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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新版多篇】

二審答辯狀【新版多篇】

審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陳某

被答辯人:福建省某公司。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福建省某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之上訴狀,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不得以損害答辯人的利益爲前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該規定的立法本意是指當事人可以採取放棄、讓渡等方式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但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不得以損害第三方的利益爲前提。

本案被答辯人放棄對對方當事人所提出的過高違約金的抗辯,但要答辯人去承擔其放棄抗辯的不利後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20xx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正是對之前調整違約金的理論觀點和實踐做法的肯定,雖然被答辯人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是在該解釋實施之前判決的,但如果答辯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抗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論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辯人未提出抗辯的過錯行爲讓這種可能性成爲“零”。

二、被答辯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在被答辯人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答辯人只要依照法律規定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不會產生遲延履行金和執行費,在上述案件中答辯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承擔包括認錯在內法律義務的問題,即便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後要向答辯人追償也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的問題。

正是因爲被答辯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過錯行爲才產生了額外的費用,應由被答辯人自行負擔。

綜上,答辯人認爲一審法院判決中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訴訟費的部分正確,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

此致

敬禮!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訴訟二審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糾紛一案,爲澄清事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一、按原告起訴書中的陳述內容,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瞭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辯人轄下______的客戶,經營_____行業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__的名字,並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經營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______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個月的攤位費______元。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懇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民事訴訟二審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感情並未破裂,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____年__月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一直很好,並於____年__月__日生育了一子(女)____,小孩出生後,使我們的感情越發的深厚。後來由於經濟問題我們偶爾發生爭吵,但從未向原告所述打過原告。答辯人認爲雙方的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2、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要求小孩隨我生活並撫養,由被答辯人每月支付小孩撫育費__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撫育費____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____年__月__日生有一子(女),取名____。現在____國小上學。由於被答辯人常年在外,與小孩相處較少,爲了不影響小孩的生活和學習,小孩應隨答辯人生活爲宜。

小孩____現正在上國小,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已高達____元,隨着小孩的成長,各方面費用都要增加。被答辯人的收入較高,而答辯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較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原告每月應支付小孩撫育費____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費____元。

綜上,答辯人認爲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事訴訟二審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

答辯人因原告________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徵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於法無據,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於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要求按遺產進行繼承於法無據。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說明是徵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後,按國家政策規定發給答辯人母親的徵地補償費,由於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於原告父母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關於遺產範圍的規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並未包含在遺產範圍之內。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爲其父母的遺產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爲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在本案被確定爲承包地徵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爲,並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應該向政策的制定及執行者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答辯人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擁有訴狀中所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享有該宗土地徵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原告的父親死亡之時,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門立戶,已不再是這個承包家庭戶的一員,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兩個家庭成員即答辯人父母繼續承包,並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沒有獲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答辯人與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該地,對本家庭戶的承包土地存在實際使用、收益,並在________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取得了本家庭戶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該塊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人。這一點晨光村委會及一組村民均予以證明。因此,只有答辯人及其母親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權,而原告則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組村民,不具備訴狀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爲3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只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長的已78歲,年輕的也已56歲,早已出嫁離開晨光村一組,有的已經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的已是非農業戶口,被納入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晨光村一組的戶籍,已失去該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有該組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所有行爲均爲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爲,沒有對他人任何權利的侵害。原告訴狀中所指土地補償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既不擁有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對該宗土地進行實際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訴求於法無據,純屬無理要求。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____年__月__日

審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爲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爲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爲原審被告出庭並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於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藉口。至於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並非發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爲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範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於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頒佈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於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xx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於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於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爲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爲基準。至於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鑑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託,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面委託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爲,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於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藉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於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並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於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於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於司法鑑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於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爲而導致,屬於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爲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