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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市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專題報告

爲全面掌握全市的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改進和提升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和措施,爲市政府研究解決全市行政執法工作問題提供決策參考。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於5月24日至6月18日,通過採取書面調研和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區縣及市政府各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開展了深入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全市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專題報告

一、全市行政執法基本情況

(一)執法主體及人員情況

據此次調研統計,機構改革後,全市市本級現有政府工作部門32個,都具有行政執法主體,其中綜合執法隊伍8個,分別爲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文化市場、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衛生、能源等,從23個市直部門反饋的調研情況來看,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編428人,事業編262人,工勤編6人,市公安局聘請的輔警132人;各區縣政府工作部門平均爲26個,均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全市共有8500餘名持證行政執法人員,在規範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上,嚴格按照線上線下培訓考試,所有持證執法人員均是通過參加學習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取得執法資格。

(二)執法部門法制機構情況

部門法制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部門法制機構是本部門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其履職能力的強弱,很大程度上影響着部門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推進。通過調研:一是市政府各執法部門法制機構情況。機構改革後,從已反饋的23個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工作情況來看,23個部門中已有16個設置了專門的法制機構,其中除市科技局因本輪機構改革後已無行政執法職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生態移民局、扶貧辦等新組建的部門職責尚未理順外,市財政局、人防辦、統計局、商務局、民政局等5個單位未設置專門的法制機構;法制審覈人員總數爲51人,其中通過司法考試人數11人,外聘法律顧問29人。二是各區縣政府執法部門法制機構情況。各區縣執法部門設置法制機構數平均爲13個,其中最多的是思南,有22個部門設置了法制機構,最少的是鬆桃,僅有8個部門設置了法制機構;各區縣的法制審覈人員平均爲29人,專職法制審覈人員平均爲15人;10個縣、區法制審覈人員中通過司法考試人數共81人,人數最多的爲德江縣,通過司法考試27人;各區縣共聘請法律顧問139名,公職律師每個縣區平均有4名,其中最多的是沿河縣,公職律師13人,最少的是印江縣,公職律師數爲0。

(三)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近年來,全市各級各部門積極推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爲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依法開展在市場監管、城市治理、社會安全、交通運輸、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國土林業、文化市場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減少了越權執法或執法不到位的現象。全市在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資格管理方面,基本做到了主體適格、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在行政執法程序方面,大部分執法部門均不同程度地推行了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法制審覈等制度,努力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完善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基本做到了程序合法、規範;在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方面,在全市各級各部門行政執法單位案卷自查自評的基礎上,我局每年都要組織在全市開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卷的評查和分析通報。通過系列舉措的推進,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得到穩步提升,全市行政執法行爲被糾錯率明顯下降,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明顯提高,爲全市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同步小康,推動全面依法治市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執法裝備設備配備情況

執法裝備配備是行政執法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誌,也是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保障,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執法裝備配備工作,才能加快促進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市直部門執法設備配備情況。目前,市政府各執法部門現有執法設備情況,照相機39臺,攝像機11臺,錄音筆16支,執法記錄儀160臺,其他音像設備25臺,除機構改革新成立的單位外,市審計局、科技局、人防辦、民宗委、統計局、民政局、住建局、教育局等8個部門未配備任何的執法音像設備,這對規範行政執法活動,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極爲不利的。

(五)現有的執法辦案系統情況

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辦案系統,實現執法辦公、案件查詢、信息交換於一體,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使得執法部門與相關執法人員之間的協作配合更加規範,對案件的上傳、審批等也更加迅速,進一步優化執法效能,也可對執法行爲進行監督。同時,以信息化手段集中統一處理各類行政違法案件,可以做到迴應及時、處置精準、執法有力。從調研結果來看,市級9個部門有執法辦案系統,其中市水務局、市文廣局的執法辦案系統爲國家層面建立,市衛生健康局國家級和省級兩個層面的執法辦案系統兼而有之,市應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等4個部門有省級的執法辦案系統,市財政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建立有市級的行政執法辦案系統。但在以上的執法辦案系統中,僅有市工信局、市水務局能有效實現與公示載體的數據交換使用。

二、全市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通過認真調研發現,全市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突出性的共性問題,急需研究加以解決,主要表現在:

(一)對依法行政的重視不夠。各級各部門領導的重視程度、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決定了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程度和效果,對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推進具有重大作用,雖然各級領導及幹部法治觀念明顯增強,運用法律方式解決問題的法治思維得到了提升,但部分行政機關的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對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認識不足、重視仍還不夠。

