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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生產管理制度 篇一

1、參與生產運營體系的規劃與建設,並負責組織落實;

2、負責生產管理制度的制(修)訂、執行督導與檢查改善;

3、負責生產運營指標制定、重點工作計劃統籌,分解、跟蹤與評價改進;

4、負責組織生產能力規劃與調整、資源配置、產能瓶頸分析與優化;

5、負責場地、人員、設備等生產資源的統籌規劃、調整;

6、負責製造成本控制,制定並跟蹤落實生產過程降本增效工作計劃;

7、負責生產數據庫的建立,開展系統性分析運用;

8、負責重大訂單產供銷、區域工廠產能聯動與協調;

9、負責生產管理人才隊伍的資格認證制度並組織落實培養計劃。

生產管理制度 篇二

爲正常開展班組生產,有效發揮班組員工生產積極性,制定本制度:

一、班組爲公司最基本生產單位,維修生產作業一般以班組爲單位進行。即班組接到維修工單後,按工單要求進行生產。

二、班組一般由三人組成,最多不超過五人。三人中主修兼班長1人,技工1人,學徒工1人。如4人或5人可分別增加1名技工和1名輔助工。

三、班組長是班組生產的組織領導者,同時也是生產骨幹,技術主修。上班時間,班組成員直屬班組長領導,成員必須服從班組長指揮調度。一般情況下,反對越級請示報告,任何時候反對擅自行動。班組長有權批評、糾正、制止班內不良現象和行爲。

四、班組長對組織指揮工作承擔責任。

五、班組長必須是有效的生產組織者,善於發揮全組人員的力量。同時,善於關心本組成員,善於團結員工,。善於與人合作,要經常與員工交心談心,解決員工思想問題,反映員工個人困難。

六、上班時間,班組成員有事需離崗,必須向班長請假,批准後,方能離崗;

七、班組所負責維護的生產場地、設備、是全體成員共同責任,人人都應積極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

八、班組的工作成績,個人表現評價和存在問題,由班組成員民主議定,班長集中意見,向上級彙報。

生產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 爲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浮橋管理應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誰建設(投資)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誰收益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浮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營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所轄浮橋營運設施的管理,保證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 有浮橋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轄區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轄區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安全管理工作,其設置的海事機構履行具體安全監管職責。

水利、公安、黃河河務、安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浮橋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從事浮橋經營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浮橋公司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和組織落實,並對經營範圍內的營運安全負責。

浮橋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嚴格督促、檢查和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浮橋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營運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範,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應當具備企業法人經營資格和安全培訓證書。

(二)每座浮橋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解業務的工程

技術人員。

(三)每座浮橋應當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浮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設備維護人員,應當接受市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

(五)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十條 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狀態並配備能夠滿足浮橋架設和拆解需要的拖輪等輔助性船舶。

第十一條 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並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

第十二條 浮橋兩側應當設置安全可靠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十三條 浮橋公司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

浮橋承壓舟之間應當連接牢固。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十五條 浮橋公司應當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接裝置、

繫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確

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六條 浮橋公司應當根據營運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預防惡劣天氣以及防止浮橋斷裂和承壓舟衝離等方面的應急預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嚴重影響營運安全情形時,應當停止營運,予以公告,並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門報告。

遇有調水調沙、防汛、防凌等緊急情況時,應當按規定及時拆解浮橋。

第十七條 浮橋兩端應當設置《過渡須知》標牌和明顯的限速、限重、限載、限距、限寬等標誌,並有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十八條 浮橋營運必須做到:

(一)禁止在浮橋上通行的車輛超車、掉頭。

(二)禁止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通過浮橋。

(三)禁止客運車輛載客通過浮橋,客運車輛通過浮橋時乘客必須下車步行通過浮橋。

(四)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浮橋;車輛是否超載以車輛製造廠家覈定的載重量爲準;重載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通過浮橋。

(五)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自行車。應當推車經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浮橋公司營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定並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現浮橋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橋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其臨時停止營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浮橋公司,應當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處罰、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程序和調查處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於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8日起施行。

浮橋安全管理制度20xx-07-05 14:41 | #2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管理工作,其設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檢驗 、海事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

第四條擬從事浮橋經營的,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

第五條浮橋公司應當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六條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裝業務的工程技術人員 ;

(二)每座浮橋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與浮橋公司簽訂二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浮橋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設備維護 人員,應當接受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

(四)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七條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 狀態並能滿足橋體拆解、日常維護、緊急救助 等工作要求的拖帶船舶。

第八條承壓舟、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

第九條浮橋公司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第三章審批程序與申請條件

第十條浮橋籌建和開業均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市行政區域內的浮橋,由縣港航管理機構審覈、市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二)省內市際間浮橋,經縣、市港航管理機構逐級審覈後,報省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三)省際浮橋,由所在縣、市港航管理機構逐級審覈,報省港航管理機構商有關省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浮橋籌建單位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港航管理機構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 企業籌建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 ;

(四)公司章程 ;

(五)浮橋建設的技術性能說明書、地理圖 、平面佈置圖 (含浮橋兩側通道);

(六)所在地縣級以上海事機構簽發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七)河務機構或水利機構的審批文件;

(八)企業名稱 預先覈准通知書;

(九)所在地市級海事機構出具的《浮橋架設審覈意見書》。

港航管理機構自接到籌建申請後,根據浮橋建設發展規劃及社會運力、運量 綜合平衡情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籌建或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申請籌建單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機構的批准籌建通知後,應在一年內達到港航管理機構要求的開業條件。

第十二條浮橋籌建單位申請開業,應持下列文件按籌建申請程序,辦理開業申請手續:

(一)水路運輸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批覆文件;

(三)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取得的有關證書及複印件;

(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人員的勞動合同、學歷、資格證明及其複印件;

(五)辦公地點、負責人名單及組織機構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 出具的驗資證明 ;

(七)第三者 責任險 保單 及複印件;

(八)企業經營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港航管理機構在接到浮橋籌建單位呈報的開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開業或不批准開業的決定,並向被批准開業單位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 。

開業申請單位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建造、檢驗與登記

第十三條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

第十四條浮橋承壓舟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並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第十五條浮橋公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並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第五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參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年度審驗。《水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浮橋公司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髮。

第十七條浮橋企業應當按照《山東省水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內河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的規定,向港航管理機構繳納運輸管理費和航道養護費。

第十八條浮橋的通行費收費標準由營運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由港航管理機構審覈,報省物價部門批准。

浮橋應在收費處設立公告牌 ,公佈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浮橋收費應當使用省港航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浮橋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浮橋公司應當根據浮橋架設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防汛、防凌 、預防惡劣天氣和其他突發險情 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遇凌、洪汛不能確保營運安全或妨礙行洪時,浮橋公司應當及時拆除浮橋,暫停營運,並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浮橋公司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接裝置、繫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浮橋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浮橋兩端應當設置《過渡須知》標牌和限速 、限載、限距、限寬標誌,並配備專人指揮過往車輛。

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自行車。

第二十五條重載車輛和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通過浮橋。

第二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

第二十七條浮橋兩側應當設置安全可靠的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設備。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浮橋發生安全事故,浮橋公司應當立即組織救助,並按有關規定報當地公安、海事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浮橋的鄉鎮政府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鄉鎮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國家對於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山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東省黃河浮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