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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工作彙報(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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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工作彙報(精選多篇)
第一篇: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工作彙報第二篇: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第三篇:第二屆全國服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第四篇: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第五篇: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工作彙報

我國傢俱生產歷史悠久,近20年來我國傢俱行業的技術、設備不斷更新,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生產能力不斷增加,已經成爲世界上傢俱生產大國和出口大國。傢俱標準和傢俱標準化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

一、傢俱標準化體系基本形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傢俱生產在引進生產設備和生產技術的同時,廣泛接觸到國外傢俱的標準信息。在國家標準化法頒佈以後,標準化工作有了長足進展。我國傢俱行業於1979年參加了國際標準化組織傢俱技術委員(iso/tc136),並且積極開展工作,成爲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經過傢俱行業各有關單位的共同努力,我國傢俱標準化體系基本建立,一百多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審定、發佈和貫徹執行,使傢俱生產有標準可依,傢俱產品質量有檢測標準和檢測手段。因而形成了我國傢俱標準化體系。

二、積極申請成立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在我國傢俱行業的快速發展和出口高速增長形勢下,要儘快改變傢俱標準化滯後於行業發展局面,急需建立有權威的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xx年初,上海、廣東、浙江和江蘇等地的6家單位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標委)提出組建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傢俱標委會)或全國傢俱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的申請。

國標委於xx年10月20日在北京組織召開了“傢俱標委會組建協調會”。會議代表對組建傢俱標委會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協調會議同意儘快建立傢俱標委會,要考慮各種資源的有機配合和充分利用,建議廣東、上海雙方會後進一步協調,拿出符合行業發展要求的傢俱標委會組建方案。

協調會後,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管領導在聽取情況彙報後,要求以國家整體利益和調動各方積極性爲原則,抓緊傢俱標委會組建方案的制定,做好各方的協調工作,儘快上報組建方案。爲此以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上海質檢院)爲主,在廣泛徵求各相關部門和企業的意見後,組織制定了組建傢俱標委會的方案,於11月2日上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輕聯)和國標委。

三、國家主管部門重視

xx年年3月至5月國標委和中輕聯有關領導先後到上海市和廣東省考察調研,進一步瞭解了傢俱標委會組建工作情況。同年11月國標委主要領導到上海質檢院調研,在聽取工作彙報時,提出要充分發揮各有關方面的積極性,合理整合現有資源,建議在組建傢俱標委會時設立聯合祕書處,推動傢俱行業標準化事業健康發展。

xx年年11月29日由中輕聯在廣東中山市主持召開了“傢俱標委會設立聯合祕書處協調會”。中國傢俱協會、上海質檢院、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廣東質檢中心)的有關領導參加了會議。會議傳達了國標委領導關於設置聯合祕書處的建議,經過與會代表的充分討論,在傢俱標委會設立聯合祕書處問題上達成共識。

2014年6月28日,中輕聯在上海召開“傢俱標委會籌建協調會”。國標委、中輕聯、中國傢俱協會、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海質檢院、廣東質檢中心等單位的領導、專家出席會議。會議對組建方案所提到的工作範圍、組織機構、工作安排進行了充分的討論,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決定傢俱標準委會設立聯合祕書處,並確定了標委會主任、副主任、祕書長、副祕書長的人選。

四、國標委批准籌建

2014年8月4日,國標委下發綜合[2014]125號文件正式批准籌建傢俱標委會。9月11日,中輕聯組織召開籌建工作會議,對籌建程序、籌建時間、籌建方法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會議要求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籌建申報工作。

2014年10日8日召開了首次傢俱標委會籌建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中國傢俱協會、上海質檢院和廣東質檢中心的領導和有關人員。會議討論通過了籌建工作實施計劃,建立了籌建領導小組,會議決定開展委員徵集,起草申報文件、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保證12月底以前完成籌備工作。

