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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合同多篇

招標合同多篇

招標合同 篇1

定義及解釋

1 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爲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爲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爲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佈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 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爲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爲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 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 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爲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爲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 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爲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 資料

爲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 決定

爲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 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繫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10 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爲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 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爲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爲負責。

職員

13 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爲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爲附加的服務。

14 代表

爲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爲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 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爲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 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 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 賠償

如果認爲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1)此類賠償應限於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2)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於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3)如果認爲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 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 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 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 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1)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2)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後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於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1)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2)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 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爲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爲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 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於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 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後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准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爲準。

22 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 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 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爲一項附加的服務。

25 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爲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 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於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於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 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 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並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爲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

27.2 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纔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1)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後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2)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並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 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爲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爲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 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 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並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於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於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淨費用。

31 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註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 支付的貨幣

(a)適用於本協議書的貨幣爲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並支付來加扣除的淨額。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後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徵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爲適用於第26條規定情況。

33 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爲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爲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於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文件。

(b)當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於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1)沒有業主的批准,不得將上述物品在項目所在國內賣掉;

(2)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並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 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 獨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後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於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 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 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後,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 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 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稅收。

40 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於由他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爲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在爲此目的使用而複製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 利益的衝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 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爲書面的、並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後要用信函確認。

43 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後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准。

爭端的解決

44 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 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並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招標合同 篇2

爲了提高建築安裝工程的建設速度,提高經濟效益,經________(建設主管部門)批准,______(建設單位)對______建築安裝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專業工程)進行招標(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在地區或全國性報紙上刊登招標廣告,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向有能力承擔該項工程的若干施工單位發出招標書,指定招標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提請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向本地區所屬的幾個施工企業發出指令性招標書)。

一、招標工程的準備條件

本工程的以下招標條件已經具備:

1、本工程已列入國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區)年度計劃。

2、已有經國家批准的設計單位出的施工圖和概算。

3、建設用地已經徵用,障礙物全部拆遷;現場施工的水,電,路和通訊條件已經落實。

4、資金,材料,設備分配計劃和協作配套條件均已分別落實,能夠保證供應,使擬建工程能在預定的建設工期內,連續施工。

5、已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許可證。

6、本工程的標底已報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復核。

二、工程內容,範圍,工程量,工期,地質勘察單位和工程設計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三、工程可供使用的場地,水,電,道路等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四、工程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價格,工程價款結算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五、組織投標單位進行工程現場勘察,說明和招標文件交底的時間,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六、報名,投標日期,招標文件發送方式:

報名日期:

投標期限:

招標文件發送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開標、評標時間及方式,中標依據和通知:

開標時間:

評標結束時間:

開標、評標方式:建設單位邀請建設主管部門,建設銀行和公證處(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加公開開標,審查證書,採取集體評議方式進行評標,定標工作)。

中標依據及通知:本工程評定中標單位的依據是工程質量優良,工期適當,標價合理,社會信譽好,最低標價的投報單位不一定中標。所有投標企業的標價都高於標底時,如屬標底計算錯誤,應按實予以調整;如標底無誤,通過評標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確定合理標價和中標企業。評定結束後五日內,招標單位通過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將中標通知書送發給中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在一月(最多不超過兩月)內與中標單位簽訂______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八、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本招標方承諾,本招標書一經發出,不得改變原定招標文件內容,否則,將賠償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的損失。投標單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自費參加投標準備工作和投標,投標書(即標函)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必須加蓋單位和代表人的印鑑。投標書必須密封,不得逾期寄達。投標書一經發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在招標過程中發生爭議,如雙方自行協商不成,由負責招標管理工作的部門調解仲裁,對仲裁不服,可訴諸法院。

建設單位(即招標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招標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項目)的招標委託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總則:

1.雙方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建立委託代理關係,遵守和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條例和法規,以保證招標工作的順利完成。

2.雙方承諾本着對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負責的原則,爲保證項目設計的質量,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努力,確保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本項目的設計招標工作。

二、委託範圍:

1. 委託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託內容:

三、工作分工:

1、甲方職責:

(1)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2)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招標項目的背景情況、項目批准文件(複印件)和項目招標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圖紙等。

(3)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招標項目所需資金落實情況的證明。

(4)協助乙方進行有關招標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5)參與標前答疑會和開標大會。

(6)組建評標委員會。

(7)根據乙方發出的中標通知書,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2、乙方職責:

(1)在甲方委託的招標範圍內,組織招標工作。

(2)負責招標文件的編制。

(3)招標文件的印刷和發售。

(4)編寫和刊登本項目的招標公告。

(5)澄清投標人提出的有關招標文件中的問題。必要時,修改招標文件。

(6)組織現場勘察和標前答疑會。

(7)接收投標文件、組織和主持開標,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將開標記錄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8)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與甲方共同研究確定評標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評標委員會中技術及經濟專家由業主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從當地政府專家庫(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9)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中標人與甲方簽訂合同。

