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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多篇】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多篇】

章 監督管理 篇一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爲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爲。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覈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爲。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爲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祕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覈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佈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註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爲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制度體系 篇二

這個職業的註冊制度體系一共由7個文件進行組成,我們稱之爲一加六文件。一爲《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六爲《一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註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和《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

在這當中執業制度系統可以分爲四個文件,我們稱之爲一加三文件,一爲《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三爲《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和《註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體系由六大標準爲爲保障與支撐,職業實踐標準當中含有職業道德標準,教育和評估標準、考試標準、註冊標準、執業標準、繼續教育標準等幾種標準。

我國對於建造師執業資格劃分爲一級和二級兩個不同等級的標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由國家統一進行組織,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進行具體的組織與實施。我們以一級建造師考試實行來說,可以選擇三加一的考試製度,即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另一門專業管理與實務考試科目由考試根據工作的需要,選擇出十個專業的其中的一個專業參加考試。

2016年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通知 篇三

爲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覈。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中關於註冊建造師的指標考覈。

三、調整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築面積考覈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佈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爲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佈平臺。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註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爲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爲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爲的註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註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爲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切實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章 附則 篇四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