五、完成組建報批工作

籌建工作會以後,籌建領導小組在相關網站上發佈了委員徵集信息,在傢俱行業和社會上廣泛徵集傢俱標委會委員,委員徵集工作得到各地的傢俱企業、大專院校、檢測機構的支持,使得工作進展順利。委員徵集工作於10月底結束,經過標委會籌建領導工作小組審覈,並且在網上進行了公示。第一屆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委員由56人組成,其中生產和銷售傢俱企業有30名委員,佔委員總數53.6%,檢驗機構12名委員,佔委員總數21.4%。高等院校6名委員,佔委員總數10.7%,行業協會4名委員,總數的7.1%,科研單位3名委員,佔總數的5.4%。本屆56名委員中,具有高級職稱25名佔委員總數的44.6%,中級職稱7名佔委員總數的12.5%。傢俱標委會委員所在單位分佈在全國12個省市。標委會委員組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按國家標準委的文件規定,上海市質檢院承擔了申報文件的起草工作。傢俱標委會組建方案文件起草完成後,徵求主要委員的意見,並分別提交上海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於11月上報中輕聯,經審覈後於12月由以中輕聯綜[2014]276號《關於成立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請示》文件,正式上報國標委。

六、獲得批准正式成立任重道遠

國標委於2014年5月13日以綜發[2014]29號文件,《關於成立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80)的批覆》,同意成立傢俱標委會。6月3日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經過精心準備,今天正式成立。

各位委員,第一屆全國傢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中國輕工聯合會會的具體指導下,在中國傢俱協會、上海市和廣東省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關心支持下,在聯合祕書處承擔單位和全體委員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完成了全部籌建工作,經國家批准,今天正式成立了。

我們這次會議是在學習貫徹全國標準化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召開的,傢俱行業在應對危機中更應該加強傢俱標準化工作。我們肩負的任務還是很繁重的,需要全體委員共同努力,不斷進取,不斷創新,開創新局面。

全國傢俱標委會的成立,標誌着我國傢俱標準化事業將翻開歷史新的一頁,我們相信在國家、省市各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中國傢俱協會和各省市傢俱協會的支持下,在本屆標委會全體委員的共同努力下,一定會把我國傢俱標準化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爲我國傢俱行業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二篇: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爲了充分發揮生產、使用、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經銷等方面專家的作用,更好地開展各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組建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技術委員會,下同)。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所負責的專業技術領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屬於綜合性的、基礎的和涉及部門較多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屬於產品方面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技術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必要時,可對委託的主管部門進行調整。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四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電線電纜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五條 按照國家制訂、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電線電纜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電線電纜專業制訂、修訂國家標準的規劃、年度計劃和採用國際標準的的建議。

第六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計劃,組織電線電纜專業國家標準的制訂、修訂和複審工作。

第七條 組織電線電纜專業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採用國際標準情況等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八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作好電線電纜專業國家標準的通報和諮詢工作。

第九條 負責組織電線電纜專業的國家標準的宣講、解釋;培訓,推動標準的實施,對電線電纜專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作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電線電纜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委託,承擔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相應技術委員會及分技術委員會對口的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包括對國際標準文件的表態,審查我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參加對口的iec技術委員會會議,以及提出對外開展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等。

第十一條 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翻譯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向企業提供諮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委託,承擔國家標準的外文譯稿和承擔國際標準的起草工作,積極推薦我國標準成爲國際標準。

第十三條 受有關主管部門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審定免檢產品和認定國家名牌產品等工作中,承擔電線電纜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受有關主管部門委託,可承擔電線電纜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辦理與電線電纜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全國電線電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將面向全社會開展電線電纜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電線電纜專業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全國電線電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本技術委員會的組成以生產、使用、科研、經銷、教學和監督檢驗等方面的科技人員爲主體,廣泛吸收感興趣的各方人員或單位參加。作爲電線電纜產品方面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本技術委員會中來自企業的成員佔多數。企業成員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企業。也包括已在我國註冊的外資企業、合資企業。

第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於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技術委員會下設祕書處,祕書處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至二人。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祕書長以及委員應由在職工作人員擔任。需要時可聘請在電線電纜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一至三人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

主任委員負責技術委員會的全面工作,通過祕書處就技術委員會的主要事情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報。主任委員應指導技術委員會祕書處履行其職責。主任委員應主持會議並在會議期間確保充分歸納各代表的意見,組織形成會議上的所有重要決議,以便在標準制修訂和其他重大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

祕書長負責祕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簡稱委員,下同)應由電線電纜專業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擔任。

主任委員、祕書長、委員和顧問分別按如下程序產生:

祕書長由祕書處所在單位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覈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員由祕書處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覈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連聘連任; 委員和顧問由感興趣的人員或單位自我推薦,由祕書處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覈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條 委員應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如對電線電纜專業技術標準的審查,對國際標準提案提出意見等)。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覈批准。需增補的委員由技術委員會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覈批准和聘任。

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下設祕書處。技術委員會祕書處設在上海電纜研究所。祕書處所在單位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的委託,指導和管理祕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祕書,爲祕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祕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劃

祕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祕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的分發和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的準備、各相關報告的編寫、標準的報批等。

第二十二條 因電線電纜專業範圍較寬,本技術委員會下設繞組線和裸電線兩個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於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一般應由技術委員會委員兼任。技術委員會委員可兼任一個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分技術委員會不設祕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的祕書工作由技術委員會祕書處承擔,以利協調工作。分技術委員會的設置和組建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和聘任。

分技術委員會接受技術委員會的領導和工作協調,其一切活動要對技術委員會負責,並定期向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和祕書處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及分技術委員會可組建標準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負責標準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派聯絡員負責與技術委員會保持聯繫。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編制制修訂標準計劃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建議,報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協調審覈後,列入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 技術委員會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制修訂行業標準的計劃要求,提出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建議,報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經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協調審覈後列人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協助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監督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包括附件),分送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各委員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爲兩個月。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祕書處。 第二十八條 祕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初審後,提交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進行審查(可用會議審查,也可用函審)。

祕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

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祕書處應報送不同(請你繼續關注本站:)觀點的論證材料。

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爲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並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其附件,送技術委員會祕書處。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三十條 標準報批稿經祕書處複覈,祕書長簽字後。送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審覈簽字後上報。 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送技術委員會祕書處,並由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審查簽署後上報。

技術委員會對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有權提出複議和修改意見。

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由祕書處報給下達標準項目計劃的主管部門審覈。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及分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技術委員會應每年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書面報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實行會費制。委員應向技術委員會交納會費。交納會費的標準爲:

事業單位委員: 1000元/年

企業單位委員: 2014元/年

第三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經費;

(二)委員交納的會費;

(三)開展專業標準化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收入;

(四)有關方面對電線電纜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技術委員會及分技術委員會活動、會議等經費補貼。

(二)編輯出版本委員會有關資料、出版物的印刷費和向委員提供資料費用;

(三)標準審查費、出版物編輯,國際標準文件翻譯等稿酬和人員勞務(包括考慮祕書處工作人員適當的崗位津貼)等費用;

(四)對標準制修訂人員和祕書處工作人員提供適當的獎勵,

(五)祕書處辦公費用:

(六)條件允許時,可對制、修訂標準提供補貼。

第三十五條 制訂、修訂標準所需經費,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主要由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準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祕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決算應由技術委員會審定,祕書處執行。祕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技術委員會的名稱爲全國電線電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本技術委員會代號爲csbts/tc213。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篇:第二屆全國服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第二屆全國服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19)委員名單

序號本 會 職 務

1主任

2副主任

3副主任

4副主任

5副主任

6副主任

7副主任

8祕書長

9委 員

10委 員

11委 員

12委 員

13委 員

14委 員

15委 員

16委 員

17委 員

18委 員

19委 員

20委 員

21委 員

22委 員

23委 員

24委 員

25委 員

26委 員

27委 員

28委 員

29委 員

30委 員姓 名工 作 單 位蔣衡傑中國服裝協會張廣閩中國服裝協會產業部胡麗玲上海市服裝研究所汪建明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葉慶來報喜鳥集團有限公司袁文坤山東耶莉婭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周少雄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 鑑上海市服裝研究所朱炳榮國家服裝質量監督檢測中心(上海)肖 惠中國標準研究中心肖江橋中國人民解放軍3506工廠王仲純甘肅省服裝鞋帽公司(甘肅省服裝鞋帽研究所)魏守文山東省纖維檢驗局(山東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周起宏江蘇省服裝協會王娟娟北京一商紅都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徐 勤浙江省纖維檢驗所馮國榆上海康派司實業總公司高基富瀋陽市服裝(服飾)行業協會林歐文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楊志敏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劉小云法派服飾企業有限公司盛志飛羅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月梅寧波杉杉西服公司吳樹珍上海服裝鞋帽商業行業協會汪興泓安徽省服裝質量監督檢驗所樓新國上海開開製衣公司葉 本上海開開製衣公司呂志忠北京服裝質量監督檢驗二站洪英巧江西省服裝鞋帽工業公司張文斌東華大學 服裝學院

