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彙報材料

關於行政事業編制混用情況的報告

一、行政事業編制混用基本情況

關於行政事業編制混用情況的報告

(一)機構改革混用編制

2002年黨政機構改革,由於上級下達的行政編制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在印發部門三定規定時,我縣給部分行政機構在覈定了行政編制基礎上又補充了部分事業編制。其中,縣總工會覈定行政編制3名,事業編制7名;縣直機關工委覈定行政編制3名,離退休服務事業編制4名。

(二)事業單位混用行政編制

我縣公證處成立於1981年,爲隸屬於縣司法局管理的事業單位。當時機構成立時覈定的是司法行政編制。

二、行政事業編制混用整改落實情況

200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07]2號),明確要求“嚴格控制事業編制的使用範圍。事業編制只能用於事業單位,不得把事業編制用於黨政機關,不得把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混合使用”。省編辦也下發了《關於做好全省機構編制數據規範清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要求對各地自行覈定的機關事業編制予以覈銷。

我縣嚴格按照上級關於禁止編制混用的相關要求,在行政編制相對緊張的情況下,先後下發了《關於縣直屬機關工委增加編制的通知》(*編髮[2015]40號)、《關於收回**縣總工會羣團機關事業編制的通知》(*編髮[2018]15號)和《關於調整**縣公證處編制的通知》(*編髮[2016]8號)等文件,將之前給行政機構覈定的事業編制予以收回、事業單位覈定的行政編制進行置換調整。

截止2018年底我縣機關事業編制混用情況已全部整改完畢,現不存在編制混用情況。

同時,爲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我縣於2018年3月, 以兩辦名義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規範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審批程序的通知》(**辦發[2018]11號),對全縣各機關事業單位落編、調轉、編外用人及借用人員等程序做出嚴格要求,機構編制管理規範化水平顯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