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報告制度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精品多篇】
如何落實請示報告制度 篇一
根據《市房地產局作風效能建設問責暫行辦法》,爲嚴明組織紀律,確保局系統工作有序高效運轉,現就進一步規範單位(機關科室)主要負責人出差、外出等請假報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各臨時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制度,離開安慶赴外地的應妥善安排好工作,事先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批准後履行請假手續,填寫《安慶市房地產管理局系統主要負責同志外出請假審批表》,報局辦公室備案。
二、局系統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請假報備制度,因病、因事需請假的,應按照管理權限事先向上級領導報告,批准後履行請假手續,填寫《安慶市房地產管理局系統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報本單位、本部門辦公室備案。
三、局系統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工作日外出登記制度,凡工
作日期間外勤工作的,應在本單位(機關科室)公共白板或登記簿上註明外出事由、時間。
凡不遵守上述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視情根據《市房地產局作風效能建設問責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請示報告制度 篇二
爲更好地堅持按程序辦事的原則,規範局內重大問題請示報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程序規定逐級請示報告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和事項,要及時向科室主要負責人請示報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職權範圍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或超越本科室職權範圍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示報告。
(3)分管領導對超出分管範圍和事關全局工作的事項,要向局長請示報告。
(4)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如遇特殊情況、急辦事項且無法向直接上級請示報告時,可以越級請示報告,但事後應及時向直接上級彙報請示報告的內容及處理情況;特殊情況下,上級可委託下級代表自己行使職權,答覆或辦理某些具體事項。
(5)局領導班子成員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場合發表正式意見、講話或在報刊上發表文章,事先須經請示局長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員未經請示領導同意或授權,不得代表管理局發表意見、講話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級機關、領導請示報告的事項和問題,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班子其他領導彙報。
(7)不得就同一問題多頭請示報告。
(8)各科室應首先拿出初步意見以後向分管領導請示工作,再向主要領導彙報。
二、重大事項和問題堅持先請示後辦理原則
(1)重大事項和問題是指除正常業務工作開展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以外,還包括:
①接待或邀請上級機關、領導和兄弟單位人員及友鄰單位人員;
②組織或參加可能在社會或本局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③接待、安排社會傳媒機構或人員採訪、報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員的突發事件,本局人員及家庭的'重要情況及其它重大問題。
(2)發生重大問題時,如情況緊急、急需決斷且無法請示報告時,可先行處理並設法請示報告;問題處理後應迅速向上級報告,按上級指示執行。
(3)凡局內各科室向局長或上級機關、領導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和問題,都要形成書面材料,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報局長批示、批轉。
(4)局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對請示報告的事項和問題,要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答覆。答覆應清楚明確,不推不拖;對一時難以答覆的,要先做初步解釋,待研究後再做答覆;答覆請示報告要做好記載,並注意與有關領導、有關單位及局內有關科室通氣。
三、請示彙報工作要求
(1)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實施等重大問題,經科室集體研究後,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示、彙報。
(2)各科室工作人員出席上級召開的會議、參加有關培訓學習班或接受上級指示後,應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彙報,並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或建議;分管領導出席有關會議後應向主要領導彙報並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或建議。
(3)各科室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掌握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
(4)領導交辦工作後,應按照交辦要求及時向交辦領導彙報完成工作的情況或結果。
(5)對突發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時、主動向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或隱瞞不報。
(6)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按業務對口向有關科室和分管領導請示彙報工作。
四、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向分管領導至少彙報一次工作,各分管領導要在每月的中心學習組學習會上簡要彙報一次工作,以便相互溝通、協調、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請示報告制度 篇三
xx市教育局:
我校在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打造品牌學校的進程中,信息化建設的相對滯後,成爲我校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爲了提升我校的辦學品位,實現教育教學的現代化,在地區內形成品牌效應和示範作用,校領導從學校發展的戰略出發,科學制定了分步實施校園網的建設規劃。根據雙高普九的要求,我校現急需組建兩個學生用微機室和兩個教師用備課室及課件室,爲了確保微機室和備課室與因特網的有效鏈接,充分發揮其網上功能,還需組建中央機房。
經有關施工單位和我校領導的預算論證,四室的基礎設置(不含計算機)及機房的設備投入覈定總價爲85,000.00元,因學校資金緊張,無力承擔,特請教育局給予撥款,以便此項工作得以落實。
××市實驗國小
×年×月×日
請示報告制度 篇四
凡有下列情況,必須及時向護理部、有關部門或院領導請示報告:
1) 收治甲類傳染病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上報的傳染病,發生羣傷如重大交通事故、中毒、嚴重工傷等,需要緊急調動護理人員搶救病人時。
2) 收治有xx跡象及涉及法律、政治問題的病人。
3) 發生醫療糾紛、護理意外事件、嚴重的護理差錯、輸液輸血反應、院內發生壓瘡、暴發院內感染以及其他潛在的嚴重影響病人安全的問題。
