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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通用多篇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通用多篇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篇一

局屬各單位:

爲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收入秩序,進一步嚴肅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發放紀律,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XX〕92號)以及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監察部第31號令)文件精神,請各單位嚴格對照規定要求,確保收入分配秩序穩定有序,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一、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爲基本工資。

(一)基本工資制度

1、廣東省事業單位編制內正式工作人員執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人發〔XX〕56號)。

2、野外地質勘探隊編制內正式工作人員執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地質勘探事業單位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人發〔XX〕206號)。

(二)績效工資制度

1、局屬事業單位編制內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92號)實施績效工資。

2、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含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中公益一類事業編制人員),基礎性部分按佔績效工資總量的60%掌握;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獎勵性部分的比重可適當高一些,基礎性部分可參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

(三)津貼補貼

各單位按統一政策規定發放的特殊崗位津貼、改革性補貼等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

1、特殊崗位津貼包括政府特殊津貼、地質野外津貼、獨生子女保健費、計劃生育工作兼職人員崗位津貼、保密工作崗位補貼以及地區工資補貼等。

2、改革性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貨幣分配補貼、駐穗單位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補貼等。

3、計劃生育工作達標獎勵金。

二、假期期間待遇處理

(一)假期期間工資計發的處理執行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XX〕217號)文件。

(二)假期期間績效工資的處理執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廣東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XX〕156號)文件。

三、受處分處罰待遇處理

(一)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執行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XX〕281號)文件。

(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執行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XX〕280號)文件。

(三)受處分處罰績效工資的處理執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廣東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XX〕156號)文件。

廣東省地質局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篇二

一、履行職務情況:

在部門領導的直接指導下,同事們的關心幫助下,我通過自身的不斷努力,無論是思想上、學習上還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巨大的收穫,現將工作業績總結如下:

思想上,遵守行紀行規,政治上要求進步,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

工作上,本人能忠於職守,嚴於律已,工作勤懇,嚴格執行國家金融政策,遵守省行、支行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響應上級行的有關號召,在授權範圍內積極開展各項工作。我在許多工作流程的細節上想點子、找方法,在符合有關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簡化流程、提高效率,更好地完成工作要求。

學習上,自從參加工作以來,我從沒有放棄學習理論知識和業務知識。剛工作我就利用業餘時間自學,我沒有滿足於現狀,由於學習勤奮刻苦,成績優良。不但掌握和提高了金融知識,也有了一定的理論水平。學習理論的同時,更加鑽研業務,把學到的金融知識融會到工作中去,使業務水平不斷提高。

二、今年取得成績:

1、今年“中國__銀行__分行第七屆業務技術比賽牡丹卡申請表信息輸入比賽”中獲得__市第一名。

2、我參加電大學習,於今年順利畢業,取得了會計大專文憑。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學習不夠。當前,以信息技術爲基礎的新經濟蓬勃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新知識新科學不斷問世,面對嚴峻的挑戰,我有時缺乏學習的緊迫感和自覺性。

二是在工作較累的時候,有過鬆弛思想,這是自己政治素質不高,也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解決不好的表現。

三是業務技能水平還是不夠嫺熟,需要繼續加強。

針對以上問題,我今後的努力方向是:

一是加強理論學習,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對前臺金融業務的熟悉,不能取代對提高個人素養更高層次的追求,必須通過對市場經濟理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業務知識、相關政策的學習,增強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是增強大局觀念,努力克服自己的偶爾消極情緒,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積極配合領導、同事們把工作做得更好。

三是除了要加強自己的理論素質和專業水平外,作爲儲蓄崗位一線員工,我更要不斷加強自己的業務技能水平,這樣我才能在工作中得心應手,更好的爲廣大客戶提供方便、快捷、準確的服務。

四、今後設想:

時代在變、環境在變,銀行的工作也時時變化着,每天都有新的東西出現、新的情況發生,這都需要我跟着形勢而改變。學習新的知識,掌握新的技巧,適應周圍環境的變化,提高自己的履崗能力,把自己培養成爲一個業務全面的銀行員工,更好地規劃自己的職業生涯,是我所努力的目標。當然,在一些細節的處理和操作上我還存在一定的欠缺,我會在今後的工作、學習中磨練自己,在領導和同事的指導幫助中提高自己,發揚長處,彌補不足。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將努力把自己培養成一個愛行敬業、素質高、適應性強、有獨立能力、充滿朝氣、富有理想的複合型人才。“人生的價值在於奉獻”在未來前進的道路上,我將憑着自己的激情和熱情,爲我熱愛的事業繼續奉獻我的熱血、智慧和青春。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篇三