(二)機構設置方面。隨着行政體制的改革和發展,各級機構設置也日趨規範、合理,但就法制機構設置而言,普遍存在越往基層,專門法制機構越少的現象,特別是鄉鎮無專門法制機構,機構改革後,原法制辦與司法局重組,但由於鄉鎮司法所人員編制少,業務不熟,根本無法承擔政府法制機構職責。此外,有的單位雖已設有專門法制機構,但由於部門法制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能力水平不夠等因素,導致法制機構遊離在部門重大決策之外,法制機構的監督職能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三)執法人員配備方面。一是執法人員配備不足,基層執法最主要的問題在於人員編制不足,特別是“放管服”改革後,大量的事前審批改爲事後監管,執法隊伍人數遠遠不能滿足“網格化”管理需求,導致了局部地區監管不到位。同時,部分單位存在有編制無人員,有人員無編制的情況,且執法隊伍老齡化嚴重,執法人員變動頻繁,如碧江區林業局執法人員一年內變動3次。二是存在工勤人員從事執法工作的情況。部分區縣以及市直執法部門仍然存在工勤人員參與執法活動的現象,情況特別突出的是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工勤人員參與執法活動的情況已經違反了《貴州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中關於“對行政執法機關中的合同工、臨時工以及借用人員不得頒發執法證”的規定。

(四)執法經費不足。在不少基層行政機關,雖然有執法的決心和信心,也有完善的法律支持,但卻由於人員編制少,執法經費不足,經費保障與所承擔的行政執法任務極不相符,執法車輛、執法設備配備的不足,嚴重束縛了執法人員的手腳,爲了完成任務,只得降低執法要求,使得執法的效果大打折扣,這已經成爲阻礙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因素。

(五)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水平不夠高。行政執法水平受執法者素質影響,一方面,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還有所欠缺,有法學專業背景的人員少,使得基層部分執法人員連基本的法律文書製作都無法規範,不嚴格執行執法程序。另一方面,由於執法經驗不足,面對複雜的情況,工作方法顯得簡單,不能較好的處理問題和控制局面。

(六)執法權限分界不清。具體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之間協作配合不夠,職責權限不清,多頭、重複、交叉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市文體廣電旅遊局與兩城區的文體廣電旅遊局經常發生重複、交叉執法的情況。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自城市執法體制改革住建領域行政處罰權劃轉該局後,由於缺乏配套銜接機制,導致行業管理部門與城市執法部門不能及時有效處理執法過程中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以上現象既浪費了行政資源,又增加了監管對象的牴觸情緒,不利於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出現信息孤島、信息壁壘的現象。現有的執法信息系統未實現互聯互通,導致上下橫向之間在數據共享和傳輸上存在信息壁壘,表現在信息來源彼此獨立、信息平臺相互排斥、信息處理難以關聯互助、信息運用不能互換共享的信息壁壘和信息堵塞現象。如市級現有的原市質監局、原市工商局均建立有執法信息平臺,但卻無法實現數據平臺的相互連接和共享,平臺僅限“一家之用”。且已有的執法系統未與異常和黑名單錄入系統實現數據共享,無法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良好效果。比如因缺乏與誠信體系建設相關聯的有效的監管方式,企業開展年報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不夠,市市場監管局在督促各企業開展企業主體年報工作時,必須投入一半以上的人員到各企業開展督促,才能順利完成企業主體的年報工作,造成行政資源的大量浪費。

三、改進和提升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一)強化監督考覈。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工作要點的要求,由依法治市委員會組織對全市各級各部門開展依法治市(含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情況進行單獨的年度考覈,並將考覈結果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各級各部門的年度績效考覈結果,以強化該項工作的開展,確保2020年我市與全國、全省同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

(二)調整充實行政執法編制、人員。一是增加全市各級行政執法編制和人員,特別是將行政執法編制更多的向執法任務繁重的基層執法一線傾斜,切實解決編制、人員配備嚴重不足的問題。二是嚴把人員進口關,嚴禁將不符合行政執法類管理規範要求的人員納入行政執法隊伍,切實增加執法隊伍中法律專業人才的比重,實現執法隊伍的專業化,全面清理規範臨時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嚴禁使用工勤人員執法。

(三)加強執法培訓。一是各地各部門要形成定期培訓機制通過培訓讓執法人員及時掌握部門法律法規及修訂、變化的相關政策,更新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工作難題,切實提升執法人員水平。二是加強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認真執行《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及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未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不予授予執法資格,

(四)加強執法裝備建設。原文化部、司法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現農業農村部等已經對其行業系統行政執法的基本裝備配備制定出臺了指導標準,建議我市的行政執法設備配備由行業系統自行主導,不再對執法設備配備作統一要求和安排。督促全市各級各部門認真落實中央、省和市關於“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工作要求,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對行政執法經費的投入,確保依法履職所需的執法裝備經費保障到位,保障行政執法順利開展。

(五)強化信息化建設。一是建立完善共享行政執法信息資源的政策措施,確保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爲切實解決目前各自爲政的“部門信息孤島”問題提供統籌的制度安排。二是建設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執法信息系統,制定執法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標準,盤活各部門已有的信息數據庫資源,推動平臺資源整合和多方利用。三是充分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技術,構建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聯動懲戒等新型管理執法模式,促進源頭、過程和結果信息化,充分運用大數據助力行政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