4) 貴重器材或毒、麻、精 神 藥品損壞、丟失,以及發現成批藥品、醫療用品質量問題等。
5) 請購較貴重的護理儀器、用具及侵人性的護理用品;首次開展護理新技術和創新護理用具首次在臨牀應用;增補、修改護理規章制度、技術操作常規。
6) 護士因公出差,院外進修、學習等,科室接受非常規來院進修、參觀的'護理人員等。
7) 護士發生職業暴露或其他護理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
2.護理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 護理業務技術資料檔案內容
1) 護理技術資料:包括本院制訂的各種疾病護理常規,各項技術操作規程,每年制訂的科研計劃,發表的護理學術論文,國內外護理科技動態,編目存檔。全國、省、市有關護理學術論文資料,各種學習班及業務學習情況,專題講座等。
2) 護理業務工作檔案:包括年度護理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以及上級有關護理文件,申報上級有關呈批件存底;年度、季度護理工作檢查評比總結;院內外有關護理工作制度;各種會議紀要、記錄;護理人員的執業註冊、進修、培訓、出勤情況,以及獎、懲、缺陷事故等資料,均應登記存檔。
3) 各級護理人員業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個人學歷、經歷、業務培訓、業務技術考覈情況,科研成果,學術論文,獎、懲及晉升材料等。
(2) 護理業務技術檔案管理
1) 護理部指定專人負責材料收集、登記和保管工作。應保證材料的完整、清晰。
2) 建立保管制度,平時分卷、分檔存放,年終進行分類、分冊裝訂,長期保管。
3) 每位科護長配備電腦一臺,建立檔案與護理部聯網。
請示報告制度 篇五
1、黨支部請示彙報制度是指黨員向黨組織、黨小組向黨支部以及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彙報的制度。
2、支部委員會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支部大會和上級黨組織一次工作。
3、支部委員會改選時,支部負責人應向支部大會一次全面的工作。
4、黨支部認真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5、黨支部、黨小組、黨員應逐級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請示報告。
6、黨員向黨組織請示彙報的主要內容如下:
(1)自己的學習、思想、工作情況。
(2)黨內外羣衆中的模範或不良影響。
7、黨員向黨組織請示彙報的方法如下:
(1)黨員定期參加黨支部和黨小組的生活會,在黨的組織生活會上,進行請示彙報。
(2)黨員自己或發現別人思想或工作有什麼問題、出現什麼情況,隨時向黨組織請示彙報。
(3)黨員外出時,應當每季度用書面形式向黨組織彙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一次。落實黨員彙報制度,黨支部必須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開黨支部和黨小組生活會,針對彙報情況及時做好認真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8、黨小組向黨支部、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彙報的主要內容如下: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的情況或遇到需要向上級黨組織明確解釋的問題。
(2)學習中的經驗教訓或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3)改進學習的。措施和今後的打算。
(4)上級黨組織規定的某一項工作或問題的專題情況。
9、黨小組向黨支部、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彙報的要求如下:
(1)黨小組向黨支部每月請示彙報一次。
(2)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每季度請示彙報一次,可以採取口頭彙報或書面彙報兩種形式。
如何落實請示報告制度 篇六
市(縣)政府:
根據中央政法委、財政部《關於開展涉法涉訴救助工作的意見》(政法「20__」44號)的文件精神,我院在縣委、縣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於20__年將司法救助基金納入了縣財政預算之中。針對弱勢羣體、涉法信訪等問題,按照上級要求和文件規定,積極開展了救助活動,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得到了上級機關及領導的充分肯定和好評。自20__年以來,由於救助資金未能及時撥付,導致救助機制運行不暢,我院只能從有限的辦案經費中墊付發放,解決救助申請人的實際生活困難,消化大量的信訪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墊付資金20餘萬元。爲確保今後救助工作的正常運轉,特請求縣財政局按已列入財政預算的計劃,撥付我院專項救助資金20萬元。
特此申請,懇請予以審批。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請示報告制度 篇七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大隊的考勤、值班制度,強化幹部職工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現將有關事項請示如下:
一、關於強化值班制度
按照分局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值日人員輪流考勤制度。大隊內勤要做好每月的考勤值班安排工作,所有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值班崗位,不得將值班電話轉移到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先行安排好替班人員,經大隊領導同意後方可調班離崗。未經批准不到班者,按曠工1日處理。
二、關於嚴肅考勤紀律
(一)考勤時間。每日上班後、下班前15分鐘內爲考勤時間,全體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上下班簽到、簽退制度,在規定時間內(上午8:00~8:15簽到,11:45~12:00簽退;下午2:30~2:45簽到,5:45~6:00簽退)進行簽到簽退,做到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二)考勤原則。考勤必須由本人簽到,不允許代人簽到。未在規定時間內簽到的視爲遲到或早退。如有特殊原因,須向分局(大隊)領導說明理由,未簽到又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或說明理由的視爲曠工。
(三)考勤職責。內勤要認真記錄每天的到崗情況,15分鐘簽到時間結束後,應及時收回簽到簿,並妥善保管;分局(大隊)領導負責覈實考勤和抽查,要不定期對上下班情況進行抽查,原則上每週不少於兩次。內勤如未按時收回簽到簿的,過失記錄一次,一個月內累計過失記錄2次的,當月扣發工資200元;一年內累計過失記錄超4次以上的,予以警告處理並通報批評,另扣發當年度第十二個月工資的400元。
(四)處罰措施。內勤每月對考勤彙總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全體幹部職工的監督和檢舉。
1、無故遲到或者早退一次者扣發工資20元,以此類推;
2、月度內累計遲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視爲曠工一次,無故曠工一次者扣發工資40元,以此類推;
3、凡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被區效能辦發現者扣除其本人月發放的工資報酬總額的20%,並上牆通報以示警告;
4、節日值班時脫崗,加倍處罰。
三、關於規範請銷假手續
(一)請銷假原則。全體城管執法人員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律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續假、銷假手續,有事不請假或不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請假一天經中隊長初審報大隊長審批;請假一天以經中隊長初審,上經大隊長審覈,審覈通過後報局長批示。
