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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擊謝罪》文言文原文註釋翻譯新版多篇

《子擊謝罪》文言文原文註釋翻譯新版多篇

子擊謝罪範文 篇一

一位紅安籍的共和國將軍

在中國的版圖上,同一個故鄉擁有200多位將軍的僅有湖北省黃岡市的紅安縣。因此,紅安縣有了一個響亮的稱呼――將軍縣。在中國工農紅軍的隊伍中,曾經每三個人中就有一個紅安人;每四位英烈中,就有一位是紅安籍。在長期的革命戰爭年代,十多萬紅安兒女爲了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英勇獻身。

謝富治,1909年出生在黃安(今紅安)縣峯崗鄉,1930年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次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5年被授予上將軍銜。謝富治的前半生是無可厚非的。

1937年7月,盧溝橋事變發生後,中華民族同仇敵愾,開始了長達八年的全民族抗戰。在八路軍的序列中,謝富治出任一二九師三八六旅七七二團政訓處主任。

1938年4月,在的親自指揮下,八路軍一二九師主力及一一五師一部在晉東南武鄉縣長樂村同日軍發生激戰,全殲了被圍困於長樂村以西的敵人。

兩個月後,謝富治轉任三八五旅政委,旅長是他的同鄉陳錫聯。1939年7月,謝富治、陳錫聯率部同太行抗日根據地軍民一起,展開了夏季反“掃蕩”鬥爭。三八五旅在遼縣以西石匣村地區伏擊了日軍獨立第四混成旅團,斃傷日軍300餘人。百團大戰中,謝富治與陳賡、陳錫聯指揮了正太戰役,再戰日軍第四混成旅團,給日軍以重創。

1942年,謝富治任太嶽軍區副司令員,陳賡任司令員。1943年底,陳賡赴延安,謝富治任太嶽軍區代司令員。1944年,根據中共中央指示,謝富治指揮太嶽軍區部隊進行了濟(源)垣(曲)戰役,共擊斃、俘虜日僞軍800餘人,攻克據點20多處,爭取到大小10股僞軍投誠反正,爲豫西抗日先遣支隊南渡黃河創造了條件。

抗日戰爭勝利後,謝富治任太嶽軍區(後改稱晉冀魯豫野戰軍第四縱隊)政委,陳賡任司令員。1946年,謝富治與陳賡指揮聞夏、同蒲、臨浮戰役,三戰三捷,殲滅軍2*9郾5萬人,其中包括號稱“天下第一軍”的軍整編第一師第一旅。

1947年夏天,以劉鄧大軍千里躍進大別山爲起點,人民各路大軍按照中共中央的統一部署,依次由內線轉向外線,由戰略防禦轉入戰略進攻。劉鄧、陳(毅)粟(裕)、陳(賡)謝(富治)三路大軍挺進中原,以“品”字形陣勢配合作戰,機動殲敵。

1947年7月21日至23日,中共中央在陝北靖邊縣小河村召開擴大會議。會議決定,改變原定陳賡、謝富治縱隊西渡黃河進入陝北作戰的計劃,決定由陳、謝率部挺進豫西,協助西北野戰軍擊破軍對陝北的重點進攻,並協同劉鄧大軍躍進中原。

1949年,謝富治任第二野戰軍第三兵團政委,參與指揮所部渡江戰役,並率部進軍大西南。此後,謝富治便留在西南地區,轉到地方工作。

解放戰爭中,陳謝兵團從華北到中原,從大別山到淮海戰場,一路過關奪隘,勢如破竹,令敵軍聞風喪膽,爲解放戰爭的全面勝利建立了卓越的功勳。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謝富治任川東軍區司令員兼政委,後調任中共雲南省委第一書記、昆明軍區司令員兼政委,1959年出任公安部部長。1965年1月,在全國人大三屆一次會議上,謝富治被任命爲國務院副總理兼公安部部長。

