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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局多篇

外匯管理局多篇

外匯局解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篇一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了《關於發佈<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就《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相關內容,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一、此次《規定》出臺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法規主要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髮[1996]302號)、《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19號)。上述法規在頒佈初期,對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金融活動,規範對外擔保行爲,加強對外擔保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着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增長,國際收支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境擔保行爲也日趨多樣化和複雜化,上述法規僅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類型的跨境擔保,已不能滿足當前市場發展需求。同時,已經明確的相關擔保管理政策,審批、覈准手續較多,相對於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爲滯後,管理成本較高。因此,外匯局以“五個轉變”爲指導思想,調整管理思路,推動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出臺了《規定》,以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

二、此次跨境擔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麼?

此次出臺的《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簡政放權。取消或大幅度縮小跨境擔保的數量控制範圍和登記範圍,只將“擔保履約後新增居民對非居民負債或債權的部分跨境擔保”納入逐筆登記範圍。同時,清理整合法規,廢止了12項跨境擔保相關規範性文件。

二是轉變職能。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範圍和監管責任邊界。根據外匯管理的目標和職責,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範圍,納入外匯管理的跨境擔保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爲擔保履約方式、相對確定的履約金額、對國際收支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等。同時,充分尊重上位法、國際慣例和市場需求,將外匯管理與跨境擔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脫鉤。外匯局基於國際收支統計法定職責的匯兌登記,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於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登記,不作爲擔保生效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管。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以登記爲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擔保簽約和履約的事前審批和核準事項,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記管理;取消大部分業務資格條件限制。

四是強化風險防範。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通過配套制度和監管手段,防止跨境擔保成爲資金異常流動的通道;明確外匯局監測分析職責,強調非現場覈查和監督檢查,強化違規責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方面有哪些內容?

《規定》中,關於內保外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取消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取消境內機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內保外貸的事前審批或指標覈定。

2、取消不必要的資格條件限制。除普遍適用於所有機構的一般性限制條款外(如擔保資金用途限制),取消針對特定主體(擔保人、被擔保人資產負債比例或關聯關係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資性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

3、以登記爲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現有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對內保外貸業務進行統計、監測。

4、取消擔保履約核準。銀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憑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履約。

5、擔保履約後形成對外債權的,應按相關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內貸外匯管理方面有哪些內容?

《規定》中,關於外保內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明確業務資格。債權人須是境內金融機構,債務人須是非金融機構,被擔保的債務只能是本外幣普通貸款或信用額度。

2、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債權人(即境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集中辦理數據報備。

3、債權人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4、擔保履約後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擔保履約後形成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應辦理外債登記,但可不納入普通外債額度限制。債務人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餘額不超過其淨資產的1倍。

五、《規定》對境內機構簽訂除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據《規定》,除內保外貸、外保內貸需要履行必要外匯管理登記手續並遵守部分資格條件限制以外,境內機構可自行簽訂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合同。需要強調的是,對於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合同,《規定》只是在外匯管理方面取消了擔保簽約環節的限制,擔保項下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和擔保人履行擔保履約義務,仍應符合擔保行爲相關的外債、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等管理規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後如何防範和控制相關風險?

爲了應對大額、集中的擔保履約而引發的對外債權和債務急劇上升對國際收支造成的風險,《規定》採取的主要風險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筆採集可能新增對外債權債務的擔保簽約和履約數據;二是通過擔保履約傾向審覈(盡職審覈)、違約後暫停新簽約、資金用途負面清單等自律性要求約束當事各方的跨境擔保交易行爲;三是通過債權債務登記、非現場覈查和外匯檢查等手段,加強對違規擔保行爲的監測和處理力度;四是通過國際收支保障條款保留外匯局對跨境擔保管理方式進行適時調整的權利。通過以上安排,擔保項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總體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擔保外匯管理在哪些方面推進了資本項目可兌換?