(二)相關待遇
1、凡請病假,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計發;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3個月的,從第2個月起,按實發工資按80%計發;病假超過6個月,爲長期病假,從第7個月起,按實發工資按70%計發。
2、凡請事假,須先從年休假中予以扣除。扣除年休假後,事假累計超過5天的,從第6天起,扣除超出天數日工資;以此類推。
3、凡請年休假,累計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辭退。
5、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幹部職工經認定因工負傷的,療養期間工資照發;經局領導批准外出學習、進修、出公差的不算在事假天數內。
四、關於改進日常工作作風
全體城管執法人員上班期間禁止參與一切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分局(大隊)領導要不定期進行抽查,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被區效能辦發現者按四天缺勤處理,並上牆通報以示警告。
妥否,請領導批示。
請示報告制度 篇八
1、有關辦公室工作和辦公室內部重大事項,均應及時請示或報告。
2、請示、報告實行逐級負責制,即:科室工作人員向科室長,科室長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縣委分管書記、書記請示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越級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例外)。
3、科室工作人員向科室長請示、報告的事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承辦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因公需要離開辦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長向分管副主任請示、報告的事項:階段性工作情況;一個時期的工作計劃;各項交辦任務的完成情況;本科室工作人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涉及其他科室、有關部委辦局需要統一協調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誤;因事請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請示、報告的事項:一個時期辦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縣委領導安排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和進展情況;鄉鎮和縣直部門請示辦公室辦理的事項和需要辦公室協助辦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辦公室名義對外聯繫工作或發佈文電;人事方面的問題和建議;較大財務開支事項和辦公室經費開支情況;其他重要事項。
6、特殊情況下可以越級請示、報告的事項:因上一級領導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請示、報告不能進行的;縣委領導直接交辦的事情;須在一定範圍內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時間發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辦理的事項。
7、上級領導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承辦者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
請示報告制度 篇九
1、瓦斯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交接班雙方必須在規定地點,同一時間指定電話打電話向通風調度進行電話交接班彙報,不進行電話彙報交接班的按不正常交接班處理,交接雙方各處罰50分。
2、瓦斯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瓦斯檢查制度,認真檢查瓦斯,嚴格按照崗位標準化標準操作,發現異常必須立即向隊部、通風調度、安全調度、生產調度進行彙報。否則,查出一次不認真檢查彙報的處罰50分。其他處罰自己承擔。
3、瓦斯員必須嚴格遵守瓦斯巡迴圖表檢查瓦斯,並執行向隊部、通風調度彙報檢查結果,將所檢查各個地點瓦斯情況及“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及時彙報到隊部和通風調度,對所檢查範圍內存在隱患不進行彙報的查出一次處罰責任人50分,對當班瓦斯檢查結果不認真彙報的'處罰100分。
4、井下發生主扇停風或局部通風機臨時停風等現象時,瓦斯員必須執行相關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向隊部和各個調度彙報,並請示命令聽從指揮。不進行彙報和請示命令私自逃串或脫崗者查出一次處罰100-500分罰款,造成事故損失的交礦處理。
5、瓦斯員必須執行井下電話彙報,執行好“一班三彙報”制度規定時間內必須向隊部、通風調度電話彙報結果和有無瓦斯異常等特殊問題,一次不按時彙報處罰責任人50分。
6、事故災害演練或主扇切換,瓦斯員彙報後必須在電話跟前等候指示,未在電話跟前等候或未彙報考覈100分/次。
請示報告制度 篇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落實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指導決策機制,規範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和檢察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確屬重大疑難複雜的問題,經本級人民檢察院研究難以決定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獨立承擔辦案責任,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得就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問題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第二章 請 示
第四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據本規定第二條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下級人民檢察院未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 案件請示應當遵循逐級請示原則。對重大緊急的突發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越級請示的,應當說明理由,接受請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其逐級請示。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可以逐級向更高層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第六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以院名義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下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口業務部門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認爲請示問題屬於重大疑難複雜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報請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後,以院名義請示。
