間應以任務完成爲標準。

第三十三條有關公務車輛交接的規定如下:

1.駕駛員平時應保管好車輛的行駛證、保險卡、年檢證、車輛維修手冊等證件。

2.駕駛員因故離職或調換行駛車輛,應將所有的證件如數清點無誤移交給新的駕駛員,若有遺失或破損的情形,公司有權追訴其法律責任。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二

1、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採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啓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範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瞭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爲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公司依法爲員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保用品,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規範勞保用品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範圍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第三章總則

第四條勞保用品的發放是爲了保護員工的勞動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嚴格標準,合理配用,厲行節約,強化管理。

第五條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帶、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防護眼鏡、手套、防護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墊、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屬於勞動保護用品,對上述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第六條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條對於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現場員工應急使用。

第十條勞保用品的發放對象爲公司上崗工作的`全體員工。發放標準依工種、工作任務的不同而定,詳見附表。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勞保用品是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防護用品,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配備不同崗位的配發標準,公司所有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配備各種必備勞動保護用品後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科辦理新員工入職的,憑“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入職證明,爲員工辦理工服領用手續,其它勞保用品由用人部門根據勞保發放保準爲員工領發。

第十三條生產部門新員工入職應配備本崗位規定必備基本勞動保護用品(如防砸鞋、手套、防護鏡、安全帽)。

第十四條需要經常到生產現場的非生產員工應配備防砸鞋、安全帽。

第十五條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各崗的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行政辦公室負責擬定採購大勞保(使用期限在12個月以上)用品的計劃、保管和發放;其他小勞保防護用品由各部門庫房下達採購計劃,保管和發放;採購科負責按計劃採購,紀律檢查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第五章勞保用品分類

第十六條防護服或工服:夏、秋裝工作服,棉坎肩。

第十七條防護鞋:絕緣防砸鞋、耐油防砸鞋、普通防砸鞋、絕緣膠鞋、絕緣雨鞋、雨鞋,黑色皮大頭鞋。

第十八條防護手套:乳膠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長橡膠帶線手套。

第十九條防護帽:安全帽、保安夏秋帽、風帽。

第二十條其他防護用品:防塵口罩、一次性口罩、防毒口罩、電焊防護鏡、平光鏡、洗衣粉、毛巾、香皂。

第六章勞保用品費用計劃

第二十一條勞保用品總費用預算:根據公司預算管理辦法,每年第四季度各獨立覈算單元根據員工勞保用品的到期情況及結合下一年總體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費用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公司年度預算的總費用,年初制定的總費用不足時,需求部門應及時向公司申請報告並說明費用不足的原因,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七章勞保用品的採購

第二十三條涉及安全、衛生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國家、省、市勞動部門批准的勞保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商購買。購買時要驗明定點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下簡稱“兩證”)。

第二十四條對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需求部門提出,經公司審批通過後,採購部徵求部門意見後選型採購。

第二十五條加強採購價格的審計管理。公司財務部、審計監察部人員要參與採購全過程的財務監督管理與審計。

第八章勞保用品的驗收、發放

第二十六條勞保用品購入後要進行驗收。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0%,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勞保用品要檢查其“兩證”,對無“兩證”的勞保用品一律不得入庫。

第二十七條對定期發放的勞保用品,發放時應嚴格執行發放時間標準並做好領用記錄及臺賬,對於使用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勞動防護用品需填寫《勞保用品發放卡》,支領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領用部門及個人按規定或提出的質量標準進行領用驗收,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無“兩證”的,應拒絕領用,並及時向監察部、紀律檢查科報告。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及員工領用的勞保用品,在使用前發現有質量問題可及時提出退換。

第三十條勞動保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及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

第三十一條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工種未列入及超出標準規定的領用需經公司綜合管理部確定後上報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條員工對領用的防護用品要本着節約的原則,不多領、冒領、不送人、不變賣。

第三十三條爲更好的開展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工作時間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護用品,是安全操作規程中首要規定,經紀律檢查科、安全設備管理科檢查在上班時間未使用相應規定的防護用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發放使用規定