目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範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爲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爲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係的行政法規。

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係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是不能辭職的: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篇四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們好!我是xx部的王,在我到貴公司工作將近一年來,非常感謝你們對我的培養和關照,及同事對我的關心和幫助,可以說這是我工作以來過得最開心的日子。我很辛運能到這麼好的公司工作和學習,又遇到這麼好的領導,我很想繼續留在項目部工作,但人生總是很無奈,只因最近家中發生了一件急事,我必須得回去,不知何時才能回項目部上班。自古忠孝難兩全,我不得已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但請公司領導放心,資料已基本整理完善,最後我一定會做好資料的交接工作。

希望領導能給予諒解,並儘快給予答覆,將不勝感激!

辭職人員:

x年x月x日

拓展閱讀: 附:機關單位辭職的程序

①辭職申請人員填寫《辭職申請表》,所在單位根據規定進行審批。

②辭職人員所在單位將其辭職申請表及人事檔案給當地人才交流中心;

③辭職申請人員情況符合條件的,但超過三個月單位仍不給辦理辭職。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仲裁機構申請調節或仲裁。

辭職的條件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一是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是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是從事特殊行業和特殊工種的;

四是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是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是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或單位出資引進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和出資費按合同辦理,如沒有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相關費用,收取標準按照培訓後或引進後在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20%遞減;

七是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原因。

辭職的法律後果

●辭職後,辭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人事關係。

●辭職人員辭職後一年以內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的,工齡合併計算。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篇五

市、區各部委辦局、事業單位、各縣人事局、在寧部屬事業單位、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

爲貫徹執行寧政發[1994]184號文《關於印發〈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特制定本實施細則,請遵照

執行。

一、實施範圍及對象

(一)凡本市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部屬事業單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均實行養老保險。

(二)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幹部、聘用制幹部、固定工人、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計劃內臨時工。

(三)本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1994年列入首批統籌的範圍和對象爲:

1.本市市、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係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聘用制幹部。

2.本市市、區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係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四)其他單位和人員逐步展開。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及籌集標準

(一)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承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國家機關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按照差額比例,分別在財政和自有資金中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在創收收入中列支,稅前提取。

(三)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標準,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依據全部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費用兩項之和的23繳納;聘用制幹部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單位按其工資總額的23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額的1繳納。

(四)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資管理部門出臺的各種工改答覆口徑爲準。具體組成項目如下:

國家機關:幹部實行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技術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普通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和獎金。機關工人獎金佔工資構成的30。

事業單位:職員實行的職務工資和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津貼;技術工人實行的技術等級工資和崗位津貼;普通工人實行的等級工資和津貼。上述津貼部分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佔工資構成的50。

工資總額還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職務崗位津貼;工改後保留的綜合補貼和各種保留外掛工資。

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乾的事業單位,其工資總額應以市、區人事局工資計劃部門覈定的工資總額爲準。

各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按時代爲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爲扣繳,並按季向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以下簡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繳納。

(五)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非在職聘用制幹部,其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交至1993年12月底,補交部分由單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資額的15一次性繳納,個人部分免交。

(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職聘用制幹部投保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職期間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七)原在勞動部門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一律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投保,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市勞動局根據寧政發[1994]184號文件規定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管理。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撥付

(一)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按季收繳,全額結算,差額撥付。各單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號前填報本單位上季度的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表,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10日內審定結束,開出委託收款憑證,委託各單位所在開戶銀行代爲扣繳或劃撥,扣繳部分存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二)各單位應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數額的5‰。滯納金。對虛報冒領者,處以3倍於冒領金額的罰款。滯納金和罰金委託各單位開戶銀行收繳,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

濟實力,從自有資金中提取一部分爲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亦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本金和利息記入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所有權歸個人,離退休(職)時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選擇一次或分次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保險基金及利息,不得進行社會調劑。

(四)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

老金的支付項目和計發比例,根據國家、省、市歷年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含按蘇人四[1994]18號文模擬套改的離休幹部)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改答覆口徑爲準。

2.未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標準(等級)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蘇人八[1994]25號文增發的退休補助費、副食價格補貼和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3.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但未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基本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上述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爲國發[1978]104號文、國發[1982]62號文、蘇人四[1986]26號文、蘇人八[1994]25號文,蘇政發[1994]3號文及有關政府文件所確定的計發離退休(職)費的比例。