第七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請示文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需要請示的具體問題;
(三)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情況、爭議焦點及傾向性意見;
(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意見。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案卷材料的,應當一併附送。
第八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正在辦理的案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十日之前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不足十日的,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三日之前報送。
第九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案件,應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門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同時報送書面請示一式三份。
第三章 答 復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收到案件請示材料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對符合請示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及訴訟環節,移送相關業務部門辦理;認爲不符合請示條件的,應當退回下級人民檢察院並說明理由;認爲請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補送或者重新報送。
第十一條 對案件管理部門移送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承辦部門經審查認爲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報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退回案件管理部門重新提出分辦意見。承辦部門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門辦理。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問題,上級人民檢察院曾經作出過規定、明確過意見或者針對特定檢察院請示作過答覆的,應當告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規定、意見和答覆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辦理答覆工作。承辦人應當全面審查請示內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分管副檢察長審批。
分管副檢察長認爲必要時,可以報檢察長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檢察委員會開會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和辦案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 請示內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門業務的,承辦部門應當商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或者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徵求院外機關意見或者組織專家諮詢的,應當報分管副檢察長批准。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在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之前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在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經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答覆的,承辦部門應當在報告檢察長後,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請示的案件,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和檢察工作規定,對請示問題提出明確的答覆意見,並闡明答覆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以院發文件進行答覆。緊急情況下,經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上級人民檢察院承辦部門可以先通過其他方式向下級人民檢察院告知答覆意見,並立即制發公文進行正式答覆。正式答覆應當與其他方式答覆內容一致。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正式答覆後,承辦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將答覆意見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門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對於案件已經辦結並且不涉密的答覆意見,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在檢察機關內部公佈,所屬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或者處理類似問題,可以參照適用。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故意隱瞞、歪曲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錯報漏報重要事實或者情節,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錯誤答覆意見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故意違反辦理程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作出的答覆意見違反法律、司法解釋或者檢察工作規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答覆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並在執行完畢後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下級人民檢察院因特殊原因對答覆意見不能執行的,應當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本院檢察長批准後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答覆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而不執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錯誤執行,對辦案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人民檢察院對具體案件的請示與答覆工作。下級人民檢察院就某一類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依照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請示辦理工作中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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