32委 員

33委 員

34委 員

35委 員

36委 員

37委 員

38委 員

39委 員

40委 員

41委 員

42委 員

43委 員

44委 員

45委 員

46委 員

47委 員

48委 員

49委 員

50委 員

51委 員

52委 員

53委 員

54委 員

55委 員

56委 員

57委 員

58委 員

59委 員

60委 員

61委 員

62委 員

63委 員

64委 員

65委 員張汝和北京市京工服裝集團有限公司王淑容國家服裝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陸惠平上海歐衣時裝有限公司佟立民天津工業大學紡織與服裝學院服裝系凌曉凱寧波雅戈爾休閒服有限公司劉小勤山東省服裝行業協會鄒以強農業部服裝服飾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劉小平浙江省嵊州市領帶行業協會李 剛陝西省服裝鞋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李昌麗重慶市纖維織品檢驗所湯敏儀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協會顧伯芳廣州市紡織纖維檢驗所湯子峯大連市服裝研究所劉 強遼寧省服裝檢驗站徐援朝江蘇省纖維檢驗所張小平寧波洛茲集團有限公司劉靜濤雲南省纖維檢驗所張祖琴萬事利集團有限公司周 琴上海飛達羽絨服裝總廠騰 矛上海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鍾雷鳴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李 瑾上海海螺(集團)有限公司徐 琴浙江省纖維檢驗所何裕泉南海no.1實業有限公司姚小妹中國商業聯合會紡織服裝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天津)徐新友上海服裝(集團)有限公司周成建美特斯邦威集團有限公司劉萬蘭重慶服裝(服飾)行業協會吳一鳴上海賽洋北極絨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唐忠平重慶服裝工業協會潘惠琴江蘇省技術監督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楊淑瓊四川省服裝(服飾)行業協會林美琴福建省服裝服飾生產力促進 中心徐新偉江蘇美爾姿製衣有限公司

67委 員

68委 員

69委 員

70委 員

71委 員

72委 員

73委 員

74委 員

75委 員

76委 員

77委 員

78委 員

79委 員

80委 員

81委 員

82委 員

83委 員

84委 員

85委 員

86委 員

87委 員

88委 員包仁高張家港百秀帽業有限公司張甲斌大連碧海企業集團公司汪振耀北京長城風雨衣公司葉志玲寧波雅戈爾時裝有限公司王樹根瀋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何永洙北京市大華襯衫廠黨 晶瀋陽服裝(服飾)行業協會閆玉江北京市毛麻絲織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熱西提新疆民族服裝研究設計中心師洪國黑龍江省服裝鞋帽行業協會王 梅黑龍江省服裝鞋帽行業協會許順龍廣東省鵬運實業公司劉 芬河北省纖維檢驗局潘智華森馬企業有限公司姜言香北京服裝紡織行業協會陳會安陝西省服裝鞋帽工業公司何榮軍浙江省艾萊依羽絨製品有限公司毛金華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寶軍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郭 敏濰坊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張 巍上海發羊財服飾有限公司王德鈞總後軍需裝備研究所中試基地

第四篇: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充分發揮旅遊行業的管理、營銷、服務、科研、教學、監督、檢查等方面專家的作用,更好的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全面提高旅遊行業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是從事旅遊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旅遊業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標委會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國家旅遊局負責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三條 遵循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旅遊業發展的要求,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提出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制定、修訂全國旅遊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負責組織制定旅遊業標準體系。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批准的計劃,組織全國旅遊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複審工作。

第五條 組織全國旅遊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六條 受標準制定部門委託,負責組織旅遊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旅遊業已頒佈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做出書面報告;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旅遊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七條 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和旅遊企業的委託,承擔旅遊業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八條 受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的委託,辦理與旅遊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標委會由旅遊業的管理、營銷、服務、科研、教學、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爲主體,由旅遊行政管理人員和旅遊專家及旅遊企業的專業人員組成。標委會任期三至五年。標委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旅遊局提出,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條 標委會設委員三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人。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祕書長應由在職工作人員擔任。必要時可聘請在本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標委會顧問。