(10) 整理招標、評標文件交甲方存檔。

3、共同責任

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招標活動進行過程中和招標完成後,雙方均有責任對對方的有關商業和技術祕密保密。

五、費用

1、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招標過程中自己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乙方直接向中標方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78000元(七萬八千元人民幣)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在5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40%的代理費用作爲本項目招標的前期費用,待整個招標結束後,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其餘的全部代理費。

3、乙方按有關規定收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具體金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並在招標完成後按有關規定負責退回給投標單位(不計利息)

六、保密:

有關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單,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估、比較,以及有關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給任一投標人或與上述工作無關的人員。

七、協議書生效及其它:

1.本代理協議一式陸份,甲方肆份、乙方貳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的方式解決,補充協議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國家頒佈新的法律或規定與本協議相矛盾,以國家法律規定爲準。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地點:

時間: 年月日

招標合同 篇4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承擔下列項目的服務招標代理。爲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利,經詳細協商,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 建設項目概況:

1.1 項目名稱:

1.2 服務地點:

2. 服務內容:

2.1 服務招標代理。

3. 雙方責任:

3.1 甲方責任

3.1.1 辦理前期的各種申報及審批手續。

3.1.2 按時提供足夠的工程技術資料給乙方製作招標文件。

3.1.3 甲方必須指派一位充分了解本項目情況的代表,迅速地解答問題及提供資料給乙方及投標單位。

3.1.4 按照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向乙方交付酬金。

3.2 乙方責任

3.2.1 代理甲方編制招標文件等招標事宜中的一切文件、表格;

3.2.2 發佈招標文件,主持開標及評標會議;

3.2.3 填報相關資料,由甲方發出中標通知書;

3.2.4 爲甲方編制設計合同;

3.2.5 爲甲方詳細解釋招標代理的具體程序及操作步驟。

4. 酬金:

代理酬金:一筆算人民幣伍仟元整。

5. 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項目招標服務並提交招標過程資料後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6. 合約有效期

本合約有效期自20_年04月至全部招標代理工作完成爲止。本合同規定的服務項目,在發展過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雙方不可控制的原因,需中斷合約或延長合約時,乙方爲此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屬乙方原因,則乙方爲此項目開支的費用由乙方自負。

7. 違約責任

7.1倘若任何一方不按本合約履行義務,另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其違約內容,如該違約事項繼續發生,則14天后可以書面通知違約方終止合約。合約終止後,違約方必須負責因其違約使合同終止而引致對方的損失。

7.2倘若項目爲貸款項目,因貸款協議沒有執行,或國家計劃項目,因故停建緩延,則本合約終止。而甲方必須對乙方直至終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務支付費用並就乙方未完成服務的已投入部份,給予補償。

8. 其他事項

8.1 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需要,經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8.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分歧意見時,儘量採取協商解決,仍不能一致時,可報請建設主管部門協調;經協調仍不能一致的,請當地仲裁機關或法院解決。

8.3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全部費用結清後自然失效。

8.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標合同 篇5

非招標廠區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提要:質量標準和驗收:按本合同第一條工程內容要求和國家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及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雙方另有約定,以雙方約定爲準

非招標廠區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 合同編號:

承包方: 簽訂時間: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施工合同條款。

一、工程名稱:

工程內容:

工程價款:

二、質量標準和驗收:

按本合同第一條工程內容要求和國家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及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雙方另有約定,以雙方約定爲準。

三、承包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損壞由承包方負責,出現質量問題由承包方免費負責修理,質保期限爲 月,承包方在接到發包方通知後24小時內上門服務。承包方未按時上門的,發包方可另行委託第三方維修,費用從承包方預留的質保金中扣除。

四、工程施工期限:

從 年月 日起 天(日曆日)完工,若因工程內容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工期可予以調整。

五、工程施工承包方式:

此工程必須按合同附件圖紙規定施工,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材料進場需經發包方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

六、工程款支付時間:

餘款作爲質保金一年後支付。

七、工期提前和延誤責任:

承包方必須根據本合同工期完成,如延期,每延遲一天按合同總金額的%承擔違約責任。如下雨、停水、停電等客觀原因,根據實際情況順延。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工程合同共 份。

十、其他約定事項:

1、在工程施工中,如承包方發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負責,同時承擔對發包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2、包方必須嚴格按約定內容施工,不得分包和轉包。

甲方: 乙方:

單位地址:z省z市z街道z路 號 單位地址: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傳真:傳真:

電話:電話:

標籤:多篇 招標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