《規定》的發佈實施,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表現爲:在內保外貸領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擔保事前審批、擔保履約核準和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仍然保留了簽約環節的逐筆登記;在外保內貸領域,在符合相關限制性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中、外資企業自行簽約,並允許在淨資產的1倍內辦理擔保履約,統一併大幅度改善境內中、外資企業的外保內貸政策。

外匯管理局asone 篇二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操作指南

前言:

1、本指南適用於尚未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賬號和首次登陸平臺尚以及尚未進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戶。

2、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地址:http://a

3、建議使用IE6.0版本以上IE瀏覽器訪問國家外匯管理局用服務平臺。

4、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對外服務時間:工作日8:00-20:00

5、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有時會出現無法登陸,網頁打開緩慢等情況,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多試幾次或者晚些時候重試。

1、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賬號開通

企業應到所屬外匯局申請業務開通(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是到銀行申請業務開通),外匯局業務人員通過本應用中的“企業網上業務開通/關閉”功能爲申請開通的企業辦理業務開通並出具開通通知書(見下圖1),應用服務平臺將自動爲開通後的企業生成業務管理員(ba),爲其指派/撤銷該應用的企業類角色。開通通知書包含訪問地址、初始密碼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業的業務管理員(ba)密碼有遺忘,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由業務操作員進行密碼重置。

企業的業務操作員由企業業務管理員負責增加,併爲其分配角色。如果業務操作員已經在平臺存在(即辦理過其他業務),則應直接分配權限即可。在使用過程中若密碼有遺忘,應通過本機構的業務管理員(ba)進行密碼重置。

圖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網上業務開通

2、首次登錄&重置初始密碼

ASOne的客戶端是IE瀏覽器,在瀏覽器地址欄中輸入相應的URL地址,顯示圖2的登錄頁面:

圖2: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登錄頁

用戶登錄:在該區域,輸入用戶的機構代碼(同組織結構代碼)、用戶代碼、用戶密碼,系統對用戶的身份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如果用戶是第一次登錄系統,系統會要求修改密碼,如圖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錄系統,登錄後,顯示該用戶可訪問的應用系統(如圖5),用戶點擊應用系統後,進入組裝界面,進行相關的操作。

圖3系統強制修改密碼

在圖3所示界面,輸入用戶的原有密碼、新的密碼、重複密碼,其中新的密碼與重複密碼必須相同,且不等於初始密碼,點擊確定按鈕,進入如圖5所示的平臺主界面,進行相關的操作。

圖4修改密碼

圖5:平臺主界面

3、創建業務操作員並進行權限分配(以個人結售匯爲例)

(1)首先用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員(簡稱ba)登錄到應用服務平臺

(2)進入功能頁面,單擊“用戶角色管理”-》“業務操作員維護”,如下圖:

(3)點擊“增加(A)”按鈕

在上圖業務操作員的增加界面,輸入用戶代碼、用戶名稱、聯繫電話、郵箱地址、初始密碼,其中用戶代碼、用戶名稱、初始密碼爲必填項,用戶代碼不能重複。

注意:如果業務操作員在平臺中已有用戶代碼,則直接分配角色即可。

(4)在角色分配區域,爲該業務操作員分配角色,如下圖:

注意,爲了保證自營出口數據採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務必包含:“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

注意:用戶代碼對應首頁登錄框中的用戶代碼,並且一定要爲該用戶分配角色,否則新建用戶登錄系統後沒有可以訪問的功能資源。

(5)在上圖中,單擊“保存”按鈕,如果保存成功,會有提示信息,如下圖:

(6)設置成功後,請用業務操作員賬號重新登陸本系統,並修改初始密碼。密碼修改完成後,再按照《自營出口數據採集工具說明書》的流程設置

外匯管理局 對外擔保 篇三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文 號:匯發[2014]29號

發佈日期:2014-5-12

生效日期:2014-5-12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爲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規範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爲,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進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之前相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規定》實施後,附件3所列法規即行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1.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2、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3、廢止法規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