第十一條 標委會委員由旅遊業和相關行業的管理、營銷、服務、科研、教學、監督、檢查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旅遊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旅遊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祕書長、委員和顧問的產生,由國家旅遊局推薦,其中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祕書長應由國家旅遊局推薦產生,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覈後聘任,頒發聘書。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或經常不參加標委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委員者,國家旅遊局可推薦新的人選,提請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另行聘任。委員應積極參加標委會的工作(如對旅遊標準的審查和有關會議等)。委員在標委會中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標委會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委員會可設若干單位委員。全國旅遊企事業單位中,技術力量較強、旅遊標準化工作較突出的單位,可申請作爲單位委員,其代表由國家旅遊局推薦,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聘任,頒發聘書。單位委員應選派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本專業工作的代表參加標委會的工作。單位委員的代表在標委會中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標委會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標委會可設通訊員若干。通訊員由旅遊企事業單位申請,標委會批准。通訊員可被邀請列席標委會的會議,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通訊員有權獲得標委會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 單位委員和通訊員應向標委會交納信息費、資料費,交費辦法由標委會規定,國家旅遊局批准。

第十五條 標委會下設祕書處。祕書處設在國家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司。國家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司受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及標委會的委託,領導和管理祕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專職祕書,爲祕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祕書處工作應納入國家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司的工作計劃。祕書處在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祕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標委會的日常工作。標委會及其祕書處的印章,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頒發,祕書處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條 標委會下設若干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在標委會的領導下負責旅遊業各相關專業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

專家委的設置依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和本章程,由標委會提出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報經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批。

各專家委人員組成,由標委會推薦,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後聘任,頒發聘書。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的需要,標委會和專家委可建立標準制定工作組,負責標準

的制定、修訂等具體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標委會根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編制的制定、修訂標準計劃的要求,提出全國旅遊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的建議。行業標準的計劃建議,報國家旅遊局批准,列入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國家標準的計劃建議,報國家旅遊局、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經批准後列入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第十九條 標委會根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下達的計劃,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制定工作組或標準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第二十條 標準制定工作組或標準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實際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及附件,分送分標委或標委會有關委員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爲一至兩個月;工作組或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專家委;專家委審覈後報祕書處。

第二十一條 祕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主任委員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或有關範圍進行審查,可會議審查,也可函審。

祕書處應在會議或投票前一個月,將標準送審稿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要表決,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送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意見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情況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的書面材料紀錄在案,作爲標準報批意見的附件。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工作組或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

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附件,報標委會祕書處。工作組或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標準報批稿經祕書處複覈,祕書長簽字後,送主任委員審覈簽字後報國家旅遊局審覈;行業標準由國家旅遊局批准發佈後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標準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發佈。

第二十四條 標委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審查有關旅遊標準等,並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標委會的工作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二十六條 經費有以下幾個方面來源:

(一)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撥付;

(二)單位委員和通訊員交納;

(三)開展旅遊標準化諮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四)有關方面對旅遊標準化工作的資助。

第二十七條 經費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會議和活動;

(二)向委員提供文件、資料所需費用;

(三)有條件可對制定、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四)標準審查所需費用。

第二十八條 制定、修訂標準所需費用,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祕書處指定專職祕書負責對經費的管理,經費的預、決算由標委會審定,祕書處執行。祕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國家旅遊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批准成立,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內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

第三條 國家標準委對技術委員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四條 國家標準委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企業集團管理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委員會。

第二章 技術委員會的籌建和成立

第五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遵循以下原則:市場需要、任務明確、結構合理、保證質量、控制數量、國際接軌。

成立技術委員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或需要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

(二)技術領域和管理歸口明確;

(三)近期有較多的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

(四)提出明確的標準體系框架建議;

(五)業務範圍清晰,與現有的技術委員會無業務交叉,如有業務交叉,必須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嚴格控制技術委員會的數量,業務範圍能納入現有的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直屬工作組的,不再成立新的機構;

(六)組織結構符合《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

(七)多數組成人員爲該專業領域國內技術專家;

(八)結合國情,儘可能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iso/iec)及其認可的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tc/sc)對口;