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各單位代爲發放。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全體參加投保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或挪作他用。對存入銀行專戶的養老保險基金,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等,結餘部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確保其保值增值。

(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爲職工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期填寫繳費情況並代爲保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爲離退休(職)時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流動時隨同轉移。

(三)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規定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必要的行政和業務開支,不計徵稅費。

(四)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的財務管理,接受市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五、其他

(一)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各單位到市、區人事局計劃部門審批工資基金時,必須先審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憑證,否則不予批准工資基金計劃。

(二)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後,原單位與離退休(職)人員的隸屬關係不變,其政治、生活、醫療和未列入養老保險的各項補貼等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負責。

(三)爲確保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可根據社會物價、工資增長和離退休費用的變化情況適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比例、支付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四)單位成建制改組、合併、解體時,應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發生債務時,不得用養老保險費做抵押或償還債務,其離退休(職)人員應隨同在職職工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合理劃轉,並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同時辦理有關手續。新建單位自發工資之日起,必須按寧政發[1994]184號文規定,爲本單位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五)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有權覈查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及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情況,被覈查單位應予配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查詢本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記載情況,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和所在單位查詢本人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領取情況,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或單位應予提供方便。

(七)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由縣人事局負責,接受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業務指導。

(八)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對象必須是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工人年滿五十週歲的離退休(職)人員。

(九)本細則實施後,對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職)人員,在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時,須將有關審批資料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經審覈認可後,方能領取基本養老金。

(十)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人事部門另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

(十一)本實施細則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篇六

一、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狀

養老保險,也稱老年保險,指社會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後,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律規定爲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

自從198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負責以來,國家人事部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問題,並着重抓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截止1995年底,全國已有20多個省、100多個地(市)、600多個縣(區)進行了不同形式的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特別是有20多個地(市)、近100個縣(區)進行了一步到位的全員改革試點,初步建立起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機制,改革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依賴國家吃“皇糧”的局面,實現了養老機制的轉換。

然而,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幾年來,雖然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是目前仍還僅僅處於起步階段,大多數地方的試點只是把合同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卻並沒有把廣大公務員、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幹部、固定工的養老保險工作啓動起來。相比之下,我國企業自1984年開展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以來,逐漸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10多年的探索實踐,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自成體系,順利運轉併發揮較好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滯後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

根據國家統計局在今年9月召開黨的xx大期間對1000名羣衆就其十四大以來生活水平的變化所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人民羣衆對黨的十四大以來居民飲食水平大幅度提高、通訊設施水平明顯提高、以及着裝水平、交通設施水平和工資收入、住房改善的滿意程度均在50%,但卻對養老保險改善和提高的滿意度最低,有62.4%的被訪者認爲5年養老保險沒有變化。爲此,當前必須加快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二、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建立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工作1996—____________年規劃綱要》,到____________年,我國將建立起多層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與其他人員保險制度相協調的社會保險體系,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及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在由人事部門負責的機關、事業單位3200多萬工作人員養老、失業、工傷三個保險項目之中,養老保險因爲是解決每個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生活保障的,它涉及人數最多,基金籌集和支付量最大,支付保險金的時間也最長,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抓住養老保險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會促使整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