十年浩劫鑄奇冤

“”開始後,謝富治投靠了、一夥,積極參與、反革命集團篡奪黨和國家最高領導權的陰謀活動。“”中,他曾任中共北京市委第一書記、北京市革命委員會主任、第一政委。1969年4月,在黨的九屆一中全會上,他又當選爲中央政治局委員,並擔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十年浩劫中,、反革命集團製造了許多令人震驚的大冤案,其中包括劉少奇冤案、“六十一人叛徒集團”冤案等。身爲公安部部長和劉少奇專案組負責人的謝富治都曾積極插手過這些案子,負有直接責任。1966年6月,謝富治夥同陳伯達製造的把原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範若愚誣陷爲“國際間諜”一案,株連極廣。可謝富治卻說:“逮捕的不算多。一百多個沒一個勞動人民,就是案子不成立,也冤枉不了他們。”

謝富治爲、集團誣陷劉少奇立下“汗馬功勞”。尤其是他在專案組中運用“無稽推理”的手段辦案,已到了小說家的程度。

1967年10月4日,北京發生一起署名爲“中共中央非常委員會”的傳單案。據看過傳單的人回憶,傳單上說:自中共以後,特別是60年代以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逐漸偏離了正確的軌道。當前正在進行的這場“”,實際上是在政治上、組織上、思想上、經濟上和文化上對黨和國家的全面破壞。傳單點了中央和的名,說陳伯達是叛徒,康生是託派,是野心家,掌握槍桿子,助紂爲虐。

11月20日,此案在天津被破獲,作案人供認,從頭到尾,自始至終都是他一個人乾的,沒有其他人蔘加。公安部門的鑑定,也證實了這一點。但陳伯達、謝富治卻給辦案人員劃框框、定調子,要求追查後臺,並授意專案人員要把這個案子與中央領導人聯繫起來。

1968年4月8日,陳伯達、謝富治接見了公安部領導小組成員趙登程。謝富治佈置說:“這個案子的關鍵,是根子沒有找到,根子就是劉、鄧黑司令部的人,那些叛徒、特務、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如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彭真、、、羅瑞卿、陸定一、安子文……”他一口氣點了幾十個人的名字。

幾天之後,身爲副軍長的趙登程拿出了一個《在京的作戰方案》,抓住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一個女實習研究員周慈敖,逼她交待後臺。周慈敖在刑訊逼供之下,胡亂編造出等幾十個中央和地方領導。專案組又追問道:“你們這個組織叫什麼名字?”周慈敖不知道如何回答,胡亂說了個“中國(馬列)共產黨”。

謝富治看到這份材料,如獲至寶。他說:“你們報告的情況很重要,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要是準的就是個大成績。”第二天,他又迫不及待地指示:“要她寫,要她寫真的,明天就要她寫,明天就要寫好。”

經過上下一致的“創作”,周慈敖於5月30日被迫寫出了一份曠古未聞的《關於僞黨中央產生過程的補充交代材料》。

爲了讓讀者瞭解那個荒唐歲月的奇聞,筆者照錄了一段:

大會是在上午9點半鐘開始,會場上掛着馬克思和列寧的畫像,前來參加大會的反革命集團大後臺有:、、、、李先念、李富春、董必武、聶榮臻等人……包括各條系統、各個部門選來的代表200多人。祕密代表大會由主持召開,他致開幕詞……就在這次祕密黑會拼湊完僞黨中央後,曾收到蘇修、越修、朝鮮、蒙古等國頭目及修共黨中央的來電、來信等表示祝賀。

這樣一個離奇的、蓄意誣陷中央領導同志的假案,從開始製造到最後收場,都是謝富治直接指揮的。1969年4月,中共九大在北京召開,、、李先念等人均當選爲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會委員,但謝富治仍不死心,一再指使辦案人員繼續搜查有關此案的“證據”。

助紂爲虐害忠良

1966年8月,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在北京舉行。會上,劉少奇、鄧小平因派工作組問題,受到批評。參加會議的謝富治在會上帶頭誹謗鄧小平,因而得到的賞識。後來,曾多次鼓勵他再出來講話。