第三十四條根據公司生產情況,如某項勞動防護用品80%的使用者不能達到規定的使用期限,可提請公司修改使用期限。

第三十五條因病、事、工傷、產假、脫產上學、下崗一個月以上,按月發放的勞保用品停發。退休、退職或離開原工作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發或順延,其它防護用品一律停發。

第三十六條凡屬有關設計、工藝、試驗人員等非實際經常性操作的實習人員,經綜合管理部申請,公司領導批准同意後可作爲一次性審批發放。

第三十七條洗衣粉、肥皂、毛巾類小勞保按發放標準統一時間發放,不做個別支領。

第四十三條外包隊人員在生產現場所需用的防護用品,由外包隊按防護安全要求標準規定自行配備,紀律檢查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屬特殊情況,損壞防護用品者根據情節,折扣賠償費比例;由本部門向公司申請報告說明原因,公司批准後執行,但不得低於總價的20%。

第四十五條發放及管理

1、行政辦公室建立領用記錄臺賬,並在員工備用服裝不足員工總數10%時,及時申請補充。

2、試用期內員工,在入職當天,領取工服,並繳納工服押金,轉正後退押金。

3、員工領用工服時在確認相關信息後在工服發放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4、若因個人原因造成工服丟失、未到期破損,須提前換髮,並由個人承擔費用。

5、員工離職時,對領用的工服及勞保鞋,未滿使用期限,折舊收取製作費,同時物品歸屬本人,扣費標準如下:

5.1試用期內離職扣費計算公式:工服(或勞保鞋)價格(1-工作期/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滿半月按半月計,超過半月按整月計。

5.2正式員工離職扣費計算公式:工服(或勞保鞋)價格(1-自領或換髮起計工作月份/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滿半個月按半月計、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第十章工服着裝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爲樹立公司良好的整體形象,展現員工風貌,宣揚企業文化,工作期間着裝及儀表要求如下:

1、員工工作期間必須着裝工服。

2、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掉扣、錯扣、脫線現象。

第四十七條工服換裝時間

1、根據具體天氣情況,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通知更換工服時間。

第四十八條處罰措施

1、員工未按要求着裝工服,每發現一次處罰10元。

2、主管上級有指導與監督員工着裝工服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

1、爲方便,工作期間出廠區,允許着裝工服。

2、遇公司集體活動時,按公司統一要求着裝。

第十一章考覈

第五十條對於所有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制制度的行爲部門及個人,一律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於外來人員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由責任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解釋和修訂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日起執行。

第五十四條同時司政字[20xx]第08號《xx設備有限公司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條相關表單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卡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四

爲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爲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五

爲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勞保方針政策,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髮放工作,進一步增強職工的安全防護意識,從而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1)、採購人應到國家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在購買過程中,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檢驗合格證。在採購特種防護用品時,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2、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前,採購人員應對購買的勞保用品仔細驗收檢查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3、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倉庫保管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實行驗收、發放、保管,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2)、倉庫保管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如有庫存不足等情況,要及時上報部門負責人。

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責任人要建立統一臺帳,詳細填寫記錄人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

(2)勞保用品必須按時足額發放,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剋扣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用於勞動保護,不得轉讓、買賣。

(4)按崗位分發的勞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時使用不得帶離崗位。

(5)特殊工作崗位職工,另發特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職工在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後要根據勞動需要對勞動防護用品應做到“三會”(會正確使用、會檢查可靠性、會簡單的維護和保養)。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完好。

(2)、本公司職工要互相監督,在作業時嚴格按照規定方法正確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防止意外發生。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第一次發現罰款20元,再經發現罰款50元,第三次發現進行勸退。

1)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僞劣產品的;

2)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3)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4)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5)使用已損壞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6、倉庫保管定期檢查,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7、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附件)發放明細(附件)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表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六

1、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購買合格的產品。

2、倉庫保管人員對勞動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放必須做到定期發放。一般發放一次。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領取由車間統一領取。

6、企業要經常對給勞動防護用、用具的使用人員講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使用人員要認真學習使用要求,保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配備要求,企業必須無償爲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使用不正確的要及時糾正,並給予批評教育;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保證其使用性能良好。

9、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用貨幣和其它物品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