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2、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按聯合國的標準,60歲以上的人口占10%或65歲以上的人口占7%,即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意味着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由生產者變爲消費者,相應地國民收入中用於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迅速增加,特別是退休養老金費用支出佔去了大部分。預計到____________年我國60歲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5億,佔總人口的11%左右,而65歲及其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則將突破7%,兩個比率都說明,我國在本世紀末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當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發展不同步,西方國家的人口老齡化都是在經濟發達的情況下出現的,承受能力比較強,比如日本在197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國民收入達到1689美元,而我國到____________年,預計退休人員將達到4330萬人,退休金將超過1000億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佔1/3,而此時我國人均收入預計才800美元左右。人口多底子薄的矛盾,將會非常突出並持續幾十年。這麼多的老年人,這麼大的開支,如果不提早預籌養老保險基金,將來“四二一”家庭的獨生子女負擔不起,國家也負擔不起,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將會下降,國家稅收有相當大的比例要用於支付養老費用,將嚴重製約經濟發展,影響第二步、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儘早進行,它是關係到實現國民經濟宏偉目標的一項戰略性措施,是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3、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承擔着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務,要求高、紀律嚴。爲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地服務於機關、事業單位,促進工作人員勤奮工作、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有必要爲每個人逐步建立一個養老保險帳戶,把保險機制與個人利益緊密聯繫起來。縱觀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對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制度有專門的規定,待遇要比企業優厚。隨着年齡的增長,保險金積累的增加,任職年限的延長,多數工作人員都會變得越來越嚴謹,自我保障意識更加強烈,不去冒因不廉潔而被減少或取消保險金的風險。另外,隨着《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佈實行和事業單位職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展,國家行政機關開始了機構編制改革,實行精簡機構,分流人員,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也引入了競爭機制,積極推行聘用制,這些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提高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進一步挖掘潛力,增強發展後勁。要保證這些改革的順利進行,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問題,特別是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制度的正常實行更不能因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滯後,與企業等部門的改革不配套而流於形式,以致無法實際進行。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4、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引入了競爭機制,而市場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是重要的人力和智力資源羣體,要建立健全人才市場體系,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爲各類人才創造自主擇業、各展其才的條件和環境,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問題。爲加速人才市場培育,我國實行了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多項重大改革、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過程中,需要使大量人員在行業、地區間流動和轉移,進出靈活的用工制度已在民營企事業、三資企業中顯示了活力,而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國家對養老待遇的大包大攬造成了社會各種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不公正,使得社會的部分人員不能正常流動,影響了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發育。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因爲養老基金的繳納移交存在脫節而使前、後者之間人員不能自由流動。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能改變個人與單位在養老保障上的依附關係,爲人員流動解決後顧之憂,從而實現行

業、地區間人員的合理流動與轉移。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三、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着重解決的幾個認識問題

1、幫助參保人員分析、解決思想上存在的幾種模糊的認識

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退休費是由財政支付的,因而有些同志認爲養老保險金統籌搞不搞無所謂,尤其是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無非是把錢從這個口袋掏到另一個口袋,搞與不搞一個樣,何必要人事部門多此一舉;還有些同志認爲不搞養老保險金統籌,個人不掏錢,退休費可以照拿,搞了統籌,個人反倒要出錢,主觀上不願支付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另有一些同志則認爲現在市場上各類保險公司開辦的保險業務那麼多,想爲自己辦保險可以隨時隨意選擇險種,何必一定要搞強制性養老保險金統籌。之所以存在上述幾種思想模糊的認識,是因爲這些同志不理解國家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意義和作用,不明白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說明這些人還缺乏牢固的社會保險權利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他們不懂得養老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不同於社會上商業保險參加與否可以由個人自由選擇,它是國家通過立法,把參加保險的人員範圍、基金的籌集辦法、項目內容的設定、待遇標準的制定都統一明確規定下來,任何參加人員都必要按規定執行。爲此,必須努力做好宣傳工作,從思想上幫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克服模糊認識,提高他們的改革心理承受能力,使這項改革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從而變成職工羣衆的自覺行動。

2、注意克服部分效益好的參保單位存在着的“吃虧”思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從國家統包走向社會保險,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性的變革。不同的單位對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也不一樣。對一些效益較差、離退休人員多、在職職工年齡結構偏高的單位,他們擁護、支持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因爲一旦參加保險,離退休職工的保障費用,就由社會支付,單位就拋開了這個沉重的包袱,他們從社會保險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益處,何樂而不爲呢。而對那些效益較好,退休人員少,職工年齡結構較輕的行業和單位,則存在着吃虧的思想,認爲自己付出的費用多得到的回報少,不願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後一類單位我們必須使他們認清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的關係,使他們明白市場經濟千變萬化,效益好不是永遠不變的,好與差是相對的,而職工的保障卻是無條件應予落實的,從而讓這些單位自覺調整眼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的利益關係,主動、積極地參加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3、注意解決地方政府的思想顧慮,消除“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

一方面,由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問題,因而它是件大事,又因爲它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利益調整問題,同時又是件難事。因而,有些地方政府認爲抓這項改革工期大、投資大、風險大、見效慢,收不到立竿見影的工作效果,不如順水推舟,等全省、全國工作鋪開之後,再來實踐也不遲。還有的地方政府認爲,目前財力主要用於經濟建設,沒有必要從有限的財力中,抽出大量資金用來搞養老保險,擔心養老保險改革會影響經濟建設,還是慢慢來。另一方面,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營運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存在怕麻煩、怕增加財政負擔的顧慮,因此就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推給具體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去辦理,希望它們能以收抵支、自我營運不給政府增加財政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爲了使工作正常運轉,不致因入不敷出而癱瘓,就採取了企業化經營的手段,它們經過仔細測算,對效益好、繳納基金量大的單位積極要求參加養老保險,而對效益差、給付基金量大的單位卻拒之門外,甚至於對歷次增加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都要視其是否能收支相抵、略有節餘而決定是否將其納入繳費基金的基數。這樣無形中就使人們產生了“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不利於吸引全社會關心、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各項業務。目前,在全國總體改革方案