在同年10月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期間,、一夥百般羅織罪名,陷害國家主席劉少奇。謝富治跟在他們後面,調子唱得特別高。他詆譭劉少奇“由不舉的偉大紅旗,到平起平坐,發展到取而代之”。他還誣衊鄧小平“反對思想”,提出要“在更大範圍內批判劉少奇、鄧小平”。

在1968年10月的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謝富治提出要把劉少奇“交給廣大革命羣衆公審”,並誣衊鄧小平“夥同和包庇劉少奇幹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動”。他多次說,“對劉、鄧、陶要作拼命鬥爭,堅決打倒”。

謝富治除了在會上公開爲、打衝鋒外,還進一步進行陰謀活動。他散佈謠言說,“北京就有一個黑司令部”,煽動羣衆起來打倒一大批中央領導同志。他還指名道姓地誣陷、、李先念、陳雲、李富春、、、聶榮臻等一大批老革命家是“舊軍閥”,“犯下不可饒恕的反革命罪行”等等,以博得、一夥的歡心。爲此,謝富治成爲列席中央小組會議的成員,成爲當時炙手可熱的人物。

謝富治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安部的大權,“殫精竭慮”地保護、一夥,可稱得上是他們的忠實打手和保鏢,效盡了“犬馬之勞”。

1966年12月,在、陳伯達的支持下,謝富治和等人起草了一個《關於在無產階級“”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簡稱《公安六條》),並於1967年1月13日頒發全國執行。其中規定:“攻擊、誣衊偉大領袖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爲,應當依法懲辦。”在“”那個百法俱廢的年月,唯有這個《公安六條》被忠實地執行。多少人因爲反對、集團而被投入了監獄,慘遭迫害,甚至被殺;又有多少人只是對、一夥稍有不滿,便被戴上反革命帽子,橫遭批鬥。

期間,全國公、檢、法機關不僅未能發揮應有的職能,反而遭到極大破壞。而最先提出要把公、檢、法“徹底打碎”的不是別人,正是主管公安、政法工作多年的副總理兼公安部部長的謝富治。

“”開始不久,社會上發生了一些打、砸、搶事件,謝富治作爲公安部部長,對此不但不設法制止,反而表示支持。“不能按常規辦事,不能按刑事案件去辦,如果你把打人的人拘留起來,捕起來,你們就要犯錯誤。”“打死了就打死了,我們根本不用管。”“過去規定的東西……不要受約束。”

1966年12月26日,在接見合同工、臨時工“造反”組織時,公然鼓勵他們去佔領勞動部、總工會,謝富治立即效尤。12月31日,他與在接見北京政法學院的“造反”組織――“政法公社”時,主動“建議”說:“你們是不是可以搞一個試點,把西城公安分局完全包下來,由你們去管。”

當時,聽後驚得目瞪口呆。他沒想到謝富治竟然會煽動羣衆去接管公安機關,自毀長城。於是,他憤怒地對謝富治說:“這是你說的,我不同意!這事你決定不了,我也決定不了。這樣大的事,要經過政治局常委討論,還要請示主席批准才行。”半個月之後,謝富治祕密召見“政法公社”的頭頭,佈置說:“你們先派點骨幹進去,每個處、局都去了解情況,然後再派人去。”

當多次攻擊污衊公安部門是“壞人麇集的地方”、“十七年裏幹盡了壞事”,甚至是“反革命專了無產階級的政”之後,謝富治更是緊緊跟上,並加以發揮,提出了“徹底砸爛公、檢、法”的口號。8月7日,他在公安部的羣衆大會上講話,提出要把公安機關“徹底打碎”,煽動“砸爛公、檢、法”,並要求向下傳達。這一口號提出後,在全國掀起衝擊公、檢、法機關,搶奪公安、司法檔案,殘害公、檢、法人員的浪潮,許多公安幹部被捕入獄,全國政法機關陷入癱瘓。

這期間,多次要求謝富治解放一批公安幹部出來抓工作,但謝富治卻不予理睬。直到1972年4月,謝富治死後,公安部纔在的催促下,解放了劉復之、於桑等副部長和一批幹部,撤銷了軍管。