(九)祕書處掛靠單位具備開展業務的能力並願意提供辦公保障。

第六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企業集團公司

主管司(局)直接向國家標準委提出書面籌建技術委員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組建技術委員會的必要性、技術委員會名稱、工作範圍、國內外現狀、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對應關係、擬開展的工作內容、擬組建技術委員會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也可直接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組建技術委員會的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技術委員會名稱、成立技術委員會的必要性、國內外現狀、擬開展的工作內容等。國家標準委委託有關部門對建議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並做出是否採納建議的決定。被採納的建議,由國家標準委給予建議單位或個人書面回覆,並委託有關部門提出籌建中請。

國家標準委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關單位提出籌建新的技術委員會申請和承擔技術委員會祕書處工作。

第七條 國家標準委接到籌建技術委員會中請後,進行認真研究,並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根據彙總意見進行協調,決定是否籌建新的技術委員會,並書面回覆。

第八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程序爲:徵集委員、確定祕書處和祕書處掛靠單位、起草技術委員會章程、祕書處工作細則、工作計劃等文件。

第九條 成立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企業集團公司直接向國家標準委正式提出申請,並填報《技術委員會登記表》(附件1)、《技術委員會委員彙總表》(附件2)和《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附件3)。

國家標準委接到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書面申請後,進行審查和書面批覆。

第十條 申請部門接到國家標準委同意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文件後,應在60天內正式成立技術委員會。第十一條 國家標準委對新成立的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準委網站()以及其他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技術委員會的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每5年換屆一次。技術委員會的換屆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委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召開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祕書長工作會議,聽取技術委員會工作彙報。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委實行技術委員會年審制度。每年年底,技術委員會應向國家標準委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國家標準補助經費使用情況決算報告,並按要求填寫年審登記表(附件4)。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技術委員會,年審子以通過:

(一)認真貫徹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國內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二)完成制修訂的國家標準水平較高,市場適用性強;

(三)按時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國家標準複審項目,計劃項目完成率不低於80%;

(四)按時完成國際標準提案審議工作,國際標準投票率達90%;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副祕書長和委員參加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業務培訓;

(六)祕書處掛靠單位支持技術委員會工作;

(七)國家標準補助經費的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八)祕書處的日常工作上常開展;

(九)按時、按質完成國家標準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標準委對通過年審的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準委網站()以及其他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審不予通過:

(一)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標準化工作出現較大失誤的;

(二)完成制修訂的國家標準水平較低,市場適用性較差;

(三)按時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國家標準複審項目情況較差,計劃項目完成率低於8%的;

(四)沒有按時完成國際標準提案審議作,國際標準投票率未達到90%的;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副祕書長和委員沒有按國家標準委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的;

(六)祕書處掛靠單位不支持祕書處工作的;

(七)國家標準補助經費的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八)祕書處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

(九)沒有按時、按質完成國家標準委交辦的工作的。

第十八條 對未通過年審的技術委員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再下達新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整改期滿仍沒有達到年審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銷。整改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委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副祕書長、委員由國家標準委聘任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對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副祕書長和祕書處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各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有3人蔘加國家標準委組織的業務培訓,其中,祕書長每兩年應至少接受一次業務輪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標準委實行技術委員會委員年審制度。自委員被聘任之日起,每兩年年審一次。第二十二條 委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年審准予通過:

(一)熱心標準化工作,能夠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二)積極參與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和國際標準提案審議工作,能夠提出審查意見;

(三)按時完成所承擔的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國家標準複審任務;

(四)按時並高質量完成技術委員會佈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能夠繼續從事標準化工作或標準化相關工作;

(六)委員證書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審不予通過:

(一)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在標準化活動中造成較大失誤的;

(二)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的,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的;

(三)利用技術委員會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沒有完成技術委員會佈置的工作任務;

(五)由於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六)委員證書不在有效期之內的。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委員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委員是否通過年審的意見,並填寫委員年審申請表(附件5),統一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標準委對技術委員會申報的委員年審意見進行審查。對通過年審的委員,國家標準委通知委員所在技術委員會:沒有通過年審的,或委員沒有按規定期限向所在技術委員會申請年審的委員,國家標準委通知委員所在技術委員會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表彰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技術委員會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技術委員會和委員在技術委員會年審和委員年審中弄虛作假的,國家標準委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撤銷技術委員會和委員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標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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