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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精品多篇】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精品多篇】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 篇一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20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於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於工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於20xx年5月20日完工後,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後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並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餘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託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於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後,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款描述爲欠款,並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後。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爲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於取回剩餘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於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爲,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 份。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

名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zz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zz

答辯請求

1、駁回本案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廈民初字第 號案件,答辯人未簽署過本案訟爭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一、答辯人並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貴院送達的本案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對《借款合同》及其約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經初步比對,發現《借款合同》中印章亦與答辯人公章不符。答辯人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並未實際產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內容構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並未提供銀行轉款憑據等證據作爲按《借款合同》實際出借款項的證明。

其次,答辯人更未收到過《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辯人收到過借款的證據。

答辯人由此判斷,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並未實際產生。

綜上,答辯人從未簽署《借款合同》,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況且《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並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zz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zz 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20xx年*月*日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別),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區(縣)____(鎮)____街道(村)________號。

委託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別),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區(縣)____(鎮)____街道(村)________號。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1、在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條上,並沒有答辯人本人的簽名,同時被答辯人沒有相應證據證明這筆錢的真實借款人爲答辯人,所以答辯人並非借款人,該筆款項於我答辯人無關。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本案被告屬於錯誤,且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當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2、在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從不知道有該筆借款的存在,也不知道該筆借款發生的情況,對於被答辯人所主張的______萬元欠款,答辯人從始至終都沒有聽說過,對此也深感詫異。在被答辯人的舉證中也沒有證據能夠證實該筆借款是被答辯人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經營或共同生活,所以該筆款項也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於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錢________ 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馬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人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條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應免除保證責任。

借據顯示借款發生於20____年3月3日,約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歸還,保證期限至借款期限屆滿後兩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訴時間是________年6月7日,已超出保證期限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爲,並不能認定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紹嵊甘商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內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事實上,答辯人對於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爲毫不知情,更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該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表現形式。首先,《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然後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沒有規定連帶保證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採用訴訟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連帶擔保責任,原告無需一定要用起訴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爲,說明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並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因爲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訴訟費的繳納(或者獲到法院的減免)爲前提的,原告無故不繳訴訟費的'行爲只能導致撤訴的結果。原告明知而爲之,所以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並不是她的真實意思。最後,從效力的角度,原告雖然向法院起訴,但答辯人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原告的“要求”並沒有有效地傳遞到答辯人,這樣的起訴當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這種起訴又撤訴的行爲不能認定爲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三、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不適用本案。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在保證期間始終未曾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更談不上訴訟時效的中斷。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間借貸二審答辯狀 篇六

答辯人:羅某某,男,漢族,________年06月30日生,身份證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區水貝工業區__棟__樓。

委託代理人:龍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第四工業區三棟__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曉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係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並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餘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還款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並獲得履行後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__/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