蓋棺定論功過清

1970年,謝富治因患胃癌,做了手術。雖經醫護人員全力調治,家屬積極配合,但終因癌細胞轉移,久治不愈,於1972年3月26日撒手人寰。

謝富治死了,但“”還在橫行,他的反革命面目不可能被揭露出來。歷史是公正的,隨着“”的,謝富治的罪行終於大白天下。

1978年12月,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陳雲等一批老同志向大會提出了康生、謝富治的嚴重問題。其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謝富治的罪行進行了立案調查。

198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根據一年多來對謝富治在“”期間所犯罪行的審查,決定撤銷對他的悼詞,開除他的黨籍,並決定向全黨公佈他的反革命罪行。同時,將謝富治的骨灰盒從神聖的八寶山革命公墓清出,並揭下了覆蓋在上面的黨旗。

子擊謝罪範文 篇二

【關鍵詞】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法律條件違法開槍

當前,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頻發,尤其是惡性的襲警案件愈演愈烈,這便需要公安民警準確把握使用武器的法律條件,依法使用武器制止違法犯罪行爲。然而,長期以來,基層一線民警卻對使用武器的法律條件認識不清,落實到執法實踐中,又屢有公安民警違法、甚至濫用武器的現象發生。因此,筆者以一起典型的民警違法開槍案爲例,通過對當事民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進行分析,闡述應如何理解與把握使用武器的法律條件。

違法開槍案基本案情

2007年1月21日晚,楊某與男女朋友共11人在××燒烤店吃夜宵,一行人喝了很多酒,並持續到次日凌晨。1時許,鄰桌男子謝某過來向楊某等人“敬酒”。由於素不相識,又都喝過酒,雙方發生了激烈的口角,與謝某同行的吳某還舉起凳子準備打人,混戰由此展開。在打鬥過程中,楊某用啤酒瓶及板凳猛烈擊打謝某的頭部,其餘人也一起對謝、吳二打腳踢。此後,一夥人離開現場。楊某隨後又單獨返回現場,用酒瓶砸躺在地上的謝某頭部,並踢了幾腳,再次逃離現場。在接到報警、出警電話後,民警孫某和一名巡防隊員立即駕巡邏車前往燒烤店。警車行至燒烤店前××路口處時,正好遇見奔跑中的楊某等一行人。出於害怕的本能,楊某等人開始四散逃跑。民警立即下車追擊楊某,並在追擊中連開四槍,最後一槍擊中楊某頭部,並導致楊某死亡。後查明,謝某被楊某等人毆打後,因傷勢過重也死在了回去的路上。2008年1月28日,當地基層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民警孫某開槍行爲合法,判決駁回死者楊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們不服,又上訴至當地中院。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條件

目前,指導與規範基層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主要法律依據依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將使用武器的條件解釋爲,“歸納起來,使用武器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一是現場的人民警察必須判明情況,二是犯罪分子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爲,三是情況緊急,四是先行警告(來不及警告的除外)。”①筆者從《條例》及《釋義》的相關規定出發,通過對當事民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分析,闡述應如何理解與把握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條件。

行爲人是否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爲。判斷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是否合法,要從客觀方面考量行爲人是否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爲。而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正在實施”應作何種意義上的理解。從字面上理解,“正在實施”便意味着行爲人當場、即時實施暴力犯罪行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各種暴力犯罪行爲,都屬此列。然而仔細考察第十三、十四項中規定的情形,便無法取得與上述情形相一致的理解。

《條例》第九條第十三項規定了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後拒捕、逃跑的情形。《釋義》對此項解釋爲:“是指人民警察到達現場時,犯罪分子的上述犯罪行爲已經實施終了,或者已被制止……如果行爲人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則可以直接予以拘捕,但當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抗拒逮捕或者逃跑時,則可以使用武器制止其抗拒或者逃跑。”②《條例》第九條第十四項又規定了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情形。《釋義》對此項解釋爲:“這種行爲包括犯罪分子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後,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當場拒捕或者逃跑,或者被通緝、被追捕的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以及人民警察在現場即時發現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炸藥、劇毒等危險物品,而犯罪分子當場拒捕、逃跑的。”③