沒有出臺的情況下,一些地區之所以能打開工作局面,有的地區工作還取得了重大進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不等不靠,勇於進取,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因此,對於那些存在着“等、靠”思想的地方政府來說,首先就要克服思想上的顧慮,把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只要立足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認識高、看得遠,堅定改革信心,就一定能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深入進行下去。而對於“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地方政府不應該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難點是財政出錢的這一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進展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財政的支持,不能因爲地方財政存在困難,就把工作推給下屬辦事機構,不管不問,任其自生自滅,這實際上是違反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有悖於養老保險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共濟性的特點,必須儘早糾正這種偏差。

四、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原則

深化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逐步形成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待遇給付機制,基本保險待遇與工資物價適當掛鉤的調節機制;保險基金管理與退休人員管理相統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爲確保改革目標的順利實現,我們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1、權利、義務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長期實行國家統包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人們的依賴性強,風險意識比較淡薄。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強調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合,這是相輔相成的。享受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待遇,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有的權利,這在《憲法》、《勞動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如《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和社會必須保證維護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工作人員個人也要樹立自我保障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險,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個人支付部分的義務。要做到兩者和諧統一,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法規、規章制度,執行又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以保證單位和個人都參加保險,履行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

2、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

我國過去沒有把社會保險放在重要位置,國家包攬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費用,特別是養老保險費用,沒有形成基金積累,不符合我國人口衆多、經濟基礎薄弱的國情。因此,黨和政府提出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說,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核心實際上是經濟保障,一個地區社會養老保障的水平和程度取決於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受到該區人口發展狀況的制約。因此,養老保險水平應從國情國力和地區實際情況出發,使之與國家財政狀況、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個人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同性質,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合理確定國家、單位和個人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繳納費用的適當比例,同時,努力拓寬資金渠道,實行部分積累的辦法,逐步建立起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儲備。

3、行政管理和基金運營要分開的原則

社會保障是一項非盈利性的社會事業,不能只管錢、不管人和事,它應該包括錢、人、事管理在內的一整套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正着手基金的統籌與給付機制的建立,如果將立法、收繳、發放、處罰都歸於一家,容易出漏洞,因此要強調政事分開,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制定政策是行政職能,必須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在中央設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劃、協調和管理,以避免多頭管理下的項目交叉、標準不一、相互摩擦等弊端,基金管理應當儘量利用民間

組織和機構力量,使它們按有關政策法規負責社會保險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和運營工作。在具體實施中,應按照不同性質嚴格區分不同管理部門的權責界限,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在徵、管、用三個環節上,各司其職,徵繳有度,管理有方,使用有效,實現三者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防止資金浪費或挪用,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

總之,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勢在必行的工作,越早抓效果越好。我們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爲指導,勇於創新,講求實效,不斷把這項改革推向前進。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篇七

甲方(聘用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mm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

二、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備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mm畜牧局基層崗位工作,在聘用期內,甲方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徵得乙方同意,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要求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一)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髮規定,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爲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保證乙方能夠正常工作和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一)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完成任務的情況,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報酬。

(二)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

五、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按期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爲扣繳。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一)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和獎懲。

(二)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並保守甲方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甲、乙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並按照規定程序變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2、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4、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乙方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職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關機關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消的。

九、聘用合同的續訂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任何一放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續訂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內辭職、自動離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勞動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雷擊礦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後未經同意逾期不歸的。

4、連續兩年年度考覈不合格的。

5、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6、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由於體制改革、機構改革、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品用的軍隊轉業幹部在3年內及內調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

6、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結案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3、聘用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5、考入教育機構接受高等學歷、中等學歷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擔任國家級、省部級重大(點)科技攻關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組成人員,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

2、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其他單位支援工作,時間未滿的。

3、從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或者離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崗位後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4、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

5、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十一、違反和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給予受聘人員一定的經濟補償:

1、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人員不願服從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單位提出並經受聘人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或者第十條第(六)款第2、3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終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原聘用單位的規定,泄露國家和甲方的技術、商業祕密,損害國家和甲方的合法權益,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附則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牴觸的,以及本 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約定。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