由《釋義》中的解釋不難發現,《條例》第九條第十三、十四項規定的情形,有的是暴力犯罪行爲已經實施終了或被制止,有的是行爲人尚未實施暴力犯罪行爲,而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爲。但這並不能阻礙公安民警針對上述兩種情形使用武器,其理由在於該行爲具有極高的社會危害性,如若放任行爲人拒捕、逃跑,則恐其會繼續危害公共安全或加害他人。也就是說,應對《釋義》中的“正在實施”做廣義理解,使其同時吸收行爲人當場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爲,行爲人實施了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後拒捕、逃跑以及行爲人實施了犯罪行爲後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三重含義。

結合本案具體情形,再來考察楊某行爲。楊某曾先後兩次用鈍器猛擊謝某頭部,並且是在毆鬥結束後,單獨返回現場再次行兇。可見,楊某對謝某的暴力侵害手段殘忍,主觀犯意明顯。可以肯定,楊某確實實施了嚴重暴力犯罪行爲,但當民警到達現場時,其行爲已實施終了。面對身着制服的民警與閃爍的警燈,楊某本能地選擇了逃跑,並且在明知民警追擊的情況下,依然沒有停止其逃跑行爲。也就是說,楊某的行爲構成了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後拒捕、逃跑,這同樣在廣義的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爲之列。因此,本案情形滿足行爲人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爲的用槍條件。

現場公安民警有無判明情況。《釋義》對判明情況的解釋爲:“是指人民警察對現場發生的暴力犯罪行爲及犯罪行爲人當場作出準確的判斷,是指人民警察從主觀上對暴力犯罪行爲和實施犯罪行爲人進行的一種確認。”④可見,判明情況要求公安民警根據現場情況獨立作出判斷並決定行動。即便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嚴重暴力犯罪行爲,若公安民警未對該暴力犯罪行爲及行爲人進行確認,也不能滿足使用武器的條件。

此案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都說明,××分局接到的警情僅僅是“打架鬥毆”,而並非兇殺或其他暴力犯罪行爲。更爲重要的是,當事民警和巡防隊員二人所作的《情況反映》表明,警車並未到達打架鬥毆的中心現場,而是剛到燒烤店前的路口,就遇到楊某等一行人。這說明,當事民警對毆鬥的整個過程並不瞭解,更不知道謝某因遭受楊某等11人羣毆而死。因此,雖然現場確實發生了嚴重暴力犯罪行爲,但當事民警並未確認也不可能確認該暴力犯罪行爲的發生。然而面對正在奔跑的楊某等一行11人,爲何當事民警偏偏選擇了向楊某開槍呢?在此案二審法庭調查中,當事民警之所以把楊某作爲追擊的對象,是因爲楊某單獨返回現場施暴、落在一行人最後,而不是出於對犯罪行爲人的確認。因此,當事民警到達現場後,既沒有確認暴力犯罪行爲,也沒有確認行爲人,即根本沒有判明情況。

暴力犯罪行爲是否達到緊急情形。此案一審法院認爲,楊某實施了暴力行爲後逃跑,且明知警察追擊,仍未停止逃跑。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民警綜合情況作出判斷並使用武器是合法的。而在此案二審中,楊某家屬的律師提出,在追捕過程中,楊某雖有逃跑,但當時的情況也並不是很緊急,“難道到了不朝楊某開槍其他人就有生命危險的地步嗎?民警的行爲完全違背了《條例》的規定。”可見,楊某的行爲是否達到緊急情形構成了本案的一個爭議。

使用武器的目的是爲了制止暴力犯罪行爲,而且是在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時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暴力犯罪行爲尚未達到嚴重緊迫狀態,仍有不使用武器即可制止的可能,就不要直接使用武器。因此,《釋義》將“緊急情形”解釋爲:“暴力犯罪行爲正在造成危害結果,或者不加制止必然會立即造成危害結果的情形。”⑤可見,緊急情形又分爲兩種情況,一是暴力犯罪行爲正在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二是暴力犯罪行爲雖未造成危害後果,但如不加制止,必然會立即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

楊某雖實施了暴力犯罪行爲,但民警到場時,其暴力犯罪行爲已實施終了,造成的危害後果已成事實。因此,本案並非暴力犯罪行爲正在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追捕過程中,楊某並沒有實施暴力拒捕或襲警行爲,而是與民警相隔一段距離,實難威脅民警生命安全,也難以立即加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其逃跑行爲尚不構成不加制止必然會立即造成危害結果的情形。因此,楊某的逃跑行爲,不屬緊急情形之列。

是否經警告無效。警告是指公安民警對犯罪分子發出的要求其停止暴力侵害或者逃跑的明確意思表示。它有兩重意思:“一是明確要求犯罪分子停止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二是如果不停止暴力侵害,將會受到使用武器的打擊。”⑥除非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爲嚴重危害後果的,否則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應當向犯罪行爲人發出明確、規範的警告。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僅有被上訴人提交的當事民警的筆錄自稱他曾鳴槍,並喊楊某停下。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證據,就連隨同其追逃的巡防隊員姜某的《情況反映》也沒有這方面的證實。可見,憑現有證據,很難認定當事民警是否警告在先。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制止違法犯罪行爲,可謂最爲極端和嚴厲的一項權力,是一種“致命性強制力”。因此,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制止違法犯罪行爲時,必須嚴格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此案中,儘管滿足了其中一個條件,但依然應認定當事民警違法使用武器。(作者單位:公安部警務訓練大連基地)

子擊謝罪範文 篇三

“狠話”出自一顆無法擺平的心

當遇到挫折的時候,寶寶的攻擊主要有兩種方式:身體攻擊和語言攻擊。4歲之前的男孩子和女孩子的攻擊方式差別不大,既有可能採用踢、抓、揪、跺、打等身體攻擊方式,也可能採用大喊大叫、惡狠狠地說話等語言攻擊方式,4歲以後,男孩子更傾向於身體攻擊,女孩子更傾向於語言攻擊。寶寶的攻擊方式和程度雖然不同,但都出自一顆無法擺平的心。當自己的意願得不到滿足的時候,寶寶採取什麼方式自我調整心態,關係到了他的情緒智能發展水平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例1:自己不能擺平的寶寶

星星和輝輝在一個房間裏玩,星星把汽車開得嗚嗚叫,輝輝想湊過來玩,星星卻不讓。輝輝就生氣了,“你爲什麼不跟我玩?我要你跟我玩!”他大叫兩聲,星星沒理他。接着輝輝開始出現搶奪,這一行爲的意思是:“你不跟我玩,我偏要玩!我讓你沒法玩!”媽媽過來把輝輝抱走了,但輝輝在媽媽的身上又扭又扯。

例2:自己能擺平的寶寶

夢夢在玩媽媽新買的娃娃,婷婷說:“讓我玩一會兒吧。”夢夢撅着小嘴說:“不!”婷婷自言自語地說:“你不跟我玩,我自己玩。”她自己玩起了過家家,自己樂得有說有笑,夢夢被她吸引走過來了,想跟她一起玩,婷婷不但沒有拒絕和“報復”她,還說了一句:“跟我玩好玩吧!”相當於用事實“教育”了夢夢。

可見,同樣遭遇被拒絕的情境,婷婷的心理調節能力和處理問題技巧要比輝輝高出許多,具有“兒童領袖”的品質,既能鎮定自己也能“收攏”別人,她的快樂感和成就感自然也是輝輝所無法比擬的。

讓寶寶不說“狠話”說“好話”的教育策略

接納和關懷寶寶的不良情緒

當寶寶出現攻擊行爲的時候,媽媽首先要做的事情是避免矛盾和攻擊升級。因爲寶寶完全處於非理性狀態,這時候批評教育反而使寶寶的反應更糟糕。但這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寶寶,媽媽可以用語言接納他,但用語氣拒絕他。媽媽蹲下來跟寶寶平靜地說:“媽媽知道寶寶的心理很難過。”在接納和關懷他的同時用堅定的語氣說:“但是媽媽不喜歡你那樣說話(或踢打),我們能不能想想其他好辦法呢?”寶寶能讀懂媽媽的語氣和表情,他從媽媽那麼既得到了情感支持又受到了理性引導。

不要總是給寶寶找“替罪羊”

孩子遭受挫折的時候是否採取攻擊的方式,與他的歸因方式有關,如果他總是把自己失敗的原因歸向外界,他就容易採取攻擊行爲,而寶寶的歸因方式又與家長的引導密切相關。例如寶寶摔倒了,有的家長就使勁跺地、拍桌或踢凳,爲寶寶找一個“替罪羊”,其實這是暗示寶寶把過錯轉移到他人或它物身上以取得心理平衡;或者有的家長一味自責都是自己沒有照顧好寶寶,還求寶寶:“你打媽媽(或奶奶)吧!”這時如果寶寶平靜下來,說明他接受了家長的自責和自我懲罰,幫助他找到了心理失調的“替罪羊”。“替罪羊”促使寶寶形成“怨天尤人”的思維,寶寶在接受這個“替罪羊”的時候,已經學會了攻擊,長久下去就依賴攻擊來獲得心理平衡。

優化和改良寶寶的記憶庫

愛攻擊的寶寶容易記着生活中的不愉快,容易忘卻生活中的快樂,因此他的記憶庫需要優化和改良。讓孩子學會感恩生活中的每一天、每一人和每一物是優化寶寶記憶庫的好辦法。例如,有一位媽媽帶着寶寶下臺階,可是臺階太高了,寶寶不敢自己下來,正好旁邊有一塊石頭,寶寶踩着石頭搭個腳,邁下了臺階,這時媽媽對寶寶說:“你要感謝這塊石頭,是它幫助了你。”寶寶蹲下來,摸摸石頭說:“謝謝你!”但是沒有感恩心態的媽媽可能對石頭的“幫助”無動於衷,如果石頭絆了孩子一腳,還會幫助寶寶“仇恨”石頭:“都是這個壞石頭,我要把你踢得遠遠的!”可能寶寶樂了,但是他也習得了攻擊不相關因素的行爲方式。

避免某些故事刺激寶寶的攻擊行爲

一個老師讓孩子們編童話,全班大多數孩子編的童話主題都是打打殺殺的“爭鬥”和“爭吵”,終於有一個孩子編的童話帶來和平與和諧的空氣,他的故事主人公之間的關係和睦,相互幫助,說話幽默,給老師和全班同學帶來了歡笑。之所以這樣,是現在的孩子看暴力內容的影視片書籍太多,這些故事的情節依賴於“不打不成交”,結局也依賴於“有輸有嬴”,於是很多孩子模仿這些故事角色的動作、語言和-本站§ “拼殺”本領,並不知不覺用於理解和解決現實生活的問題。幸運的是,三歲前的寶寶閱讀和收看行爲還不是太多,媽媽要及早防範哦,多給孩子提供一些友好、和善、幽默主題的讀物,陶冶寶寶良好的性情。

教寶寶說好聽的、和善的話語

不讓寶寶說“狠話”,那教寶寶說什麼話呢?筆者曾經訪問過臺灣幼教,臺灣很重視培養幼兒和善儒雅的性格,有些幼兒園的特色教育是營造“鼓舞家園”,培養寶寶“從小到大說好話”,要求寶寶、教師和家長“每天說一句好話,將愛傳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幼兒園根據寶寶的語言發展特點和思維水平,向家長和教師推薦了利於寶寶誦讀和學習的100句好話。這些好話簡短、動聽,既促進語言發展,又促進人際交往智能發展,在此向媽媽推薦一些三個字的好話,例如:好可愛。好極了。好主意。好多了。真好呀。做得好。非常好。恭喜你。了不起。很不錯。太棒了。

四個字的好話,例如:太奇妙了。真是傑作。那就對了。多美妙啊。我好愛你。。繼續保持。你很能幹。做得漂亮。

五個字的好話,例如:做得好極了。繼續試試看。真令人驚訝。真令人感激。真地謝謝你。你辦得到的。你幫得很對。你真是可愛。你走對路了。記性真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